美国基本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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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基本民事诉讼
因为美国各州独立于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

因此,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略有不同。

现在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为例,作为参考:
(1)投诉
首先,原告应向法院提出申诉,包括原告的法律请求,并说明受理申诉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和相关依据。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接待员审查申诉表格,包括原告或其律师的签名,以确保该律师是地区法院律师协会的成员。

如果提交的文件包括传票,书记员应在传票上签字。

传票应当告知被告,如果不及时答复和答复,将由法院对被告作出判决。

传票是一份单页文件,包括法院名称和当事人姓名、被告人和律师的姓名和地址、被告人对答辩状的答辩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法院不同,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传票由原告律师连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在中国,法院发出传票)
(2)服务
1. 为美国个人/企业提供服务
1)在美国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服务
2)可根据法院所在国或服务国的法律进行
3)可通过以下方式交付:
a)亲自交付;b)在其住所或通常住所;c)授权代理人;d)企业经理、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
2. 为美国以外的个人/企业提供服务
2.1 它可以采用国际公认的方法,例如《海牙公约》授权的方法。

2.2 如果被送达人的国家不是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必须以下列方式送达:
1)外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2)外国当局回应请求的方式
3)亲自交付(但该方法不受外国法律禁止,不适用于外国企业)
4)由法院书记员寄出的有签名收据的邮件(但外国法律不禁止)
3.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被告选择放弃传票送达的权利。

被告放弃传票的主要动机有
两个:
3.1 节约成本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原告必须向被告送达传票,除非被告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强制被告支付送达传票所产生的费用。

3.2 给被告更多的时间
1)被告不放弃送达的,应当在起诉状送达后20日内提交答辩状
2)被告放弃送达的,可以自放弃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在国外的,九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3)运动(运动)
一般来说,被告的抗辩可以与原告的诉状一并提出。

同时,被告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动议对诉状作出回应。

被告可以在下列条件下通过动议进行辩护,包括:
1. 对诉讼标的缺乏管辖权
2. 对人缺乏管辖权;
3. 审判地点不当;
4. 程序启动的不足;
5. 启动文件送达不充分;
6. 不存在可以给予救济的主张;
7. 省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回答
1. 被告可以回答原告的诉讼。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抗辩书的格式要求对每一份编
号的抗辩书逐一作出自认、否认或被告缺乏充分的自认或否认信息的回应。

2. 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作为对原诉讼的回应,起诉本案原告。

3. 展期
3.1 被告人可以请求延长答辩书的提交期限或者答辩书的答辩期限,但对方当事人可以反
对,法院有义务迅速结案,决定是否同意被告人的意见分机。

3.2 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包括在法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没有进行辩护,原告可以将
不应诉的判决移送,以满足所要求的救济。

(5)预审程序
1. 发现
1.1 双方律师将对构成本案的个人证据、物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查。

1.2 调查取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法院可以指示律师在庭外记录证人,交换与
案件争议有关的文件,并试图达成和解;如果和解失败,律师可以在第二阶段收集损害赔偿信息。

2. 行程安排
2.1 一般而言,一旦切实可行,法院必须在被告人对诉讼作出回应后60天内和起诉书送
达被告人后90天内,就民事诉讼的日常安排作出命令。

2.2 通常,法院会要求没有委托律师的律师或委托人至少参加一次审前安排会议。

3. 运动
3.1 除第三部分外,被告还可以提出与诉讼文件或者当事人有关的诉讼请求。

3.2 随着侦查取证过程的推进,当事人可以移动侦查取证过程。

3.3 在案件的预审阶段,往往会有当事人提出即决判决的动议。

3.4 动议一经提出,法院书记员就将其记录在案件审理清单中,并确定相应的答复日期,
在美国一些州,民事诉讼规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动议提出后的特定时间内提出答复,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4. 最后预审会议
4.1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审前最后会议将根据具体情况在接近审判的合理时间内举
行,每一方或不委托律师的一方至少需要一名律师出席。

