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引言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选择性合作方式成为各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
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①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国家经济主权的提出与承认,是与广大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为争取国家真正独立运动分不开的。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战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
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②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为争取国家经济独立而斗争,终于促使联合国承认①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国际上行使其经济权利的权力和自主决策的权利,即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调节本国的经济事务,其他国家无权干涉或强制执行。
以下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国家经济自主权国家经济自主权是指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决策和管理权力,包括财政、货币、金融、贸易和产业等领域的决策和管理。
国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本国经济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干涉。
第二步:国家领土内的经济主权国家领土内的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其经济主权的权力,包括国家对本国领土内的资源、土地、水域等的权利和主权。
国家有权制定各种相关法律,管理本国领土内的经济资源,防止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侵犯和掠夺。
第三步: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经济主权国际贸易领域是国家之间经济交流和合作的主要领域,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进出口政策和措施。
国家有权制定各种贸易政策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包括关税、贸易配额、进出口许可等。
同时,国家也有责任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协议。
第四步:国家对外投资的经济主权国家对外投资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进行投资活动的权利和自主决策权力。
国家有权选择对哪些国家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等,同时也有权依据本国法律或双边和多边协议对投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五步:国家货币政策的经济主权货币政策是国家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国货币政策。
国家有权决定本国货币的汇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以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保障国家独立、发展和安全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中,各国必须尊重和维护彼此的经济主权,促进互利互惠的经济合作关系的建立。
同时,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来加强国际经济管理、推动全球经济平稳发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①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②地位: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③内容: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3)全球合作原则①南北合作(中心环节)原因:A南北矛盾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B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
C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为维护其民族经济利益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D南北具有明显的相互依存性。
实践:1975年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此后,陆续签定了三个《洛美协定》,最后一个洛美协定与2000年期满。
2000年6月,欧盟15个成员国与非家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科托努协定》,取代了原先的《洛美协定》。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各国关系的根本准则。
它既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又是国际社会交往的基础,是所有国际关系的基础,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基础,是维护国家及其经济利益的基础。
国家主权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历史渊源深远,体现在今日国际经济法中,成为一种制约国家及其经济利益的重要原则和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它确立了国家之间的独立性和自治权,遏制了国在另一国境内的行为,同时也确保了国家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竞争在合理的把握之内得以发展。
国家主权不是一个总的原则,而是一系列原则的总和,它在多种既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整和调节,它不仅包括了国家对其自身的完全主权,对外事务的完全主权,还包括了国家外交权和立法权、司法权以及其它的自治权。
国家主权原则又可分为“国家实质主权”、“行政主权”、治主权”和“外事主权”等。
“实质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的基本职权,具体表现为,国家可以以国家行为形式来行使其政治、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职权。
“行政主权”是指国家管理机构在其领土内的行政职权。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篇一:《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国际经济法里一个超级重要的东西——经济主权原则。
这可不是一个干巴巴的概念哦,它就像咱们生活里的保护神一样呢。
我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特别会做小手工,能做出超级漂亮的小木雕。
他就想着把这些木雕卖到国外去,能赚点钱还能让更多人看到他的手艺。
可是呢,有一些国外的大公司,想压低价格来买他的木雕,还想对他指手画脚,告诉他应该怎么做木雕才符合他们的要求。
叔叔可生气啦,他说:“这是我的手艺,我的木雕,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你们凭什么管我这么多!”叔叔的这种想法呀,其实就有点像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呢。
那什么是经济主权原则呢?简单来说,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这个大家庭里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赚钱的方法,有自己决定怎么花钱的权力。
在国际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力管理自己国家的经济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就好比每个家庭都能自己决定今天是吃米饭还是吃面条一样,别的家庭不能跑来说:“你得吃我给你的东西,还得按照我的方法做。
”这多不合理呀!再举个例子吧。
咱们国家以前比较穷的时候,有些外国就想让咱们按照他们的想法发展经济,比如说让咱们只种他们需要的农作物,只生产他们想要的东西。
哼,这怎么能行呢?咱们国家就像一个有主见的大人,咱们知道自己的土地适合种什么,自己的人民擅长做什么。
咱们国家坚持自己的经济主权,按照自己的计划发展,现在看看,咱们国家发展得多好呀,高楼大厦林立,科技也超级发达。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经济主权原则有好多方面呢。
一个国家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经济制度。
有的国家可能喜欢市场经济,有的国家可能觉得计划经济更适合自己。
这就像咱们小朋友穿衣服,有的小朋友喜欢穿运动装,因为方便活动;有的小朋友喜欢穿小裙子或者小西装,因为觉得好看。
每个国家都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自己的“衣服”,别的国家不能说:“你不能穿这个,你得穿我给你的。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
据此,各国有权独⽴⾃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确⽴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独⽴⾃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另⼀⽅⾯,独⽴⾃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涉、压制和威胁。
(⼆)各国对境内⼀切⾃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由处置本国⾃然财富和⾃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
