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合集下载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引言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选择性合作方式成为各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

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①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国家经济主权的提出与承认,是与广大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为争取国家真正独立运动分不开的。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战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

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②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为争取国家经济独立而斗争,终于促使联合国承认①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国际上行使其经济权利的权力和自主决策的权利,即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调节本国的经济事务,其他国家无权干涉或强制执行。

以下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国家经济自主权国家经济自主权是指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决策和管理权力,包括财政、货币、金融、贸易和产业等领域的决策和管理。

国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本国经济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干涉。

第二步:国家领土内的经济主权国家领土内的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其经济主权的权力,包括国家对本国领土内的资源、土地、水域等的权利和主权。

国家有权制定各种相关法律,管理本国领土内的经济资源,防止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侵犯和掠夺。

第三步: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经济主权国际贸易领域是国家之间经济交流和合作的主要领域,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进出口政策和措施。

国家有权制定各种贸易政策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包括关税、贸易配额、进出口许可等。

同时,国家也有责任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协议。

第四步:国家对外投资的经济主权国家对外投资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进行投资活动的权利和自主决策权力。

国家有权选择对哪些国家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等,同时也有权依据本国法律或双边和多边协议对投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五步:国家货币政策的经济主权货币政策是国家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国货币政策。

国家有权决定本国货币的汇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以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保障国家独立、发展和安全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中,各国必须尊重和维护彼此的经济主权,促进互利互惠的经济合作关系的建立。

同时,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来加强国际经济管理、推动全球经济平稳发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①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②地位: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③内容: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3)全球合作原则①南北合作(中心环节)原因:A南北矛盾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B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

C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为维护其民族经济利益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D南北具有明显的相互依存性。

实践:1975年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此后,陆续签定了三个《洛美协定》,最后一个洛美协定与2000年期满。

2000年6月,欧盟15个成员国与非家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科托努协定》,取代了原先的《洛美协定》。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各国关系的根本准则。

它既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又是国际社会交往的基础,是所有国际关系的基础,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基础,是维护国家及其经济利益的基础。

国家主权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历史渊源深远,体现在今日国际经济法中,成为一种制约国家及其经济利益的重要原则和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它确立了国家之间的独立性和自治权,遏制了国在另一国境内的行为,同时也确保了国家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竞争在合理的把握之内得以发展。

国家主权不是一个总的原则,而是一系列原则的总和,它在多种既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整和调节,它不仅包括了国家对其自身的完全主权,对外事务的完全主权,还包括了国家外交权和立法权、司法权以及其它的自治权。

国家主权原则又可分为“国家实质主权”、“行政主权”、治主权”和“外事主权”等。

“实质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的基本职权,具体表现为,国家可以以国家行为形式来行使其政治、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职权。

“行政主权”是指国家管理机构在其领土内的行政职权。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

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篇一:《简析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国际经济法里一个超级重要的东西——经济主权原则。

这可不是一个干巴巴的概念哦,它就像咱们生活里的保护神一样呢。

我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特别会做小手工,能做出超级漂亮的小木雕。

他就想着把这些木雕卖到国外去,能赚点钱还能让更多人看到他的手艺。

可是呢,有一些国外的大公司,想压低价格来买他的木雕,还想对他指手画脚,告诉他应该怎么做木雕才符合他们的要求。

叔叔可生气啦,他说:“这是我的手艺,我的木雕,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你们凭什么管我这么多!”叔叔的这种想法呀,其实就有点像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呢。

那什么是经济主权原则呢?简单来说,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这个大家庭里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赚钱的方法,有自己决定怎么花钱的权力。

在国际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力管理自己国家的经济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就好比每个家庭都能自己决定今天是吃米饭还是吃面条一样,别的家庭不能跑来说:“你得吃我给你的东西,还得按照我的方法做。

”这多不合理呀!再举个例子吧。

咱们国家以前比较穷的时候,有些外国就想让咱们按照他们的想法发展经济,比如说让咱们只种他们需要的农作物,只生产他们想要的东西。

哼,这怎么能行呢?咱们国家就像一个有主见的大人,咱们知道自己的土地适合种什么,自己的人民擅长做什么。

咱们国家坚持自己的经济主权,按照自己的计划发展,现在看看,咱们国家发展得多好呀,高楼大厦林立,科技也超级发达。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经济主权原则有好多方面呢。

