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含分公司设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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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含分公司设立)
申请人申请
邮寄申请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受 理
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予以核实,核实结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登记决定。 决 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
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登记通知书》。
涉及颁发或收缴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颁发或收缴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