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作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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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作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担保责任一般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的时候是否要担保人去进行偿还呢,那么关于担保人为别人作担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

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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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FS-DY-20583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

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

反担保合同(通用版)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注:如反担保人为多人,则反担保人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鉴于(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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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的个人信用会受损,影响担保人今后的贷款办理。 影响三:贷款额度受影响 替他人作担保后,若担保人有贷款需求,那么被担保人的债务将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度,因为贷款机构会将被担保人的债务纳入担保人的负债。 所以在担保之前弄清楚自己提供的担保类型,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及担保承受能力做好评估,从而降低贷款担保风险明确担保责任与义务,.了解被担保人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若对方资质情况不好,就不要逞一时之能,盲目替人担保。催天下小编温馨提示: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到催天下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贷款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网贷催收,小贷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典》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16)苏0382民初1736号裁判认为:对于袁一诚向张跃军所借款项,李战坤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跃军也无证据证明李战坤已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李战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在例外情形中。 四、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貌似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不再作为保证责任的考量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的适用。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但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无前述规定适用的空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即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过贷款的人都会知道,在贷款时银行或者信贷机构都会有要求,让贷款人寻求一位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一般都是亲戚朋友之类的熟人,不过,汇小贷提醒各位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朋友,担保不好做,小心有风险。 做了贷款担保人,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您就必须代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所以说,做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也不相同,责任与义务也有所区别,总的来说,有一个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的意识是很重要的。 那么作为贷款担保人该怎样降低自己的担保风险呢?都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

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除此之外,汇小贷还要提醒各位,如果只是作为一般的贷款担保人,银行在起诉借款人并执行未果后,才会向你追偿。但是如果属于连带担保,贷款人和贷款担保人需要共同承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 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

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并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为了保证(借款人)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同时为保证甲方一旦对上述借款本息代偿后能够及时获得有效清偿,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借款人)请求,愿意就此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 证。经双方充分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并有足够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且因此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以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 日 起至年月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借款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4.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反担保保证范围

5.1本合同反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代偿的主合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及甲方实现债务追偿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第六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依照编号为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后之次日起两年。 6.2如主合同(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按约代偿每批借款后之次日起两年。 6.3如贷款银行根据主合同(借款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则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贷款银行向 甲方通知的履约保证期限最后一天之次日起两年。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7.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7.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起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7.3主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而由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反担保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7.4因贷款银行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而借款人不能还款或依主合同 (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从而使甲方提前代偿借 款本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乙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起10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7.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接到贷款银行依法将主合同(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贷款担保人怎样规避风险

贷款担保人怎样规避风险 贷款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其中的保证人也就是贷款担保人。本文介绍一下贷款担保人怎样规避风险。 1、认清担保形式,明确责任义务 在为朋友贷款做出担保前,一定要知道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第一种是永久性的担保,可能会让担保人蒙受经济损失。第二种只会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度,在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痕迹。 如果是永久性的担保,当欠债人无法还清贷款时,担保人将承担一部分的经济负担。即便是双方关系发生变更也无法改变。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大部分情况下,当欠款人无法偿清贷款,担保人不会受到经济损失,但是贷款额度会受到影响,并显示在个人贷款的信用记录上。所以,在成为贷款人前,应当认清担保形式,明确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2、明确保证期限,合理规避风险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所以,若债权人半年内没有行使权限,视作主动舍弃。担保人将不受担保责任影响。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者担保时间不明确,那么你的担保时间只是在还清期限上再加6个月。 3、确认担保情况,签订有效合同 确定担保人签署合同时,明确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在签署担保协议前,担保人应多加考虑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担保人个人的借款信誉如何,可以通过亲友、同学、单位等多渠道了解。一般,贷款人的信誉越高,风险越小。二是要考虑到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确认其拥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再去做出担保,尽可能规避风险。三是对贷款人多加督促,在风险到临之前,督促贷款人尽快还款,防止其将本应还款的资金另作他用。

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法律责任 2016-09-22 昌信律师-吕常占大连法律事务 一、法律概念 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下面是关于借贷中的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相关内容。 概念解读 1.连带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人的”称之为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债务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连带保证人还款,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 2.一般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进行催款,并且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经过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注意: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处理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某人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诉讼主体的确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保证期间 1、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保证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 银行贷款担保人合同【1】 编号:____________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县支行__________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贷款__________元。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

