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国际私法是指解决跨国私法关系的一种领域。
在国际私法中,国家主权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权力,即国家能够自主制定法律、行使司法、管理国土、控制资源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等。
这种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和限制的,是国家独立和完整的表现。
二、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和国际私法问题应该由该国自己的法律管辖。
这意味着国家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首先需要考虑自己的主权利益,它是国际私法中的最高原则。
因此,国际私法事务应该由国家的本国法律进行解决,而不是由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来解决。
三、国家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各种国际私法关系,如合同、侵权、人身伤害等。
在国际私法中,国家主权原则对于国家的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司法裁决的执行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此外,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四、国家主权原则的局限性虽然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它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国家主权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国家主权原则必须遵守国际公序和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原则。
其次,国家主权原则也可能与国际私法的其他原则发生冲突,如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权衡和平衡,以达到平稳解决国际私法问题的目的。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权力,并保障了国际私法事务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国家主权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国际私法原则的限制和平衡。
什么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和决策权,对内具有最高权威,对外享有平等地位,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关系秩序的核心,它确保各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平等相待,并且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政策和行动。
通过尊重和保护国家主权,国际社会可以避免出现强权霸道和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其次,国家主权对国家的发展非常重要。
国家主权确保国家能够自主制定国内政策,以适应国内发展的需要。
这包括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等各个方面。
国家主权还为国家提供了权力和决策的基础,使其能够在国际舞台上维护自身利益,参与国际合作和交往。
第三,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将国家主权视为国家之间基本的法律原则,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权为国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与其他国家以平等和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保护,国家主权不仅得到了尊重,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第四,国家主权对国际秩序的维护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是国际秩序的基石,稳定和有序的国际秩序需要各个国家尊重和保护彼此的主权。
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将会破坏国际秩序,引发冲突和动荡。
因此,维护国家主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前提。
最后,国家主权对世界多样性和多极化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各个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和决策权,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利益制定政策,推动不同文明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世界能够实现多样性和多极化的发展,打破强权霸道和单一模式的垄断,促进了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的平衡与稳定。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国家的发展和权力自主,是国际法的基础,为国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维护了国际秩序的稳定与和平,促进了世界多样性和多极化的发展。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_杨泽伟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杨泽伟内容提要: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当今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世界新形势下,传统的国家主权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但日益增多的国际干涉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
我们既要维护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地排斥所有的国际干涉,重要的是国际干涉行动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关键词:国家主权 国际干涉 国际法 国际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两极对抗虽已消失,但地区性的冲突却有增无已,国际干涉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从柬埔寨到伊拉克,从索马里到波黑,从科索沃到东帝汶,国际干涉显著增强。
国际干涉的增多,既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同时还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不但是当今国际法理论研究中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大的课题,而且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干涉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面临新挑战(一)否定主权的论调甚嚣尘上从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轨迹看,否认国家主权的思潮肇始于20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公法学家狄骥率先对国家主权提出了责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逊、劳特派特再次否认国家主权。
冷战结束以来,由于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全球化理论的出现,国际干涉增多,否认和弱化国家主权又一次成为欧美理论界的重要趋向。
1992年托马斯·魏士和贾拉特·乔普拉提出,“主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1995年特里·戴贝尔进一步认为,“禁止干涉内政已成为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旧制度”。
〔1〕同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环境国际保护需求的上升,一些生态主义学者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也提出了弱·144· 〔1〕均见钱文荣:《联合国宪章和国家主权问题》,《世界政治与经济》1995年第8期。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在国际法中,包含着两个重点内容,分别为国家主权和国际干涉。
在以往传统的国家管理形式下,国家主权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同时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干涉中,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之间的矛盾中。
在新时期,国家发展既要充分的维护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要尊重相应的国际干涉。
基于此,在本文中,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进行研究。
标签:国际法国家主权国际干涉问题前言当前,国际干涉已经成为了全球的特点问题,伴随着国际上的国际干涉问题逐渐增加,其对国家主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如果正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是摆在国际法坛中的紧要问题。
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在维护国际局势,促进健康的国际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冲突1.国际干涉对他国主权造成侵害在国际平等法中明确的规定了世界上的国家不论其发展程度如何,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总数多少,都享有平等的国际法所授予的权利,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制度、主权等都平等。
而如今,在国际政务中出现很多国际干涉问题,干涉国针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主权独立造成侵害,也意味着干涉国的主权凌驾于主权国家,而这样的形式严重的破坏了主权国家的主权,也破坏了国际法中的国家平等原则[1]。
2.违背了国际关系中不得应用威胁与武力的国际法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明文规定了国家之间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是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
同时干涉国家不能破坏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也不能以任何同联合国总之不符的方式相互威胁。
该项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命令禁止侵略战争,也阻止了一切的武装战争。
