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
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
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
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何谓“民族自决权”,不同的文化意识背景,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依照大英帝国百科全书的定义,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
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
同时,它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原则,意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
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
”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
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
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
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离,认为民族不分离就是没有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入手,论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新时期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立场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66-01一、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以及遭到灭种的民族,享有决定其命运和地位,包括自由决定组建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权利;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而言,其所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可称为民族自治,即各民族有权独立处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论文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权原则之间竞争的前景摘要: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获得了主权和独立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矛盾并不意味着两者简单的竞争,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因此,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本文以南斯拉夫解体为例,剖析其解体的原因以及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以揭示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及未来前景。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矛盾,南斯拉夫引言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民族自决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但是,冷战结束后,世界殖民体系已土崩瓦解,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国家。
然而,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一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它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这两方面是关联而不可分的。
国家主权包括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两方面。
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反映,它具有相对性和变化性。
尽管西方学者与媒体大肆炒作“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和“全球市民社会”的概念,并不时出现“主权终结或主权消亡”之类的“高论”,但是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这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二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指的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在21世纪,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愈加复杂,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一个显著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国内问题往往会演变成国际关注的焦点。
同时,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使得人权问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散,引发广泛关注。
这一背景下,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国家主权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所拥有的最高治理权和完全独立的政治权利。
主权是一国存在的根本特征,涉及到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所有法律、政策和事务。
在传统意义上,国家主权意味着不受外部势力干扰、拥有自主决策能力,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国家主权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特别是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
这种情况下,“主权”概念也在不断演变:一方面,各国强调自身的独立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人权作为一个普世价值观,也在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
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国际法框架人权是指所有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念被广泛接受并写入国际法框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人权观念开始进入国际法体系,并成为国际社会评判各国行为的一项重要标准。
国际社会通过多项条约和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应遵循的人权标准。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各国政府应承担的人权义务,同时也为受到侵害的个体提供了寻求保护和救济的法律依据。
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矛盾尽管人们普遍赞同维护人权的重要性,但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矛盾随时可能显现。
许多国家视自身主权为不受侵犯的准绳,对于外部对其内部治理问题进行指责或干涉,多持坚决反对态度。
例如,在某些政治体制中,政府往往将“稳定”视为重中之重,因此可能忽视或者压制异议声音,以维护自身统治。
民族自决主义:理论、实践与争议
• 南斯拉夫的民族分裂和战争
• 波罗的海国家的独立运动
非洲民族自决运动的历史与实践
非洲民族自决运动的背景
• 受到殖民统治和种族歧视的影响
• 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
非洲民族自决运动的发展历程
• 二战后,非洲民族解放运动逐渐兴起
• 冷战时期,非洲民族自决运动受到东西方势力的影响
全球化对民族问题的影响
• 文化交流与民族认同的冲突
• 经济一体化与民族利益的分配
民族自决主义对全球化背景下民族问题的回应
• 尊重民族多样性: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
• 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利益
民族自决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与启示
民族自决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民族自决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启示
• 民族问题与国际政治的关联
• 尊重民族多样性:承认各民族的存在和价值
• 民族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 民族自决: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包括选择独立、加入其他国
家或保持现状
民族自决主义的理论溯源
民族自决主义的起源
• 可追溯到19世纪初的民族主义运动
• 随着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发展,民族矛盾日益尖锐
• 二战后,亚洲民族自决运动取得重大突破
• 冷战时期,亚洲民族自决运动受到东西方势力的影响
亚洲民族自决运动的案例
• 印度的印度教民族解放运动
• 中国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 越南的抗法战争和越南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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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民族自决主义的争议与批评
民族自决主义与国际法的关系
民族自决主义与国际法的原则
民族自决主义与国际法的争议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 (暨南大学 李 莉 刘花玲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内容提要〕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出发 ,阐述了由于民族自决权原始含义的影响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 影响 ,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运用对现代国家主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但主权国家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当今 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 ,因此 ,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
