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美国,风景]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诉讼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d66fd9c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7a.png)
执行措施和执行救济
要点一
执行措施
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 系列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限制出境 等。这些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执行救济
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 救济措施。例如,当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时,申请执行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转移行为;当被执行人拒不 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等。
现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制度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 法权益,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关系。民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诉讼程序和制度。
性质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公法的一 种,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 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01
古代民事诉讼法
在古代,民事诉讼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含
在民法等实体法中。
02 03
近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事诉讼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民事诉讼 法。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
法院调解原则
总结词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纠纷。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14fa493b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48.png)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美国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的过程和一些常见的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美国的民事诉讼。
一、审前程序1. 调解和仲裁在美国,许多民事纠纷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前会先进行调解或仲裁。
这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降低法庭的负担。
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2. 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包括陈述事实和诉求。
被告在一定时间内需要提出答辩,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回应,并可能提出反诉。
3. 发现程序发现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过程。
这包括询问、要求文件和证人证词的交换等。
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二、庭前阶段1. 调解议和和制定策略在庭前阶段,当事人通常会与律师讨论案件细节,并共同制定策略。
此时,调解议和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商讨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
2. 案件准备在庭前阶段,律师会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和证人。
这包括整理证据、收集专家证词等活动。
律师还可能对证词和辩词进行模拟演练,以提高辩护的质量。
三、庭审阶段1. 开庭陈述庭审开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会进行开庭陈述,简要介绍自己的案件观点和证据。
2. 证人证词双方律师会依次传唤证人进行证词。
证人会回答提问,并提供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经历。
3. 交叉盘问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有机会交叉盘问对方的证人。
通过交叉盘问,律师可以尝试质疑对方证人的证词,以争取利于自己案件的证据。
4. 结案陈词在庭审结束前,双方律师会进行结案陈词。
律师会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判决和上诉1. 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官或陪审团将会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包括经济赔偿、合同履行或其他法律责任。
2. 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
上诉将引导案件进入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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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级别管辖
❖ 案例2: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 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 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 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 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 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 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老同事、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某些恩
怨关系的人员等。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
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这须在案件的辩论
结束以前提出,包括口头方式和书面方
式。二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
员自行回避。法律对自行回避无时间限
制。但依诉讼法理,自行回避须在判决
作出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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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
❖ (一)级别管辖 ❖ (二)地域管辖 ❖ (三)移送管辖 ❖ (四)指定管辖
❖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 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完整依版p据pt 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10 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
分析与答案
❖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
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
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
❖ 1、保障平等诉讼权利 ❖ 2、自愿合法调解 ❖ 3、辩论 ❖ 4、处分 ❖ 5、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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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 1、两审终审
❖ 2、合议
❖ 3、 回避
❖ 所谓“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公正审理的”包括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或者与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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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读后感以前我觉得法律是很遥远的东西,就像天上的星星,看得见摸不着。
但是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发现法律就像我们身边的大树,默默地守护着我们。
书里有好多故事一样的例子。
比如说,有个小朋友叫小明,他的小自行车被邻居家的大哥哥借走了,可是大哥哥一直不还。
小明很生气,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时候,民事诉讼法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一样能帮到他。
小明可以告诉爸爸妈妈,然后爸爸妈妈可以带着他去一个很公正的地方,就像一个专门解决这种事情的大房间。
在那里,会有很公平的叔叔阿姨听小明讲他的遭遇,也会让大哥哥说说为什么不还自行车。
根据大家说的情况,叔叔阿姨会做出一个很公平的决定,让大哥哥把自行车还给小明。
还有呢,我看到书里说如果有人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就像小红不小心把小花的漂亮花瓶打碎了。
小花很心疼自己的花瓶,想要小红赔偿。
可是小红觉得不是自己故意的,不想赔。
这时候,民事诉讼法就发挥作用啦。
它就像一个裁判,能判断到底谁对谁错。
小花可以拿出证据,比如有朋友看到是小红碰倒花瓶的,然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让小红做出合理的赔偿。
我觉得这本书就像一个装满智慧的魔法盒子。
它让我知道,在我们的生活里,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只要有不公平的情况,都可以有办法解决。
它也让我明白,我们要做个诚实善良的人。
要是自己做错了事,就要勇敢承担,可不能耍赖。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如果不小心弄坏了同学的文具,就要像书里说的那样,诚实地去解决问题。