一个国家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经济制度。

有的国家可能喜欢市场经济,有的国家可能觉得计划经济更适合自己。

这就像咱们小朋友穿衣服,有的小朋友喜欢穿运动装,因为方便活动;有的小朋友喜欢穿小裙子或者小西装,因为觉得好看。

每个国家都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自己的“衣服”,别的国家不能说:“你不能穿这个,你得穿我给你的。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

据此,各国有权独⽴⾃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确⽴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独⽴⾃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另⼀⽅⾯,独⽴⾃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涉、压制和威胁。

(⼆)各国对境内⼀切⾃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由处置本国⾃然财富和⾃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

建⽴和加强各国对本国⾃然财富和⾃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

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然财富和⾃然资源的各种⾃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

有些⼈诬蔑发展中国家是什么“主权迷了⼼窍”;有些⼈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的开倒车。

“⽐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第三世界国家对各⾃本国的⾃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使”监护⼈“的职责。

另外⼀些西⽅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了重⼤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致“。

发达国家⼤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上的全部⾃然资源,历来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

在弱⼩民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活”需要为名,⼒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占⼀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DAT: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8. DAP: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章)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 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迄今 为止,它仍然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斗争的焦点 这一。 【教材P23】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国家在世界性经贸大政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既是国家经 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 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 制的矛盾斗争从未止息。其实质,显然是侵害东道国经济 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
(二)为什么说公平互利原则的主旨在于树立 和贯彻新的平等观?【简答题】 (1)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国际公法传统意 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 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既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允许存在 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享有任 何特权。
“3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 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什么是美国“301条款”?
“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 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 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换言之,前者是用以攻入他国市场的坦克和大炮, 后者则是用以保障美国本国市场的坚壁和高垒。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法律探源 根据1974年12月12日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 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 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 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 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 ——突出强调了各国在经济制度总体上的独立自主权 利,即经济主权。
(2)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 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 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来 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 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 为此目的,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 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 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 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 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 等,达到真正的公平。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

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

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 CIP运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

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

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7.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体现在其所有财富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以及控制经济活动的权利上。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领土上所有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以及国家对其领土上的外国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决定权。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平等互利的原则意味着所有国家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各国应以同等资格参加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流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流中,不论大小,强弱,所有国家的法律地位均平等。

平等本质上是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惠互利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忽略其他各方的利益。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例子。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原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和消除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

发达国家应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义务。

该原则首先强调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有必要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扩展数据:就各国的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处于殖民地和附属国家地位的许多弱小族群根本没有立法权或仅具有正式的立法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几十年中,被压迫和弱势族群的反殖民斗争取得了胜利,许多新的主权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并拥有独立的国内立法权。

尽管社会和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存在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的屈辱历史,共同的斗争经验和共同的现实情况。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传统国际法一直把国家主权等同于政治主权,二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夺得政治上的独立,但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20世纪5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和)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对决议中的某些内容,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表示反对…,但迫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体的强大力量和国际形势的变化,“硬碰撞”已不符时代潮流,不得不转而采取“软侵蚀”的策略。

经济全球化恰好为这一策略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它要求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加以配置和重组,使得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

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主宰着全球化的进程,利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国公司、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为媒介制订一系列的国际游戏规则来制约、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抵御和化解主权风险能力的有限性;而他们要发展民族经济、提高综合国力。

又必须融人全球化的大潮。

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善于趋利避害,进一步地巩固和坚持既得的国家经济主权,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几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各种要求国家放弃或削弱其经济主权的观点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经济主权“过时”论和“废弃”论。

它们否定“国家主体中心主义”的现有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理论,认为国家将不再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的核心概念如经济主权领土主权等早已过时,主张重构与国家经济主权概念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如全球经济社会、超国家经济体系等,一些西方学者甚至主张抛弃国家主权。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是指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包括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的权利、管理国有财产和资源的权利、批准外国投资和国际贸易协定的权利等。