但是如果国际干涉对于他国的领土主权产生影响时,会产生国际战争,严重的破坏国际法原则。
二、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契合很多国际干涉行为在国际法的范畴之内,导致目前很多国际干涉行为有着自发性、随意性等特点。
而为了保障国际法能够得到国际认可,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干涉法,该法律是国际干涉顺利进行的基础。
同时,为了使得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契合度提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需健全国际干涉决策机制国际干涉是否合理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其结论不同。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在21世纪,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愈加复杂,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一个显著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国内问题往往会演变成国际关注的焦点。
同时,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使得人权问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散,引发广泛关注。
这一背景下,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国家主权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所拥有的最高治理权和完全独立的政治权利。
主权是一国存在的根本特征,涉及到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所有法律、政策和事务。
在传统意义上,国家主权意味着不受外部势力干扰、拥有自主决策能力,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国家主权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特别是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
这种情况下,“主权”概念也在不断演变:一方面,各国强调自身的独立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人权作为一个普世价值观,也在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
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国际法框架人权是指所有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念被广泛接受并写入国际法框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人权观念开始进入国际法体系,并成为国际社会评判各国行为的一项重要标准。
国际社会通过多项条约和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应遵循的人权标准。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各国政府应承担的人权义务,同时也为受到侵害的个体提供了寻求保护和救济的法律依据。
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矛盾尽管人们普遍赞同维护人权的重要性,但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矛盾随时可能显现。
许多国家视自身主权为不受侵犯的准绳,对于外部对其内部治理问题进行指责或干涉,多持坚决反对态度。
例如,在某些政治体制中,政府往往将“稳定”视为重中之重,因此可能忽视或者压制异议声音,以维护自身统治。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权
未来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使得跨国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 供了新的契机。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紧张与调和
一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国际法也承认并尊重国 家主权,寻求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 权
汇报人: 2023-11-22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法主体 •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互动关系 • 案例分析与讨论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国际法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总称,是国际社会共同 遵守的行为准则。
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
02
在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维
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促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
03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实现国际
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共同推动全球和平与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个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如人权法、国际
刑事责任法等方面,个人也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战犯、国际犯
罪嫌疑人等可能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
03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领土主权
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
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整和不可侵犯的主权,其他国家未经许可不 得进入或占领其领土。
重要性
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际法也是国家间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 要依据。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及领⼟内的⼀切⼈、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国际法另有规定。
这是国家⾏使管辖权的⾸要依据,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管辖权类型。
(2)属⼈管辖权。
⼜称属⼈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具有管辖的权利,⽽⽆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
除⾃然⼈外,国家⾏使属⼈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利益⾏为的外国⼈进⾏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类利益的国际罪⾏的⼈,不论其国籍及⾏为发⽣地为何,各国都有管辖的权利。
⽬前,战争罪、侵略罪、反⼈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当⼀个以上的国家基于相同或不同的管辖基础⽽对同⼀个问题主张⾏使管辖权时,就会发⽣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全⾯统⼀的国际法规则。
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以下⽅法: (1)国内⽴法中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规则。
(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管辖权冲突,如确⽴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等。
(3)通过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
三、国家主权豁免 (1)含义。
是指国家的⾏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管辖权”这⼀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即⼀国国内法院⾮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切⾏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权力,它使得国家能够在自己的领土和国民内部自主行使权力,同时也确保国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首先,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每个独立的国家都拥有根据其自身利益自主决定其内政和对外关系的权力。
这个原则确保了国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同时也要求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这种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石。
其次,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还涉及到国家间的平等原则。
虽然国家在实力和影响力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意味着国家无论大小、贫富都应该被同样对待,并且有权利参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力对其他国家施加不平等对待或者强制行为。
而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家主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国家间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合作与相互依存增加,使得国家无法完全依仗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
例如,国家间的贸易协定和国际法规则限制了国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动的权力。
此外,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也迫使国家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
这种情况下,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受到了人权保护的挑战。
虽然国家主权保护了国家内部的自治权力,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国家主权使得国家有能力干涉国内事务,导致一些国家滥用国家主权对待自己国民。
