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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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安〔2014〕2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了《吉

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0日

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

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建筑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

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具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吉林省建设安全协会负责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评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但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经吉林省建设安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当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将下列资料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设计方案评审报告;

2、设计方案复核证明;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一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建筑边坡、深基坑边线起,深基坑开挖深度或建筑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宜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建设工程相邻两项(含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

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

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变更专家论证确定的处理(监测)方案。

第三章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进行勘察并出具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可能影响

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

设计和施工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与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但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

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按规范要求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等技术资料。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

程设计、施工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勘察报告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

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或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和甲

级建筑设计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由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边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设计方案应包含保证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要

时注明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后,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优化并出具正式施工图纸。未通过专家评审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重新进行

设计计算,并由专家评审组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出具复核证明。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

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四章设计评审

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建设安全协会组织对一级建筑边坡和二级以上(含二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其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

应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设计评审专家必须

从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筑边坡等级划分依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深基坑

工程等级划分依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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