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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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篇一: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附件: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XX?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臵、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
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
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权属、位臵、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XX)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XX)
《房产测量规范》(GB/T )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XX)
(二)技术路线。
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法。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
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对于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可采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确保权属清晰,面积准确,以保障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在做好指界工作基础上,在确保宗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臵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实地丈量界址边长,计算宗地面积,以尽快完成调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如按户补偿的增减挂钩拆旧地区等。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各地应围绕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同步开展。
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
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也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可根据需要由专业作业单位协助完成。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
选用大比例尺(1:500~1:XX)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
参考已有的地籍调
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
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
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
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指界。
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
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臵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臵;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
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4.宗地草图绘制。
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臵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
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三)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臵,并计算宗地面积。
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控制测量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无需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界址点测量完成后,按照要求,测绘地籍图,编制宗地图。
其中,对于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应依据权属调查结果,绘制宗地相对位臵关系图,以满足登记发证的急需。
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臵,可利用宗地草图上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
(四)房屋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
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或有房地一体化调查需求的地区,可将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统一纳入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中。
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或工作尚未完成但已全面部署推进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或统一开展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充调查,或待日后通过日常变更调查的方式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
篇二: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技术方案
农村村庄初始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加强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依法实施土地登记是唯一途径。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深化发展,农民的法(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律意识不断增强,办理宅基地土地证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现就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组织宣传
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地籍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完善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将进一步促进我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事关全区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同时,根据我区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工作量和相关情况,区、镇(街)
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地籍调查作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须加强领导,完善监督,由分局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落实经费,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各镇(街)土地所须配合区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等活动使百姓了解到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意义所在,同时还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力争使我区的登记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
二、地籍调查及资料收集
1、准备
1、制定计划
进行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前必须周密计划,由各镇(街)土地所负责确定各行政村申报、调查的时间,且做好张贴通告、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由区局负责村庄地籍调查的方法、步骤、技术要求、人员培训等工作。
2、确定调查范围
在1:5000比例尺地形图上按照个镇(街)土地所上报情况标绘调查范围,可按照实际情况以一个或若干个自然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范围。
3、收集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各镇(街)土地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申报工作。
落实申报地点,解答相关政策、文件和措施。
可由各行政村、村民小组具体负责通知土地使用者携带相关证件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
地点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户主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者,须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 、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者,须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
(2) 、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 、项目批文;红线图等。
其中1982年2月以前建房的宅基地,土地使用人可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1982年2月以后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人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建筑执照、宅基地使用等批准文件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和宅基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先申报再确权、
定界。
