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反对民族分离主义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源自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当时,民族自决权在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少数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和奴役其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就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思想武器。
在20 世纪20 年代初,民族自决权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思想指导原则。
而令人难以预料的是,民族自决权后来又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
进入21 世纪后,民族自决权至今仍然是新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口号。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权。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政治原则自决权是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以及自由的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共同第1 条)。
1914 年列宁发表《论民族自决权》首次系统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主张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并将其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压迫和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有力武器。
列宁被认为是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坚持自决权应成为民族解放的一般标准的人。
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战后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
但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在于非殖民化。
威尔逊是将自决原则引向国际社会的另一领导人。
1918 年威尔逊在向美国国会联席会议宣布他的“十四点计划”中,就包括民族自决权原则,其思想是“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
他还提出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被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
二.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1948 年8 月,美苏两国签署了《大西洋宪章》。
第一次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自决权加以肯定。
1945 年6 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正式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是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及其诠释

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及其诠释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及其诠释自古以来,各个民族一直追求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权利。
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旨在赋予各民族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命运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并对其进行诠释。
首先,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在于尊重各民族的自主意识和独特性。
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方向,而不应受到外界干涉和强加。
尊重民族的自主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多元一体化的重要前提。
其次,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权益。
作为国家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有权享有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包括自由选择居住地、使用母语和发展自己的文化。
民族自决权的合理诠释,应该为少数民族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第三,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在于促进和平发展。
各民族拥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争议,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国家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共同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和平稳定的发展。
最后,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在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各民族拥有自决权,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政策和战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通过民族自决权的实施,各民族可以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和进步。
然而,民族自决权的实践并非一帆风顺。
在一些地区和国家,民族自决权受到各种限制和干涉,甚至遭受歧视和压迫。
为了保障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得以实现,我们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
国家应依法保护各民族的自决权,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为民族自决权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加强教育和宣传。
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民族自决权的认知和理解,促进民族和谐和共同发展。
特别是在学校教育中,应加强对各民族历史、文化和传统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多元意识和包容精神。
第三,推动政治体制改革。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末 .冷 战 的结 束 又 带 来 了 东 欧和 苏联 新 一 轮 的 民族 独 立运 动 。
随 着 亚 非拉 地 区 新 独 立 国家 的 大量 涌 现 和 纷 纷 加 入 联 合 国 、 民 族 自决 权 不 仅为 国际 社 会所 重 视 t 而且 被 正 式 确 立 为 国际 法 的重 要原 则 , 并得 到 了世 界 各 国的 普 遍 赞 同 。 14 9 5年通 过 的 台 国 宪 章》 在 其组 织 宗 旨 中 强 调 , “ 发展 国际 间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权 利 及 自泱 原 则 为 根据 之 友好 关 系 ” 】 它 赋 予殖 “, 民地 和 委 任 统 治 地 以 民族 自 决权 利 决定 “ 其 自 助
的统一 与整合以及摆 脱压迫 和争取独立 曾起过极 为重要 的作用。另一方面,民族 自决权 叉挑战 现 有 主权 国家 的 完 整 与 统 一, 动摇 了 国 家主 权 原 则 . 只有 构 筑 , 正 合理 的 国际政 治 经 济 新 秩 厶 \
序 , 民 族 自决权 与 国 家 主 权作 为 集体 人权 才 能 得 到协 调 发 展 . 【 键 词 】 民族 自决权 关 国 家 主权 国际政 治 经 济新 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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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观 察
20 年 第 2 ・ 02 期 国际关系理论 ・ 文 章缔量 Nhomakorabea :! 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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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自决 权 与 国 家 主 权
曾 璐
( 南大 学国 际关 系专业硕 士研 究生, 广 州 5 0 0 暨 1 5 0) 【 要 】 民族 自决权 与 国 家 主权 是 国 际法 和 国 际 关 系中 两个 最 基 拳 的原 则。民族 自决权 对 摘 国 家 主权 而言 是 一柄 双 刃剑 ,一 方 面, 民族 自决 思 想 导致 了 主权 国 家的诞 生 ,它 对 于 一 个 民族
民主 自由 人权

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
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
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
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
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政治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
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
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
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何谓“民族自决权”,不同的文化意识背景,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依照大英帝国百科全书的定义,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
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
同时,它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原则,意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
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
”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
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
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
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离,认为民族不分离就是没有民族自决权。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论文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权原则之间竞争的前景摘要: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获得了主权和独立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矛盾并不意味着两者简单的竞争,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因此,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本文以南斯拉夫解体为例,剖析其解体的原因以及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以揭示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及未来前景。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矛盾,南斯拉夫引言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民族自决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但是,冷战结束后,世界殖民体系已土崩瓦解,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国家。
然而,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一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它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这两方面是关联而不可分的。
国家主权包括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两方面。
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反映,它具有相对性和变化性。
尽管西方学者与媒体大肆炒作“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和“全球市民社会”的概念,并不时出现“主权终结或主权消亡”之类的“高论”,但是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这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二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指的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探析