但二战后民族分裂主 义思潮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 ,重新认识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
〔关 键 词〕 民族自决权 ;国家主权 ;关系〔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3637 (2004) 01 - 0129 - 03在现代国际社会中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 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 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 ,民族自决原则导致 了民族国家的产生 ,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 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
但是 ,冷战结束后 ,世界殖民体系 已土崩瓦解 ,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 国 家 ,民族自决权产生时被赋予的含义已不再具有现实的 意 义 。
然而 ,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 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 ,对国际法上的国家 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本文试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和发展出发 ,剖析其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以揭示出在新的历 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关系的意义 。
一 、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民族自决权理论 ,最初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一种反 映 ,源于 17 世纪至 18 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 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 。
尤其是反映民族自决权 的思想 ———民族主义 ———更是早已存在 。
民族主义产生于 十五六世纪的欧洲 ,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 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①。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一、论述题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答:上述论断不合理。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
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
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
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者自由与其他独立国家结合或者合并。
国际法规定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部分种族、肤色和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民族自决权,然而民族自决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民族自决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一个国家甚至世界都将面临一场混乱。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
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
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
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
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
”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一、民族自决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而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分裂国家。
所以,特定的权利对应特定的主体,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将违背现存的国际秩序。
二、民族自决的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
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宪法相关问题
1.为什么说人权是现代宪政的基石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人权则是指人之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的意思。
从人权的萌芽、人权的思想、18世纪人权理论的初步确立到如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权的发展,无不表现出人权问题所散发出的耀眼光芒。
在全球化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当然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
在现代国家中,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已被法律化,但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其辉煌的成就表明,人权以及与人权有关的权利均理应成为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宪法历来被认为是人权的保障书,而且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也离不开一部活着的、为人民所认可的宪法规定和宪法制度。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现今看来仍具有积极意义。
宪法以人权保障为其核心,规定了基本人权的内容、实现途径等等,它与人权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一部活的、被人民所认可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现代民主国家都主张宪政,中国也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在宪政的环境下,人权保障也就更有一种蒂落归根的归属感。
宪政的实施为人权提供了保障。
追溯人权发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观念时期和制度时期。
观念时期的人权早在奴隶制社会已经产生,“而作为制度意义上的人权,则是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
”在人权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之一便是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位阶的法律,起着统领所有法律部门的作用。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助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形式,将其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成果,特别是人权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实现了人的一次伟大解放。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XX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法课后思考题论述题答案
一.国际法的基础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促进。
A.A.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a.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D.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从概念上分析,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
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
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
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当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
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笔者试在本文中概括和分析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1、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
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
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发表时间:2018-07-16T17:11:49.45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上作者:任啸[导读] 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20世纪在国际关系史上被广泛援引的法律原则,现在却经常成为分离主义分子为其分裂国家的行为所提供的辩护理由,导致一些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分裂、瓦解的威胁。
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十分彰显的口号。
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模糊性、争议性极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演化及困境等作一些必要的了解。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国家1.民族自决全的提出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的。
