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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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计提折旧税前扣除,融资租赁,国家电网公司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713号
【发文日期】2007-06-22
【实施时间】2007-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电网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2007年度起,对上海、浙江、江苏、山西省(市)电力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就其尚未提足折旧的净值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三款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的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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