读了这本书,我也感觉自己更勇敢了。
要是我或者我的朋友遇到了被欺负或者不公平的事情,我就知道可以去寻找法律这个大靠山。
我不再害怕那些不讲道理的人,因为我知道有民事诉讼法在,一切都会变得很公平。
这本书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心中关于公平和正义的路,我希望所有的小朋友都能知道一些这样的法律知识,这样我们的生活就会充满更多的公平和美好啦。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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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美国民事诉讼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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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ted States学生姓名:冯亚举专业班级:F1203学号:201222010105School of Law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upervisor: Du QiaogeDecember31, 2014On the 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ted StatesCivil procedure is the body of law that sets out the rules and standards that courts follow when adjudicating civil lawsuits (as opposed to procedures in criminal law matters). These rules govern how a lawsuit or case may be commenced, what kind of service of process (if any) is required, the types of pleadings or statements of case, motions or applications, and orders allowed in civil cases, the timing and manner of depositions and discovery or disclosure, the conduct of trials, the process for judgment, various available remedies, and how the courts and clerks must function. Civil Procedure is one of the first-year law school courses mandated by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Civil court in the United StatesEarly federal and state 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 rather ad hoc and was based on traditional common law procedure but with much local variety. There were varying rules that governed different types of civil cases such as cases at law or in equity or in admiralty; these differences grew from the history of "law" and "equity" as separate court systems in English law. Even worse, discovery was generally unavailable in actions at law. In order to obtain discovery, a party to a legal action had to bring a collateral proceeding, a bill in equity in aid of discovery, just to obtain essential documents or testimony from the opposing party.The Conformity Act of 1872 directed federal courts to conform to the civil procedure of the states in which each federal court was located as much as possible, though federal courts were allowed to continue to develop the federal common law of evidence (most of which was replaced a century later by 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However, stat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tinued to diverge, particularly when some states but not others began to replace common law pleading with code pleading. The inevitable result was confusion and chaos in the federal courts, particularly as interstate commerce escalated with the Second Industrial Revolution and anincreasing number of cases between citizens of different states were heard in federal courts under diversity jurisdiction.Therefore,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court system adopted standardized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on September 16, 1938, which unified law and equity and replaced common law and code pleading with modern notice pleading. There are exceptions to the types of cases that the Federal Rules now control but they are few in number and somewhat esoteric (e.g., "prize proceedings in admiralty"). Thirty-five states have also adopted the Federal Rules to govern civil procedure in their state court systems, although significant modifications were necessary because the federal courts are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while state courts have general jurisdiction over innumerable types of matters that are usually beyond the jurisdiction of federal courts (traffic, family, probate, and so on).California, Illinois and New York are notable in that almost all of their sui generis civil procedure systems are codified in statutory law, not in rule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or the state bar association. The position taken by these states is that civil procedure should be directly managed by legislators elected by the people on a frequent basis, not judges who are subject only to relatively infrequent retention elections (California) or direct elections (Illinois and New York). The other problem with having judges manage civil procedure rules is that they are usually too busy with their regular caseloads to directly draft new or amended rules themselves, so most of the real work is delegated to unelected "advisory committees." The opposite viewpoint, as represented by the FRCP and its state counterparts, is that civil procedure is a judicial function reserved to the judiciary under the ru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legislatures are often too congested and gridlocked to make timely amendments to civil procedure statutes (as evidenced by the chaos and delays surrounding the statutory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and many legislators are nonlawyers who do not understand the urgent need to constantly revise and improve civil procedure rules.Confusingly, Kansas and North Carolina have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which are actually enacted statutes, not rules promulgated by their state supreme courts.A few states have adopted the general principle that civil procedure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court rules, not civil procedure statutes, but have refused to adopt the FRCP. For example, Rhode Island has its own Civil Court Rules of Procedure. Notable features of American civil procedureGenerally, American civil procedure has several notable features, including extensive pretrial discovery, heavy reliance on live testimony obtained at deposition or elicited in front of a jury, and