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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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源起与发展

所谓国家主权就是国家所具有的处理对内事务的最高权力与独立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与基本权利的统一。对内的最高权力是指在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和统治权力,对外独立则指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干涉地处理国际事务的权利。本文试图通过对近代以来主要思想家关于主权理论的考察来揭示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源起与发展。

主权理论从形成之日起到17、18世纪乃至19世纪,一直是国家理论的核心部分,主权一直被民族国家奉为圭桌。这一时期国家主权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分别是让·布丹、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理论。

1、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

法国的让·布丹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探讨主权问题的人。16世纪时的法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但封建教会和贵族仍享有很多特权,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维护和加强王权,打击封建贵族和教会势力,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布丹提出了主权理论。布丹认为,家长的权力与主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主权具有绝对和永久的性质。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它的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以及不可分割。至高无上,就是说主权高于任何其它政治权力;不受限制,就是不受法律的限制,既不受前人制定的法律限制,也不

受主权者自己制定的法律限制;同时,主权又是统一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的永久性,指它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主权者的生命有限,主权的存在却是永恒的。由此可见,布丹的学说已经揭示了国家主权的重要属性。(1)布丹认为,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而主权是“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国家应有主权,国家的特征是拥有一种永恒的、绝对的权力,这一享有最高权力和最高立性不受时间、教皇的意图甚至法律的限制”。(2)“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内的其他一切区别开来的标志”,(3)“国家只是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情况下才在”。(4)在让·布丹那里,国家主权是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对公民和居民的不受任法律的限制的权力,具有绝对性、不受限制性、永恒性、高于法律的属性。主权的内容主包括立法权、战争和靖和权、任命重要官职、赦免、征税等。

2、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理论

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着眼于国内政治,强调对内主权,而荷兰的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论的主要内容则立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比较系统地重点阐述了对外主权。1625年,老秀斯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从国际法角度,提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视为无效的”。(5)就是说主权是自己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也不能被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视为无效一种权力,其内容分为对内主权

和对外主权。从最高统治权角度出发,格老秀斯将国家主范围内的权力概括为颁布法律、司法、任命公职人员、征收捐税、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缔结国际条约等。格老秀斯在主权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了对国家主权进行自我限制的观点“主权是指持有一种永远只由自己来限定的意志的权力。国家以自愿服从的方式自愿受法限制,从而是对自己实行有限。”(6)他认为,在正当理由下,一个主权国家对另一个主权行战争也是被允许的,而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自卫、恢复自己的财产和惩罚,正义战争根本目的在于解除敌方危害别人的力量。这一观点,被视为西方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渊源和重要依据。布丹和格老秀斯对国家主权的经典分析,奠定了近代国家主权的理论基础,对内主权、对外主权成为各国学者甚至政府理解国家主权的两根支柱。

3、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主权学说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其1561年出版的《利维坦》中导出契约君主主权,他指出,在国家成立以前,社会处于人对人如狼的“自然状态”,为了护社会的共同安全,人们订立契约,产生了国家(利维坦)。国家是联合在一个人格中的众,主权者就是这个公共人格,它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会议。主权是国家的灵魂,统治的主权是从国家的建立中得来的。国家的权力依靠个人的授权,这一权力一经产生便不受何限制,人民在交出权力后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力的拥有者。霍布斯认为,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根据主权的性质,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

体的权力限制。主权者可以任意杀死一个臣民而不为不义;人民对主权者必须表示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人民若以任何借口为理由杀死主权者或者改变契约另立新的主权者,都是不正义的行为。人民若因反对主权者而遭主权者杀害,那是他们罪有应得。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仅不受前人的法律的限制,而且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据此,霍布斯反对英国议会提出的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主张。他认为,要主权者服从法律,不过是在主权者之上又立了一个新的主权者。这样,就又需要第三个主权者以制约第二个主权者。如此类推下去,“国家必乱必亡”,这是违背主权性质的。(7)国家权力在国内不受任何制,在对外时也不受限制。国家间订立的契约,当它不符合国家利益和特定目的时,可以为一纸空文。任何宗教、道德或任何正义规范都不能限制主权,由此,霍布斯认为国家主的特点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性,可以看出,霍布斯是一个彻的绝对主权论者。

4、洛克的议会主权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随后洛克的议会主权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进一步丰富了近代国家主权概念。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立法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不超出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度。洛克从己的三权分立观念出发,

认为一个国家中的议会是国家主权的承担者,不管是君主立宪政还是议会共和政体。国家权力应该区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种国家权力中,社会中最高的和最重要的权力是立法权,认为“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的”。(8)立法权之所以构成最高权力,是因为立法机关—议会是民选的,是受人民委的。在卢梭那里,他认为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全体。人民行国家权力称为人民主权,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本身不受任何律的约束,它的行为就是法律。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明确地表述了“国家主权应该属于民”的“人民主权观”:所谓政治共同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想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们集体的就称为人民”。(9)卢梭还提出了主权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一,主权的不可转让。“主权既然不外是共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生命,所以就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10)第二,主权的不可分割。因为不可转让的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11)第三,主权的绝对性。“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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