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为何高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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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人权问题始终是全球持续不衰的热点问题之一。

每年美国都会抛出《xx年国别人权报告》,大肆评论他国人权状况问题,当然对于本国的人权状况是避而不谈。

那么,到底人权是什么呢?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又是怎么样的呢?真的如西方某些国家的论调“人权高于主权”、又或者有其他的说法呢?什么是人权?人权,顾名思义,人的权利,这里指的是人最基本应当拥有的权利,是天生既有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具有着普适性和道义性这两种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公正权、尊严权等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哪个国家如若大规模侵犯人权,将会受到国际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如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等,当然还包括日本人在侵华战争期间的“三光”政策等。

那么人权重要吗?从之前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人权的重要性。

倘若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被保障,比如生命权受到侵犯,那么谈何其他的权利呢?民主、财富再多又有什么用处呢?可见人权对于人的重要性。

那么,主权和人权孰轻孰重呢?卢梭的社会契约轮和人民主权说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知道共和的基础是宪政,宪政的含义是主权在民,人民甘愿把手中权利的一部分交出给公共部门,期待它管理好整个社会,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空间和前景。

这就意味着主权是由人民的人权中被交出的那一部分所组成的,只是人权的一部分。

从这一角度看,的确“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人权高于主权的概念出自纽伦堡国际法庭和远东国际法庭,同盟国正是凭此概念才能用国际法将法西斯国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否则身为德国和日本的政要,只有他们自己所属国家才可以审判他们。

当然,据考证,其最初的源头在当年英国议会指控英王查理一世。

查理强调“朕即国家,国家主权不容其他权利侵犯”,而议会持“英王引入外军对自己国民开战,即有暴政罪”。

专制君主对自己的国民施以暴政即有罪,此概念为“人权高于主权”之滥觞。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

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

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

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

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

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

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

《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

《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

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

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因为利比亚战争,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这一争论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以及抵抗侵略的权利,而人权则是指“人因其而为人的权利”。

我并不认为二者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因为两种权力本身是不存在高下之分的,人们并不是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如果说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那么用生命健康权来无限的侵犯财产权是合理的,也就是一个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进行偷窃是不受惩罚的,本来看病只需要1000块但是却行窃10000也是合理的。

所以权利没有高下之分,而只有哪一个更加重要,这就意味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谁,并且这种保护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究竟二者谁更加重要了?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保护谁。

公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爆发了一场举世震惊的骚乱,在骚乱过程中华裔居民受到有组织的文明用语、杀害,华人所拥有的公司、超市、工厂被砸毁、抢劫,华人妇女惨遭轮奸、焚烧。

全印尼共有1200多人丧生,1000多名妇女(多数为华人)遭到暴徒群体强暴,其中许多妇女或被活活烧死,或因羞辱难当、怀着满腔仇恨自杀身亡。

惨不忍睹,天人共怒。

而对于这样的惨状中国的态度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已注意到印尼局部地区近日出现了一些骚乱,对此表示关注,做为印尼的近邻,中国希望印尼能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民族和睦,以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发表声明,表示对在印尼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处境表示关注,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将全力以赴为华侨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

中国一向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可是但人权受到这样的侵害的时候,我们还是因该置之不理吗?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人们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了,连让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权利都没了,那么人就不再是人了。

人权和主权的运用都应该有一个限度,而对于这个运用的评价是需要人监督的,当人权受到侵害时,所有生为人的朋友们都应该联合起来保护,这种保护应该分为国内保护和国外保护,前一种保护是不会存在主权与人权的冲突问题的;但是当国内的力量不足以抵抗这种侵犯,例如特大的自然灾害中别国的人到救助,或者这种侵犯本身就是来自于拥有军队的统治者,那我们就不得不越过别国主权的范围,例如二战中,世界对德国的审判,用外部的力量来保护人权,而这种保护就侵犯了别国的主权了,而这种侵犯从理论上来说显然是合理的,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不得不考虑到人性的不完美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

