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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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修订)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和遗失补办预售许可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有关具体事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查验并收取申请办理人员的件和申办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查验并收取下列材料:

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

(1)《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属联合开发项目(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收取联建各方盖章的《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方案》(属商品住房的,收取按规定格式提供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原件)、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7)申请预售围的房屋无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证明(原件);有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经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原件);

(8)属联合开发项目的收取各方签订《联建房屋分配协议》(原件);

(9)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进行说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项目有非住宅的,还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地合一宗地图(原件);

(12)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编号((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收取:

(1)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收取:

(1)《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原件);

(3)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

(4)属项目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属预售面积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预售面积变更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规模变化的,还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6)楼层、户型、用途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容进行说明;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还应收取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8)联建各方分房面积和部位发生变更的,还应收取联建各方签定的变更分配方式的《房屋分配协议》(原件),涉及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变更的,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9)涉及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还应收取征收或拆迁部门出具的同意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说明及明细。

申请换发预售许可证的,收取(1)(2)项要件。

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应收取:

(1)《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已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

(3)遗失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二)办理收件手续

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填写完整、证照齐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名称、申请资料名称、件数、受理人、受理日期等容。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给承办部门,并在收件登记簿上做好传递记载。

二、审查与决定

审查与决定,是指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预售许可、预售变更许可、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过程。

审查与决定分为初审、复审、最后决定。

(一)初审

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分为外业审查和业审查。

1、外业审查

初审人与其他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查勘,查勘申请预售项目的工程进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外业审查人员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业审查

审查申请表格。逐项审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填写的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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