aggressive pretrial "law and motion" practice designed to result in a pretrial disposition (that is, summary judgment) or a settlement. U.S. courts pioneered the concept of the opt-out class action, by which the burden falls on class members to notify the court that they do not wish to be bound by the judgment, as opposed to opt-in class actions, where class members must join into the class. Another unique feature is the so-called American Rule under which parties generally bear their own attorneys' fees (as opposed to the English Rule of "loser pays"), though American legislators and courts have carved out numerous exceptions. Then tell that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and criminal procedureCriminal and civil procedure are different. Although some systems, including the English, allow private persons to bring a criminal prosecution against another person, prosecutions are nearly always started by the state, in order to punish the defendant. Civil actions, on the other hand, are started by private individuals, companies or organizations , for their own benefit. The cases are usually in different courts, and juries are not so often used in civil cases.In Anglo-American law, the party bringing a criminal charge (that is, in most cases, the state) is called the prosecution, but the party bringing most forms of civil action is the plaintiff or claimant. In both kinds of action the other party is known as the defendant. A criminal case against a person called Ms. Sanchez would be described as “The People v. (="versus", "against" or "and") Sanchez,” "The State (or Commonwealth) v. Sanchez" or "[The name of the State] v. Sanchez"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R. (Regina, that is, the Queen) v. Sanchez” in England. But a civil action between Ms. Sanchez and a Mr. Smith would be “Sanchez v. Smith” if it was started by Sanchez, and “Smith v. Sanchez” if it was started by Mr. Smith.Most countries make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 and criminal procedure. For example, a criminal court may force a convicted defendant to pay a fine as punishment for his crime, and the legal costs of both the prosecution and defence. But the victim of the crime generally pursues his claim for compensation in a civil, not a criminal, action.[2] In France and England, however, a victim of a crime may incidentally be awarded compensation by a criminal court judge.Evidence from a criminal trial is generally admissible as evidence in a civil action about the same matter. For example, the victim of a road accident does not directly benefit if the driver who injured him is found guilty of the crime of careless driving. He still has to prove his case in a civil action, unless the doctrine of collateral estoppel applies, as it does in most Americanjurisdictions.[2] In fact he may be able to prove his civil case even when the driver is found not guilty in the criminal trial, because the standard to determine guilt is higher than the standard to determine fault. However, if a driver is found by a civil jury not to have been negligent, a prosecutor may be estopped from charging him criminally.If the plaintiff has shown that the defendant is liable, the main remedy in a civil court is the amount of money, or damages, which the defendant should pay to the plaintiff.[2] Alternative civil remedies include restitution or transfer of property, or an injunction to restrain or order certain actions.The standards of proof are higher in a criminal case than in a civil one, since the state does not wish to risk punishing an innocent person. In English law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the guilt of a criminal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but the plaintiff in a civil action is required to prove his case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2+ Thus, in a criminal case a crime cannot be proven if the person or persons judging it doubt the guilt of the suspect and have a reason (not just a feeling or intuition) for this doubt. But in a civil case, the court will weigh all the evidence and decide what is most probable.the last word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Need to constantly improve our civil procedure system. America's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hassome good content. We must learn United States in civil suits outstanding ingredients.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Chinese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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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93d31fcc50e2524de5187ee1.png)
教育方式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思维。
它认为“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
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并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
这种对法律程序内在独立价值的漠视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的盛行。
因而,诉讼程序在宪法中的地位不高,而对待程序法的这一态度反过来又影响了宪法的地位。
此外,宪政体制的不尽完善也损害着宪法的权威。
在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宪政体制的中枢。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在进行政府设计时,其中心目的是建立一个合理而稳定的三权分立体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使司法机关成为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
而中国宪法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因此,根据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仅表现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并不能超越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
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等问题,则无必要和适当的操作性规范以作指引。
上述理论认识的模糊和具体操作制度的缺陷正是导致中国宪法权威不能树立,宪法的贯彻实施屡屡被打折扣的一部分重要原因。
比如在中国当前为克服司法腐败,纠正司法不公而大力提倡的所谓“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就可能是一项需要进一步深思熟虑的制度。
首先,这种监督制度导致立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介入,那么长此以往,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神势必受到损害。
