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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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乙方与甲方租赁荒山,建立种养殖开发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

一、租赁地点、面积及类型

1、土地类型:荒山荒岭。

2、租赁范围:

3、组丈量面积共亩。

二、荒山权属:荒山权属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

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及荒山一切开发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承包时间: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乙方无须续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及林木果树将无偿归还给甲方所有。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租金按每年120元/亩。

五、租金交付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甲、乙双方实测面积交给甲方壹年租金,租金每年

元,以后每年租金必须在当年租金到期的头一天前付清,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

六、其它事项:

1、乙方开发种植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乙方山地租赁区域采矿、采石、挖土、建房、放牧及一切损坏乙方权益之事,可葬坟,但焚烧纸钱造成火灾等事故,后果由焚烧者自负。

2、根据乙方开发需要:A、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地内修建公路、建筑设施等。进入山地内所有现有道路应无偿给乙方使用,乙方不另作补偿。B、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荒山内修建给排水设施,如需在承包的山地外引水、搭线接电,甲方应予以支持。

3、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荒山所发生的权属争议。

4、甲方群众自行清山,如有甲方群众因体力等其它方面原因,不能自行清山者,乙方应给予帮助。

5、乙方开发后,本着自愿的原则,甲方群众可白行分户种植,但只能种植经济作物、果树等,不得种植林木且三年内不得荒废。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租金,作终止合同处理。

2、乙方在租赁期内,对所承租的土地有种养、农业开发加工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如出现山地纠纷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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