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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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现谈及宪法,我们都会想到它是神圣的而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如果我们把宪法比作一个建筑,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像这个建筑的顶梁柱,起着支撑作用。

接下来我们就这方面的知识点详细给大家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吸收记忆。

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

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例可以很好的解释民主集中制。

首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最后,其他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该部门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该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和受该部门法规制的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例:①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②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③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对在考试中常考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一下基本了解:No.1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人民享有,此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二条上得以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

人权源自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此条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原则约束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可以分为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

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中除了普通的可以广泛为公民使用的条文以外还设有非常抽象的原则,而这些原则虽然平时在司法环节中很难用到却在对法律的指导上起到了关键意义。

▲一、现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都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2、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人权保障原则人宪,必将促进国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实现和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4-
1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 的利益有关。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 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张明楷
4-
2

不平等: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我
们联合起来并把力量集中起来的目的是
保护弱者,反抗强者的压迫。国家有义
务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多数人对少
数人的压迫,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从理
4-
6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思考题
4-
7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 人民主权的概念 (二) 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三) 人民主权原则的保障

返回
4-
8
(一)人民主权的概念
1.主权的概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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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人权的含义
基本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必不 可少的权利。
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十分广泛,而作为宪 法基本原则是指基本人权,它包括:生存权、 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 文化权 。
(1)这些权利是现代社会人之所必需; (2)这些权利为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 (3)这些权利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返回
和基本原则 想及其发展
本原则及其与西
2.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 方国家宪法基本 则及其与西方国家宪法基 原则的异同
本原则的异同
2.我国宪法基本
3.了解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原则的发展
的发展
4-
5
引言

1.原则:在拉丁文中的含义是指“开始、起源、基础”,
在中文中指“指导人们做事所依 据的法则或标准”。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篇: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中学生学宪法知识

中学生学宪法知识

中学生学宪法知识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等。

其中,人民主权原则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基本人权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法治原则则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等。

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荣誉等。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中学生更好地理解宪法知识。

例如,某中学因为学生发型不符合学校规定而将其开除,这个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

五、宪法与生活宪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购物时如果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我们可以通过维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宪法与国家发展宪法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宪法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规范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宪法对于保障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七、宪法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也是宪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权等方面来推动社会进步。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对于社会进步的责任和义务,例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试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相关阅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就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

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宪法是是在中国的土地上拥有最高领导权利的法律,不仅仅是约束着我们每一个公民,更是保护着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每时每刻都是离不开宪法的,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宪法是是在中国的土地上拥有最高领导权利的法律,不仅仅是约束着我们每一个公民,更是保护着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每时每刻都是离不开宪法的,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都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2、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人权保障原则人宪,必将促进国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实现和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有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有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有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题要在当今社会上众所周知都知道什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基本大法它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们代表大会制定和产生的,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是什么呢?希望望大家能过通过以下介绍大家能够详细的了解到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是什么?在当今社会上众所周知都知道什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基本大法它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们代表大会制定和产生的,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是什么呢?希望望大家能过通过以下介绍大家能够详细的了解到什么是宪法,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就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

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宪法的四项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

但是这四个原则却包含了所有与公民和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利与权力,同时由宪法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如果不遵守这些原则也将成为失败的法律。

一、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

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

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四点:1.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

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

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参考:《宪法学(第二版)》主编:焦洪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字字都是自己手打的....楼主要体谅一下啊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正文】: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

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

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

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

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

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

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

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

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

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

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

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

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

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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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

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

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

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

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

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

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

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

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

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

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

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

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

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

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

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

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

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

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

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

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

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

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

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

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

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

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

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

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
权观念及基本人权的应然性角度而予以说明的。

当我们考察基本人权的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形态时,不可否认国家主权高于基本人权。

人民主权有它的相对独立性,它一经形成并体现为人民的国家主权时,即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固定的内容。

它代表掌权者阶级的最大利益,表现为无限的权力即对外独立权与对内最高权,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对本阶级内部的叛逆者、同盟军中的异已分子加以惩罚。

而基本人权体现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形态时,只有主权形成后才是可能和现实的。

不妨说,人民主权是集中化了的人权(当然包括基本人权),人权通过人民主权获得了它的现实表现。

再次,人民主权是基本人权的最高保障和最深厚的基础。

从国内法来看,试想,如果没有人民主权,人民不是主权者,一切权力不属于人民,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归属于人民,那么人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要么是残缺的,要么是不真实的。

资产阶级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主权,并非真正的人民主权,因而其基本人权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特权,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基本人权是虚伪的。

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制度上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人权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也就更加优越。

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人权从属于主权。

人权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诸如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等权利,都是一国的主权问题。

基本人权的实现,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个主权国家。

任何国际公约关于人权的规定,只有通过国内法的规定才能付诸实现。

人权的实现只有在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人权也就不复存在。

“对一个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国家的独立权。

如果这两个基本条件得不到保证,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xxxv].任何国家都不应借“人权”之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当然,我们也不能机械地理解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

基本人权的实现虽然离不开主权,但人民主权也有赖于基本人权。

不可将主权原则绝对化,抛开人权孤立地谈主权。

二战以后,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领域。

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内政、主权为由,公然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和该国承担的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

各国普遍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已威胁到邻近国家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制裁行为和人权国际保护措施,如对大小霸权主义的侵略与扩张、种族主义的奴役、恐怖主义的活动、制造和驱赶难民等侵犯集体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有权干预。

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促进人权的发展。

一、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

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
维护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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