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民族自决权的早期思想从追求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开始逐渐转变为追求具体意义上的主权。
在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开始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率先在西欧建立起来。
到19世纪末,西欧的政治版图上基本都是民族国家了。
2.民族自觉自决原则的确立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列强为获得原料产地和资本输出地而奴役其他民族,在海外大肆掠夺殖民地。
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把民族压迫扩大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问题再也不局限于欧洲,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
在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其民族自决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则从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出发关注自决问题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国际公法-第四章 基本原则
4.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 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 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 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 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 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 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 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 承认为合法。
(三)自决权的本质
❒独立和自治
内部自决(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外部自决(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独立(independence)
狭义的解释
自治(self-government)
广义的解释
独立和自治
(四)自决与分离(secession)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 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4. 侵略的定义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 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 或商船和民航机;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作者:石晨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作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法中一项重要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关系到主权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以及整个世界的安全与和平。
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必须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主次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抑制极端的民族主义,保持国际社会持久的安全与和平。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关系一、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提出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利不能转移,除受上帝和自然法律以外,它不受任何限制。
博丹的主权学说,对于铲除中世纪末期的贵族割据势力,反对教会特权,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主权说越来越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于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便应运而生。
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旧的民族国家已经阻碍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本的扩张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于是否定和弱化国家主权的理论开始抬头。
19世纪末,德国甚至出现了一种极端的国家主权说,宣称国家只服从自己的意志,而可以无视国际法,这就为德国这样的新兴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提供了理论。
这种理论曾被德国法西斯所利用,给人类带来了惨重的灾难。
联合国成立之后,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民族自决权的由来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产物。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天赋人权”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
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及其行使
:一直以来,暴力革命基本上是其行使的主要方式。
但伴随着帝国主义殖民体系最终的土崩瓦解,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应当以非武力手段实现自决权,如全民公投。
全民公投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的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其领土的归属。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4年苏格兰全民公投。
苏格兰谋求独立的全民公投所涉及的问题不单是英国政府与苏格兰民主党之间的一场较量,更关乎每一个英国国民切实利益的问题。
但全民公投也存在缺陷:由于其易受媒体影响,因此操纵媒1997,19(3).参考文献:[1]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赵建文.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法学研究.2009(6).[3]余民才.“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法商研究.2010(6).[4]See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Advisory Opinion-Advisory Opinion of22 July2010,I.C.J.Report s2010.[5]See Philip H.Gord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s De 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23,2010,http://www.state.gov/p/eur/rls/rm/2011/178830.ht m,2014-11-09.[6]白桂梅.自决与分离.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7]翟玉成.论国际法上主权问题的发展趋势.法学评论.1997(3).[8]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修订版.[9]罗国强.独立、分离与民族自决的法律困局——结合科索沃和克里米亚问题的探讨.政法论丛.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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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总第118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杨泽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如何正确认识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之间既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彼此制约的关系。
在未来的国家实践中,我们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又要客观、慎重地对待民族自决原则。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影响Abstract:how to accurately recog nize t 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an impor tant task of contempor ar y interna-tional law.T he nat 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s related w ith state sovereignty and conditions eachot her.In the future state pract ice,not only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 ver eignty should be maintainedbut also t he natur al self-deter mination should be handled objectively and discreetly.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state sovereignty;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influence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307(2002)03-0039-(13)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民族自决0(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与/国家主权0(State Sovereig nty)在现代国际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112(P127)然而,在当代国际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它同以前相比是否已有所变化?尤其是在冷战结束后民族分立主义势力高涨的情势下,如何正确认识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民族自决的由来及其内涵/民族自决权0(又称民族自决原则)一词源于德语/Selbstbestim mungsrecht0,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
