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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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五章 航行安全 (Safety of Navigation) 本章共有23条 本章共有23条,规定了应由缔约国政 23 府提供的航行服务,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府提供的航行服务,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此章适用于一切航线上的船舶。 此章适用于一切航线上的船舶。这与附 则其它章节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中相 应类型、吨位级别的船舶不同。 应类型、吨位级别的船舶不同。其主要 内容如下: 内容如下: 危险通报:遇到危险的冰、 危险通报:遇到危险的冰、漂浮物或热 带风暴、低于冰点的气温、10节风以上 节风以上。 带风暴、低于冰点的气温、10节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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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沿革
1912年 14日 TITANIC”轮空前海 一、1912年4月14日“TITANIC 轮空前海 导致1500 余人丧失。 由此于1913 1500余人丧失 难 , 导致 1500 余人丧失 。 由此于 1913 年底在LONDON LONDON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 年底在 LONDON 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会议, 13个海运国家的代表出 命安全会议 , 13 个海运国家的代表出 席了会议。 1914年元月 20日 年元月20 席了会议 。 1914 年元月 20 日 , 签订了 第一个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一个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公约预定 1915年 月生效。 于1915年7月生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1929年5月1日制定了第二个SOLAS公约(18个 1929年 日制定了第二个SOLAS公约(18个 SOLAS公约 国家参加了会议)。 国家参加了会议)。 1948年制定了第三个SOLAS公约 34个国家参 年制定了第三个SOLAS公约( 三、1948年制定了第三个SOLAS公约(34个国家参 加了会议)。 加了会议)。 1960年制定了第四个SOLAS公约 55个国家代 年制定了第四个SOLAS公约( 四、1960年制定了第四个SOLAS公约(55个国家代 表参加了会议)。 表参加了会议)。 1974年11月 日在LONDON制定了第五个SOLAS LONDON制定了第五个 五、1974年11月1日在LONDON制定了第五个SOLAS 公约(71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讫今仍在 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 公约(71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讫今仍在 使用该SOLAS公约。 SOLAS公约 使用该SOLAS公约。
三、附则共有11章和一个附录。 附则共有11章和一个附录。 11章和一个附录 总则( 21条 1、第1章 总则(3节21条) (General Provisions) 第A部分有5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从事 部分有5 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从事 国际航行的船舶,以及有关名词、例外、 国际航行的船舶,以及有关名词、例外、 免除、等效等条款。 免除、等效等条款。 部分有15 15条 第B部分有15条:规定了对不同类型船舶 实施检验。 实施检验。并表明对满足公约要求的船 舶签发相应证书。 舶签发相应证书。
7、第六章
货物装运
(Carriage of Cargoes)
本章共有A、B、C三部分9条。本章对气体探 本章共有A 三部分9 测设备、杀虫剂的使用、堆装和系固、 测设备、杀虫剂的使用、堆装和系固、谷物以 外的散装货物及谷物装运作出了具体要求。 外的散装货物及谷物装运作出了具体要求。 此章在1991年进行了全面改写, 此章在1991年进行了全面改写,目的是使其 1991年进行了全面改写 适用于除液化气船和液货船外的所有船舶。 适用于除液化气船和液货船外的所有船舶。
1994年修正案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自 1994年修正案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自 1996年 日配备“货物系固手册” 1996年7月1日配备“货物系固手册”。 我国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检查。 我国从1998年 1998 日起实施检查。
8、 第7章 危险货物的载运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本章共有A 本章共有A、B、C三部分13条,对各 三部分13条 13 种形式危险货物、 种形式危险货物、液体化学品和散装液 化气体的分类、包装、标志与标签、 化气体的分类、包装、标志与标签、单 据和堆装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和堆装提出了具体要求。
SOLAS公约/74 SOLAS公约/74内容简介 公约/74内容简介
公约由正文(SOLAS 74)、议定书、附 公约由正文 、议定书、 则和附属于附则的单独规则构成, 则和附属于附则的单独规则构成,三个 层次的规定不可分割。 层次的规定不可分割。 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一、正文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正文有13条程序性条款, 13条程序性条款 公约正文有13条程序性条款,规定公 约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法律、规则、 约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法律、规则、 公约的修正、生效与退出等内容。 公约的修正、生效与退出等内容。
部分只有 即第21 21条 第C部分只有1条:即第21条。此条涉及 部分只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 各主管机关应对其所属适用公约的 所有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 所有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承担调查 义务, 义务,并将调查所获资料提供给国际 海事组织
构造2、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及机电设备
(Construction—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 Machinery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本章规定客船水密舱的分舱必须满足假定船 壳破损后,船舶可保持漂浮和稳定的要求。 壳破损后,船舶可保持漂浮和稳定的要求。客、 货船的稳性均须符合相应的要求。 货船的稳性均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关机电设 备的规定,要求那些对于船舶、 备的规定,要求那些对于船舶、旅客和船员的 安全为基本服务的机电设备, 安全为基本服务的机电设备,在不同紧急情况 均能保持其效用。 应急电源、操舵设备、 下,均能保持其效用。对应急电源、操舵设备、 后退动力和措施等提出要求 等提出要求。 后退动力和措施等提出要求。
