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年检工作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市、地、局绿办:
根据国家中心制定《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重复检查,强化属地管理。现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绿办根据《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后期年检工作。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不再进行企业年检,但对到期后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请各地绿办做好这类企业后期监管工作。
三、省绿办将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于第四季度组织开展企业年检互查工作,重点检查新《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地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年检工作实施办法》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年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检是指各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绿办)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绿办负责制定年检计划,市绿办具体执行年检实地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级绿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每个月定期上报年检情况。
第五条市级绿办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考核档案,其中包括:企业使用标志基本情况,种
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加工业实地检查考核表,核准证书申请表,核准证书登记表,企业缴费复印件,报送省绿办存档。
第六条省绿办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级绿办依据《食品安全法》责任划分,认真做好实地考核工作。
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严格落实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生产档案记录。
第三章年检内容
第七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八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七)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第十条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第四章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20分,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含90分)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企业应立即报请省绿办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三条省级绿办根据实地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
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级绿办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四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级绿办直接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五条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六条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
食品标志使用权,市级绿办应及时报请省级绿办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名称、核准产量等发生变更的,市级绿办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省级绿办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五章复议和仲裁
第十七条企业对实地考核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省级绿办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十八条省级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六章核准证书
第十九条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向市级绿办申请实地考核或由市级绿办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安排实地考核,但是禁止市级绿办集中在年底,突击完成年检工作。
第二十条市级绿办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核,并将实地考核材料报送省级绿办。
第二十一条省级绿办将根据实地考核结果,及时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市级绿办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电子版报省级绿办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准证书申请表
2、种植业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
3、畜牧业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
4、水产养殖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
5、加工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
6、核准证书登记表
备注:1、附件1-5由市级绿办的监管员深入到企业现场填写。
2、实地检查考核表需由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3、所有附件统一从/--资料下载栏目,使用A4纸打印,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下载附件2-5的内容。
4、附件1-5为一套完整的实地考核表,一个产品一式一份,表格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核准证书申请表—种植业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畜牧业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水产养殖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加工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