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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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国际私法是指解决跨国私法关系的一种领域。

在国际私法中,国家主权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权力,即国家能够自主制定法律、行使司法、管理国土、控制资源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等。

这种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和限制的,是国家独立和完整的表现。

二、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和国际私法问题应该由该国自己的法律管辖。

这意味着国家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首先需要考虑自己的主权利益,它是国际私法中的最高原则。

因此,国际私法事务应该由国家的本国法律进行解决,而不是由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来解决。

三、国家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各种国际私法关系,如合同、侵权、人身伤害等。

在国际私法中,国家主权原则对于国家的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司法裁决的执行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此外,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四、国家主权原则的局限性虽然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它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国家主权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国家主权原则必须遵守国际公序和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原则。

其次,国家主权原则也可能与国际私法的其他原则发生冲突,如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权衡和平衡,以达到平稳解决国际私法问题的目的。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权力,并保障了国际私法事务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国家主权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国际私法原则的限制和平衡。

什么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和决策权,对内具有最高权威,对外享有平等地位,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关系秩序的核心,它确保各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平等相待,并且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政策和行动。

通过尊重和保护国家主权,国际社会可以避免出现强权霸道和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其次,国家主权对国家的发展非常重要。

国家主权确保国家能够自主制定国内政策,以适应国内发展的需要。

这包括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等各个方面。

国家主权还为国家提供了权力和决策的基础,使其能够在国际舞台上维护自身利益,参与国际合作和交往。

第三,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将国家主权视为国家之间基本的法律原则,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权为国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与其他国家以平等和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保护,国家主权不仅得到了尊重,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第四,国家主权对国际秩序的维护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是国际秩序的基石,稳定和有序的国际秩序需要各个国家尊重和保护彼此的主权。

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将会破坏国际秩序,引发冲突和动荡。

因此,维护国家主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前提。

最后,国家主权对世界多样性和多极化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各个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和决策权,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利益制定政策,推动不同文明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世界能够实现多样性和多极化的发展,打破强权霸道和单一模式的垄断,促进了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的平衡与稳定。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国家的发展和权力自主,是国际法的基础,为国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维护了国际秩序的稳定与和平,促进了世界多样性和多极化的发展。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_杨泽伟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_杨泽伟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杨泽伟内容提要: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当今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世界新形势下,传统的国家主权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但日益增多的国际干涉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

我们既要维护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地排斥所有的国际干涉,重要的是国际干涉行动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关键词:国家主权 国际干涉 国际法 国际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两极对抗虽已消失,但地区性的冲突却有增无已,国际干涉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从柬埔寨到伊拉克,从索马里到波黑,从科索沃到东帝汶,国际干涉显著增强。

国际干涉的增多,既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同时还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不但是当今国际法理论研究中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大的课题,而且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干涉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面临新挑战(一)否定主权的论调甚嚣尘上从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轨迹看,否认国家主权的思潮肇始于20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公法学家狄骥率先对国家主权提出了责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逊、劳特派特再次否认国家主权。

冷战结束以来,由于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全球化理论的出现,国际干涉增多,否认和弱化国家主权又一次成为欧美理论界的重要趋向。

1992年托马斯·魏士和贾拉特·乔普拉提出,“主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1995年特里·戴贝尔进一步认为,“禁止干涉内政已成为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旧制度”。

〔1〕同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环境国际保护需求的上升,一些生态主义学者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也提出了弱·144· 〔1〕均见钱文荣:《联合国宪章和国家主权问题》,《世界政治与经济》1995年第8期。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在国际法中,包含着两个重点内容,分别为国家主权和国际干涉。

在以往传统的国家管理形式下,国家主权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同时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干涉中,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之间的矛盾中。

在新时期,国家发展既要充分的维护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要尊重相应的国际干涉。

基于此,在本文中,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进行研究。

标签:国际法国家主权国际干涉问题前言当前,国际干涉已经成为了全球的特点问题,伴随着国际上的国际干涉问题逐渐增加,其对国家主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如果正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是摆在国际法坛中的紧要问题。

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在维护国际局势,促进健康的国际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冲突1.国际干涉对他国主权造成侵害在国际平等法中明确的规定了世界上的国家不论其发展程度如何,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总数多少,都享有平等的国际法所授予的权利,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制度、主权等都平等。

而如今,在国际政务中出现很多国际干涉问题,干涉国针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主权独立造成侵害,也意味着干涉国的主权凌驾于主权国家,而这样的形式严重的破坏了主权国家的主权,也破坏了国际法中的国家平等原则[1]。

2.违背了国际关系中不得应用威胁与武力的国际法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明文规定了国家之间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是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

同时干涉国家不能破坏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也不能以任何同联合国总之不符的方式相互威胁。

