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新)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
Company Logo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 一、普遍性人权公约 《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 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 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LOGO
国际法上的人权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 国际人权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 国际人权公约
Company Logo
第一节 国际法上的人权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人权法式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人权法式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下列有关国际人权法的表述中, 和制度的总称,下列有关国际人权法的表述中, 错误的是:( 错误的是:( ) A.国际条约是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个人是这 国际条约是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 些关于人权保护条约的主体 B.人权保护主要和最终是由一国在其主权下通过国 人权保护主要和最终是由一国在其主权下通过国 内法来实现 C.人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国际法来实现的和体现的 人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国际法来实现的和体现的 D.人权本事是国际法来创设的,国际法通过国家合 人权本事是国际法来创设的, 人权本事是国际法来创设的 作,来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Company Logo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1966年联合 年联合 国两个人权公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国两个人权公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两个公约分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和《革命权利 两个公约分别是《 两个公约分别是 世界人权宣言》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两个公约分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两个公约分别是《 两个公约分别是 经济、社会、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 根据《 根据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权机构是人权委员会 D.《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机构对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于接受任择条款的缔约国之间的指控, 于接受任择条款的缔约国之间的指控,可以立即 进行斡旋和和解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在当今世界,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实现,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是指为了保障人们享有基本权利而制定的国际法律。
它具有普遍性、可执行性和将国家主权置于人权之上的特点。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与二战后全球共同追求和平、人权、发展的共同目标密切相关。
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通过明确规定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平审判等,确保了人权的获得和实现。
2. 促进社会进步: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人权的实现,这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建立国际关系规则:国际人权法为国家间建立了公正、平等、尊重人权的关系,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4. 国际合作: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共同解决人权问题,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要的人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人权并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执行,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机制:1.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主要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
它通过对人权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国际人权标准、调查和解决人权争端等方式来推动人权的进展。
2.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判涉及严重国际犯罪(如种族灭绝、战争罪等)的个人。
它的设立旨在确保对凶手的追究和惩罚,以维护公正和人权。
3. 区域人权机构:除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各个地区也建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各个地区的人权状况。
4. 全球人权盟约:全球人权盟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确保个人和集体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它规定了各国应承担的义务,并建立了一个监督机构来监测国家的履行情况。
5. 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推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十二章_人权的国际保护
尽管存在上述一些争议,但是不可 否认,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 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国际社会在促进人 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的 同时,也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平等原则。 首先,必须承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有 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凡对国际社会安全、 和平与发展造成威胁和损害的,应属于 国际人权保护的范围。 其次,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 际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 原则的,因而并不排斥和否认国家主权。 因此,应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 涉别国内政。只有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 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 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 则的关系 内政通常被界定为”本质上属于任何国 家国内管辖之事实“,即任何国家不能 干涉属于本国国家主权的事务。人权的 国际保护与国家内政面对冲突时,往往 会出现他国干涉本国内政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国际上存在两种观点: 1.人权的国际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 管辖权或不干涉内政。 2.人权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个人所实 际享有的权利不但受其政治、经济、文 化状况的制约,也受国内道德和历史传 统的影响。
谢谢!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一些条约中, 就包括了有关人权的内容,例如:保护少数民 族——《国际联盟盟约》规定联盟的会员国应 承担保障和维护所有人公平和人道之工作条件, 公平对待殖民地土著居民,保证在防止和控制 疾病等方面采取行动等方面的义务。国际联盟 还随后于1926年和1930年分别主持签订了《禁 奴公约》和《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但是从总 体来看,还是不成熟的,这些条约规定极其零 散且具有地域性和一定的针对性。
二、人权国际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一)人权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 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家习惯,承担 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 作与保证监督及互相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 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而就人权的国内保护而言,以洛克、卢梭 等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 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独立 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 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 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多国 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保护体制逐 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 确立。