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 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 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作担保。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方 借款单位(人) (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借款方担保

论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的情形

论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的情形 在经济纠纷中,债权合同保证责任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证责任消灭: ①一般主债务的消灭; ②主债务已被第三人承担; ③依法律规定与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或全部债务; ④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后; ⑤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而被免除民事责任; ⑥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可因主债务人责任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之消灭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济合同中,债务人有无使用盗盖、假刻的公章来担保的行为以借款合同而论,《贷款通则》未实施之前,债务人为骗得贷款人的信用,使用盗盖、假刻担保人公章骗取款项的现象屡见不鲜。若发现这种诈骗行为,作为“担保人”的法人或自然人应立即告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请求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是否属于“以货还贷”在这类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明知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却虚构另一借款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明显不真实,且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有关贷款发放的原则,故应认定主合同无效。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 (l)前一份借款合同与后一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系同一人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前一合同与后一合同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应考虑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

行为确实不知,可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三、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合伙人并未同意在实践中,有些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合伙人同意即擅自以法人的名义提供担保,这种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或条款,因(来源于新世纪范本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d1929766.html,)为这种行为根本不代表法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体现保证人、被保证人和保证权人三方的合意,不符合保证的法律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根据其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过错大小来确定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此外,作为担保人的合伙企业在注销后,或合伙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其退入伙的人员虽未经工商登记,但该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则其担保责任应由实际作担保行为时企业的合伙人来承担。 四、主合同的债务转移是否经保证人同意基于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和未经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人不得对保证合同内容予以更改的特点,主债务人虽经债权人同意在保证责任内将债务转移给他人,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追认的除外。《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五、是否存在债权人放弃为其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比如,为保证债权之实现在主合同成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了抵押担保,在抵押合同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主债务人为抵押人,与此同时,还成立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无论是抵押合同还是保证合同,均为担保债权实现之手段,如无特殊约定情况,债权人放弃

担保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及分担原则

担保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及分担原则 日期:2015-01-1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作者:北京律师阅读:644次[字体:大中小] 背景色: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演变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后,从属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经历了值得引起法学理论工作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关注的演变过程。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涉及到主合同无效和担保人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条款,《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仅涉及合同无效后取得财产一方的返还责任和合同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的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而不是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情况下的履行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主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也有效。 上述条款分别论述了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原则和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履行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但是对主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则没有明确规定。 198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2月5日作出(经)复(1987)5号批复,指出:“经济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而不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不能赔偿时,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这一批复除了重申《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作了扩大解释,即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 在此后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中重申了这个规定,即“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项司法解释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加强担保人的责任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主合同无效,也不论担保人有无过错,一概规定要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的司法解释容易出现损害保证人利益的情况。

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书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 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 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

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

反担保保证书(法人反担保)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致: 根据贵公司与(身份证号码: _)(下称委托人/借款人)签 署的编号为_______ 号的《委托担保协议》,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 ________ _ (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币种)_____ 万元整的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全称)应委托人/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以 下简称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 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出如下保证: 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借款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 协议》中约定,由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币种)__万 元整的贷款担保而对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之约定为准。 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 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借款人偿 清贵公司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四、反担保人保证对委托人/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如本保证书第二条所述)负有法律上 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借 款合同或相关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偿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 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 五、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委托人/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 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 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 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六、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委托担保协议》、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合同、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反担保保证书始终有效。 - 1 -

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情形之一

在担保责任已承担的情形下反担保人应否承担反担保责任 -------------------------------------------------------------------------------- 2012-09-13东方法眼访问次数:84 2009年9月7日,借款人王某某依据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向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7‰,到期日为2011年9月8日,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公司)为借款人王某某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被告马某某、王某向善德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善德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9月8日,被告马某某、王某(乙方)与原告善德公司(甲方)及借款人王某某(丙方)签订了《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2009年9月27日,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向借款人王某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王某某立了借款借据。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某未偿还贷款,后经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讨,借款人王某某及担保人善德公司仍未偿还。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将善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善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本院调解,善德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代借款人王某某偿还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了利息2116.8元。善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两被告未履行反担保责任,遂酿成本案纠纷。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善德公司为借款人王某某的贷款提供担保后,被告马某某、王某自愿为善德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订了《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反担保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原告善德公司应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根据安乡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代借款人王某某偿还了银行贷款50000元并支付了利息2116.8元,已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某某、王某亦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善德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根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二被告的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若因借款人王某某的原因,造成原告代偿