该项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命令禁止侵略战争,也阻止了一切的武装战争。

但是如果国际干涉对于他国的领土主权产生影响时,会产生国际战争,严重的破坏国际法原则。

二、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契合很多国际干涉行为在国际法的范畴之内,导致目前很多国际干涉行为有着自发性、随意性等特点。

而为了保障国际法能够得到国际认可,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干涉法,该法律是国际干涉顺利进行的基础。

同时,为了使得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契合度提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需健全国际干涉决策机制国际干涉是否合理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其结论不同。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在21世纪,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愈加复杂,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一个显著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国内问题往往会演变成国际关注的焦点。

同时,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使得人权问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散,引发广泛关注。

这一背景下,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国家主权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所拥有的最高治理权和完全独立的政治权利。

主权是一国存在的根本特征,涉及到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所有法律、政策和事务。

在传统意义上,国家主权意味着不受外部势力干扰、拥有自主决策能力,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国家主权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特别是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

这种情况下,“主权”概念也在不断演变:一方面,各国强调自身的独立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人权作为一个普世价值观,也在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

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国际法框架人权是指所有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念被广泛接受并写入国际法框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人权观念开始进入国际法体系,并成为国际社会评判各国行为的一项重要标准。

国际社会通过多项条约和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应遵循的人权标准。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各国政府应承担的人权义务,同时也为受到侵害的个体提供了寻求保护和救济的法律依据。

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矛盾尽管人们普遍赞同维护人权的重要性,但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矛盾随时可能显现。

许多国家视自身主权为不受侵犯的准绳,对于外部对其内部治理问题进行指责或干涉,多持坚决反对态度。

例如,在某些政治体制中,政府往往将“稳定”视为重中之重,因此可能忽视或者压制异议声音,以维护自身统治。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权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权

未来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使得跨国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 供了新的契机。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紧张与调和
一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国际法也承认并尊重国 家主权,寻求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主 权
汇报人: 2023-11-22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法主体 •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互动关系 • 案例分析与讨论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国际法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总称,是国际社会共同 遵守的行为准则。
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
02
在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国家主权,维
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促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
03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实现国际
法与国家主权的和谐共生,共同推动全球和平与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个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如人权法、国际
刑事责任法等方面,个人也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战犯、国际犯
罪嫌疑人等可能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
03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领土主权
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
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整和不可侵犯的主权,其他国家未经许可不 得进入或占领其领土。
重要性
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际法也是国家间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 要依据。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及领⼟内的⼀切⼈、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国际法另有规定。

这是国家⾏使管辖权的⾸要依据,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管辖权类型。

(2)属⼈管辖权。

⼜称属⼈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具有管辖的权利,⽽⽆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

除⾃然⼈外,国家⾏使属⼈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利益⾏为的外国⼈进⾏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类利益的国际罪⾏的⼈,不论其国籍及⾏为发⽣地为何,各国都有管辖的权利。

⽬前,战争罪、侵略罪、反⼈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当⼀个以上的国家基于相同或不同的管辖基础⽽对同⼀个问题主张⾏使管辖权时,就会发⽣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全⾯统⼀的国际法规则。

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以下⽅法: (1)国内⽴法中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规则。

(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管辖权冲突,如确⽴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等。

(3)通过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

三、国家主权豁免 (1)含义。

是指国家的⾏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管辖权”这⼀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即⼀国国内法院⾮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切⾏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权力,它使得国家能够在自己的领土和国民内部自主行使权力,同时也确保国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首先,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每个独立的国家都拥有根据其自身利益自主决定其内政和对外关系的权力。

这个原则确保了国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同时也要求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这种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石。

其次,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还涉及到国家间的平等原则。

虽然国家在实力和影响力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意味着国家无论大小、贫富都应该被同样对待,并且有权利参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力对其他国家施加不平等对待或者强制行为。

而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家主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国家间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合作与相互依存增加,使得国家无法完全依仗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

例如,国家间的贸易协定和国际法规则限制了国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动的权力。

此外,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也迫使国家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

这种情况下,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受到了人权保护的挑战。

虽然国家主权保护了国家内部的自治权力,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国家主权使得国家有能力干涉国内事务,导致一些国家滥用国家主权对待自己国民。

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会对涉及无视人权的国家进行干涉,以保护人权和防止人道主义危机。

最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面临着全球治理中的挑战。

随着全球问题的增多,如全球贸易、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国家主权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

这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思考如何在保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这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和机制,以平衡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的需要。

总之,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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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

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

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

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

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

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

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1、国家主权的概念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

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

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

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

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

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3、主权国家拥有的权利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

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

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

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前三点是勿容质疑的,在国际实践中受到了认可与验证。

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管辖权虽然被各国承认,但某些强国在处理与其它国家关系时往往忽视,甚至恶意践踏它国的管辖权,对本属于别国国内事务的方面进行肆意的指责与攻击。