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探析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在国际关系和民族问题中备受关注的重要概念,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在这一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形成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垄断资本的统治和掠夺加剧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被压迫民族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日益高涨。
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是指被压迫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包括自由分离、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这一权利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阶级斗争紧密相连。
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压迫和剥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自决权成为反对帝国主义、实现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列宁强调,民族自决权的实现必须以无产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
无产阶级应当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盲目地鼓励任何形式的民族分离。
在具体的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对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影响。
从理论内涵来看,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包含了多个方面。
首先,它强调了被压迫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认为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道路。
其次,这一思想突出了反对民族压迫和剥削的核心诉求。
民族自决权的提出,正是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为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提供理论依据。
再者,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还蕴含着促进各民族之间交流与合作的理念。
他认为,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自决,将有助于促进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与合作,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在实践层面,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为俄国革命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在俄国革命中,布尔什维克党充分考虑了各民族的利益和诉求,积极支持民族自决,为革命的胜利赢得了广泛的支持。
同时,这一思想也对其他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激发了世界各地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和独立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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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
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
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
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
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
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
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
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
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
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
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
依据。
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威尔逊
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并未得到实施,其部分原因是战败国指责战胜国国内亦不尊重
民族自决权,英国的爱尔兰问题与美国的黑人问题即是明证。
威尔逊的国务卿承认,如真正贯彻“民族自决权”,美国和加拿大均将不复存在。
列宁也坦然承认,苏联与德国于1918
年3月3日签订的布列斯特和平条约,没有尊重波兰的民族自决权。
但是,列宁认为这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维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仍是反帝反殖的
有力武器。
事实证明,西方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的确感到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理亏。
当1941年“大西洋宪章”签署后,丘吉尔连忙在英国下院宣布,“大西洋宪章”中所肯定的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印度等英国殖民地,而只适
用于德国等法西斯国家侵占的领土。
在1945年4月建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是苏联代表团力主将民族自决权写入联合国宪章的。
最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
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
在联合国的头二十多年中,西方国家一直淡化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认为它只是笼统的一般原则,并不能用以支持反殖民主义。
但随着殖民地人民独立解放的潮流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和外交家转守势为功势。
他们不再淡化和否定民族自决权,而是赋予“自决权”以新的涵义。
他们最重要的新理论是区分“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义,后者指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经
济文化制度的权利。
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宣言,进一步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
从此,
“人权”这一概念通过“对内民族自决权”的中介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了。
既然民族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人权又是“对内自决权”的核心,则“人权高于主权”就似乎顺理成章了。
发人深思的是,西方“对内民族自决权”的新理论确实转变了它在联合国的被动局面,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时似乎患了失语症。
怎么办?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学习西方国家接过“民族自决权”话语并赋予新意的
经验,接过西方的“对内民族自决权”和人权话语并赋予新意。
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正好提供了一个理论创新的机会。
1991年6月25和26日,南斯拉夫经济最发达的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两共和国
自行宣布独立,标志着南斯拉夫解体的开端。
1991年12月23日,德国率先承认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
为何德国如此积极?据德国外长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说,德国尊重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两民族的自决权。
但是,按照“对内民族自决权”等于尊重人权和
民主选举权的理论,克罗地亚不应该获得承
认,至少不应该这么快地获得承认。
首先,欧洲共同体的南斯拉夫问题仲裁委员会认定,克罗地亚宣布独立后,没有给新成为当地少数民族的塞尔维亚族以人权保障,而是对塞族进行了种族清洗(强迫人口转移),造成20万塞族难民流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其次,克罗地亚的塞族居民也进行了投票公决,要求塞族在克罗地亚的民族自决权。
但德国全然不顾这些,以即将于1992年成立的欧
盟应统一对外为由,大力游说欧共体其他国家承认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
这不能不使世人怀疑刚刚统一的德国企图重建其传统
势力范围,因斯洛汶尼亚是其近邻,而克罗地亚则是二战间的德国傀儡国。
美国因忙于1991年初的海湾战争,开
始并未插手于南斯拉夫问题。
但当它看到德国势力范围扩大后,立刻行动起来,力促另一南斯拉夫共和国——“波黑共和国”的
独立得到国际承认。
美国自1992年4月7
日同时承认波黑,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为主权国家后,一直发挥着北约国家处理南斯拉夫事务的领导作用。
波黑局势比克罗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