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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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

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和长沙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由长沙市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长沙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而设立,能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计划专项。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1、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主要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3、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主要支持与长沙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为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的引进项目和联合攻关项目。

第四条确定重大专项的基本原则:

(一)优化资源整合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组织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赢共赢;

(二)突出自主创新的原则。紧密结合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破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

(三)强化产业带动的原则。突出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解决在实施周期内可形成我市新经济增长点的新兴产业中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技术问题;

(四)注重社会发展的原则。以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重大专项的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项目实施的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重大专项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重大专项发展战略研究和顶层设计;

(三)编制重大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四)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提出立项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五)跟踪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省级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中央、省属科研院所等。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真实性审查及推荐工作;

(二)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三)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重大专项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八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重大专项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其职责包括:

(一)遵守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受理、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或委托,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表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务;

(三)落实配套经费;

(四)根据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五)接受市科技局对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重大专项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章申报和立项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预期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四)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有保障;

(五)组织实施保障有力;

(六)申报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未获得过长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共性条件:

(一)在长沙区域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与长沙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成果或产业优势;

(四)具有重大专项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高校、科研院所、三级医疗机构、工业技术研究院除外);

(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为规模以上(涉农企业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依规报统数为准)占销售收入比例须符合以下规定:

上年度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含)-4亿元(含)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上年度销售收入大于4亿元(不含)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八)申报单位为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须达5000万元以上(含),在申报项目相关技术领域与在长企业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合同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交易合同,申报项目类别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九)申报单位为三级医疗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须达5000万元以上(含),纳统的医疗机构优先;

(十)申报单位为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在相关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拥有一支国内知名专家领衔的研发团队,能突破长沙技术瓶颈,为长沙科技创新体系提供有益补充,申报项目类别为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市科技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重大专项设计方案;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后,作为重大专项支持方向;

(三)市科技局根据确定的支持方向发布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四)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申报重大专项项目;

(五)项目推荐单位对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审查,合格后向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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