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最新文档
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早在17、18 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特权,提出了“天赋人权”的主张。
随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出台,人权开始成为国内法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决议和公约,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譬如,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②,这三个法律文件共同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与此同时,欧洲国家、美洲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积极展开人权保护,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公约。
尽管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定了诸多公约,而实质上对于人权的保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没有国家主权,人权是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的。
这些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区域性人权文书对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针对特殊的群体也制定了专门的人权文书,如妇女③、儿童④、难民⑤、残疾人⑥、移徙者⑦、囚犯⑧、老年人⑨、少数人⑩以及土著人B11?5取M 林?人民作为少数人群体中的一种类型,不仅仅享有所有少数人权利,还享有其特定的诸多权利。
对于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不仅是生存发展问题, 更是各主权国家团结、稳定与世界和平的问题。
社会学界也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等多方面多角度来研究土著人民问题,使得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最终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个分支。
我国管辖的疆域范围内不存在土著人民,所以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土著人民权利的研究,且开始时间较晚,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
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由于收集资料的时间限制,也略显陈旧,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土著人民的权利一)“土著人民”的词源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对“土著人”的指称有一个演变过程。
第十二章_人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法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
一、1950《欧洲人权公约》 第一项区域人权条约,也是第一项人权条约,内 容包括人权的内容和缔约国的义务,不涉及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 二、1969《美洲人权公约》 分别规定了公民政治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 三、1980《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将人权和民族权联系起来,强调非洲国家对人权 和民族全的理解应具有自己的特色,强调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 三、亚洲 尚未形成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
7.难民权利(refugee)
(1)概念
❒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留在其本 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 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 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2)确定难民地位的标准:主观与客观条件 (3)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
8.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 《禁止酷刑公约》(CAT) 及2002年任择议定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ICED )
9.发展与和平的权利
❒ 《发展权利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0.其他方面的人权 ❒2007年《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 多样性公约》 ❒1989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
第二节
国际人权的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代人权概念 公民的政治权利, 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二代人权概念 自决权 第三代人权概念 发展权 个人人权法 集体人权法
第三节 普遍性国际人权的保护机制
一、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内容和人权的保护机制 (一)《世界人权宣言》 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 准,是联合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重要的人权国 际文书。首次规定个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 的权利,是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 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工作权、工会与社会保障保险权、妇女儿童 保护、适当的生活标准生存的权利、受教育权、 文化生活权
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分析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一直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民主和和平力量的增长,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50多年来,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有关机构,通过或制订了大量的人权文件,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体系,形成了一套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于是,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人权法呈现出初步而清晰的构架;国际人权法可简称人权法,是指国际社会各成员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作为国际法崭新的部门法,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同整个国际法的渊源一致,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习惯规则;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一、人权的国际立法众所周知,联合国的建立为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当然,在联合国建立之前和建立的过程中,人权已经开始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在1941年1月6日,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着名的“四大自由”主张,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和“不虞恐惧的自由”;2同年8月14日,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也强调:要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以不虞匮乏的保证;”3罗斯福的人权思想直接影响了联合国宪章等的制定;另外,战争的浩劫,让人们能够归于理性,这使得原来对立的集团有对话和合作的可能性;联合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一联合国宪章的人权1945年4月25日——6月20日,50个反法西斯盟国在美国旧金山集合,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的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寅项都涉及人权;其中,第五十五条是宪章关于人权规定的关键性条款,该条款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五十六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4实际上,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宗旨是极其广泛的,但是,“该条授予联合国组织