国际法承认国家的主权管辖事项,承认国家对本国国家领土内一切事项的管辖权,即承认国家对于有关的人、物及事项,根据本国的法律或政策并由本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这包括各国在制宪、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不能仅仅理解为司法审判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也可以称为国家的“治权”。

从整体上说,国家主权与“治权”不可分割。

另外,国际法也承认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主权行为及财产有权不受外国的管辖,同时也有义务免除对其他国家的主权行为及财产的管辖。

”但是,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人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管辖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

二、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如上所述,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1、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

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它,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它的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方面。

全球化主要是经济的全球化。

在这样的时代里,各国资金、技术、人员的交流日益密切,为促进经济发展,各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逐渐放宽。

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相互影响的程度加深,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控制能力减弱。

由此而来的是国家界限日益模糊,国家主权概念在经济领域已被淡化。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

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 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

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

当一个国家处于内乱或武装冲突时,并在该国境内少数民族或几个民族纷纷要求独立的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审查成员国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国家消亡并作出承认新国家的正式决定,这在冷战之前实属罕见。

以泰国为例,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

再如韩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

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给法制带来冲击,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

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

2、各种国际组织与非国家组织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国际组织存在的历史虽然并不悠久,但其对国家主权的制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当代主权国家遇到了许多跨越国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军事问题,非一国所能解决,因而,为了共同的目的,某些国家就根据不同的要求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

为了使问题得以解决,人们赋予某一组织一定的权力,这些组织所获得的这种权力正是各国权利让与的结果。

因此,国际组织的建立向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它的建立深刻影响了国家主权。

一个主权国家一旦加盟于国际机构,在自由行使和享有权利时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约。

虽然各个国际组织对国家的制约作用有大有小,但这种制约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另外,在当代世界,还有一些非国家的组织和集团,它们正越来越多地卷入国际政治及社会事务之中,对国家起着某种影响和作用。

非国家组织与集团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各国内部的分裂势力,欲夺取政权的党派以及恐怖主义组织。

它们对民族国家管理领土、人民的权力或控制国内外政治事务的权力提出了挑战;第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已成为一种跨越政治国界的经济王国,因而其全球战略有不受任何民族国家局限之势。

第三、非政府组织,如宗教团体、职业组织、体育机构、工会团体和政党联盟等等。

这些组织有时候会给主权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对外交往产生奇异而重大的影响。

3、国际干涉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对违反国际法规范和反对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而实施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各类强制行动的总和。

国际干涉的目标是以国际社会的名义,管理和控制那些违背国际法规范和意愿的行为。

近年来,国际干涉成为了国际社会中引人注目的现象。

仅以联合国为例,其对地区冲突和国内战争的干涉次数由80年代平均每年不足5起猛增到90年代每年17起.国际干涉是国际实践的产物,但在其又与国际法的部分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如上述的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等。

国际干涉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表明,国家主权在发生国际干涉的情况下已被部分挤压甚至践踏。

三、正确认识国家主权由上述可知,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但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实践的条件下,国家主权及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受到挑战。

在此情况下,需要正确认识国家主权。

1、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反对主权过时论在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包括领土、居民、政府和主权缺一即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而非君主、议会或人民。

它们不能构成国际法主体。

国家缺了主权就不能叫国家,主权离开了国家就没有附着物。

主权代表着国家,国家依靠主权而存在。

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有国家就有主权,有主权才会有国家。

主权不会过时。

反对主权过时论。

主权过时论的理论渊源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法国公法学家狄骥所倡导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

该学说否定国家主权和国家人格,认为国家并无任何权力,国家不过是一群人,社会只是由于连带关系而存在。

[这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外侵略扩张、强占殖民地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战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一批新兴民族国家相继独立,国际实践无情地讽刺和否定了主权过时论,主权过时论也受到了冷落。

然而,以冷战结束为标志,主权过时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在新的动力推动下表现出新的形式。

这里所说的“新动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在客观上为主权过时论的陈渣泛起提供了机会;二是西方在冷战中的胜利进一步刺激了某些国家的霸权心理。

这里所说的“新形式”是指冷战结束以来主权过时论被西方广泛应用于人权领域,近年来甚嚣尘上的“人权高于主权”,“新干涉主义”等实际上是主权过时论在新形势下的变种。

不过,无论出现怎样的变化,主权过时论的实质始终未变,即其根本是抛弃主权观念,为西方国家的自身利益服务。

2、国家主权是有限的,反对绝对主权论国家主权必须维护,但作为国际社会的实体,国家在维护自身主权的同时,也不得将其无限扩大化,不得以此为借口,侵犯别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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