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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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核心指导思想和主要精神。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引言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选择性合作方式成为各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

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①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国家经济主权的提出与承认,是与广大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为争取国家真正独立运动分不开的。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战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

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②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为争取国家经济独立而斗争,终于促使联合国承认①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①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②地位: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③内容: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3)全球合作原则①南北合作(中心环节)原因:A南北矛盾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B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

C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为维护其民族经济利益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D南北具有明显的相互依存性。

实践:1975年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此后,陆续签定了三个《洛美协定》,最后一个洛美协定与2000年期满。

2000年6月,欧盟15个成员国与非家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科托努协定》,取代了原先的《洛美协定》。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篇一:《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国际经济法里一个超级重要的东西——经济主权原则。

这可不是一个干巴巴的概念哦,它就像咱们生活里的保护神一样呢。

我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特别会做小手工,能做出超级漂亮的小木雕。

他就想着把这些木雕卖到国外去,能赚点钱还能让更多人看到他的手艺。

可是呢,有一些国外的大公司,想压低价格来买他的木雕,还想对他指手画脚,告诉他应该怎么做木雕才符合他们的要求。

叔叔可生气啦,他说:“这是我的手艺,我的木雕,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你们凭什么管我这么多!”叔叔的这种想法呀,其实就有点像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呢。

那什么是经济主权原则呢?简单来说,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这个大家庭里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赚钱的方法,有自己决定怎么花钱的权力。

在国际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力管理自己国家的经济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就好比每个家庭都能自己决定今天是吃米饭还是吃面条一样,别的家庭不能跑来说:“你得吃我给你的东西,还得按照我的方法做。

”这多不合理呀!再举个例子吧。

咱们国家以前比较穷的时候,有些外国就想让咱们按照他们的想法发展经济,比如说让咱们只种他们需要的农作物,只生产他们想要的东西。

哼,这怎么能行呢?咱们国家就像一个有主见的大人,咱们知道自己的土地适合种什么,自己的人民擅长做什么。

咱们国家坚持自己的经济主权,按照自己的计划发展,现在看看,咱们国家发展得多好呀,高楼大厦林立,科技也超级发达。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经济主权原则有好多方面呢。

一个国家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经济制度。

有的国家可能喜欢市场经济,有的国家可能觉得计划经济更适合自己。

这就像咱们小朋友穿衣服,有的小朋友喜欢穿运动装,因为方便活动;有的小朋友喜欢穿小裙子或者小西装,因为觉得好看。

每个国家都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自己的“衣服”,别的国家不能说:“你不能穿这个,你得穿我给你的。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体现在对其所有财富和资源的拥有、使用和处分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权。

外国投资者对其领土的永久性管理权,包括国家对其领土的永久性管理权,以及外国投资者对其领土的永久性管理权。

正确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意味着各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各国应以同等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平等本质上是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利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忽视其他各方的利益。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例子。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民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和消除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

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开展合作,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是各国的共同目标和义务。

这项原则首先强调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此基础上,要实现共同发展,就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社会合作,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扩展数据:就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许多弱小民族没有立法权,或只有正式立法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里,被压迫和弱势群体的反殖民斗争取得了胜利,涌现出许多新的主权国家,逐步形成了具有独立国内立法权的第三世界。

尽管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意识形态不同,但他们有着共同的屈辱史、共同的斗争经历和共同的现实。

因此,他们有着彻底改变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正在为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奋斗。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和平共处的努力,必然会遇到发达国家的各种障碍和障碍。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

据此,各国有权独⽴⾃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确⽴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独⽴⾃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另⼀⽅⾯,独⽴⾃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涉、压制和威胁。

(⼆)各国对境内⼀切⾃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由处置本国⾃然财富和⾃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

建⽴和加强各国对本国⾃然财富和⾃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

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然财富和⾃然资源的各种⾃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

有些⼈诬蔑发展中国家是什么“主权迷了⼼窍”;有些⼈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的开倒车。

“⽐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第三世界国家对各⾃本国的⾃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使”监护⼈“的职责。

另外⼀些西⽅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了重⼤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致“。

发达国家⼤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上的全部⾃然资源,历来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

