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相关问题法律讲座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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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面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 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患方的同意, 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了判决医疗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
案例:张X、蒋XX诉XX医院案
时间:2004年10月 涉案科室:中医科、内一科 案由:医疗纠纷
时间:2002年3月 涉案科室:妇产科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概况:该案是龙岗XX医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实施后的第一宗医疗纠纷案,患方认为,该院医务 人员工作不负责,医疗失误,造成其新生婴儿不幸 死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3万余元。医疗鉴定认为, 医方对病情重视不足,错误地继续使用催产素加强 宫缩,以至活跃期产程延缓,出现宫颈水肿及羊水 3°度粪染。没有选择能够最快娩出胎儿的局部麻醉 方式进行抢救等,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 要责任。该案异常复杂,当时医方愿意补偿15万元, 对方不接受,后经二上二下,历时近5年,最终赔付 12万元。
• 概况:患者蒋X利,女,31岁,因车祸面部流血4小时, 先住中医科,未诉哮喘病史、已妊娠。治疗34天后拟出 院,在拟出院前一日下午,按医生嘱予静脉推注地塞米 松5mg,约10余分钟后闻呼救,后成植物人,转入 ICU治疗63天后转市人民医院治疗,引出一死婴,又住 院二个多月后死亡,该案医疗过程很复杂。虽然经市医 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明显存在问题:1、漏诊, 2、存在医疗缺陷,没有保存残留药物,也没有封存病 历,法院推定医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 审判决由医方支付原告9.7万余元,34万余元的欠费不 予支持。
注意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 备的法定证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 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 属说明,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 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 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 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医方来说,应 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刘X芳诉XX医院案
该案成功的经验是:医疗行为得当,病历记载清楚明确, 告知到位,为处理纠纷赢得先决条件,值得发扬。
注意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必 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在需要实施手 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地 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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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立法背景、宗旨和意义
医疗方面责任的十个注意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条文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宗旨和意义
㈠ 《侵权责任法》于 2010年7月1日实施。 《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 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 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确立了过错 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限定在 人身严重损害才能适用。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 地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往往只认鉴 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将证明 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 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证明医务 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 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 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 “前款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㈡《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 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 治法、献血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责任,以及 其他侵权责任等等,这些单行法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 的,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优先适用这些特别法。 当然,《侵权责任法》第5条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更不包括 地方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以,《侵权责任法》的 效力自然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本案进行医疗鉴定,法院根据医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和 答辩观点,认定:“原告在怀孕33周时因肚子痛到被告 处诊治,虽然超声波显示胎儿当时是活体,但该超声波 同时显示胎儿的心率仅为66次/分,胎心率缓慢,表明 胎儿随时可能胎死宫内;被告方考虑原告的情况紧急, 立即安排原告住院,并在取得原告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 下,对原告施行了剖宫产手术,但现在的证据显示原告 的胎儿在术前已经死亡。由于原告方不同意做胎儿及胎 盘病理检验,导致胎儿和胎盘被被告处理掉,已不复存 在,责任在原告方。因此,现在的证据无法判断被告的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 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成立,应 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刘X焕诉XX医院案
时间:2008年8月 涉案科室:妇产科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概况:刘X焕因胎动预知小孩将要出生而入院, 进院后对产妇的胎儿进行超声波检查,结果 是单活胎,未排除胎盘早剥可能,入院2个多 小时候才为其动手术,术后告诉其小孩死亡。 原告认为,胎儿经超声波检查是单活胎,证 明胎儿是活体,出生后也应该是活体,为此, 要求医院赔偿25万多元。
二、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责任的十个注意
注意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 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将因果关 系予以排除。而作为患方,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比较难。实际上,有许多 的病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 关系,在医学上也还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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