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会对涉及无视人权的国家进行干涉,以保护人权和防止人道主义危机。
最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面临着全球治理中的挑战。
随着全球问题的增多,如全球贸易、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国家主权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
这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思考如何在保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这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和机制,以平衡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的需要。
总之,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问题。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主权是指拥有独立性的国家拥有或行使政治权力、法律权力的权威。
它是国家独立存在的基石,是一个国家有效的执行、实施、维护其绝对领土和领海边界,保障国家领土完整不受外来侵犯,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判例也绝对的受侵害和侵犯的保护。
国家主权不仅是一个国家存在于当代国际法体系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武装冲突和冷战的基础。
因此,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方面,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核心原则,对保护当前国际法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联合国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稳定,协助成员国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有助于保护国家的安全,有助于维护国家的自主,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稳定,有助于推动国家的繁荣发展。
国际法有助于推进国家主权的完整,有助于各国建立起和平友好的关系,有助于维护全球秩序。
另一方面,国家主权还是国际法下武装冲突和冷战的基础。
《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确规定,“联合国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稳定,协助成员国和平共处”。
这表明,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阻止和消除武装冲突,防止冷战。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在当今世界,国家主权与人权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独立权力和自治权利的特征,人权则是指个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国际法领域,如何协调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跨国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平衡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与人权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跨国公司、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跨国主体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受到了挑战。
一方面,一些弱势国家可能因为缺乏实力而无法保障本国公民的人权;另一方面,一些强大的发达国家可能会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如何在全球化时代坚持维护各国主权独立性的同时保障人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框架下的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在国际社会中,各种国际法律文书和公约规定了保护人权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例如《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联合国对成员国主权原则的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则详细规定了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此外,各种涉及人权和主权问题的领域性公约也纷纷出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框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各个国家之间在人权和主权问题上的差异与冲突,依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新挑战:网络空间下的人权与主权之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人们获取信息、进行交流、表达意见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并没有明确可操作性强制标准去规范其内容,因此会出现一定程度上干涉或侵犯其他主权或人权行为.结语在全球化时代,保护和促进人类共同利益与共同价值观将成为趋势。
因此,在协调处理各种复杂多变情况下,国际社会应当着眼于维护各国独立自主性,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和保障人类基本尊严及基本法治制度建设工作。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争议分析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争议分析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导致争议。
本文将分析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争议,并探讨其背后的历史、法律和政治因素。
一、历史背景与国际法的演变国家主权的概念起源于16世纪的西欧,与金权理论和条约理论有关。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每个国家都享有内部管理权和对外扩张的权利。
然而,国家主权的实践常常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
在殖民时代,欧洲国家积极扩张领土,通过霸权主义实施对其他国家的控制。
这导致了许多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和战争。
其中一些争议在国际法中得到解决,例如西班牙与葡萄牙在1494年签订的《托尔德西利亚斯条约》,规定了两国在新大陆上的势力范围。
二、领土争端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是国家主权争议的常见表现形式。
各国通常基于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对领土进行宣示和主张。
例如南海争端问题,涉及中国、菲律宾、越南等国家之间的领土争议。
国际社会对南海的海洋划界问题和资源争夺有密切关注。
在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国际法的角色变得至关重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文件,规定了各国之间的海洋权益和领土主张的解决机制。
根据该公约,争端方应通过和平磋商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原则和仲裁判决。
然而,国际法并不总能解决领土争端。
有时,历史、文化和政治因素使得争议变得复杂。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国际法的约束提出质疑,拒绝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
这样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可能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和政治协商来解决争端。
三、移民与国家主权移民问题也涉及到国家主权争议。
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许多国家面临着移民的挑战。
一些国家对移民的管控要求越来越严格,这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人权和国家主权之间平衡的辩论。
根据国际人权法,每个国家应确保其公民的权益和自由,同时保护国际移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常常被用来限制移民的权利。
一些国家可能实施严格的边境控制政策,拒绝接纳难民和移民。
国际社会对此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
论相对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般强行 规范的约束 ; 国际合作是各 国主权 协调 与让 渡的结
果 ; 际 争 端 的解 决途 径表 明 国 家 主 权 受 ( ) 国 准 司法 制 度 的 裁 判 ; 际私 法 的 产 生 与 发展 表 明 国 家 主 权 在 与适 用 外 国 国 法 律 的 较 量 中 显 示 出 它 相 对 性 的 一 面 。 此 为 相 对 国 家 主
延。
的 格 劳 秀斯 开 创 了近 代 国 际法 理 论 , 权 从 以君 主 个 人 为 主 中 心转 变 为 以 国 家 为 中心 , 国 内政 治 领 域 进 入 国 际法 律 从 领 域 , 而 使 主权 成 为 国 际 法 对 于 国 家 对 内对 外 权 利能 力 从 的综 合 评 价 , 直 接 表 明 国家 在 国际 法 上 的地 位 。其 后 的 并
[ 键 词 ] 际 法 ; 对 国家 主 权 ; 际 合 作 关 国 相 国 【 图 分 类 号 ] 9 中 m z 【 献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6 1 3o 2o )30 6.3 文 17 — 3 (o6 o .010 5 就 是 相 对 的 , 有 条 件 和 有 范 围 的 。 被 尊 为 国 际 法 之 父 是 】
则 也是 国际 法 的基 础 和前 提 , 他 国 际 法 原 则 均是 国家 主 权 原 则 的引 申 和 发 展 。 不 过 国家 主 权 在 不 同 的社 会 历 史 时 期 其 却 有 不 同 的体 现 , 别 是 绝 对 国 家 主 权 理 论 , 对 国家 主权 理 论 和 国 家 主 权 虚 无 理 论 。 通 过 实 践 证 明 和 理 论 分 析 , 们 分 相 我 认 为 相 对 国家 主权 理 论 符 合 国 家 根 本 利 益 , 利 于 国 际社 会 开展 合 作 , 符 合 国 际 法 理 论 和 国际 社 会 现 实 的最 佳 选 择 。 有 是
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关系
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关系作者:刘佳金铭钰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31期摘要: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二者的关系也始终是国际法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家主权的概念形成时间较短,而且从形成开始就遭到了否定以及限制。