在弱⼩民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活”需要为名,⼒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占⼀份”。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文规则
B.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其之问的权利义务所达 成的书面协议
C.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各 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D.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 格者
2、经济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对以下那些内容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A.一切财富 B.一切经济活动 C.一切机构 D.一切自然资源
2、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 从主权平等到平等互利 从平等互利到公平互利 公平互利原则的宗旨——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公平互利原则的体现——普惠制待遇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南北合作之初步实践:《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 定》
南南合作的实践:77国集团
练习
1、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各项陈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成
国际经济交易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应的法律、争端 解决方式、合同内容形式等,除非违反国家的强行法 和公共秩序。
2、诚实信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解释出现争 议时解释的方法。
3、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理解不同。 4、维护交易简便迅捷
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基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 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
理监督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全球化对主权原则的挑战。
知识点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 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 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国际经济法之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之经济主权原则
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自然资源是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 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 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任何国家都不得阻碍资源国自由行使这一主权权利。同时,所有 遭受外国占领、外国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领土和民族,对于其自然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 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转变身份,使自己成为规则制定者。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列举15项原则作为指导经济关系基本原则:(一)各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二)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三)互不侵犯;(四)互不干涉;(五) 公平互利;(六)和平共处;(七)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八)和平解决争端;(九) 对于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其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 救;(十)真诚的履行国际义务;(十一)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十二)不谋求霸权和势 力范围;(十三)促进国际社会正义;(十四)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十五)内陆国家在上 述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
主讲人:xxx
目录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
(一)对经济主权的正确理解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过程 (三)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 三、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面临的挑战 四、发展中国家应当如何应对此挑战———以中国为例
一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 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体现在其所有财富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以及控制经济活动的权利上。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领土上所有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以及国家对其领土上的外国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决定权。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平等互利的原则意味着所有国家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各国应以同等资格参加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流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流中,不论大小,强弱,所有国家的法律地位均平等。

平等本质上是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惠互利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忽略其他各方的利益。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例子。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原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和消除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

发达国家应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义务。

该原则首先强调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有必要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扩展数据:就各国的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处于殖民地和附属国家地位的许多弱小族群根本没有立法权或仅具有正式的立法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几十年中,被压迫和弱势族群的反殖民斗争取得了胜利,许多新的主权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并拥有独立的国内立法权。

尽管社会和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存在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的屈辱历史,共同的斗争经验和共同的现实情况。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

有些人诬蔑发展中国家这种正当要求是什么“主权迷了心窍”;有些人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最大的开倒车,”比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自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

另外一些西方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一致”。

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资源,历来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

在弱小民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生活”需要为名,力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无非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占一份”。

经过激烈的论战,《宣言》终于写上了:“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

”同时,还郑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它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传统国际法一直把国家主权等同于政治主权,二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夺得政治上的独立,但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20世纪5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和)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对决议中的某些内容,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表示反对…,但迫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体的强大力量和国际形势的变化,“硬碰撞”已不符时代潮流,不得不转而采取“软侵蚀”的策略。

经济全球化恰好为这一策略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它要求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加以配置和重组,使得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

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主宰着全球化的进程,利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国公司、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为媒介制订一系列的国际游戏规则来制约、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抵御和化解主权风险能力的有限性;而他们要发展民族经济、提高综合国力。

又必须融人全球化的大潮。

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善于趋利避害,进一步地巩固和坚持既得的国家经济主权,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几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各种要求国家放弃或削弱其经济主权的观点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经济主权“过时”论和“废弃”论。

它们否定“国家主体中心主义”的现有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理论,认为国家将不再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的核心概念如经济主权领土主权等早已过时,主张重构与国家经济主权概念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如全球经济社会、超国家经济体系等,一些西方学者甚至主张抛弃国家主权。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是指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包括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的权利、管理国有财产和资源的权利、批准外国投资和国际贸易协定的权利等。

该原则最初是在国际公法中提出的,但在国际经济法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各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经济主权,不干涉彼此的内部经济事务、不违反彼此的法律法规,以及不采取威胁和使用武力等方式干扰彼此的经济活动。

然而,尽管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同,但在现实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标经常冲突,使得这一原则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因此,要实现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需要各个国家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和体系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加强合作和沟通,平衡各国经济利益与国家经济主权之间的关系。

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

基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主权的利益最大化——以英国和欧盟发展为例一、国家经济主权基本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中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其中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各国在经济上独立自主的权利,为国际经济法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其基本内容包括:(一)各国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理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尊重各国独立的基础条件。

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体现,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进行干涉。

(二)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据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其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

由此可见,一国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对于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还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三)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者征用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

同时国家应考虑本国的法律、条例等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英国与欧盟的曲折发展历程二战结束后,为应对战后衰落并维持大国地位,英国于1948年提出了“三环外交”的构想,支持欧洲联合,但不愿直接参与,只想借助欧洲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欧洲联合模式上,英国与欧陆国家有着重大分歧。

英国反对把建设具有某些超国家性质的联邦欧洲作为欧洲联合的目标,主张建设一个基于独立主权国家联合基础之上的欧洲。

1951年4月,西欧6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一体化从此迈开步伐。

论经济主权原则

论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economicsovereignty摘要:国家享有主权,经济主权是主权的一部分。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