该原则最初是在国际公法中提出的,但在国际经济法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各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经济主权,不干涉彼此的内部经济事务、不违反彼此的法律法规,以及不采取威胁和使用武力等方式干扰彼此的经济活动。

然而,尽管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同,但在现实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标经常冲突,使得这一原则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因此,要实现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需要各个国家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和体系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加强合作和沟通,平衡各国经济利益与国家经济主权之间的关系。

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

基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主权的利益最大化——以英国和欧盟发展为例一、国家经济主权基本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中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其中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各国在经济上独立自主的权利,为国际经济法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其基本内容包括:(一)各国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理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尊重各国独立的基础条件。

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体现,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进行干涉。

(二)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据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其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

由此可见,一国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对于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还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三)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者征用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

同时国家应考虑本国的法律、条例等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英国与欧盟的曲折发展历程二战结束后,为应对战后衰落并维持大国地位,英国于1948年提出了“三环外交”的构想,支持欧洲联合,但不愿直接参与,只想借助欧洲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欧洲联合模式上,英国与欧陆国家有着重大分歧。

英国反对把建设具有某些超国家性质的联邦欧洲作为欧洲联合的目标,主张建设一个基于独立主权国家联合基础之上的欧洲。

1951年4月,西欧6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一体化从此迈开步伐。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例子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例子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例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拥有在本国范围内制定经济政策和控制自身经济命运的权力。

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之一,确保国家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独立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例子。

1.货币政策:一个国家可以自主决定和控制本国货币的供给和汇率。

国家可以根据内部和外部经济状况来制定货币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

例如,中国通过调整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来调节国内外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

2.贸易政策:国家可以自主决定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

国家可以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机会。

例如,美国对一些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这表明了美国在贸易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决策自主权。

3.资本流动控制:国家可以采取措施控制资本的流动。

国家可以限制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资产的收购,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和利益。

举个例子,澳大利亚曾多次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本国房地产,以控制资本流动和维护本国经济主权。

4.总量调控:国家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国家可以决定是否采取刺激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或者采取紧缩措施控制通货膨胀。

例如,日本通过实施负利率政策和大规模的量化宽松措施,来刺激经济增长和应对通缩压力。

5.能源资源开发:国家可以制定能源政策来控制本国的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

国家可以决定是否开放本国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供外国企业开发,并制定相应的资源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

例如,沙特阿拉伯决定自主决定石油产量和出口方向,以维护自己在全球石油市场的地位。

6.国有企业控制:国家可以掌握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

国家可以决定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市场准入和退出等,以保障本国的经济安全和核心利益。

例如,中国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手段,对于一些战略性行业和重要领域具有较大的控制权。

7.税收政策:国家可以自主决定和规定本国的税收政策。

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求,调整税率和征税方式,以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和公共服务提供。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反向一致的协商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一票赞成,即可通过。

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立法301条款的核心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作用,就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对方开放其国内市场。

201条款的核心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包括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众多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第三世界的弱小民族,通过长期艰苦的斗争,才争得主权国家的地位,得来不易,当然倍加珍惜。

它们从事国际交往活动的基点和中心,都在于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主权。

因为,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民主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名义上是独立国家,但实际上处在半殖民地的地位,受到殖民主义列强的间接统治,境内的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也大多被外商垄断或控制。

他们虽具有形式上的政治独立,但其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都是严重残缺不全的。

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经济主权指的就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具体内容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以xxxx为例:
1956年9月19日。

埃及宣布收回苏伊士运河管辖权,这给英、法以沉重打击。

苏伊士运河地理位置重要,是欧洲,特别是英、法对外贸易的主要通道。

长久以来,运河的经营权掌握在运河公司手中,其中英法占有绝大多数股份,每年的收入超过1亿英镑。

埃及在运河公司中只占有5%的股份,通过革命上台的纳赛尔总统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把英法控制运河经营权看成是民族的耻辱。

