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案电工新1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第一章电工安全生产常识 (1)

第二章电工基础知识 (8)

第三章触电事故及其现场救护 (19)

第四章直接接触电击防护 (32)

第五章间接接触电击防护 (38)

第六章电气防火与防爆 (48)

第七章防雷与防静电 (53)

第八章电气安全用具与安全标识 (57)

第九章电工仪表与测量 (61)

第十章电气线路 (67)

第十一章异步电动机 (83)

第十二章低压电器设备 (90)

第十三章照明设备 (97)

第十四章电力电容器 (100)

第十五章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气设备 (103)

第一章电工安全生产常识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1、了解电工作业人员条件。

2、了解相关法规。

3、典型案例分析。

二、教学学时安排

8学时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音像演示

四、教学重点

1、相关法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教学内容

(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电工作业:从事电气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的作业。电工作业包括低压运行维修作业、高压运行维修作业、矿山电工作业等操作项目。

电工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

低压运行维修:在对地电压25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电工作业。

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相应的电工作业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

(二)、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0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辨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我们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也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89日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

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

康的权利。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一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

(1)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此相

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

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既违章指挥、强令冒验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制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