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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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 2、现代商法上的商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 (2)商主体是具体商事活动的权利享有者或义务承担者; (3)商主体必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行为,偶然
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不属于商法上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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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主体必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经 常性营业。
1、联系。 (1)民事主体包括了商事主体。 (2)商事主体属于民事主体,但是民事主体并非当然是商事主
体。 2、区别: (1)商事主体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
定义务的主体。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民事主 体是基于出生而享有民事权利。 (2)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商主体的形成一般要经过 国家特别授权程序,即履行工商登记。 (3)商主体必须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4)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3、学者们把商主体分为广义与狭义。 (1)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即从事商事活动
的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而且还包括所有的生 产者和消费者。 (2)狭义的商主体仅指实施了商行为的主体,仅指 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商法上的商主体是指狭义 上的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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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各国商主体的规定:
1、法国商主体。《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 “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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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主体的分类
当代各国商法规定的商主体的分类有以下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按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加以划分,商主体可以分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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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主体与商事主体
1、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刑事主体与刑事诉讼关系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4、商事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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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主体的定义
1、商主体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规定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 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商主体过去包括自然 个人和经济组织。现在主要是企业。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个人 第三节 商合伙 第四节 商法人 第五节 商中间人 第六节 商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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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案例一:张某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证券买卖, 张某是否属于商事主体?
案例二:刘某是某村的农民,把经常把自家菜 园里的菜拿到市场卖,再换回油盐等,刘某是 否属于商事主体?
2、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1)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必须同时具备。只有权利 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则不产生法律后果。民事主体一般以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统一为基础。但是权利能力可以独立于行为能力。
(2)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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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是同时产生的。
特定的商行为,并由此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 义务; ②商事能力范围是有限的,是以国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 为限。 4、商主体以营利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商主体有组织地、有计划地反复而连续不断地从事这种特 定的商行为,构成商主体营业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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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联系与 区别:
2、德国商主体。《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1款 规定:“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 人。”
3、日本商主体。《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1款 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 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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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是商法上规定的主体。 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3)不同的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相同 的,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不相同的是民事行 为能力。
(4)有些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却不 能成为商事主体。例如:政府可以作为财产所有者发 行债券等。但是不能成为商事主体,不得经商。
(5)商事主体行为只有积极行为,没有消极行为。 而民事主体的行为有的可以用消极的行为来表示。
案例三:证券公司、银行、律师事务所是不是 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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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主体的概念
(一)商主体的历史 1、商事主体在西方传统商法上被称为“商人”。随着欧洲11世
纪城市的兴盛,经商的人逐渐增多,于是产生了商人这一特定的 社会阶层。商人在形成之初,曾遭受到封建法律和寺院法的种种 限制和歧视。 2、“商人”在我国的语境中多指商个人。据考察,我国的商人 正式产生于夏末商初。在我国重农抑商传统的影响下,商人在某 种意义成了贬义词,现实生活中人们鄙视商人的心态,严重抑制 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3、与传统商法上的商人不同,现代商法上的商人概念并不具有 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而加以保 护的。 4、我国的商法学将“商人”称之为商主体更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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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联系与 区别:
商事能力是指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的统称。民事能力是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统称。
1、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系:
(1)商事能力是以民事能力为基础。具备民事能力才能为商主 体。
(2)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法律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未经法律 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享有商事能力,从事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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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主体的理论问题。
(一)商主体的理论研究不够。 (二)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现代社会中,商主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同时享
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这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2、对商事主体的界定,有利于政企分开、区别营利
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如果界定不清,国家就无法实现 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力调整。 3、商事主体是实现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中介,是建 立社会经济秩序的主体性基础。
商主体的形成一般要经过国家特别授权程序, 即履行工商登记。一般民事主体不需要登记。 2、商主体同时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指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 和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一般民事能力的享有 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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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主体能够依法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商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说明: ①商主体必须依据登记机关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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