4.2 在最后的预审会议上,双方将准备一份庭审计划,法官将要求双方律师就一些无争议
的分歧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4.3 法院也可以要求律师在会上交换证人名册和证物,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还可以限
制当事人陈述案情和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时间,解决对证据可采性的异议。

4.4 在最后预审会议结束时,法院在会议期间作出的所有决定,包括审判期和确定争议事
项的具有约束力的预审命令。

5. 审判和判决
5.1 陪审员选任制度
5.1.1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法院有权向陪审员提出预审问题,同时法官和律师根
据陪审员的回答来判断他们是否公正和中立。

5.1.2 如果任何一方的律师认为未来的陪审员不称职,律师可以阻止未来的陪审员加
入陪审团(“要求陪审员因故退出”)。

除性别或种族原因外,任何一方的律师均可要求取消某些陪审员的资格,而无需说明理由(“强制撤回”)。

5.1.3 法官仍有权决定未来的陪审员是否应退出。

5.2 开场白
5.2.1 庭审开始时,原告律师先作开庭陈述,被告律师可以选择在开庭陈述后或原告
律师举证后作开庭陈述。

5.3 出示证据
5.3.1 通常,原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律师应当向陪审团提供证明被告
违法行为的证据,而不是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行为。

5.3.2 当事人传唤证人出庭并询问他们,提出证据。

5.3.3 传唤证人出庭的律师,第一次被称为证人的“直接询问”,询问的律师不得诱使
证人出庭。

当一方律师对问题提出异议,或另一方律师表达问题的方式或回答证词的证人时,法官应决定反对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果法官认为反对有效,他将维持反对,并要求律师撤回或重述问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证词。

5.3.4 对证人直接询问后,对方律师可以就直接询问证明的事项向证人提问(“质
证”)。

5.3.5 被告提出证据作为辩护,双方已就是否已提供足够证据供陪审团审议法律请求
展开补充辩论。

5.4 结束参数
5.4.1 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已停止提供证据,并且法院已决定该索赔值得陪审团考虑,
双方律师将有机会在最后辩论中直接向陪审团发言。

5.4.2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律师对证据进行总结,试图说服陪审团从双方提供的证据
中得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结论。

5.5 陪审团的指控和审议
5.5.1 在最后辩论结束时,法官根据必须适用于本案的法律原则(对陪审团的指示)
向陪审团作出指示。

5.5.2 审判法官最终决定给什么指示和用什么措辞。

5.5.3 陪审团奉命进入陪审室。

5.5.4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并且必须至少有六名陪审
员。

5.5.5 如果陪审团的裁决没有达成一致,就陷入僵局。

如果法官在陪审团进一步审议
后确认没有可能达成一致,法官将宣布审判无效。

本案将由另一个陪审团在另一个日期审理。

5.6 判决和判决
5.6.1 陪审团将决定案件的最终胜诉人和赔偿金额。

5.6.2 陪审团没有必要解释判决的原因。

5.6.3 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并将陪审团的裁决纳入判决文
件。

5.7 判决的执行
5.7.1 如果原告胜诉,将判决原告获得货款。

5.7.2 如果被告认为审判结果错误,被告可以:1)提出重新开庭的动议;2)提出修
改或修改判决的动议;3)向上级法院上诉。

5.7.3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中止执行判决的30天期限,以便败诉方安排付
款或制定其他计划。

5.7.4 败诉方依照第五条第七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选择,不愿意支付判决确定的价款
的,败诉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判决,直至上述动议或者上诉被裁定为止。

5.7.5 一般情况下,向上级法院上诉的一方可以提供暂缓执行保证金,以取得暂缓执
行判决,暂缓执行期满后,败诉一方必须在判决书中支付。

5.7.6 如果败诉方拒绝付款,原告可以通过执行令强制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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