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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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蚌政[2012]141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2012〕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蚌埠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及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