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其职责是去‘促进’,而这种责任交给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这两个机构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5这就是说,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并不能直接构成会员国的直接义务;6并且,宪章尽管用了人权这一概念,却并没有就人权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虽然如此,人们普遍认为,宪章中的人权条款,有着空前的巨大影响,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内的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二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这是联合国系统最基本的人权文件,也是现代人权法的基本文件;1、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正式通过该宣言;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7宣言的主要内容是西方国家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具体化,着重规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但同时,该宣言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规定;由于宣言是以联大诀议的形式通过的,它本身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目前在西方学者看来,“国际法律工作者很少有人否认宣言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了法律义务的”;8在我国,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共同人权标准,尽管其后的人权活动发展了它提出的标准,而且还将继续发展,但它仍不失为基本的人权标准,不可能离开‘宣言’宣布的权利去谈人权”;92、两项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同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这两项公约与公同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文件;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前者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压制,而后者则需要来自国家方面积极的介入”,10这使得两个公约,不仅措辞不一样,而且在实施、实现方面也不相同;所以,“按照一般的看法,对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只需要很少的经济资源——如果需要的话;……对一国政治除了要求它进行立法和作出不从事某种非法行为的决定——不对人民施加酷刑、不任意对他们监禁——之外,不会对它有更多的要求;然而当涉及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时,负担就会加重,而且任务会更复杂”;11这种看法本身透露出“守夜人”式的传统国家观念,这也许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不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似乎与当代世界的发展不合拍,因为当代国家已普遍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二、国际人权法领域出现的问题人权和法制的关系,随着二战的结束而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这一阶段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人权问题进入了国际法领域;众所周知,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并没有同步进行;在二战之前,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国内管辖;当然,在某些领域,国际法在不同历史阶段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人权问题,主要是: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和贸易以及战争法上的人道规则等三个方面;12尽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及制度,一般仅限于个别的领域,适用范围很窄,且适用的限制很多;况且,这种所谓的人权国际保护只是西方列强的事,对于广大的亚非拉地区来说,则毫无人权而言,而只有受奴役、受压迫的份儿;如前所述,人权问题真正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并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事;这是人类两度经惨不言的战祸后,深刻反省、总结历史教训而作出的明智之举;但是,人权问题却并未因为进入国际法领域就彻底解决;相反,在实践上,国际社会围绕人权的保护,其斗争依然激烈;在理论上,有关人权问题的争论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下文就对争论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加以评述;一人权与国家主权二战以后,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人权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便备受关注;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则;其他许多原则都是它的引申和发展;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13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只能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14国际法上的独立与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在对外关系方面,独立和主权具有相同的含义;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1我们应当辨证的看待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在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这一点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也是符合关于各车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的,于1970年通过的该宣言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只有在尊重权平等独立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所以,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又直接牵涉到不干涉内政与人权国际保护之间的关系;二不干涉内政与人权国际保护众所周知,不干涉内政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确认的重要原则;并且,还为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1970年等一系列国际文件所承认、保护的;当代西方学者一般也是承认这一原则的;英国学者詹宁斯和瓦茨就指出:“毫无疑问,干涉通常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干涉的禁止是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必然结果;”20什么是“干涉”呢他们认为,虽然各国往往任意使用“干涉”一词,以至包括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的批评等事项,但在国际法上,却有严格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与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21他们强调指出,单纯的干预不是干涉,要构成干涉,干预必须是强力的或是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的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怎样看待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呢总的说来,西方学者大多主张可对内政进行干涉,只是干涉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而已;1、关于人道主义干涉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的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到迫害或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持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24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对弱国的单方面的强迫行为,显然属于人道主义的滥用;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28近些年来,人道主义干涉重新成为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是与国际形式的变化,特别是与冷战的结束及联合国的一些行动如理会的决议分不开的;2、划定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涉的范围这一般是在承认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情况下,进而为人权国际保护找出一个适当的范围;这种作为是比较明智而现实的,是值行鼓励的;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已形成四个被广泛承认的原则:第一、在特定环境之下,一国内的人权实践已不再必然地纯属国内管辖事项;第二、一国尊重人权之义务不仅适用于外国人待遇,也将正常地运用于本国国民的待遇;第三、虽然还有些具体的争议,但许多人权义务已作为国际习惯法在适用;第四、人权义务会成为一