权属调查的重点是权属状况和界址的认可,在调查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做到不偏不倚,以权源材料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权、定界。
1、实施准备
(1) 、准备权属调查工作图
为便于权属调查及与地籍测量的衔接,要准备1:5000比例尺的调查工作图,该图要求能较准确的反映调查范围的实际情况。
也可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摄影像图或草绘的宗地位置关系图拼接而成。
(2) 、接收申报材料
接收经初审整理后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权源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
(3) 、编制地籍号
对照申报材料,用铅笔将宗地形状标绘在工作图上,并预编地籍号,待权属调查结束后,正式确定地籍号。
地籍号编排可按照“区—镇(街)—村—宗地”形式。
在整个调查范围内,地籍号统一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按“弓”字形顺序编号。
(4) 、发送指界通知
按照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进度,对每个自然村进行公告通知,并邮寄或送达指界通知书,通知土地使用者在指定时间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场接受调查核实和指界。
2、界址调查
(1) 、确定界址点的位置
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的合法围墙或房墙外侧为界,弄(巷)通道两侧建筑物用地原则上按现有界标物为准,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小于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
界址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不一定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一致,如围墙外护沟往往也属其使用土地,应根据权源资料确定其界址。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两个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1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一般应以双方各半确权;两宗地间无明确归属的少量空隙地不影响交通时,可通过协商,确定使用权。
(2) 、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如不能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 、所有界址一经认定,则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立即在实地按规定种类设置界标,并在工作图上修改宗地轮廓,正式确定地籍号,以街坊为单位按先后顺序编注测量用的界址点号,不得重号。
(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调查人员应作书面报告,附图说明双方争议地段和原因及调查员的处理意见,呈报区分局地籍科。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者。
违约者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
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则所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6) 、权属调查成果的移交
权属调查结束后,必须对权属调查资料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审核)及实地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调查人员补充、休整,合格后整理分类和移交,工作图和地籍调查表可移交给测量人员,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7) 、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地籍调查表的内容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洁,文字通顺简明,同一内容划改不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
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公章。
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兰内填写不下,可加附页。
填写说明如下:
封面:编号填宗地的正式地籍号,宗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并注明邮政编码;现场调查的时间(出具户主身份证明书,委托指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的日期应先于调查时间)。
第二页:初始农村村庄地籍调查时应划去“变更”二字。
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用地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全程,名称要与公章一致;个人用地为户主姓名,与户口簿一致。
共用宗为全部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个人或其他形式的单位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关系的上一级领导部门,个人、涉外部门等用地一般可不填写。
土地坐落——经核实的宗地所的区、镇(街)、村、组、门牌号。
法人代表或户主——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使用土地住户的户口簿上的户主;共用宗需填写其所有法人代表或户主(可附页填写);代理人——使用土地的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到场时,受委托的指界人员。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应填全。
土地权属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
预编地籍号——准备阶段预编的地籍号,地籍号——
通过界址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两者可不一致。
所在图幅号——本宗地所在的各图幅的图幅号,不填写图名。
宗地四至——用界址点号间方向表示,相邻宗地间的3个以上界址点字填首末两个点号,如南(1-2)为××路,西(2-5)为××(单位或个人)。
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用途,填写地类含义,并注明地类代号。
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没有规定的可暂空此栏。
共有权情况——共用宗的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土地范围,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说明——他项权利;一宗地有两种以上的用途;临时用地情况等。
第三页: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与宗地草图上点号一致;界标种类——宗地界址点上设置的界址标志的种类;界址间距——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从界址边长记录表上抄录,部分不必丈量的边长,可填写反算边长,单位为米,注至小数点后两位;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线状物体上,在相应位置用“√”号表示;界址线位置——界址线落在线状物体上的具体位置,在相应位置用“√”号表示,空地可不说明;备注——前两项不能准确说明界址线位置或界标物不能设在界址点位置上时,应用两个以上永久性地物
至界址点的准确距离或界标物离界址点的距离加以说明。
界址线签章——界址线起点、终点号——相邻宗地间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应;指界人姓名——应与有关政见一致,不认识字的,调查员可以代写;签章——用印章或指印,本宗地指界人需对每条界址边认定盖章,包括与街、巷、空地相邻的界址边;日期——邻宗地签章日期;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所有参加界址调查人员的姓名。
第四页:宗地草图。
宗地较大另附草图的,填“另附”。
第五页: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现场核实与申请书情况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争议界址最后处理的情况;指界手续履行情况;界标设置,边长丈量方法等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地籍测量等。
地籍勘丈记事——检查界标设置情况;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成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3、界址边勘丈及相关丈量
界址标志设置完成后,采用经坚定合格的钢尺及相关仪器进行界址边长和有关条件距离的实地丈量。
长度在200米以内的界址边长和有关距离应用经鉴定的钢尺实地丈量,记录在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内,其它有关距离直接标注在宗地草图上,丈量应实施两次以上。
丈量时应注意墙体厚度,
公共界址边边长相等。
对于个别确实无法丈量或长度200米以上并可用仪器测定者,以解析坐标反算边长为准,并在界址边长记录表内注明。
4、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与地籍勘丈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应在现场绘制。
记录内容: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地籍号、使用者名称、门牌号;本宗地的界址点(含相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边上的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点的相关距离、可量取的宗地图形的条件距离及相邻宗地间界址线。
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向所必须的建、构筑物如围墙等;指北针、丈量者、丈量日期。
共用宗时,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界线和边长及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注记。
绘制要求:每宗地(含共用宗)用铅笔绘制一份,宗地较大时可另附草图。
对过大宗地可分幅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草图上界址点用黑圆点表示,注出界址点号、界址边长、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距离、图形条件距离。
界址边长注在本宗界址线外,分段长注在界址线内相应位置,注记过密的部位可放大表示,数据须实地丈量或测定,且不得涂改。
三、地籍勘丈
地籍勘丈是地籍调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