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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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 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规定
销售方A
销售货物
购货方B
运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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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 营业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 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 能准确核算并提供税额,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销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未 超过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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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 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 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 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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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
注意: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小规模商业
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 企业联合聘请;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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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
指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 性单位。
增值税会计
要点: 增值税的计算 进项税与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结转、上缴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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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
(一)含义: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 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注意:它是对商品生产核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 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4.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 较
相同点: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 物和提供劳务这二类经营项目。
区别:①前者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 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 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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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强调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 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一)基本规定
1.货物:指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加工指委托方 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其要求制 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指受托方 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 恢复原状和 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属于报关进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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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规定
将不属于销售范围或未实现销售的货物,视同销售处 理,纳入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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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只在增值环节计税 不重复征税 税负具有向前推移的特点 征税范围广泛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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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包括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
(二)增值税的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的,按6%或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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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项目
(1)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 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依6%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 死当物品、销售旧货,一律按4%缴纳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 个人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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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的三档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出口货物(但原油、援外出 口货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除外)
②前者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 只征一种税。后者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 ,分别征税,只有在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 确核算时,在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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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造纸厂(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纸张 取得收入为490 000元,该厂设有月一个 非独立核算的汽车运输队,负责给购货方 送货,本月随同销售纸张取得运输收入 35100元。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只有一种税负选择, 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发生销 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自己销售寻呼机、移动电话, 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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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安装业,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销售并同时负责安装的,征收增值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规定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
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
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二者之间没 有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销售方A
销售货物
购பைடு நூலகம்方B
运输货物
购买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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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规定:应分别 计算销售货物或 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 征收增值税。
本期计税收入=490 000+35100/(1+17%)
=520 000
销项税额=520 000×17%=88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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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
1.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 售物品。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 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构件材料凡用于本企业建筑 工程的,视同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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