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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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想必有不少人都为朋友做过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自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其中担保保证又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保证。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还好,如若不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担保人你知道两种保证方式,对应责任的大小吗?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1.含义

一般保证:也叫补充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2.保证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的情况下,而且债务人(借款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还不能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可以拒绝。

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时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3.合同约定

一般保证:合同中会就保证方式及期限明确约定,如果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合同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人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且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相关保证责任。

综上,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权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多数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是不能还是不愿履约,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债务。总的来说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责任要比一般担保大一些,所以在为朋友做担保时,一定要明确保证责任,并详细体现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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