建⽴和加强各国对本国⾃然财富和⾃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
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然财富和⾃然资源的各种⾃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
有些⼈诬蔑发展中国家是什么“主权迷了⼼窍”;有些⼈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的开倒车。
“⽐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第三世界国家对各⾃本国的⾃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使”监护⼈“的职责。
另外⼀些西⽅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了重⼤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致“。
发达国家⼤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上的全部⾃然资源,历来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
在弱⼩民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活”需要为名,⼒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占⼀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DAT: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8. DAP: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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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众多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第三世界的弱小民族,通过长期艰苦的斗争,才争得主权国家的地位,得来不易,当然倍加珍惜。
它们从事国际交往活动的基点和中心,都在于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主权。
因为,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民主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名义上是独立国家,但实际上处在半殖民地的地位,受到殖民主义列强的间接统治,境内的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也大多被外商垄断或控制。
他们虽具有形式上的政治独立,但其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都是严重残缺不全的。
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经济主权指的就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具体内容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以xxxx为例:
1956年9月19日。
埃及宣布收回苏伊士运河管辖权,这给英、法以沉重打击。
苏伊士运河地理位置重要,是欧洲,特别是英、法对外贸易的主要通道。
长久以来,运河的经营权掌握在运河公司手中,其中英法占有绝大多数股份,每年的收入超过1亿英镑。
埃及在运河公司中只占有5%的股份,通过革命上台的纳赛尔总统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把英法控制运河经营权看成是民族的耻辱。
早些时候众多外国领航员集体辞职,然而埃及使用本国职员接替了外国人留下的空缺,很快接管了运河航行业务。
当英国看到美国不打算介入运河事件时,就开始和以色列联系,承诺派兵支持以色列对埃及的军事行动。
由此导致了第二次中东战争的爆发。
1956年7月26日,埃及收回苏伊士运河的主权。
苏伊士运河是埃及境内著名的国际通航运河,扼亚、欧、非三大洲交通要冲,具有重要的军事和经济意义。
运河自1869年开通后,被英法垄断资本的苏伊土运河公司所控制。
1956年7月26日,埃及总统纳赛尔颁布关于国际苏伊士运河国有化的法令。
法令规定,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公司的全部财产移交埃及,管理公司的所有机构全部解散,运河航运将由埃及成立机构负责管理。
8月2日,美国、英国和法国经过紧急会谈后发表公报,主张运河国际化,反对埃及将其收归国有的决定。
8月16日,由三国倡议召开的22国国际会议在伦敦召开,埃及拒绝与会,会议未达成协议。
10月1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规定应在尊重埃及对运河拥有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谈判。
英法认识到难以通过外交手段压服埃及,加紧为军事行动作准备。
英法与以色列频繁接触,以色列出动军队大举进攻埃及西奈半岛。
30日,英法按照既定方针向埃以两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双方立即停火,并从运河两岸各自后撤10英里,让英、法军队暂时驻扎运河沿岸,否则将以武力进行干涉。
埃及予以拒绝。
31日,英、法飞机轰炸开罗、亚历山大、塞得等城市,并入侵埃及领土。
埃及军队从西奈撤入运河区,集中抗击英法军队,同时以沉船封锁运河,使英、法军舰无法通过。
11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有关各方立即停火,11月4日派出紧急部队监督停火。
苏联、美国均向英、法施加压力。
12月22日,英、法军队完全撤出埃及。
以色列军队也于
1957年3月8日全部撤出。
1957年1月1日,埃及宣布废除英埃《关于苏伊士运河基地的协定》。
1957年3月,苏伊士运河恢复通航。
埃及赢得收复运河主权斗争的胜利。
事实上,目前的国际社会随着国际组织功能的增强,世界整体化的推进,有利于形成共存意识、协调意识、和平意识和发展意识等全球意识,可以降低人类有限资源的损耗,提高其利用率。
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
但这并不等于说民族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我们不能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绝对地对立起来,国际组织和国家主权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国际组织要有效能,必然削弱其成员国———主权国家的权利,而主权国家要强调自身的权利就必然影响国际组织的效能。
主权国家的国际行为要受制于权威的国际组织,但国际组织的作用也受到国家的影响,毕竟国家是行为能力最强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
国家在国际体系中仍占主体地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组织的基础。
国家是组织管理社会生活最有效的工具,它的功能、权威至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
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实体,具有极好的生存本能,它们已经适应了形形色色的挑战,甚至包括全球化的挑战。
国家利益是一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石,国家利益是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基本动因,决定了主权的重要性。
追求、维护正当的国家利益就成为各国对外战略的基本目标之一。
从传统意义上讲,对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强化是一国追求并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最基本的前提。
只要存在着国际政治,就会有冲突和对抗,就会有国家利益,那么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最有效的形式和依托———国家主权便不会消失。
从另一种意义上看,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尊的象征,只要国家存在,那么体现国家本质特征的主权就不会消失。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之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交往的基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的核心,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原则从它产生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它经历了无数的风雨和坎坷,在现代条件下它依然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国际法最显著最具特色的原则。
在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原则仍将是国际法的一项最有效、最为根本的原则。
总之,当代世界的确面临众多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理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主权原则可能会对某个行为主体显得碍手碍脚,但主权原则强调的是
法律、秩序与程序,它所反对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某一个成员根据自己理解的公正对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最让人难以理解的一点就是,当它的提倡者们在国内政治问题上尚且没有放弃“政府是必不可少的恶”这一自由主义最基本的政治判断的时候,为什么反而在世界范围内试图为某种世界宪兵的存在进行论证呢?坚持主权原则也并不否认国际社会中尚且存在着大量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但它强调的是对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与通过国际合作解决问题的方向,因此是一种法治的方向。
实际上,主权的原则除了通过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共同维护与尊重之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力量来加以维持。
所以在经济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国家经济主权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