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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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国际人权的内容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2、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和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3、从权利主体角度看,人权可分为人权和人权。

4、个人人权的内容可分为两类,即〈一〉权利;〈二〉权利。

([答案] 1《世界人权宣言》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个人/ 集体4、公民和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一、简述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主要内容二、简述《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保护三、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四、简述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第七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

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

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

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

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

(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

(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

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七章一、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二、试述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三、试述人权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四、什么是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哪些?五、试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摘要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国家主权仍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国家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限制,主权权能和管理职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让渡和转移。

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社会近年来议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基本关系进行系统考察和深入研究,对如何达成两者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的国际保护制约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历史“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并非历来就是一对矛盾。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权与主权一直是相安无事的。

因为,那时人权一直是隶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

不论社会统治阶级发生了什么变化,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无一例外。

一旦一国主权被侵犯,该国公民的人权必定遭受践踏。

历史上发生的诸多战争早已证明了这个事实。

这便是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最初形态。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者的关系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时的人们清醒地意识到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在刚成立的联合国第一部《联合国宪章》中对人权作出了规定。

第1条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将其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56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55条所载之宗旨”。

尽管宪章关于人权的条款规定得比较抽象,但联合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毕竟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在此以后,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的内容确定为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后来又被称为“人权中发展权”。

随着战后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兴起,亚非万隆会议将“尊重基本人权”作为第一项原则,并在最后公报着重指出:“民族自决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在国际事务中,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国际人权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但与此同时,国家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利益和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并讨论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实现这种平衡。

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全球法律框架,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尊严、自由和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

这些权利被视为人类的普世价值,任何国家都应当保护和尊重这些权利。

然而,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国家主权赋予了每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中的决策权和自治权。

国家主权使得每个国家都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政策和法律。

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点是不干涉和非干预原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应干涉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包括人权事务。

如何在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国际人权法提供了一套标准和准则,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的义务。

各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和政策措施来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

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使得每个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来制定人权政策。

而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探索如何平衡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

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国际人权标准的最低共识,允许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阶段来实施这些标准。

这意味着国际人权法应当具有柔性,并能够适应不同国家的需求。

柔性的国际人权法将使得国家能够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尊重自身的主权。

在实践中,国际监督和国家报告机制也是平衡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

国际人权法的执行和实施需要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审查。

国际人权组织和机构负责确保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提供支持和援助。

同时,国家报告机制允许国家定期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他们在人权方面的进展和挑战。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人权法得以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得到监督和评估。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论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摘要】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在国际关系上具有最高的权威。

但是,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的、相互的,一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

但是同时,人权又不是纯粹的一国之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已是趋势,人权具有国际性。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国际人权国际主权不干涉内政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者是辩证统一、密切联系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

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人权保护切实有效的基础;另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成为对抗国际人权措施的依据。

首先,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主权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最基本的原则,自然也是国际人权保护应遵守的原则。

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个人的权利主要通过国家来保障和实现,亦即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

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人权的实现模式和发展道路。

国际人权保护实质在于国际法提供国家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合作机制与程序。

离开国家,不可能解决任何人权问题。

没有国家之间的合作,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没有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

所以,国际法上人权原则的确立绝不意味着人权高于主权。

任何国家不得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强行推行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模式和价值标准。

虚浮哦国际文件一再重申,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

“人权无国界”或“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混淆了人权的本质,夸大了二者的对立,实际上是为干涉政策服务的理论工具。