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由此可见,美国人是比较精明的,“人道主义干涉”在他们的手中确实成了一件不错的工具,想用的时候便用一下,不想用的话便搁在一边。换句话说,美国拥有了“干涉”的权力,但却不用背上“干涉”的义务。
“人道主义干涉”在应用过程中的变味是不是就说明这种手段的不合理呢?当然不是。一把尺子,本来是可以用来人做测量工作的,但有的人却用这把尺子来打别人的手掌,你说错误在于这尺子吗?就连我国这个对“人道主义干涉”一向敏感的国家,在批评霸权主义时也总是说:“某某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这正说明了“人道主义干涉”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只是有些国家利用他来谋私利,这就值得批判了。
(二)“人权派”对“主权派”发起的猛烈攻势。
针对“主权派”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人权派”发起了反击,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国际惯例也正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得以改变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受到了古老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际人权法的挑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起草过程中,个人的权利自由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提出一系列修正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应尊重各国国情,不仅要确保各国人民享有权利,而且保证个人对本国政府承担必要的义务,这些主张均遭否决。另一方面,在人权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受法律限制等方面,西方作了某些妥协。对宣言草案联大进行了1400次表决。在联大讨论宣言的最后文本时,苏联代表一再提出,不讲国家主权,是根本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而美、英代表说,将国家主权引进宣言各条,势必改变整个宣言的性质。可以说,这次的攻势,是“人权派”占了上风。
主权和人权是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仆人具有双重性,既是安全的保卫者,又可能是最大危险的制造者。人权的护卫主体有如下几个:主权政府、国际社会、慈善机构和慈善者个人。在这几个主体因素中,主权政府显然是挑大梁者,其他皆不足与主权政府的功能相比。而人权的侵害者除了自然力(如特殊的气象灾害)以外,又主要是社会力,如本国主权政府、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对这几个侵害主体一望便可知,主权政府一旦走上邪路、为非作歹起来,其他因素诸如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都难以望其项背。走上邪路的主权就像凶恶的仆人,是主人的最大伤害者,这种伤害比起其他人来说都来得更频繁,也更能深重地伤害主人的身心。一言以蔽之,主权既可能是保卫人权的功之魁,也可能是侵害人权的罪之首。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

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

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

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

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

这是人权的非常显著特征。

2、国内外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2.1 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早在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就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他们认为由于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人权问题已经越出国家界限成为了全球问题。

试说主权与人权

试说主权与人权

试说主权与人权普遍意义上所讲的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而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

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关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人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也有人认为:人,是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将无从谈起,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从历史角度说,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国内外背景下,都是不同的。

因此,两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化地、强词夺理地一概而论,而应该辩证地看待。

说“人权是每个人天生拥有的”,必然带来一个问题:靠个人能够保护自己的人权吗?当人们说,要用法律制度来保护人权的时候,实际上就是说要用主权来保护人权。

当今世界上,没有国籍的人,就可以看作是没有主权保护的人,没有国籍的人能否将“天生拥有”的人权在自己身上兑现,绝对是令人怀疑的。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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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分析
10法学刘丽丽人权是指社会承认和保障每个成员正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和行为能力。

关于人权的基本内容存在着很多种说法 ,当代西方人权论认为自由、平等权利是人天生应具有的权利 ,人权就是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故有“天赋人权”的说法。

马克思主义学者则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 ,具有社会性、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

不同的时代人权的内容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但在当代人权应“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主权是一国处理其国内事物和国际事物而不受它国干涉和限制的最高权利 ,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

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主权原则进行了详尽的阐明 ,其中心思想是国家主权平等 ,即不管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有何不同 ,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 ,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主权平等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它国的国际人格。

4、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

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 ,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人权高于主权”论 ,也叫“人权无国界”论 ,它是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 ,是西方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理论认为 ,人权是人类社会
最基本的权利 ,当今世界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已使各国不能独立地应付和解决其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