当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程度日益加深,全球的共同利益也在不断增大,要想更好的解决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与重大问题,就必须要强化国际合作,并对国际法进行有效落实。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似乎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障碍,于是我们需要深层次的把握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关系,以便在复杂的思想当中树立正确主权观,正确辨析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法;关系如何看待国家主权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是世界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和热点话题。
国际法学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以及否定了国家主权的概念,这也让国家主权概念的充实和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当前国际间沟通合作程度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人类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很多的大事件,因而要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过程当中就又重新涉及到了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关系的问题。
所以要正确对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树立正确的认知理念,以便形成科学正确的主权观。
一、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一般关系分析(一)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这是对二者一般关系的一个重要论述。
第一,主权国家的产生推动了国际法的产生,前者是后者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如果从国际法历史层面进行分析的话,主权国家产生是国际法形成的前提条件。
在没有主权国家诞生的历史时期,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只是一些零散且没有构成体系的规则。
第二,创制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从国际法律法规的诞生方面上分析,其创制和主权国家的行为与意志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国际法的制定体现出的是国家自愿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并进行国家主权的自我限制。
可以说,如果没有得到主权国家的同意,那么国际法也将不复存在。
第三,国际法的实施主体是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重要原则就是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其他国家的行为负责、保护自己国内外的人民和环境、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等。
一、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应遵守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之间的责任应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2. 不干涉原则: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家应避免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威胁来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
3. 国际义务原则:国家应履行其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国家签署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有责任遵守并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具体表现1. 对他国行为的责任:国家应对其领土内的行为负责。
如果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导致其他国家的损失或者伤害,该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2. 保护国内外人民和环境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国内外的人民和环境。
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保护环境不受伤害。
3. 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责任:国家应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
国家不得进行酷刑、迫害或者歧视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4. 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责任:国家在战争和冲突中应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权益,尊重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禁止行为。
5. 遵守国际环境法的责任:国家应遵守国际环境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责任的实施机制1. 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国家间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这些机构可以裁决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2. 国际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来确保国家遵守国际法。
例如,联合国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下设有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院等机构。
3. 国际合作和合意解决争端: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解决争端,避免采取武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解决方式。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许多原则和规定。
其中,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之一,它确保每个国家都有权利自主决定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然而,领土争端是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之一,因为它涉及到各国对领土的主权认可和争夺。
领土争端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家主权原则鼓励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是通过武力。
这是为了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间的领土争端往往涉及到各种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和平谈判解决。
对于国家主权原则而言,国家对自身领土的主权认可是非常重要的。
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利主张对于领土的主权,并且其他国家应该尊重和承认这种主权。
然而,在领土争端中,不同国家之间对于领土的主权认可存在差异,导致争端的产生。
国际法对于领土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
首先,国际法鼓励国家通过和平谈判和解决争端。
这意味着各个相关国家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端,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
此外,国际法也提供了一些仲裁和调解的机制,例如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等,可以帮助各国解决争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领土争端的解决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许多领土争端涉及到复杂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因素,难以通过简单的谈判达成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可能拒绝接受国际法庭或联合国等组织的裁决,使得争端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国际社会应该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应该插手和干涉,而应该尊重和支持相关国家的主权主张。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该鼓励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国际社会也需要认识到,领土争端的解决并不仅仅依靠国家主权原则,还需要考虑到历史、文化和民意等因素。
在解决争端时,需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找到一种对于所有相关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意味着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各方的合理诉求和利益。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从概念上分析,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
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
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
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当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
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笔者试在本文中概括和分析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1、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
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
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浅论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
兰堑
:!旦 : 旦 ! !
