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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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就是民本位的国家概念,国家政权由人民授予,这就是官权民授!如何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政体改革中的地位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日前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旨在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应如何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我国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我国的一些具体的政治制度,哪些方面仍不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为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应如何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北京日报》理论周刊特邀请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最好诠释

主持人:在近日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应如何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中“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母本。

柳建辉:这里实质上提出了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改革的目标是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理解“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需要从我党的历史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说起。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理所当然地要反映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党在成立之初就强调唤醒民众,劳工神圣,并在发动和领导革命、创建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倾力支持,成为党的事业成功发展的力量之源。正是从总结中国革命成功经验的角度,毛泽东在建国后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所以,“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从强调关心群众生活、改进工作方法,到普及大众文化、在“三三制”政权建设中重视群众的民主参与,再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其中都贯穿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是人民公仆的思想。

莫纪宏:新中国建立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被写进了共和国的宪法。列宁曾经指出:“苏维埃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劳动者、工人和小农。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像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大多数人民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是大多数人民的政权”。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从其本质来讲,更是以“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作为自己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

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刘少奇同志在他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对此明确作出解释:“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因此,在这一切国家机关中,也就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建国五十九年来,我们一直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作为我们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依据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指导思想,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方面取得巨大成绩。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表现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主持人:为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是怎样进行设计的?

莫纪宏: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表现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原则首先集中体现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1982年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贯彻“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加强人民对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活动的监督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一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始终符合人民的意愿。其次,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贯彻“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要求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行全面的政治领导。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宪法地位。上述规定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突出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人民性”。最后,“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还特别强调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这种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形式丰富,而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现行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现行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在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管理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要求。

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基本要求

主持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脱离人民、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的情况发生,甚至转而侵犯人民的权益,这种现象是如何出现的?

郭道晖: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理论上(或宪法上)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能对人民所选出的政府进行权力控制与监督。但毋庸讳言,按我国现今的政治体制,只是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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