其次,这种监督制度导致法院的终审判决的效力可受到质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判决之后也会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因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遭受破坏。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d82077840029bd64793e2c1d.png)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在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则通常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即宪法不规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制度。
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各个方面等均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须在民事诉讼中援引或适用宪法。
但是在美国,情形却很不相同。
美国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都根据三种法律渊源即宪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进行判决。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其次,而普通法则在宪法和制定法缺乏相应规定时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从而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和背景。
分析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及成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中所存在的不可适用性的问题,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与进程。
一、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最突出地表现在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主要指联邦宪法)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
首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美国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了联邦法院的事物管辖权,划分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由国会命令设立的下级法院,联邦司法权应适用于:所有基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主张不同州的土地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 跨国民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 跨国民](https://img.taocdn.com/s3/m/15ff9a25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ba.png)
(一) 明示协议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跨国民事诉讼明示管辖应当
(三) 跨国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跨国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五) 跨国财产保全的解除 (六) 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一、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
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 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 诉讼行为。 二、 一般司法协助 (一) 代为送达文书 (二) 代为调查取证
三、 特殊司法协助
(一) 特殊司法协助概述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相互接受对方法院的委托, 承认并且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
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两个方面。
(二) 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 财产保全 (一) 跨国财产保全概念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跨国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 来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 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 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二) 财产保全的种类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跨国民事诉讼财 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 种。
适当的代理; (5)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
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 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 (6)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f7daf863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b.png)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作为对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体会,我认为民事诉讼法是我法学学习过程中非常重要且必修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结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提高我的法律素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结构有了清晰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规定来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执行等方面。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民事诉讼制度中强调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
同时,在确定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程序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规范。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我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结构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学习民事诉讼法使我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众多原则,如平等协商、质证重要性原则、函证重要性原则、拒不配合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贯彻执行,使诉讼活动更加符合公正公平的要求。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诉讼公正、高效的重要保证。
在实践中我们要尽可能的发挥原则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
再次,学习民事诉讼法使我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
它包括起诉、审理和执行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和规则。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民事诉讼程序有其规范性和灵活性的一面。
一方面,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制度,如证据调查、开庭审理和调解等程序要求。
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了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性,使诉讼活动更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鼓励当事人自愿和协商解决争议,提倡利害关系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规定使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最后,学习民事诉讼法使我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美国民事诉讼教案
![美国民事诉讼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c8ecfafc240c844769eaeebc.png)
美国民事诉讼教案教学目标与基本内容总共11讲1美国司法制度与基本程序内容;2美国民事诉讼法简史;3美国民事诉讼定位;4美国民事诉讼基本特色;5起诉特点;6请求权与请求权合并;7证据规则特点;8诉讼进行;9判决与上诉审特点;10诉讼构造问题;11结论与比较一、美国司法制度简介美国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层相对独立的体系。
事实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彼此内部的结构非常相似。
两层体系同时受宪法的制约,各有类似的三个独立的分部:立法、行政与司法,分别负责订立法规、执行法规以及申张、维护司法正义。
各分部皆有其权力与义务,相互制衡各不侵犯。
借由这样的运作机制,组织成一个平衡稳定的政治结构。
(一)联邦与州之间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在联邦和州两层体系中,各有独立的司法结构。
在联邦方面,包括固有管辖权的地方区域法庭(US District Court)以及美国税务法庭(US Tax Court)。
上诉法庭包括巡回法庭(Circuit Court of Appeal)以及专门受理专利与国际贸易的联邦上诉法庭,最高一级是联邦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
而州的方面,包括地方法庭,州上诉法庭(State Court of Appeal)以及州最高法庭(State Supreme Court)。
各州法庭受理与该州法律有关联之案件或与该州公民有密切联系的案件,譬如说离婚案件或地方性的违约案件和刑事案件。