浅论 国际法 中的 国家主权
◎ 王 美 丽
( 州市 广播 电视大 学 ,江 苏 徐 州 2 1 0 徐 2 6) 0 摘 要 :传 统 的 国家 主权 理 论 诞生 伊 始便 显 示 出其 历 史进 步 性 ,它使 主 权 国家 成 为一 种世 界 性 的现 象 ,但 其 “ 绝对 性 ”的 内核 却使 它 与 时代 的 发展 格 格不 入 。 随着 主 权可 分 的论 战 ,全 球 化 的影 响 ,国际 组织 的 发展 ,国 家主 权 受到 了越 来越 多 的挑 战 。但 这 并 不意 味 着对 国家 主权 的 否定 ,它始 终 是 国际 法 的基 本 原则 。 为此 ,我 们应 该确 立 新 的 国 家 主权 理 论 :国家 主权 是 神圣 不 可侵 犯 的 ,但又 是相 对 的 ,不 能将 其推 至极 端 ,它应 当受 到适 当限 制。 关 键 词 : 国家主 权 全球 化 挑 战 国家 主权 理念 文 章 编 号 : l 7 -0 9 2 1 0 —1 一O 3 9 2( 0 6 O) 3 8 1 1 中图 分类 号 :D 9 9 文 献标 识 码 :A 国家 主权 是 国际 法最 重 要 的基 本原 则 ,国际 法 的其 他原 则 的 范 围之 内 ,有 限 国 家豁 免主 义 产生 了。 国 家的 主权 行 为应 享 规 则 是 国家主 权 原则 的 引 申和 发展 。它 是我 们 处理 好 国 家之 间 受 豁 免 ,非 主权 行 为则 不 应 享受 豁免 。但是 不 管 怎样 ,有 一 点 但 以及 国家 与 国际 社会 之 间 关系 的基 础 ,只有 坚 持 国 家主权 才 能 必 须 明确 :有 限豁 免 虽 然是 对传 统 意义 上 的绝 对豁 免 的 限制, 他 并不 是否 定 主权 , 出发点 只 是 为了 更好 的保 护 弱者 的利 益 和 其 维 护 国 际 关 系 和 国际 秩 序 。正 如 法 国 的 巴德 望 指 出 的 那 样 : “ 际司 法判 例 证 明主 权是 国际 法律 秩 序的 基 础 ;现 行 国际 法 私 人的 利益 。 国 律秩 序 的 出发点 在于 国家主 权原 则 。 ”
从宪法和国际法角度看国家主权
从宪法和国际法角度对国家主权的本质属性予以分析国家主权,即国家的主要权利,主权之于国家,好比生命之于个人。
如果没有主权和独立,国家就没有与别国交往的能力,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博丹说,“如果说把国家比喻成一条船,主权则是船的龙骨,如果把支撑船体的首尾和甲板的龙骨抽去,船就不成样子了。
同样,国家没有主权则不成国家。
”国家主权是相对于其在国际社会而言的。
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
从宪法角度分析,一国的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宗旨及根本方针路线,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不可干涉性,国内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冲突。
国家主权从宪法角度定义为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我国,关于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一,人民主权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由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二,领土主权完整与统一原则;三,强调主权独立、主权平等原则;四,反对霸权主义和干涉主义。
、卢梭指出,“建立在基于人民自由意志并赖以维持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它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这种合理国家的主权,其性质、范围、行使和权限有一定的规定性。
首先,主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由人民握有主权的国家是以“公意”为灵魂的;其次,主权的范围则仅限于立法权的行使。
洛克说,“当共同体把权力交给立法机关时,便是神圣不可变更的。
国王和政府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立法权的地位”。
再次,主权执掌于人民;最后,主权的权限问题,在主权国家里,人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主权的参与者,又是服从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下的臣民——治者和被治者相对性。
鉴于此,我们必须认清两方面问题。
其一,主权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运用,在政治社会中具有绝对最高权力的性质,并凌驾于由社会的每个成员所构成的全体之上。
其二,虽说主权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给自己带来的财富和自由。
公共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及外交关系
公共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及外交关系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公共国际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外交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共国际法,也称为国际法,是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则,涉及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不仅规范了国家的行为,还为国际社会建立了法治秩序,使各国能够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展开合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共国际法与国家主权以及外交关系之间的关系。
首先,公共国际法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享有独立决定自身内外事务的权力。
然而,在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制定和遵守一套共同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和平与稳定。
公共国际法为国家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以确保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
虽然公共国际法有时会限制国家在一些领域的自主权,但这是为了保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通过遵守公共国际法,国家能够在维护自身主权的同时获得其他国家的尊重和支持。
其次,公共国际法在促进国家间外交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外交是各国通过谈判、交流和合作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公共国际法为这些外交活动提供了框架和规则,并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机制。
例如,国际法院是一个可以解决争端的重要机构,它可以根据公共国际法来裁决案件。
此外,公共国际法还规定了外交特权和免责的原则,确保外交人员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由行动而不受任何干扰。
这些规定使外交活动更加顺利和有效,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和发展。