贷款担保人责任书

贷款担保人责任书 贷款担保人责任书 篇一:小额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书 小额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书 景谷县农村信用社: 兹有为了自谋职业,现在经营共须资金元,申请向你社贷款元,期限年。我自愿为借款人作保证人,并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我愿用工资总额的70%为借款人偿还,可直接从财政部门在代发工资时扣还,直至还清为止,望你社给予批准。 保证人: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篇二:担保人责任书担保人责任书 我愿意为向债权人借现金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直到还清借款为止。如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或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债务时,我愿意在借款到期后10日内向债权人还清债务,包括违约金。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我愿意为向债权人借现金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直到还清借款为止。如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或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债务时,我愿意在借款到期后10日内向债权人还清债

务,包括违约金。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篇三:“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书 “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书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 兹有为了自谋职业,现在经营共需资金元,向景谷信用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元,期限 年。我自愿为借款人作保证人,并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我愿用工资总额的70%为借款人偿还,可直接从财政部门在代发工资时扣还,直至还清为止,望你单位给予。 保证人: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篇四:支行贷款单笔责任书附件:编号: 支行名称:银行单笔贷款责任书 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明确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等岗位责任,严格落实“包放、包收、包经营、包收益、包管理”的信贷管理责任机制,防范信贷风险,经贷款网点负责人及客户经理同意,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信贷权限签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基本内容 借款人名称:;贷款种类:金额、万元;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担保方式:。 第二条承诺事项

自然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山鑫反保字第号担保人: 债务人: 反担保人: 鉴因债务人向债权人建设银行张掖市分行申请流动贷款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为保障担保人的权益,现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反担保合同如下: 一.反担保方为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二.反担保期限:个月 二.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保证方式 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为债务人对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反担保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向银行清偿。 四.保证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担保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债务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机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反担保人自身经营或管理机制发生变化而变化。 五.主债权转让 反担保期间,担保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六.陈述与保证 反担保人向保证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1.反担保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反担保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3.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反担保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5.反担保人在此承诺,此次提供的用于证明本反担保人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本反担保人对此次担保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完全知晓,本承诺书是本反担保人意思的真实表示,若上述债务人未能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关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时,本反担保人决不推诿、逃避代偿责任,本反担保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

保证人免除或者减轻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保证人免除或者减轻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而生, 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一种债务 性质的责任, 这种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债务责任的特征, 且因保证方 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保证责任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两种: 代为履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代为履行责任是指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之债务。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主债务人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害而不能赔偿的时候,由保证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主债权消灭。保证之债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由于保证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信用性,保证人一般只为特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主债务一旦转让,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与新的债务人并无信任关系,让其承担保证责任显失公允。因此,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特定的请求权,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保证合同是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依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使保证合同消灭;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证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六)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债务归于消灭。

个人反担保函

个人反担保函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编号: 反担保函 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签署时间:年月日

反担保函 公司: 鉴于贵公司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 签订的合同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并且贵公司为此与债务人签订了合同号 为的《委托担保合同》。 在此,本人应债务人的要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人的身份自愿为债务人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现为贵公司签发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函,同意并向贵公司提供如下反担保:第一条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反担保人同意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清单附后),但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此清单所列资产为限,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三条反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从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起,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租、赠与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对其中部分财产可进行保险,并可向贵公司设定抵押、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四条本反担保函所担保的主债权为: 贵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贵方的担保责任,金额为(大写)。

第五条本反担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贵公司依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债务人依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需承担的义务范围;债务人应承担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等;贵公司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至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由于贵公司垫付资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如债务人未能及时按约履行主合同或《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反担保人承诺无条件代债务人向贵公司履行义务,不得以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提出抗辩,如反担保人未能及时向贵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则贵公司有权对反担保人采取(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措施: (一)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公开披露或公告,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 任; (二)对反担保人起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三)有权对反担保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客户告知反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对反担保人的财产、债权有权收回用以抵偿反债务人对贵公司的债务。 (四)有权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拍卖反担保人提供的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本反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签发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两年。 第八条本反担保函在签发之日已经办理了强制公证手续,若反担保人逾期不履行反担保责任,贵司有权申请公证机关向反担保人强制执行反担保责任。 第九条本反担保函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本反担保函字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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