同时,人权具有国际性,主权也不能成为国家无视国际人权义务、侵犯人权的盾牌。

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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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经济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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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 当 代 国 际 法 学 家 周 鲠 生 教 授 ( 8 7—1 7 ) 4中 18 9 1
为 主 权 下 的 定 义 是 : 主 权 是 国 家 具 有 的 独 立 自主 地 “
主 权 (o eeg t ) 又 称 国 家 的 主 权 。 第 一 次 系 sv rin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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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 代 以来 , 论 在 国际 关 系还 是 国 际 法领 域 无
为人类 共 同 的 敌人 。切 实 实 现 国 际人 权 保 护 , 强 加
国 , 个 国家必 须 能 够 对 特定 领 土之 上 的居 民行 使 一 管 辖权 , 且 对 领土 有法 律上 独立 的 统治 权 、 政管 并 行
理 权 和 控 制 权 。 2) 界 著 名 国 际 法 学 家 奥 本 海 ”( 世
作《 共 和 国》 , 主权 界 说 为 “ 内绝 对 的 和 永 久 论 )将 国 的权 力 ” 除 了 受 自然 法 和 神 法 的 限 制 外 , 受 任 何 , 不 限 制 。博 丹 认 为 是 主 权 者 是 君 主 , 的 主 权 学 说 属 他 中央 集 权 国 家 主 权 学 说 。 1 7世 纪 荷 立 法 学 家 格 劳 秀 斯 也 认 为 主 权 属 于 国家 。后 来 一 批 资 产 阶 级 启 蒙 学 者 如 霍 布 斯 、 梭 等 提 出 了人 民 主 权 思 想 。 卢

国际法学-学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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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学习指南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 我国法律 B 该项条约C 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D 有关民事政策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是经( )A 联合国大会制定B 国际法委员会编纂C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公认D 一些国家商定采用3.一国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法是由( )A 国际法规定B 与有关国家协商决定C 联大决议决定D 该国法律规定4.下列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不正确的是()A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B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C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D 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更改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A 中国B 中国和印度C 中印、中缅D 列宁的《和平纲领》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A 国际道义B 善良原则C主权自限D条约必须遵守7.我国对原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白俄罗斯的承认属于()。

A 对民族的承认B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C 对政府的承认D 对国家的承认8.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国外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A 保护性管辖B 领域管辖C 普遍管辖D 国籍管辖9.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10.国际法上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A.外国专家B.外交人员C.领事官员D.到访的外国元首11.外国对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A 对新国家的承认B 对新政府的承认C 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D 对中国的承认12.一国有权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外国人人境()A 与外国人本国订有协议B 国际公约中有此规定C 这属于一国内政问题D 这属于区域国际法的规则13.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A.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4.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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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具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国家主权互相影响
一、人权国际保护概述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i
按照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将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根据《国际人权宪章》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了第一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如平等权、财产权、居留权和自由迁徙等。

2.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是指各国人民、各个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一些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等。

ii
3.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

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是指由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加以规定的旨在尊重和保护某类个人或某类权利的特殊领域,如防止及惩
治灭绝种族罪、难民、儿童、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禁止酷刑等。

iii
二、国家主权概述
主权概念源于16世纪中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但是会受到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iv分析起来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v
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最高权威……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vi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地位。

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中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时间”。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认“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为首要的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1975年《赫尔辛基宣言》宣告“主权平等、尊重主权固有的权利在指导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具有首要意义”。

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一)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
人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1952年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其中明确了“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
充分保证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邓小平曾言:“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了还有一个国家权利”。

vii1990年5月3日江泽民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强调“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viii同时,江泽民同志于1992年9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人权问题说到底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我们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二)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人权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人权的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并对国家主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教授理查德·福尔克(Richard Falk)曾言:“政府须在规定规范内行事,即便是政府、军事领袖,如果他们对人类犯下了罪行或是严重地侵犯了人权,也可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一基本思想代表了革命性的发展。

这些新出现的国际标准及其实施毋庸置疑地向一些主权观念提出了挑战。

”ix奥地利学者费力克斯·厄马克拉(Felix Ermacora)指出:“联合国的宗旨是在各地促进并激励对人权的尊重。

联合国已经成功地制定了现代的人权标准,就此而言,它已经接近了其宗旨。

这就自动暗含一种对国内管辖权的限制”。

x
i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P308.
ii [德]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吴越,毛晓飞,法律出版社,2002. iii杨泽伟,《论人权国家保护与国家主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iv博丹,《论共和国》,1562.
v《奥本海国际法》,1892.
vi [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P92.
vii《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第476页,冯林主编,经济日报出版社.
viii《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第479页,冯林主编,经济日报出版社.
ix理查德·福尔克,《寻求主权与人权的调和》.
x王可菊,《当代西方学者关于人权与主权的观点》,外国法译评,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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