切国家所负之义务;29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只有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才可能真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并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就要求应避免以往在人权国际保护问题上的政治作法;三国际人权条约保留的原因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兴分支,其渊源主要是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通过的大量国际人权条约涵盖了几乎所有的人权,提供了国际人权领域中绝大部分的法律规范,确立了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法律权利和义务,成为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的最主要法律依据;对于任何条约,在其通过以后,每个国家都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加以签署或批准,这是国家主权的权利之一;但是,一个国家一旦批准了一项国际条约,本国的任何情况都有不能成为它不履行或违反条约义务——就人权条约而言即侵犯或不保障人权——的借口;31然而,根据目前的国际法律制度,有一种制度性的例外却可以使一个国家在批准或加入某一项国际条约之后不受其某些条款的约束,即在所涉及明示或默示充许的情况下,对该条约之某一或某些条款作出的保留;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作出保留往往并非因为不尊重或不愿尊重人权,33而是因为“在对国家主权如此敏感的一人领域中,存在着若干法律的、政治的和实践的因素可能诱使国家在批准或加入一项多边人权约时作出一项或多项保留;”34尽管国际人权法从起草、通过到生效,一般都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众多国家都可以并的确自由表达了自己的意志并参与了讨论、谈判和起草,才达成了条约的最后文本,但是这些条约最终提供的只是通约性的普遍标准,而不可能考虑到每一个国家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如果其中的某些情况使得一个国家无法全面地实施和执行所涉条约的规定,而该车依然想成为条约缔约国,它就不得不对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保留;一般来讲,国家对某一项国际条约提出保留时,除非该条约有特别规定如欧洲人权公约第64条,否则,无须说明保留的理由;但是,许多国家为了证明本国提出的保留乃是出于合理的或不得已的原因,往往在提出保留的同时,对原因加以或详或简的说明,通过考察对主要的人权条约,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保留情况,可以总结出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提出保留的原因如下:第一、为了保护国家的政治利益或将保留作为一种政治工具;35有些国家在加入或批准一项国际人权条约时,认为受其中某些条款的约定可能会损害或危及该国的政治利益,因而对这些条款作出保留;第二、为了不受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约束,某些人权条约中有条款规定,当缔约国就的涉及条约的解释,实施适用等问题产生争端时,由国际法院或类似国际司法机关对争端行使管辖权;因为这种规定对主权权利的限制是许多国家所有能接受的,所以促使了对这样条款的保留;36第三、为了明确条约的领土适用范围;37有时一些国家不愿或无法使其加入或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适用于所有处于其管辖之下的领土,并因此通过保留或“声明”明确限定该条约的领土适用范围;第四、为了不与本国所承担的其他国际法律义务相冲突;38此类保留大部分是由区域人权制度的成员国作出的,为的是在国际人权条约和有关区域性人权条约的规定或适用范围不一致时,确保存区域性国际人权义务对该国的优先适用;39第五、为了避免受到在批准或加入人权条约时无法预见到义务的约束;第六、为了不承担无法立即予以履行的条约义务,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许多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性质的权利,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资源才确保其实现;许多国家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在认为自己无法立刻保障此类权利的实现时,就有可能对有关条款作出保留;第七、除以上提出的原因外,对人权条约最大量的保留是基于国内法的原因,这些原因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首先,人权条约的规定与宪法规定或制度有矛盾;其次,最大量的保留还是因为国内法的某些内容与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作出的;再次,尽管人权的普遍性为许多人所主张,但各个国家有其特殊的历史,文化和宗教情况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国家的法律必然考虑和体现了这些情况;但国际人权条约因其固有的普遍性不可能考虑和涵盖所有国家的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条约条款与这些体现特殊历史文化和宗教情况的国内法的冲突在所难免,这些冲突在短期内很难以修改国内法来解决,而恐怕只有采取保留的方式;最后,在因国内法原因而对国际人权条约作出的保留中,比较特殊的是以国内法来解释条约并因而在实际效果上限制条约的适用;40可以看出,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提出保留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只要一国提出的保留的确是基于现实的,客观的,短期内无法克服或避免的原因,并且保留的范围清晰、精确;这样的保留就应该被认为是正当合理,可以考虑接受的,而提出保留的国家只要它能忠实善意、全面的履行经保留排除或修改之后的条约义务,那么它对国际人权条约及义务的态度就是真诚、积极、建设性的;。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zch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许多政府认为保护人权构成对它们的稳定的威胁, 许多政府认为保护人权构成对它们的稳定的威胁, 而不是它们的合法性的实际基础。 而不是它们的合法性的实际基础。 但各国政府逐渐地将人权接受为法律义务, 但各国政府逐渐地将人权接受为法律义务,在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 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人权保护只是一 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的观念在事实上已被抛弃。 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的观念在事实上已被抛弃。 人权一定不能视为一种静态的制度, 人权一定不能视为一种静态的制度,它们的法典 化在国内和国际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 化在国内和国际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永无休止 的过程。 的过程。
Company Logo
人权保护最初是一个国内问题。对于一国人民而 对于一国人民而 言,他们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要由其所在国的宪 法律以及其它法规来保护。而且, 法、法律以及其它法规来保护。而且,这些字面 上的权利能否实现或实现到何种程度, 上的权利能否实现或实现到何种程度,取决于该 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水平。 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水平。迄 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完全依靠国际社会的介入来 实现其国民权利的。 实现其国民权利的。
Company Logo
人权的焦点是人的生命和尊严。如果一个人遭受 如果一个人遭受 酷刑、被迫受奴役,或者被迫过贫穷的生活, 酷刑、被迫受奴役,或者被迫过贫穷的生活,即 没有最低标准的食物、衣物或者住房, 没有最低标准的食物、衣物或者住房,其尊严就 受到了侵犯。而其他权利如经济、 受到了侵犯。而其他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同样重要。比如获得最低限度的教育、 利同样重要。比如获得最低限度的教育、医疗和 社会保障,同尊重隐私、 社会保障,同尊重隐私、家庭生活或者个人自由 一样,也对有尊严的生活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一样,也对有尊严的生活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人权
人权,是指与人本身有关的所有法律权利的总称。
其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
(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1.两个人权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条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我国已签署了上述两个人权公约,并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2.专门领域的条约
专门领域的条约主要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3.区域性的公约
区域性的公约主要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三)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国际保护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治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
其主要的方式有:设立国际人权机构,报告及审查制度,缔约国指控处理,个人申诉制度等。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
1776《独立宣言》
