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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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业1一、不定向选择题1、ABCD2、C3、A4、A5、A6、A7、

C8、C9、B10、A11、ABCD12、CD13、ACD14、ABD15、CD16、ABCD 17、ABD18、ABC19、BCD20、BD

二、简述题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

围。(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

征。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具有以

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论述题

1、查阅有关资料后,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答:(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

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

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

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2评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

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四、课堂讨论报告

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

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

与宗旨。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致。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量度: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

和现实状况等,而其本质在这四个量度的综合作用下就表现为通过扩大本国法的适

用范围来达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设置这一制度,并且从反致的本质角度上讲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相关立法中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制度,从而可以是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的合理,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理由是:1.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2.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 4.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5.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

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6.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作业2一、不定项选择题1、C2、D3、A4、D6、D7、D8、A9、B 10、C11、B12、D13、D14、D15、A16、B17、CD18、ABD19、ABCD 20、BCDE

二、简述题

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

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1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2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

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

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3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

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2、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

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2客观标志原则(3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4合同自体法

三、案例分析题

1有,国为中国是原告所在地,运输货物始发地,与该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

2可以合同纠纷诉讼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运用国际公约

或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

律。根据我国法律可以选择适用原告,被告或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法律。

四、课堂讨论

(1P205(要点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

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直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2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制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特

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作业3一、不定项选择题1、A2、C3、B4、D5、B6、B7、B8、C9、B10、

A11、A12、D13、B14、A15、A16、D17、C18、B19、B20、A

二、简述题

1、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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