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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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

权观念及基本人权的应然性角度而予以说明的。当我们考察基本人权的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形态时,不可否认国家主权高于基本人权。人民主权有它的相对独立性,它一经形成并体现为人民的国家主权时,即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固定的内容。它代表掌权者阶级的最大利益,表现为无限的权力即对外独立权与对内最高权,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对本阶级内部的叛逆者、同盟军中的异已分子加以惩罚。而基本人权体现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形态时,只有主权形成后才是可能和现实的。不妨说,人民主权是集中化了的人权(当然包括基本人权),人权通过人民主权获得了它的现实表现。

再次,人民主权是基本人权的最高保障和最深厚的基础。从国内法来看,试想,如果没有人民主权,人民不是主权者,一切权力不属于人民,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归属于人民,那么人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要么是残缺的,要么是不真实的。资产阶级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主权,并非真正的人民主权,因而其基本人权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特权,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基本人权是虚伪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制度上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人权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也就更加优越。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人权从属于主权。人权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诸如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等权利,都是一国的主权问题。基本人权的实现,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个主权国家。任何国际公约关于人权的规定,只有通过国内法的规定才能付诸实现。人权的实现只有在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人权也就不复存在。“对一个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国家的独立权。如果这两个基本条件得不到保证,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xxxv].任何国家都不应借“人权”之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当然,我们也不能机械地理解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基本人权的实现虽然离不开主权,但人民主权也有赖于基本人权。不可将主权原则绝对化,抛开人权孤立地谈主权。二战以后,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领域。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内政、主权为由,公然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和该国承担的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各国普遍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已威胁到邻近国家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制裁行为和人权国际保护措施,如对大小霸权主义的侵略与扩张、种族主义的奴役、恐怖主义的活动、制造和驱赶难民等侵犯集体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有权干预。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促进人权的发展。

一、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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