1789年的法国《人 权宣言》宣称:“在权 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 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 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 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 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 安全和反抗压迫”
此后,各国宪法都相继确认了基本人 权并将它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 1809年的瑞典宪法、1812年的西班牙宪 法、1814年的挪威宪法、1831年的比利 时宪法、1849年的丹麦宪法、1850年的 普鲁士宪法、1871年的德国境内绝大多 数州的宪法和1874年的瑞士宪法。
17世纪由资产阶级最早提出的“天赋人权”观, 使人权理论开始走向系统化。 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普遍权利”;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出“天赋人权” 。 洛克指出,人的自然权利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 包括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财 产权。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人生来就平等地享 有生存权;人的自由是保护生命、追求财产的前提; 人的财产权是维护生存和享受自由的基础。因此, 生存权、平等权、安全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 压迫权、追求幸福等自然权利,人人都要享有,且 不受侵犯。
根据人权的内 涵与发展阶段
第二代人权
第三代人权
三代人权
个人人权——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生存权。在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是人享有的人身 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即自由自在生活的权利。 2、平等权。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 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义务。包括法律平等、种 族与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 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 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 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 家庭权等。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 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 活、罢工和健康权等。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二战以后,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权,重视人权的国际立法。
随着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国际人权的保护问题不仅成为国际立法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
国际人权的保护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发展。
在这里我从以下几点来分析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一、关于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及背景联合国成立的这一年可以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人权保护的起点。
在这以前没有系统的国际法律规则旨在使国家负有义务尊重一系列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世界性的系统阐明人权的国际文件。
尽管宣言作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本身不具有条约那样的法律拘束力,但是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因而构成了后来在联合国系统内制定人权国际文书的重要基础。
经过了国家实践的过程,宣言亦成为了习惯国际法。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由各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表明了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
到目前为止,仅联合国系统内通过的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宣言、建议、公约及决议等国际文件就有70多件,其中条约20多件。
这些条约涉及到国际人权的各个方面,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有关人权保护的条约体系。
与此同时,还形成了广泛和多层次的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进步意义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尽管人是社会的主人,但长久以来人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尊重和保护。
直到近代,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压迫首次提出人权问题并高举人权保护大旗,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
革命成功后,又相继将人权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然而,资产阶级并不是普遍人权的保护神,而且在特定时期还严重践踏了人权。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战期间日本法西斯在我国犯下的滔天罪行,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使得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都被剥夺。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
2006.11论人权的国际保护□南海燕徐颖(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重庆400031)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人权国际保护的形式和具体实施。
关键词人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形式保护的实施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88-02一、人权的国际保护(一)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
可以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
但是,人权概念还没有获得国际法的承认。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从此,第一次将人权纳入国际法的范畴,使之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三个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表明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与此同时,联合国、与人权问题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各主要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制订、通过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宣言、建议、公约和决议等国际文件,既涉及到个人人权,又涉及到集体人权,从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体系。
(二)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分为世界性的人权保护和区域性的人权保护。
世界性的人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依靠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或联合国主持制订的有关人权的一般性或特殊性公约来实现的。
在这些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中,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基本人权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两个公约连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第一节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指有关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目前包括两部分:个人人权法和集体人权法。
广义的人权法,还包括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人道主义法。
二、国际人权的概念人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
国际人权是指国际法意义上的人权,主要是指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根据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国际人权不仅指个人的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不仅指个人的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三、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根据现行的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大致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部分。
