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2012-12-31 10:20:37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教人〔2012〕1196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了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依据
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3、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二、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3、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核实后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6、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可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的认定办法,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2、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教育部门认定的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等有关信息,要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012/12/31/1356920582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