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布丹的国家主权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布丹的国家主权说

法学院08级1班

李冬雪

2008110901071

论布丹的国家主权说

摘要: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提出的主权理论是近代国家学说形成的开端。其思想受思想启蒙运动的影响,希望建立一种绝对的权力以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建立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民族国家,并通过赋予主权者的绝对权力与地位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国家统一。为此,他根据历史理性的方法系统地阐释了国家的起源以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第一次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提出和使用主权概念来标示国家的性质,为近代西方国家主权学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布丹民族国家合法性基础绝对性永恒性

受公元14世纪至公元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呈现异常活跃的局面,而其中维护民族国家利益的绝对君主制理论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即为布丹。让.布丹,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其代表作有《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和《国家论六卷》。布丹公开声称,他撰写政治哲学著作《国家论六卷》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国王的地位”。在这里,布丹确立了国家权力整体至上的理论基础,主权说是布丹对政治学的最大贡献,但这种观点也有其固有缺陷,以下论述即为阐明其观点的主要内容。

一、主权论有力地支持了了新兴民族国家的建立的历史必然性

15世纪的欧洲尚处于罗马教皇的神权统治之下,教皇的神权统治形成一种世界主权,统治着欧洲主要国家各国国王或者诸侯都要臣服于罗马教皇,这种体制使欧洲各国一片混乱,教权与王权的明争暗斗、诸侯间的纷争割据、新旧教派间的冲突交织在一起一切矛盾的焦点都集中于罗马教皇超国家的教权统治,政治统治者的权威极不巩固,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到后期,教会日益被置于王权控制之下。根据1448年和奥地利、1516年和法国、1526年和西班牙签订的“和约”,教皇被迫向国家教会让出很大一部分权力。在一系列新教国家中,统治者取得了对教会事务的控制。比如英国的亨利八世于1534年宣布自己是英国教会的“首领”。在罗马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走向衰微的同时,民族国家在欧洲开始形成和发展,这种此消彼长的局势如同一枚硬币相互倚恃的两面。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欧洲有两种基本的政制类型,即城市国家和帝国。前者在意大利表现得最为典型,在那里有佛罗伦萨、威尼斯、热那亚、米兰等城市国家相互之间竞争共处,但政治上的不统一导致了力量的分散。到15世纪中叶,意大利分为五个主要地区:北方的威尼斯、米兰和佛罗伦萨三国;中部的教皇国以及南部落后的那不勒斯王国。

另一种类型即帝国,在德意志表现得最为典型,名义上皇帝是凌驾于各种政治力量之上的权威,但实际上帝国是一个外强中干的空架子。在那里,实际上完全独立的王公与力量受到削弱的皇帝争战不已。自1350年至1450年这一时期,德意志普遍出现了一种近乎无政府的混乱局面。与此同时,一种新型的政治单位在英格兰、法兰西等地发育成长起来,这就是民族国家。所谓民族国家就是操同一语言的一个政治组织,它不受外国政府的干涉;它的中央集权程度,足以控制它自己疆域以内的一切地方政府。而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一个强有力的王权,以及和平、安全、有秩序的环境,于是,布丹在这方面做了历史性的尝试,提出了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强调主权是国家的属性。在思想史上,布丹是明确地提出和定义主权概念的第一人。

二、主权论确立了国家主权者的绝对地位并推动了绝对主义国家观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

思想与时代总是形影相随。时代的苦痛、需要和发展总要在时代人物的思想中反映出来。15至17世纪欧洲对近代国家的渴求也好,近代国家在欧洲的实际发展也好,集中地体现在法国的让·布丹以及16世纪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这两个时代人物的政治思想中。如果说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代表了时人对意大利民族国家的一种希求的话,那么布丹的学说则是成熟的法兰西民族国家在理论上的反照了。布丹在区分君主政体下公民的等级时把教士置于国王之下,同时认定国家拥有认定宗教上虔诚与否的权力,他希望建立一种绝对的权力以维持秩序,他认为,这种权力必须凌驾于各种政党、派系和集团之上,任何政党、派系和集团都得通过它的准许才能存在,这种权力就是王权。布丹和许多温和的思想家都把王权视为“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别和政党之上,成为全国团结的中心。”在他们看来,王权代表秩序,代表国家,国王的地位就是国家的地位。

布丹在其巨著《国家论六卷》(Republ ique ,法文版1576年,拉丁文版1586年)第一卷的第八章和第十章以及第二卷的第一章,集中论述了主权的概念、基本特征和性质。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和永恒的国家权力”,根据这一定义,布丹认为,主权的特征为:第一,它是最高权力、绝对的权力,可以绝对地和完全地支配人们的财富、生命以及整个国家的权力;第二,主权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主权者是立法者,所以不能受法律限制;第三,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限制。所以永恒性和绝对性是主权的基本性质。另外,在讨论国家的类型时,布丹又强调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通常认为,主权的绝对性包括不可分割性。但是从布丹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主权的绝对性主要探讨的是主权与法律和自然法之间的关系,而不可分割性主要涉及国家的政体形式)。

在主权的三项基本性质中,布丹首先讨论了永恒性。他认为主权的永恒性首先表现为它是一项客观的职位,不会因为任职者的任职而成为他的私人财产。他写道“,一个人或某些人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拥有赋予他们的绝对权力,过了期限他们只不过是个体的臣属”;即使是在他们掌权时,也不能称自己为主权者。他们只是这种权力的托管人和监护人。由此,那些将权力委托给他人的人,仍然在终极意义上合法地拥有权力,被委托人以借贷或授权的方式行使权力。布丹的确在谈到官员的任期有限时指出,“主权存在于人民之中,主权的行使是委托给执政官,人们可以将他称为最高的官长,但不是真正的主权者。”布丹在对主权的永恒性进行论述时,明确表示他对主权属人性质的否定。但是,从他对主权绝对性的强调似乎可以推论出,主权就是主权者可以恣意使用的特权,而且他还在国家的起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