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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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众多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第三世界的弱小民族,通过长期艰苦的斗争,才争得主权国家的地位,得来不易,当然倍加珍惜。它们从事国际交往活动的基点和中心,都在于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主权。因为,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民主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名义上是独立国家,但实际上处在半殖民地的地位,受到殖民主义列强的间接统治,境内的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也大多被外商垄断或控制。他们虽具有形式上的政治独立,但其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都是严重残缺不全的。

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经济主权指的就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具体内容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以xxxx为例:

1956年9月19日。埃及宣布收回苏伊士运河管辖权,这给英、法以沉重打击。苏伊士运河地理位置重要,是欧洲,特别是英、法对外贸易的主要通道。

长久以来,运河的经营权掌握在运河公司手中,其中英法占有绝大多数股份,每年的收入超过1亿英镑。埃及在运河公司中只占有5%的股份,通过革命上台的纳赛尔总统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把英法控制运河经营权看成是民族的耻辱。早些时候众多外国领航员集体辞职,然而埃及使用本国职员接替了外国人留下的空缺,很快接管了运河航行业务。当英国看到美国不打算介入运河事件时,就开始和以色列联系,承诺派兵支持以色列对埃及的军事行动。

由此导致了第二次中东战争的爆发。1956年7月26日,埃及收回苏伊士运河的主权。苏伊士运河是埃及境内著名的国际通航运河,扼亚、欧、非三大洲交通要冲,具有重要的军事和经济意义。运河自1869年开通后,被英法垄断资本的苏伊土运河公司所控制。

1956年7月26日,埃及总统纳赛尔颁布关于国际苏伊士运河国有化的法令。法令规定,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公司的全部财产移交埃及,管理公司的所有机构全部解散,运河航运将由埃及成立机构负责管理。8月2日,美国、英国和法国经过紧急会谈后发表公报,主张运河国际化,反对埃及将其收归国有的决定。8月16日,由三国倡议召开的22国国际会议在伦敦召开,埃及拒绝与会,会议未达成协议。10月1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规定应在尊重埃及对运河拥有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谈判。英法认识到难以通过外交手段压服埃及,加紧为军事行动作准备。英法与以色列频繁接触,以色列出动军队大举进攻埃及西奈半岛。30日,英法按照既定方针向埃以两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双方立即停火,并从运河两岸各自后撤10英里,让英、法军队暂时驻扎运河沿岸,否则将以武力进行干涉。埃及予以拒绝。31日,英、法飞机轰炸开罗、亚历山大、塞得等城市,并入侵埃及领土。埃及军队从西奈撤入运河区,集中抗击英法军队,同时以沉船封锁运河,使英、法军舰无法通过。11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有关各方立即停火,11月4日派出紧急部队监督停火。苏联、美国均向英、法施加压力。12月22日,英、法军队完全撤出埃及。以色列军队也于

1957年3月8日全部撤出。

1957年1月1日,埃及宣布废除英埃《关于苏伊士运河基地的协定》。

1957年3月,苏伊士运河恢复通航。埃及赢得收复运河主权斗争的胜利。

事实上,目前的国际社会随着国际组织功能的增强,世界整体化的推进,有利于形成共存意识、协调意识、和平意识和发展意识等全球意识,可以降低人类有限资源的损耗,提高其利用率。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但这并不等于说民族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我们不能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绝对地对立起来,国际组织和国家主权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国际组织要有效能,必然削弱其成员国———主权国家的权利,而主权国家要强调自身的权利就必然影响国际组织的效能。主权国家的国际行为要受制于权威的国际组织,但国际组织的作用也受到国家的影响,毕竟国家是行为能力最强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国家在国际体系中仍占主体地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组织的基础。国家是组织管理社会生活最有效的工具,它的功能、权威至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实体,具有极好的生存本能,它们已经适应了形形色色的挑战,甚至包括全球化的挑战。国家利益是一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石,国家利益是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基本动因,决定了主权的重要性。追求、维护正当的国家利益就成为各国对外战略的基本目标之一。从传统意义上讲,对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强化是一国追求并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最基本的前提。只要存在着国际政治,就会有冲突和对抗,就会有国家利益,那么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最有效的形式和依托———国家主权便不会消失。

从另一种意义上看,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尊的象征,只要国家存在,那么体现国家本质特征的主权就不会消失。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之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交往的基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的核心,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这一原则从它产生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它经历了无数的风雨和坎坷,在现代条件下它依然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国际法最显著最具特色的原则。在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原则仍将是国际法的一项最有效、最为根本的原则。

总之,当代世界的确面临众多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理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主权原则可能会对某个行为主体显得碍手碍脚,但主权原则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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