(一)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此类人权最早由《世界人权宣言》系统阐明,以后,由1966年的两个人权盟约以条约的形式予以规定。
个人人权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和政治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免受酷刑权,免受权役权,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权,隐私权、迁徒和择居权,法律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权,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发表自由权,婚姻家庭权,取得国籍权,担任本国公职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享受公平良好的工作条件权,休息权,组织与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准和免受饥饿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及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利益权,著作权等。
(二)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
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一民族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决定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是每一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一国家和每一民族实现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但是,民族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破坏或损害实现了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的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
邵津《国际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一、概念题1.国际人权宪章(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答: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在确立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2.世界人权宣言(郑州大学2007年研)答:为了进一步阐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言的目的是使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为此后的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1996年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诞生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200(XXI)号决议,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先后生效,这两个公约合称为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两公约都对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作了规定,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执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4.人权国际保护答:人权国际保护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到现代的产物,指的是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新)ppt课件
集体人权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2018/10/23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关系
首先,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如 果一个国家失去了国家主权,没有了民族自决权、 种族平等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则其人民的个人 人权也显然无法得到保证,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 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 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 其次,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的人权。例如,发 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既是集体的人权,也是个 人的人权。如果这些集体权利形式的人权得到了保 障,同时也就保障了个人的人权。
2018/10/23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人权国际保护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 原则的关系
2018/10/23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1.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
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
2.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
2018/10/23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二节
国际人权的分类 及其基本内容
两大类人权划分法
一、《世界人权宣言》采用的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法
2018/10/23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世界人权宣言》采用的 两大类人权划分法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要求国家采取措施确保尽 速实现;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仅要求国家采
2018/10/23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1.民族自决权
是指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统一,维护领土完整和反
对任何外来势力的武装侵略和威胁,反对任何国家
干涉本民族内部事务,各民族依据这个权利,“自
人权从国内走向国际——以中国为例论新世纪我们如何保护人权
中图分 类号 : 0 D8
一
文章 编号 :090 9 (090 .3-1 10 -522 0)4380
干涉内政原则完全适用于人权 问题 。 由于人权具有 的普遍性特点 , 所 以, 在相互交往频繁 、 依存加深 的当代国际社会 中, 人权保护问题 己不 仅仅是一个国家纯粹 的内部事务 。 段: 解放前的时期一人权概念的传播、 启蒙和初步应用时期: 新中国成 三 、 国 未来 的 出路 中 立以后至 2 世 纪 8 年代一人权发展 的低潮时期; 0 O O 2 世纪 9 年代直 O 面对着当今全球化 的浪潮, 人权保护走向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二 到现在一 人权在中国 的发展时期 , 中国的人权从无到有, 从低谷到正 者结合, 内, 对 面对着本 国人权法制保护的种种缺 陷, 对外 , 面对着西 轨, 国内走 向国际, 从 可谓一波三折,当然这其 中有着复杂的历史原 方 个 别 国 家 的 非难 , 国未 来 人 权 之 路 又 该 何 去 何 从 ? 中 因 , 关 键 还 应 在 于 没 有理 顺 人 权 与政 的 关 系 以及 没 有 落 实人 权 在 法 但 ( ) 权 的 国 内保 护 和 国 际保 护 相 结 合 一 人 律 制 度 中 的 保 障 。 现 今 我 国政 府 汲 取 教 训 , 强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 强 加 增 首先, 应该从国内保护机制方面入手 , 完善国内立法, 加强国内人 立法理念, 人权保护 向着 良好 的方 向发展着 。 权保护机制。 从而将 国际保护 与国内保护有机结合 , 更好 的实现和保 中 国 深 处 国际 环 境 的 大 背 景 , 权 的 国际 保 护 趋 势 初 显 , 改 革 护 人权 。 人 从 开 放 始 , 国 国 内人 权 保 护 日趋 完善 , 2 世 纪 9 年 代 , 国 参 与 中 到 O 0 我 其次, 个别西方国家完全按照 自己的人权标 准去横加干涉他 国的 国 际 人 权 事 业 的 合 作 和 交 流 , 后 签 署 了多 个 国际 人 权 公 约 。其 中 , 先 人 权 事 务进 而干 涉 别 国 内政 , 胁 到 他 国 的人 权 。 是 因为 在 西 方 传 威 这 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是 :19 9 7年 中国政府签署 了《 经济 、 社会及文化权 统人权观中是以“ 先验人权观 为依据 的, 表现在 国际人权立法 中带 利国际公约》 I9 : 9 8年又签署了 《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有西方中心主义 的色彩 , : 从根本上不利于人权的 国际保护 。 针对于此 2 0 年 3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 01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 米尔恩曾提出以“ 低度道德” 作 为人权 的依据 , 以此作为 国际人权 0 并 际公约》 这一著名 的国际人权两公约 。 国的人权保障走 向国际化。 保护的逻辑起 点。 。 我 更着 眼于具体人权 的国际保护 , 有利于防止某些 国 ( ) 二 人权的 国际保护趋势渐强 家以抽象的、 任意的人权原 则去评判他 国, 从而防止人权 的政治化倾 人权 保护 包 括 国 内人 权 保 护和 国 际人 权 保 护 , 权 的 保护 已 由国 向。同时米尔恩的低度道德 的要求还将人权保障 与法治和社会变革 人 内保护发展到 国际和国 内保护两种 , 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浪潮 联 系起 来 , 重法 治保 障 。 