然而,尽管公共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和促进外交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也面临挑战和争议。
一个主要的争议是公共国际法的适用性和效力。
由于国际法并没有一个全面的执法机构,很多时候,国家可以选择是否遵守国际法,或是解释国际法以符合自身利益。
这在一些争端和冲突中可能导致国际法的不公正或不完全适用。
此外,由于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和利益的差异,理解和解释公共国际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使得国家在外交活动中更加注意维护自身利益,并在朝着国际法规定的目标和原则之间进行取舍。
浅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
浅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摘要】国际上许多学者都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绝对的。
本文从国际法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国家主权,指出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最后得出主权在受限下是最高的结论。
【关键词】主权;相对性;受限主权,在国际法上有时也被称为“国家主权”,是指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基本属性,它表明一个独立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
可以说,主权是当今国家和国际体系生存、发展和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事实上,如何看待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巨大差异。
学术界也长期存在着有关国家主权的争论,英国国际法学者斯塔克认为:“主权”是个不能表达确切法律含义的术语;德国的国际法上著名学者魏智通主张:国家主权首先就是体现在国家只受国际法的调整,这即国际法的直接效力。
但除这之外,国家主权还表现为尊重世界其他国家的主权独立。
美国学者凯尔森则这样认为:国家主权在原来的意义上表示“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只是一个法律秩序的专有特质而已。
《牛津英语词典》把广义的“主权”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成效或效能方面的至高或最高权力;第二,权力、统治或等级方面的至高;第三,最高统治者或君主的地位、等级或权力;第四,在社会内而非君主政府下的最高控制权——绝对的和独立的权威。
《美国政治学词典》所下的定义是:主权是“一个国家拥有的,在其国内实施的并且不受外部干预的最高权力”。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梁西认为:“国家主权,在国际上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具体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是世界上每一个独立国家所固有的,并不是外界赋予的。
梁教授进一步指出,国家主权有两个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性,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一切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性,即每个国家在国际上是平等的和自主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
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
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
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
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
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
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1、国家主权的概念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
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
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
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
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
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3、主权国家拥有的权利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
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
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
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前三点是勿容质疑的,在国际实践中受到了认可与验证。
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管辖权虽然被各国承认,但某些强国在处理与其它国家关系时往往忽视,甚至恶意践踏它国的管辖权,对本属于别国国内事务的方面进行肆意的指责与攻击。
国际法承认国家的主权管辖事项,承认国家对本国国家领土内一切事项的管辖权,即承认国家对于有关的人、物及事项,根据本国的法律或政策并由本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这包括各国在制宪、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不能仅仅理解为司法审判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也可以称为国家的“治权”。
从整体上说,国家主权与“治权”不可分割。
另外,国际法也承认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主权行为及财产有权不受外国的管辖,同时也有义务免除对其他国家的主权行为及财产的管辖。
”但是,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人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管辖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
二、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如上所述,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1、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
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它,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它的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方面。
全球化主要是经济的全球化。