同样在人权的问题上也必须超越民族和国家的限制,由国际社会主持公道 ,对任何否认和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 ,国际社会有权利对其实行干涉或制裁。

当今世界,国际交往的主体有国家、国际组织和有影响力的个人等,尽管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仍是主权国家。

无论是人权的国内保护,还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都离不开国家的参加,离开了主权国家,人权的保障就成了无源之水。

自然界有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越是有毒的动物或植物,越是喜欢用美丽的外表来装饰和保护自己,迷惑和消灭对手。

其实这种现象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

强调“人权高于主权”这层美丽的外衣,维护某个国家的人权免受或拯救压迫,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对该国进行军事介入的观点,忽略人道主义干预的复杂和国际社会的现实。

人道主义干预即采用武力捍卫一个国家人权的军事运动,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的矛盾,也涉及人权原则和和平原则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也规定了“受到武力时单独或集体自卫”或“安理会在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时,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的军事行为”这种动用武力的例外。

这两种情况
虽没有直接规定人权问题,但在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可认为对国际社会的威胁,由此产生武力。

但问题在于,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各国的人权保护程度并不相同,如何衡量人权受到严重的侵犯,才能保障公正?现实的国际关系中,“保护人权”往往成为强国推行自己的政治模式,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念,追求自己的利益,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

其结果是,人权不仅没有得到促进,正常的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却遭到了破坏,人权遭到了更加严重的践踏。

例如,1999年3
月起,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维护世界秩序为借口,发动了科索沃战争,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肆无忌惮地进行了长达78天的狂轰滥炸,其轰炸目标也步步升级,不仅由军事目标发展到非军事目标,而且丧心病狂地轰炸了我国驻南联盟使馆。

2001年10月,美国以反恐为理由发动的阿富汗战争,至今已经导致阿富汗平民伤亡3万余人。

这些都是国际关系史、外交史、战争史上罕见的残暴行径,是对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

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美国国内存在着许多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长期以来 ,美国都在反对工人运动、镇压人权和枪杀人权运动领导人 ,国内种族歧视猖獗 ,警察暴政横行 ,暴力和谋杀肆虐 ,吸毒和强奸现象习以为常。

在这种背景之下 ,美国尽力抵制和歪曲国际人权条约。

他们宣称《国际人权宣言》和正在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是“要在全球范围之内发展共产主
义”。

俄亥俄洲参议员布里克公然宣称 : 我提出这项决议案的目的 ,就是要深深埋葬那些人权公约 ,使今后任何身居高位的官员都不敢将它复活。

” 即使美国后来在批准各种国际人权公约时也提出了超出常规的五大“抵制原则”, 1992 年 ,美国布什政府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 ,立即发表了一项声明 ,宣布在美国国会通过相应的法律之前 ,在美国不能自动生效。

此后 ,布什政府再也没有敦促国会通过履行该公约的法律。

从美国上面提到的五大“抵制原则”及美国对待国际人权公约的态度中我们可以看出 , 在美国国内它将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置于任何人权公约之上 ,一切人权公约都不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可见在人权和主权的态度上美国在国内完全是“主权高于人权”的。

中国有句古话叫“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人权高于主权”这个道德判断甚至不能被提出者国家所接受 ,怎么能够让广大的其他国家接受呢 ? 它仅仅考虑美国自己的利益以得出结论 , 人权高于主权”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而完全忽视了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因此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 人权高于主权”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

人权的实现必须以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为根本前提和保障,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国家是属于一
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全体国民的集体人权。

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所在国家的人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人权。

在没有独立完整国家主权的旧中国,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曾经赫然写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哪里还有什么所谓的人权可言!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曾经历过这样“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苦难历史,也共同走过了首先要争取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才能够获得基本人权的奋斗历程。

总之,“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是不容置疑的真理。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在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保障下,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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