122(P702)其实,民族自决权历史悠久,其最初的萌芽可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普遍流行的民族主义思想。
然而,民族自决的概念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正式提出来的,132(P679)它主要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收稿日期:2001-12-22作者简介:杨泽伟(1968)),男,湖南新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
需要。
诚如列宁所说:/建立最能满足现代资本主义这些要求的民族国家,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共同趋向(意向)。
0142(P379)民族自决观念与19世纪的民族国家理念结合在一起,对现代国际社会的主体)))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
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民族自决成了世界政治的口号。
1914年,列宁发表了5论民族自决权6一文,首次对民族自决权作了全面的论述。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0/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0/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
0152(P509.512.566)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民族自决,是指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奴役下的人民有摆脱外国统治和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这是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含义。
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著名的十四点纲领中,要求/按照明白可以的民族界限确定奥地利)))意大利的国境,重建波兰作为独立的国家时,将波兰种族所居之地均归入其版图。
0162(P235)这种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为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
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后,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一定的承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两国首脑达成的5大西洋宪章6确认:/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领土变更,两国不愿其实现。
0 /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
各民族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剥夺者,两国俱欲设法予以恢复。
05大西洋宪章6中的自决概念,只是针对欧洲国家以及纳粹统治下的其他民族恢复其主权和自治政府,不适用于殖民地。
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民族自决的范围是与会国讨论和争执的问题之一。
5联合国宪章6第1条第2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0。
5联合国宪章6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从而使民族自决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随着战后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联合国的会员国大量增加,民族自决原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都提到了民族自决原则,从而使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发展。
这些文件主要有:1952年5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6、1960年5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独立的宣言6、1970年5国际法原则宣言6、1974年5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6等。
从上述民族自决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已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接受。
我们从民族自决原则的由来和历史演进中,可以总结、归纳出民族自决的涵义。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所有国家均承担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破坏或剥夺此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有关行为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
从广义上说,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已经获得民族独立并已建立民族国家的人民或民族。
这些国家的人民或民族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具有选择自己喜欢的政治、社会制度的权利,以及独立发展自己的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
对于这些权利,其他国家均有义务予以尊重,而不得进行干涉。
172(P148)二、国家主权的内涵及其历史演进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原则一样,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是指/最高权威,这在国际上并非意味着高于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威,而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0。
182 (P92)可见,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
按照近代国家的概念,国家和主权是不可分的,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
近代国际法就是在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相互交往中逐渐形成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所以主权也是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主权0观念源于西方。
一般认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诠释了主权的思想。
但第一个明确使用这一概念并赋予近代意义的人,则是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Jean Bodin)。
博丹对当时法国的政治情况进行考察后,首先提出主权学说。
按照他在5论共和国6(1577年)一书中所下的定义,主权是君主/不受法律限制的对臣民的最高权力。
0在他看来,主权是永久的、非授权的、不可抛弃的、不受法律限制的,君主是主权者,只受神法、自然法和万国公法的拘束,国内法则不过是君主的命令。
博丹提出主权学说的目的在于论证当时法国君主的专制权力,从而加强君主的地位,以消弭宗教纷争,确保国家的安定。
这一学说适应了当时欧洲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它强调了各国君主的主权平等,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有很大影响。
到17世纪,霍布斯提出了比博丹更为强烈的主权观念。
霍布斯认为君主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而且有超越一切的权利,甚至有超越宗教的权利。
然而,有学者也对此提出异议,特别是普芬多夫,他否认主权包含全能权力。
按照他的说法,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但不是绝对的权力,而且主权是可以受宪法的限制的。
尽管对于主权的定义有不少分歧意见,16、17世纪的所有学者却一致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与会各国缔结的5威斯特伐利亚和约6结束了中世纪的等级制度,第一次确认了所有参加国家的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从而承认了各国的平等主权,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使欧洲普遍建立起近代的民族国家,并且以资产阶级民主制代替了专制君主制,作为专制君主最高权力主权概念发展为人民主权思想。
法国大革命中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这些原则后来得到了各国的承认,从而丰富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
至此,主权的概念就完全和君主脱离了联系,而单纯成为国家的属性。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旧的民族国家已经阻碍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本的扩张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界限。
这样,一些欧美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欧洲民族国家兴起时期争取主权的口号已经过时了,/主权在民0和/民族主权0理论也已经不合时宜,于是否定和弱化国家主权的理论开始抬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法国公法学家狄骥(L.Duguit)为代表,率先对国家主权提出了责难。
狄骥认为/国家不是一种权力0,主权只是凭空臆想的虚构,否定了国家主权的客观实在性。
1102(P112)随后,波利蒂斯(Politis)根据社会连带的理论对国际法的主权概念进行了批驳,他指责主权使国家享有了一种绝对的权力,使主权国家可以在对外关系上为所欲为,这样国际法就成了一纸空文,世界的安全体系也不可能建立。
他甚至否认相对的、有限的主权观念。
30年代,法国另一位国际法学家塞尔(Scelle)也持同样的观点,断定主权观念不符合社会事实,也与法律观念不相容,他反对国家人格说,宣称这都是/虚幻0,不能把国际法建立在主权观念的基础上,这样国际法就成了形式主义。
这个时期,大多数国际法学家均偏向于承认受国际义务削减的、相对的、有限的主权,以为国际关系愈发达,国家的自由就愈应该多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