由于各国之间常有利益纷争,关于经济主权原则也一直争议不断。

有的国家需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独立发展本国经济的保障,有的国家视“主权”为武器,时而借此弱化他国主权,干涉他国经济,时而强化本国利益,无视国际条约。

经济主权是一国底线,在追求利益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弱化或丧失主权。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经济主权原则Abstract:Country has sovereignty. Economic sovereignty is part of sovereignty. The principle of economic sovereign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re is often dispute between countries because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Some countries need the principle of economic sovereignty as a guarantee of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Sovereignty is regarded as weapon by some countries, which is used to weaken sovereignty of others, interfere with others ’economic, or increase profit for themselves and disregar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conomic sovereignty is the baseline of a country, which cannot be weaken or lost when we are pursuing profit.Key words: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the principle of economic sovereignty;前言主权是指对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对外具有平等独立的权利,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体的标志,可以说,主权是独立国家最宝贵的属性。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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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一)经济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公法中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三)全球合作原则: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

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串于《宣言》、《纲领》和《宪章》中的一条主线。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二、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洛美协定》有约必守原则“有约必守”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

后来,又被运用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

通常又称“条约必须遵守”或“条约必须信守”。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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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法学论文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系别:艺术系专业:环境艺术设计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4(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任课老师:张艾妮指导教师:张艾妮日期:2013年11月16日教务处制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班级:10艺术设计4班(10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摘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

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密切联系。

而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概述,发展、法律地位等多方面,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历史发展法律地位经济全球化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一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

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

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

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将沿着什幺方向发展呢?我们认为,考察主权原则,必须从相关社会的层面,用动态的眼光加以审视。

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二)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维护与强化经济主权原则的同时,其关注的重心也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

每个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不同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在特定历史阶段上,各国所关注的经济主权的重心也必须有所不同。

二战结束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但本国的经济命脉仍然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没有经济上的主权,就无法保障政治主权的长久与稳固。

(三)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民族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征收和国有化运动,纷纷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资产收归国有。

将维护经济主权的重心放在了对其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上,突出强调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表现为20世纪60到70年代的全球性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此起彼伏。

这种变化正是当时南北双方国际经济点所在,也是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经济发展问题的关键。

(四)联合国这一国际社会的政治舞台,推动了一系列有关解决国有化或征收以及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产生。

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其它内容涉及不多。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本国海外投资尚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之前,发达国家是不会煞费苦心地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从而把更多的本国投资送到发展中国家国有化的利剑之下三、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分析(一)国家经济主权平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基础。

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的基本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经济事务的最高权力。

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从概念上分析,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

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

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

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二)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经济基本权利的基础。

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

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

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三)经济主权原则是最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经济法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其它任何原则的基础和核心,国际法领域的原则、制度都是从它引伸和派生出来的,也就成为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规范国际关系的基础。

联合国及其联合国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

当然,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实践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形势下,也会出现对其他原则的倾斜和侧重,譬如,有时较强调合作,有时更强调民族自决,有时则侧重保护人权。

因而,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寻求和协调各重点实施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统一,而非刻意扩大甚至制造它们之间的对立。

四、经济全球化对经济主权的影响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并且对各国的经济主权产生严重的影响,它从客观事实与法律规范等诸多层面上改变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与形式,进而促使各国经济主权的重心逐步转移。

从客观事实上看,经济全球化改变了国家利益的形成结构,对外经济的比重逐渐加大。

从法律规范层面上看,由于各国纷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或区域经济组织,签订各种国际经济条约,各国在享受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才能积极面对。

(一)在经济全球化已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应该有一个正确、客观的理解与认识。

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抽象的国家“权力”。

核心的经济主权权利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始终予以坚持,如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而对于那些可以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在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放。

(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现阶段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但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因此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

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努力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同时注意避免和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

在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金融领域和跨国公司的管制方面,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而且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才有机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制度的制定,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事务决策上的垄断局面。

(三)加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进行选择性合作。

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发展中国只有凝聚集体的力量。

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只有凝聚集体的力量,加强彼此间的联系与合作,才能使世界经济两极的力量对比趋于平衡。

发展中国家唯有联合起来,才能提高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最终才有可能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

如中国选择与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四)树立全球化的发展战略,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世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意味着挑战和风险,也意味着机遇和希望。

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部分劳动密集性、低附加值的产业转移的机会,加速自己工业化的进程使本国的产业结构不断改善。

国际资本流动的频繁和跨国公司投资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的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一方面可以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更广泛的途径利用境外资源。

总之,发展中国家要抓住历史的发展脉络,借鉴发达国家在面临挑战和机遇时所采取的积极行动,融入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内的资本流动,实现本国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国内经济制度的创新,完善并提高国内立法体制,提升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

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必须丰富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理论,树立起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新的经济主权观,在顺应时代并坚持自我的原则中更好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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