早些时候众多外国领航员集体辞职,然而埃及使用本国职员接替了外国人留下的空缺,很快接管了运河航行业务。

当英国看到美国不打算介入运河事件时,就开始和以色列联系,承诺派兵支持以色列对埃及的军事行动。

由此导致了第二次中东战争的爆发。

1956年7月26日,埃及收回苏伊士运河的主权。

苏伊士运河是埃及境内著名的国际通航运河,扼亚、欧、非三大洲交通要冲,具有重要的军事和经济意义。

运河自1869年开通后,被英法垄断资本的苏伊土运河公司所控制。

1956年7月26日,埃及总统纳赛尔颁布关于国际苏伊士运河国有化的法令。

法令规定,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公司的全部财产移交埃及,管理公司的所有机构全部解散,运河航运将由埃及成立机构负责管理。

8月2日,美国、英国和法国经过紧急会谈后发表公报,主张运河国际化,反对埃及将其收归国有的决定。

8月16日,由三国倡议召开的22国国际会议在伦敦召开,埃及拒绝与会,会议未达成协议。

10月1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规定应在尊重埃及对运河拥有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谈判。

英法认识到难以通过外交手段压服埃及,加紧为军事行动作准备。

英法与以色列频繁接触,以色列出动军队大举进攻埃及西奈半岛。

30日,英法按照既定方针向埃以两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双方立即停火,并从运河两岸各自后撤10英里,让英、法军队暂时驻扎运河沿岸,否则将以武力进行干涉。

埃及予以拒绝。

31日,英、法飞机轰炸开罗、亚历山大、塞得等城市,并入侵埃及领土。

埃及军队从西奈撤入运河区,集中抗击英法军队,同时以沉船封锁运河,使英、法军舰无法通过。

11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有关各方立即停火,11月4日派出紧急部队监督停火。

苏联、美国均向英、法施加压力。

12月22日,英、法军队完全撤出埃及。

以色列军队也于
1957年3月8日全部撤出。

1957年1月1日,埃及宣布废除英埃《关于苏伊士运河基地的协定》。

1957年3月,苏伊士运河恢复通航。

埃及赢得收复运河主权斗争的胜利。

事实上,目前的国际社会随着国际组织功能的增强,世界整体化的推进,有利于形成共存意识、协调意识、和平意识和发展意识等全球意识,可以降低人类有限资源的损耗,提高其利用率。

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

但这并不等于说民族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我们不能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绝对地对立起来,国际组织和国家主权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国际组织要有效能,必然削弱其成员国———主权国家的权利,而主权国家要强调自身的权利就必然影响国际组织的效能。

主权国家的国际行为要受制于权威的国际组织,但国际组织的作用也受到国家的影响,毕竟国家是行为能力最强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

国家在国际体系中仍占主体地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组织的基础。

国家是组织管理社会生活最有效的工具,它的功能、权威至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

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实体,具有极好的生存本能,它们已经适应了形形色色的挑战,甚至包括全球化的挑战。

国家利益是一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石,国家利益是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基本动因,决定了主权的重要性。

追求、维护正当的国家利益就成为各国对外战略的基本目标之一。

从传统意义上讲,对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强化是一国追求并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最基本的前提。

只要存在着国际政治,就会有冲突和对抗,就会有国家利益,那么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最有效的形式和依托———国家主权便不会消失。

从另一种意义上看,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尊的象征,只要国家存在,那么体现国家本质特征的主权就不会消失。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之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交往的基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的核心,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原则从它产生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它经历了无数的风雨和坎坷,在现代条件下它依然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国际法最显著最具特色的原则。

在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原则仍将是国际法的一项最有效、最为根本的原则。

总之,当代世界的确面临众多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理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主权原则可能会对某个行为主体显得碍手碍脚,但主权原则强调的是
法律、秩序与程序,它所反对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某一个成员根据自己理解的公正对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最让人难以理解的一点就是,当它的提倡者们在国内政治问题上尚且没有放弃“政府是必不可少的恶”这一自由主义最基本的政治判断的时候,为什么反而在世界范围内试图为某种世界宪兵的存在进行论证呢?坚持主权原则也并不否认国际社会中尚且存在着大量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但它强调的是对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与通过国际合作解决问题的方向,因此是一种法治的方向。

实际上,主权的原则除了通过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共同维护与尊重之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力量来加以维持。

所以在经济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国家经济主权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