侧 . 下, 人权 的保护 日益 凸显为全球性 的问题 , 日益的走 向国际化 , 国际社 ( ) 善 国 内立 法 上 的人 权 法 制建 设 二 完 会通过对国 内的人权与主权关系 的协调 , 国际强权 的法律控制, 对 将 第一, 要转变观 念, 树立法律之上 , 人权至上 的观念 , 体现法治 的 人权问题 纳入全球法治的法律体系 中, 达到人权全球保护的法治 目标 人 权 理 念 ; 二 , 第 要理 顺 关 系 , 确 处 理 国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的 关 系 。 正 与状态。 更加注重公民权 利, 在形式 上更重视对人权 的保 障。第三 , 国的人 我 从 国际环境背景上看 , 首先, 在一战前, 人权基本上属于国 内保 权立法应在立法、 司法方面进行技术转变 , 国家权力法定 , 公民权 利推 护 , 于 国 内 问题 , 也 有 国 际保 护 思 想 的 萌 芽 , 际法 的 始祖 格 老 秀 定, 属 但 国 第四, 通过立法使人权更能进入司法程序之中, 最大限度的减少国 斯 早 在 1 世 纪 就 提 出 人 道 主 义 干 涉 原 则 。 其 次 , 战 后 ,由于 战 争 家 权 力 对 人 权 的 侵犯 。 第 五 ,进 一 步扩 大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的保 护 范 7 一 期 间 和 战 后 出现 严 重 违 反 人 权 的情 形 , 权 引起 国际 社 会 的 关 注 , 人 人 围。第六,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违 宪审查制度 。 这样 可以保 障宪法在 权开始进入 国际法 的领域 , 为人权 的国际保护奠定 了基础 。最后, 二 国家政 治 生活 中 的最 高 权 威 , 时也 可 以防 止 国 家权 力 对 公 民 基 本权 同 战后, 鉴于战争期 间德意 日法西斯 大规模践踏人权 , 屠杀人民的暴行, 利的侵害, 从而保证 宪法真 正成为人 民权利 的保 障书 。 人 权 的 保 护 成 为 国际 社 会 面 临 的严 重任 务 。 ( ) 善 我 国 国 内人 权 保 障机 制 三 完 中 国深处 国际环境 的大背景 , 人权 的国际保护趋势初显 , 从改革 改革我国国内人权机构的工作模式 , 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 开放始 , 中国国内人权 保护 日趋完善, 2 到 O世纪 9 0年代, 国参与 行的人权保障机制。国内人权 机构应 增强对 更广泛 意义上 的人权 的 我 国 际 人 权 事 业 的合 作 和 交 流 , 后签 署 了 多个 国 际人 权 公 约 。其 中 , 重视和保护, 先 逐步实现从侧 重公民生存权 、 发展权等 基本人 权保护 到 具有代表性意义 的是 :19 9 7年 中国政府签 署了《 经济 、 社会及文化权 重视一切人权保护的转变。充分重视和发挥 各种 非官方人 权组织 的 利国际公约》 19 ; 9 8年又签署 了 《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作用 , ; 配合官方人权机构抓好人权 保护 工作, 构筑 官民一体的人权 战 20 0 1年 3月全 国人 大常委会 正式批准生效《 经济、 社会及 文化权利国 线。成立专 门性的人权事务机构, 加入各国的政府部门组成, 以适应 际公约》 这一著名 的国际人权两 公约。 国的人权保 障走 向国际化。 长期人权工作的需要加强国内人权机 构的协调合 作, 。 我 建设全方位、 多 二、 以法律为视 角人权保护 中国内保护 与国际保护的界限 层 次 、 领 域 一 体 化 的 综 合 性 人权 保 障 制 度 , 终 消 灭 一 切 人权 侵 害 各 最 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主权 国家法律 的保护 , 如果没有 国家的法律及 现 象 。 其机构 的规定和保护 , 民所享 有的各 项权利 都是 空洞 的、 人 无法实现 注释 : 的。 人权 的发展经历 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 人权 的保护 也从 国内法保 对 ①西方 的先验人权观 是以自然法 理论作为基础的.它借助哲学家对 人性 的抽象表述. 护 逐 步 发 展 为 国际 法 保 护 。 甚至凭借神学家关 于上帝创 世的假 说, 论证人权 的绝对性和神圣性 . 来 那么两者之间究竟何时采取国内保护 , 何时采取国际保护就成 了 ②低度道德标准是从 社会现 实中寻找人权根据. 实现人权普遍性和 多样性 的统一, 使 个 问题 ,两者之 间的界限又是如何呢?人权 国际法保护不适用于 人权 的国际保护具有现 实性 . “ 在本质上属于任何 国家 国内管辖” 范围的事情, 即实施人权国际法保 护必须尊重 国家主权 , 不得干涉 主权 国家的内政 。 对人权 的国际保护 参考文献 ; 【】 】 杨翰美 . 国宪法对人权保护 的特 点及 意义. 我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0 5 2 . 2 0 () 根据的是公认 的国际法 原则或国际条约。如果没有公认 的国际法原 【】 2韩永红 . 人权入宪 与政 治文 明. 中北大学学报( 社科版) 2 0 ( ) .052. 则、 国际 条 约 , 一个 国 家对 人 权 的 保 护 主 要 是 国 内 法 的 事情 。依 据 公 【】 习根 , 3汪 涂少彬. 人权法治全球化法理分析 .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 () .0 63. 认的 国际人权法规 , 只有侵犯人 权达 到“ 重程度 ” 国际社会才 能进 严 , 【】 4 王彬 . 人权 的国际保护一 以米尔恩人权哲学为视角.山东��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名:***系别:政法系科目:国际法班级:政法系2010级专升本班学号: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论文摘要】“二战”后,人权的保护由国内法领域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人权在国际层面的保护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至少在三个问题上,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陷入了困境:一是全面、普遍性的人权国际法律保护制度的稀缺与适用上的困难;二是基于人权与主权关系孰高孰低命题的争论;三是有关人权普遍性问题的争论。
可以预见,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人权的国际保护在21世纪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但其前提是,国际社会只有在多元、不同文化的背景下,利用或完善现有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展开人权对话与交流才是有效促进人权国际保护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主权人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而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或理论体系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人人基于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平等和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概念事实上是不断发展、充实、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不同的国家,人权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含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开始作为人权的内容日益受到重视。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受保护的人权的范围。
人权的概念和理论的实质显然在于人权之保护,在人权概念和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深化的同时,人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发展过程。
就人权的国内保护而言,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
护人权。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实质上是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问题。 《宪章》和国际条约并未明确,但安理会 如决定对大规模侵害人权的行为采取制裁 措施,则不受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限制。 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是辩证统 一的关系。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思考题
如何正确处理人权国际保护与尊重国
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十二章
第一节 概述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第三节
国际人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
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第四节
第五节
2013-6-27
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中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 和实践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一节 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的
历史发展
二、人权国际保护涉及的主要问题
2013-6-27
民族、种族或宗教集团行为。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 种族灭绝
2.禁止或消除种族歧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种族歧视: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 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 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 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 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 使。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 的历史发展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 基本权利,或者说指人人基于生存
