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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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总第118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杨泽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如何正确认识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之间既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彼此

制约的关系。在未来的国家实践中,我们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又要客观、慎重地对待

民族自决原则。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影响

Abstract:how to accurately recog nize t 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an impor tant task of contempor ar y interna-

tional law.T he nat 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s related w ith state sovereignty and conditions each

ot her.In the future state pract ice,not only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 ver eignty should be maintained

but also t he natur al self-deter mination should be handled objectively and discreetly.

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state sovereignty;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influence

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307(2002)03-0039-(13)

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民族自决0(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与/国家主权0(State Sovereig nty)在现代国际法中占有重要地位。112(P127)然而,在当代国际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它同以前相比是否已有所变化?尤其是在冷战结束后民族分立主义势力高涨的情势下,如何正确认识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民族自决的由来及其内涵

/民族自决权0(又称民族自决原则)一词源于德语/Selbstbestim mungsrecht0,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122(P702)其实,民族自决权历史悠久,其最初的萌芽可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普遍流行的民族主义思想。然而,民族自决的概念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正式提出来的,132(P679)它主要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的

收稿日期:2001-12-22

作者简介:杨泽伟(1968)),男,湖南新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

需要。诚如列宁所说:/建立最能满足现代资本主义这些要求的民族国家,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共同趋向(意向)。0142(P379)民族自决观念与19世纪的民族国家理念结合在一起,对现代国际社会的主体)))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民族自决成了世界政治的口号。

1914年,列宁发表了5论民族自决权6一文,首次对民族自决权作了全面的论述。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0/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0/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0152(P509.512.566)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民族自决,是指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奴役下的人民有摆脱外国统治和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这是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含义。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著名的十四点纲领中,要求/按照明白可以的民族界限确定奥地利)))意大利的国境,重建波兰作为独立的国家时,将波兰种族所居之地均归入其版图。0162(P235)这种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为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后,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一定的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两国首脑达成的5大西洋宪章6确认:/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领土变更,两国不愿其实现。0 /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各民族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剥夺者,两国俱欲设法予以恢复。05大西洋宪章6中的自决概念,只是针对欧洲国家以及纳粹统治下的其他民族恢复其主权和自治政府,不适用于殖民地。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民族自决的范围是与会国讨论和争执的问题之一。5联合国宪章6第1条第2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0。5联合国宪章6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从而使民族自决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随着战后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联合国的会员国大量增加,民族自决原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都提到了民族自决原则,从而使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发展。这些文件主要有:1952年5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6、1960年5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独立的宣言6、1970年5国际法原则宣言6、1974年5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6等。从上述民族自决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已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接受。

我们从民族自决原则的由来和历史演进中,可以总结、归纳出民族自决的涵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所有国家均承担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破坏或剥夺此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有关行为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从广义上说,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已经获得民族独立并已建立民族国家的人民或民族。这些国家的人民或民族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具有选择自己喜欢的政治、社会制度的权利,以及独立发展自己的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其他国家均有义务予以尊重,而不得进行干涉。172(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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