在这样的时代里,各国资金、技术、人员的交流日益密切,为促进经济发展,各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逐渐放宽。
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相互影响的程度加深,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控制能力减弱。
由此而来的是国家界限日益模糊,国家主权概念在经济领域已被淡化。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
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 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
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
当一个国家处于内乱或武装冲突时,并在该国境内少数民族或几个民族纷纷要求独立的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审查成员国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国家消亡并作出承认新国家的正式决定,这在冷战之前实属罕见。
以泰国为例,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
再如韩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
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给法制带来冲击,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
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
2、各种国际组织与非国家组织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国际组织存在的历史虽然并不悠久,但其对国家主权的制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当代主权国家遇到了许多跨越国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军事问题,非一国所能解决,因而,为了共同的目的,某些国家就根据不同的要求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
为了使问题得以解决,人们赋予某一组织一定的权力,这些组织所获得的这种权力正是各国权利让与的结果。
因此,国际组织的建立向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它的建立深刻影响了国家主权。
一个主权国家一旦加盟于国际机构,在自由行使和享有权利时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约。
虽然各个国际组织对国家的制约作用有大有小,但这种制约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另外,在当代世界,还有一些非国家的组织和集团,它们正越来越多地卷入国际政治及社会事务之中,对国家起着某种影响和作用。
非国家组织与集团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各国内部的分裂势力,欲夺取政权的党派以及恐怖主义组织。
它们对民族国家管理领土、人民的权力或控制国内外政治事务的权力提出了挑战;第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已成为一种跨越政治国界的经济王国,因而其全球战略有不受任何民族国家局限之势。
第三、非政府组织,如宗教团体、职业组织、体育机构、工会团体和政党联盟等等。
这些组织有时候会给主权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对外交往产生奇异而重大的影响。
3、国际干涉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对违反国际法规范和反对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而实施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各类强制行动的总和。
国际干涉的目标是以国际社会的名义,管理和控制那些违背国际法规范和意愿的行为。
近年来,国际干涉成为了国际社会中引人注目的现象。
仅以联合国为例,其对地区冲突和国内战争的干涉次数由80年代平均每年不足5起猛增到90年代每年17起.国际干涉是国际实践的产物,但在其又与国际法的部分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如上述的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等。
国际干涉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表明,国家主权在发生国际干涉的情况下已被部分挤压甚至践踏。
三、正确认识国家主权由上述可知,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但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实践的条件下,国家主权及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受到挑战。
在此情况下,需要正确认识国家主权。
1、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反对主权过时论在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包括领土、居民、政府和主权缺一即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而非君主、议会或人民。
它们不能构成国际法主体。
国家缺了主权就不能叫国家,主权离开了国家就没有附着物。
主权代表着国家,国家依靠主权而存在。
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有国家就有主权,有主权才会有国家。
主权不会过时。
反对主权过时论。
主权过时论的理论渊源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法国公法学家狄骥所倡导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
该学说否定国家主权和国家人格,认为国家并无任何权力,国家不过是一群人,社会只是由于连带关系而存在。
[这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外侵略扩张、强占殖民地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战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一批新兴民族国家相继独立,国际实践无情地讽刺和否定了主权过时论,主权过时论也受到了冷落。
然而,以冷战结束为标志,主权过时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在新的动力推动下表现出新的形式。
这里所说的“新动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在客观上为主权过时论的陈渣泛起提供了机会;二是西方在冷战中的胜利进一步刺激了某些国家的霸权心理。
这里所说的“新形式”是指冷战结束以来主权过时论被西方广泛应用于人权领域,近年来甚嚣尘上的“人权高于主权”,“新干涉主义”等实际上是主权过时论在新形势下的变种。
不过,无论出现怎样的变化,主权过时论的实质始终未变,即其根本是抛弃主权观念,为西方国家的自身利益服务。
2、国家主权是有限的,反对绝对主权论国家主权必须维护,但作为国际社会的实体,国家在维护自身主权的同时,也不得将其无限扩大化,不得以此为借口,侵犯别国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