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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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任晓琳

(2010级政法干警二学位法官班学号:1111111111)

摘要:为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对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制度改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重视制度的承载者法官。法官素质能否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关系案件裁判的公正,关系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关系社会公义的维护。

关键词:政治素质;职权主义;业务素质

法官素质包括法官的思想品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政治素质等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必然各不相同。本文在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制度、司法制度以及经济的发展程度之下主要讨论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法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每一位法官都应当将“三个至上”作为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三个至上”是法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第一,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才能确保法官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是理想信念问题,也是政治立场问题,更是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和强制执行等重要司法职能。人民法院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第二,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才能把握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司法为民要求,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法院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才能履行好法官的司法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的非法干预,以及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二、法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办案质量,而且还关系到判决的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社会公正。不同时期、

不同法律制度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创造美国司法审查先例的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他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那种对联邦党的“忠心耿耿”,今天看来就太缺乏司法中立了,而他后来对该案的处理方式又太机会主义、太滑头了,甚至违反了最基本的司法职业伦理和审判的基本规则。在中国当前的时代背景之下,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素质:

第一,不偏不倚。中国当前的诉讼模式选择的是职权主义,这一模式较当事人主义能够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这一点连奉行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也承认。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都由法官负责,并且法官根据案情还可以调查取证,从而确保案件实现实体公正。但是,通过职权主义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包括法律素养和公正品格在内的良好素质。如果说当事人主义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是通过非人格化的诉讼程序来支持和保障的,那么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则是职权主义具有正当性和实现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条件。从根本上讲,要充分发挥职权主义模式的功能,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是基于对法官的不偏不倚、客观中立和严格司法的信赖。

第二,忠于法律。当前世界上主要存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法系等三大法系。不同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对法官的职业要求也不相同,例如美国的上诉审法官,他们坚持司法独立,在必须的情况下可以推翻先例,从而创造性地发展了法律。但是这不仅与中国法官的职业要求不相兼容,而且与欧洲大陆法官的职业要求也不相兼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类似案件的裁判依据,而在中国司法判例不能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在中国不可能出现司法造法的现象,法官必须严格依法,裁判案件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法官必须忠于法律,至于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公平不是法官在裁判

案件时考虑的问题。

第三,重视程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要求法官严格遵循程序公正的各项要求,不允许法官为追求实体公正而破坏程序公平。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先决条件,程序公正的各项要求得到遵守时,会有力地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一致性,尽管出现了辛普森杀妻案这样的例外,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一致的情形毕竟是罕见的。长期以来,在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程序公正经常被法官忽视。程序公正具有独立、重要的价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便实体公正最终未能实现,司法公正依然在诉讼中得到了实现。

结语

在中国当前的制度体制及法律体系之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法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特色。同时,在中国特定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笔者认为,法官至少应具备不偏不倚、忠于法律、重视程序这三项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J].法学研究,1998.

[3]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J].中国法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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