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
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 的历史发展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 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 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 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 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 得以实现。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 凡对国际社会安全、和平与发展造成威胁和损害的,
应属于国际人权保护的范畴。
其次,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
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因而并不排斥和否定
国家主权。 第三,应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第一代形成于17、18世纪美国和法国大革 命时期,主要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二代形成于19世纪俄国社会主义革命时 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涉及到 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如维护和平、保护 环境和促进发展等各种重大问题。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保护难民权利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公约于1954年4月22日生效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公约》
酷刑指为取得情报、逼取口供等目的而对个人 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使其遭受剧烈疼痛或 痛苦的行为,而此种疼痛或痛苦系由以官方 身份行使职权的人员所造成,或在其唆使、 同意或默许下造成。
(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 (四)禁止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 (五)保护儿童权利 (六)其他方面的有关专门领域的人权保护制度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 种族灭绝
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灭绝种族罪:蓄意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一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 种族灭绝
3.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种族隔离罪行:包括与南部非洲境内所推 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 策和办法,即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 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有 计划地压迫后者而作出的不人道行为。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执行机制)
1. 缔约国定期提交履约报告。
2.缔约国国家间指控制度。
3.个人对缔约国的指控来文及其审议制
度。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13-6-27
三、各专门领域人权国际保护机制
(一)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
(二)保护难民权利
对国际社会不仅产生政治影响,而且具
有法律约束力。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意义)
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
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3.环境权
环境权指,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 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 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
果的生活的权利。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三代人权的划分法
家采取步骤“尽最大能力”促使其“逐步实现”。
对公民、政治权利采用“个人享有的权利”的表
Hale Waihona Puke 述方式,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认为它们具
有集体权利倾向,因而使用国家行为的表述方式。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所作的分类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主要以个人为主体的人权是个人人权 主要以民族和国家等为主体的人权是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非洲人权保护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四、亚洲人权保护
亚洲区域人权筹备会《曼谷宣言》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五节
中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 的立场和实践
1.重视人权国际保护,加入21项国际人权公约。 2.既应维护国家主权,又应切实、积极地保障人权。 3.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4.健全和完善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相配套的保护人 权的国内立法。
1.该公约与A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法律化, 使之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宣言所倡导
的各项人权保护原则的制度化。
2.与A公约一样特别强调民族自决权在人权中地位,
从而使集体人权成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公约规定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及和解程序,使 得对公约的缔约国进行国际监督更具可操作性。
集体人权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关系
首先,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如 果一个国家失去了国家主权,没有了民族自决权、 种族平等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则其人民的个人 人权也显然无法得到保证,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 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 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 其次,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的人权。例如,发 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既是集体的人权,也是个 人的人权。如果这些集体权利形式的人权得到了保 障,同时也就保障了个人的人权。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人权国际保护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 原则的关系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1.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
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
2.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
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 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为核心,辅之以禁止种族歧视、种
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保护难民妇女
和儿童权益等各专门领域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 的历史发展
洛克、卢梭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 《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独立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宪法修正案》
《禁奴公约》《禁止强迫劳动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 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发展权利宣言》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内容及 其确立的人权保护机制
(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其原则、内容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
2013-6-27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