其中第19条 控制)为监督程序条款, 其中第19条(控制)为监督程序条款, 19 使港口国官员能够查验到达其港口的船 舶是否持有有效的证书。 舶是否持有有效的证书。 若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或其设备情况 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不符, 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不符,港口国官员 权采取进一步行动, 有权采取进一步行动,以保证该船在未 具备对旅客、 具备对旅客、船员或船舶本身安全保证 条件前不得开船出海。 条件前不得开船出海。
A部分 通则 B部分 船舶要求 I 客船与货船 II客船 附加要求) 客船( II客船(附加要求) III货船(附加要求) III货船(附加要求) 货船 C部分 救生设备要求 I 通则 II 个人救生设备
III IV V VI VII VIII
视觉信号 救生艇筏 救助艇 降落与登乘设备 其他救生设备 其他
3、第2-2章
构造-防火、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Fire Protection,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Extinction) 本章共有四部分63条 本章共有四部分63条,规定了所适用的 63 范围、基本原则、有关名词定义及对消防、 范围、基本原则、有关名词定义及对消防、 灭火、探火等设备、系统或装备的要求, 灭火、探火等设备、系统或装备的要求, 规定了对客船、货船、液货船、 规定了对客船、货船、液货船、现有客船 在构造方面的消防措施。 在构造方面的消防措施。目的是要求船舶 的防火、 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最充分可行的程 度。
制定日期:1974年11月 制定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 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 航行的船舶。 航行的船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下列船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下列船舶: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小于 总吨的货船 非机动船 制造简陋的木船 非营业的游艇 渔船
自动舵的使用: 自动舵的使用: 操舵装置的实验及操作:开航12小时前, 12小时前 操舵装置的实验及操作:开航12小时前, 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 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 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配员、遇险信号、航海资料: 配员、遇险信号、航海资料: 一切客船和500GT 500GT以上船舶应备有安全配 一切客船和500GT以上船舶应备有安全配 员证书。 员证书。 搜寻与营救;。 搜寻与营救;。
A部分 通则 B部分 客船的安全消防措施 C部分 货船的消防措施 D部分 液货船的消防措施 火灾控制图(一份在室外)
4、第三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nts) 本章共有A、B、C三部分53条,分别 规定了对通用救生设备与装置,对专 用于客船、专用于货船的救生设备与 装置的要求。
《SOLAS74》的介绍 SOLAS74》
SOLAS/74公约 SOLAS/74公约
SOLAS 74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9、 第8章 核 能 船 舶 (Nuclear Ships) 本章共有12条。本章是对使 用核反应装置船舶的规定,限 于对核幅射损害的基本要求。 1981年IMO通过了作为必备 的伴随文件《核动力商船安全 规则》。
10、 10、 第9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Management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本章共有6条。本章是对船舶安全管理 本章共有6 的的基本要求。 的的基本要求。 1998年 1998年1月1日被接受,并于1998年7月 日被接受,并于1998年 1998 日起生效。 1日起生效。
5、第四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Radio Communications) 本章规定了有关电报值班、 本章规定了有关电报值班、无线电报 台及无线电报设备等技术要求。共有A 台及无线电报设备等技术要求。共有A、 B、C、三部分17条。为实施GMDSS,本 三部分17条 为实施GMDSS, 17 GMDSS 章内容被1988年修正案全面修正, 1988年修正案全面修正 章内容被1988年修正案全面修正,并同 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紧密相 连。
操舵装置:配备主、辅操舵装置。 操舵装置:配备主、辅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最大营运速度时28 28秒内舵从 主操舵装置最大营运速度时28秒内舵从 一舷35度转到另一舷30 35度转到另一舷30度 一舷35度转到另一舷30度; 辅操舵装置最大运速营度一半或7 辅操舵装置最大运速营度一半或7节时 60秒内舵从一舷15度转到另一舷15度 秒内舵从一舷15度转到另一舷15 60秒内舵从一舷15度转到另一舷15度;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 二、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8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年议定书 议定书有 条程序性条款, 议定书有8条程序性条款,规定公约 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资料的送交、 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资料的送交、 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生效 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 与退出、保存与文字等内容。 与退出、保存与文字等内容。
A部分 一般规定 分舱与稳性(客船) B部分 分舱与稳性(客船) B-1部分 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 C部分 机器设备 D部分 电气装置 E部分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补充 要求
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 应急照明在集合点时,货船3小时, 应急照明在集合点时,货船3小时,客 36小时 小时。 船36小时。 其他地方,货船18小时,客船36小时。 18小时 36小时 其他地方,货船18小时,客船36小时。 应急电源应能在船舶横倾不超过22.5 22.5度 应急电源应能在船舶横倾不超过22.5度 和纵倾不超过10度情况下全额供电。 10度情况下全额供电 和纵倾不超过10度情况下全额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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