联邦法庭受理两类案件,一类是与联邦法有关之案件;另一类是原告和被告不是居住在同一个州的(Diversity of Citizenship)的案子。
前一类包括美国宪法、移民法和专利法相关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没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诉讼,即使法庭受理,其审判结果也无效。
因此,起诉一方务必要选择正确的法庭起诉,以免浪费时间、精力,到头来发现判决无效。
(特别是双方合作契约在没有约定管辖权的情况下)。
(二)诉讼基本程序1、起诉、通知被告与被告回应(Complaint filing, Service of Process& defendant’s filing of answer or pre-answer motions )选定法庭后,起诉方必须递交诉状并将起诉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一般而言,通知书的送达可以通过邮递的方式或者由第三方当面递交)。
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2049e1950b1c59eef9c7b45f.png)
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阅历和实际状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爱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准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训练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当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需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公平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公平。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准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供应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理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理](https://img.taocdn.com/s3/m/0306caccbb4cf7ec4afed03b.png)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分不开的[1],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全面展开,诉讼法学也因与司法改革有天然联系,而成为一门“显学”。
但在素有“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本土资源是贫瘠的;所以很多研究成果,大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对外国既有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借鉴。
夏登峻先生主持翻译的,美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弗兰德泰尔(Jack H ( Friedenthal)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一书,旨在为国内民事诉讼法学者搭建一个能深入地进行比较研究的平台。
一般来说,基于法律传统的考虑,我们更多地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和制度。
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有些学者偏爱“求同法”,有些学者青睐“求异法”,而笔者以为二者不可偏废[2]。
如果进一步扩充理解,则表明我们不应局限于大陆法域内,而应放眼世界,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下的相同或不同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才能更好的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共同性规律。
因为“了解不同国家的不同做法,可以帮助我们跳出自己多年形成的思维惯式,换一个位置或角度去思考问题,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3]。
在这方面,弗兰德泰尔等著《民事诉讼法》一书的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为国内学者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开启了一扇明亮的窗口。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自1906年沈家本等参照日本及西欧的某些诉讼原则和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始,历经北洋、民国已成一种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东国家的民事诉讼研究成果,一直是支撑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理论来源。
相应的,此类民事诉讼法学译著在我国就显得较为丰富易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及80年代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教研室曾先后出版、编印了一套包括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西方10余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论著,对了解外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https://img.taocdn.com/s3/m/446741c3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0.png)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以其严谨的原则和灵活的实践方法而闻名。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平等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秉持着平等原则,即法庭应当对所有参与诉讼的各方公平对待。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它们在程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来提供证据、辩护和争议。
在实践中,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庭对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的公正评估。
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决策,而不受任何一方的偏见或歧视。
二、公开原则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强调公开原则,也即法庭的审理过程和法庭记录应对公众开放。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司法体系的透明度,并让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有更全面的了解。
在实践中,法庭审理通常对公众开放,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比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或保护商业机密。
同时,法院的记录和文件也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的诉讼文件和判决书。
三、合理诉讼原则合理诉讼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核心之一。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诉讼的各方在程序中受到合理的待遇,并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和救济。
在实践中,合理诉讼原则体现在对案件的迅速处理以及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
法院应尽快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同时,当事人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如赔偿金或其他救济措施。
四、证据和调查原则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各方以证据为基础来支持其主张,并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
证据和调查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真实性。
在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各方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还可以要求各方交换证据,以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准备自己的辩护。
五、和解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
和解原则强调通过对话、谈判和调解等方式,以公平、合理和互惠互利的方式解决争端。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促使各方进行和解尝试,并提供专业的调解员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5a09ccab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6b.png)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由于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的影响,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国家的诉讼程序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有着巨大差异。
这里以美国为例谈谈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the Civil Procedure)。
一、审前程序(The Pretrial Procedure)1.庭前诉答程序(Prosecute and Answer)这是法院受理当事人(Part)的起诉开始诉讼的程序。
这也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Statement of Claim)和答辩状(Answer)的诉讼程序。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①,原告(Plaintiff) 的诉状必须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说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及其法律依据,原告有权得到的请求和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请求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后,法院书记官签发传唤状,由原告直接向被告送达诉状。
而被告(Defendant)接到诉状后20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
答辩状必须针对原告的请求(claim)提出抗辩,自认或否认对方的诉求。
如没有否认则视为自认。
2.证据的开示程序(Evidential Opening Procedure)此程序的目的是庭审前,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换案件的有关信息和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争议的焦点,并且固定主要证据。
这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
具体操作程序是:1)召开当事人会议, 目的是使当事人双方为“计划达成协议而真诚努力”;2)与诉求有关的,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都在证据开示的范围。
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证据突袭,从而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围绕着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3)通过笔录证言、书面询问、提供物证、自认或检查等来进行证据开示;4)还规定了违反开示要求的制裁。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八章跨国民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八章跨国民](https://img.taocdn.com/s3/m/92b89202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fb.png)
汇报人:2023-11-16CATALOGUE 目录•概述•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案例分析概述01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法、国际私法、商法等多个领域有关。
民事诉讼法是跨国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背景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国际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跨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律。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重要工具。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两者在跨国民事诉讼中常常需要协调。
民事诉讼法与商法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两者在跨国商事诉讼中也需要协调。
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法、国际私法、商法等法律领域密切相关。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02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如果外国人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的,可以视情况确定其诉讼地位。
外国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外国人应当享有与中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外国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可以申请豁免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外国人诉讼费用的豁免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为确保外国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己的权利,应当为其提供语言翻译。
语言翻译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或国际律师代理其民事诉讼。
律师代理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应当承担与其民事诉讼地位相应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的诉讼程序规定,不得干扰诉讼秩序。
诉讼程序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保障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法律适用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无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应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得违反中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0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0201跨国民事诉讼程序03当案件与某个外国国家存在一定牵连关系时,我国法院可以依据牵连管辖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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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中译本,表现出译者张利民博士等同仁深厚的理论功底、专业的英文水准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译者在序言中对一些没有中文对译的专业词汇进行了详细的区分和说名和刊物名等专有名词进行了全文翻译并标注了原文,这在目前国内已出版的美国民事诉讼法翻译作品中实属难得,既方便读者理解,也方便查阅原始材料。全书忠实原文,行文流畅,用语精准,翻译质量上乘。我们期待更多严谨的翻译作品出版,让中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界有机会领略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正义、以案例阐释法律精要的另岸风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强调让读者从阅读初始即对民事诉讼程序建立一种系统、整体的思考方式,强调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彼此关联,规则之间存在紧密的契合关系。全书随处可见作者参照前文规则的脚注提示,此种相互参照的注解旨在迫使读者思考问题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初学者容易对诉讼法产生机械、枯燥之印象,而本书对程序问题的研究不仅集中于技术性的操作问题,更致力于对法律规则背后原理的解读,将问题置于追求正义的更大目标之下加以考虑,从中读者也可窥视美国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
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获得公众认可的、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持的基本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程序设立之目的就在于民事争端能得到公正、高效和经济的解决,最终实现对私权的保护。美国民事诉讼法因其复杂的程序规则以及严密的概念术语,体现了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平等保护的精神内核以及美国司法文化的特质。
民事诉讼法被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视为第一学年最难的一门课程,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学习者来说,其规则与术语更显得晦涩难解。商务印书馆“威科法律译丛”版《美国民事诉讼法》是面向初入法学院的学生以及执业律师而著述的。作者弗里尔教授是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权威,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30余年,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本书是其代表作《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版。
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离不开对美国独特国家结构、司法制度和历史传统的考察。首先,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问题始终贯穿在民事诉讼法的各个制度中。特别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法院只有有限的事物管辖权,只能管辖特定类型的案件。其次,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宪法的灵魂作用体现在所有部门法之中。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规定都基于宪法第5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和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合宪性问题也是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同时,严格的通知和诉答文书规则保障当事人获得充分的答辩机会和足够的信息披露,这样的制度设计通过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再次,作为判例法国家,除了制定法,判例也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民诉法的重要原则几乎都源于大法官的判决,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判决意见会推翻已不合时宜的旧判决意见,确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原则。最后,美国的诉讼制度始终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传统。双方当事人要为诉讼的推进做出实质性努力,法官处于居中裁判位置,但美国法官通常并不全然被动,特别是在诸如集团诉讼等复杂诉讼中,为保护公众利益,避免结果不公正,法官要尝试在保持中立地位和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中间寻找合适的界限。
《美国民事诉讼法》分为14章,基本按诉讼程序的时间顺序编排,详细阐释了案件诉讼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阶段。作为一本出色的民诉法教科书,本书力图引导读者穿越规则与术语的障碍,学会建立现实问题的分析框架。为此,作者可谓用心良苦:尽量使用日常语言解释专业概念;将法律条文拆解成不同的原则加以诠释;为每一规则配置假设案例,用以检测读者对于规则的掌握情况,等等。因此,本书可谓是一本实用、全面的美国民事诉讼法入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