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对主权和人权的理解
对主权和人的理解--主权与人权冲突的解决主权与人权的争议一直是时代发展的争论焦点,特别在当今社会,我们总会不时在各种媒体渠道得知这样或那样的消息,比如,美国的人权白皮书就经常指责除美国和美国盟友以外的国家的人权恶劣状态,这其中包括中国,因此,解决好人权与主权冲突的问题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问题。
而且涉及在各个国家交往中对于各国关系问题的关系问题的解决也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就要从理论上对人权与主权做好处理,不仅仅是由发达国家定义的一边倒性质的主权与人权概念,还要考虑不同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一、主权什么是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主权在国内是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
【1】当然,主权是从两方面定义的,即对于国内和对于国外,对于国内就是体现其为最高权力,对于国外就是体现其为独立的权力,即体现为对立的处理国内外一切事物的能力或者资格。
其内涵的丰富的,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主权,这是内容都是主权的组成要素,无论哪一个要素受到侵犯,都意味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
当然,主权是国家称之为国家的四大要素之一,即居民、领土、政府与主权。
只有具备了这四个要素才能称之为国际法上的国家。
而主权是最重要的要素,因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并且根据主权的属性引起了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并且由此产生了其他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说,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资格要件。
二、人权什么是人权?人权是一个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2】与主权一样,人权的性质内涵同样也是很丰富的,包括时代性、应然性、自然性、社会性、平等性、属人性、阶级性、共同性、国内性、国际性等。
首先要说的是人权的时代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权的条件、标准、状况是不一样的。
“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学科:国际法班级:法学1403 学号:2 姓名:郭雨昕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基本人权和国家主权,对于追求人权的正义性和主权的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当今国际社会,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确有存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的霸权主义更是时有发生,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依据、方式等方面入手,具体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1其次,我们应当对“干涉”一词进行精确的定义。
学界对于“干涉”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的定义。
狭义的干涉观点,仅指专横的强制性行为,强制手段不一定是使用军事手段,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要能够达到强制性效果。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国际法权威奥本海,他将干涉界定为“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或变更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专横干预”。
2奥本海认为,“真正的干涉总是专断的干预,而不是单纯的干预”,干涉不应与斡旋、调解或合作混为一谈,因为这些都不包含有专断的干预。
最为宽泛的定义为: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
就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行为而言,只有用1《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文档 1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引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如今成为反对霸权主义斗争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冷战结束后,惟一超级大国的美国越发充当人权“卫道士”。
为了谋求世界霸权,美国政府蓄意将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使人权问题绝对化,主张废弃和限制主权,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所谓的“世界新秩序”。
其实,人权也指由个人组成的人民为其主体的集体人权,如自决权、发展权等,人权与主权不可分割。
“人权高于主权”论和“人道主义干预”论模糊了人权与主权的本质关系,是冷战结束后霸权主义理论的新发展,成为新干涉主义、单边主义的重要标志。
在理论上,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涉及到很多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
在现实上,各国关于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论述对于正确认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选择人权与主权的平衡相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的研究,对完善我国人权与主权的平衡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
人权法治全球化的思路是国际社会既要解决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迷思,又要寻求一条人权与主权关系均衡发展并且遏制强权及其霸权话语的战略出路。
人权的定义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现在社会它主导、规范着诸多权利义务与权力的产生与行使,所以,这里将它作为基本法律概念之一加以阐述。
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以致国际条约至今未能达成共识。
有人认为人权即公民权,有人认为人权是道德上应然的权利,有人认为人权是实在法权利,还有人认为是由经济决定的权利等等。
我们认为,以上各种说法都是从人权的来源或人权的表现形式来论述人权,未及人权的要害。
人权是什么?说来也简单:人权是人的权利(human rights)。
说“人权是人的权利”并不是简单的循环论证,而是说,人权是“凡人皆有”的权利,是与人的个性特征无关的权利;它是以人的“存在”为根基的权利,它源自人本身,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
通常一个权力是需要论证的: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权,这是需要论证的,而人权是不需要论证的,你只要是人就行了。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
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
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分析_汤杰
272007.08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汤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迈入一个新的时代,权利滥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的关注。
在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典型现象。
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予以界定,历史上有大量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违背了国际法上的三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威胁或使用威力原则。
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公然侵犯被干涉国的主权,武装干涉被干涉国的内政,其侵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破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它们貌似尊重人权,其本质就是要借人权否定国家主权,否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干涉他国的内政,以达到它们的目的。
我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典型现象。
关键词权利滥用人道主义干涉人权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27-02随着迈入21世纪,就意味着我们跨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权利也越来越倍受人们的关注,而权利的滥用的问题也必然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冷战结束以后,以人道主义为名或者以人道主义为重要目的干涉,无论就发生频率,还是就受世界舆论关注的程度而言,都大大超出了以前任何时期,并且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显著影响。
但是,因为时代的差别,国家间总的国际政治观念和价值取向有所分歧,再加上干涉国各怀特殊的政治动机而任意规定和解释,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概念一直存在重大争议。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次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最为权威,它将人道主义界定为:“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利机构(既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人道主义,主权,国家]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摘要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法中重要的理论问题。
国际人道主义的实质是人权的国际保护,而国家主权的特征则是对内的最高权威和对外的独立自主。
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会有一定的损害,但因为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人道主义干涉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本文指出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可以发现两者所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又要保证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建立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化制度,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解决国际问题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联合国宪章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概念(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和实质国际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经过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或相关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的干涉行为。
其实这包含了《联合国宪章》授权下的集体干涉行为以及无授权下的单方干涉行为。
从这一角度出发,人道主义干涉的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以及在被干涉国未同意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而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且是有力的或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干预,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国对有关问题的控制。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正如同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的:“主权”是使国家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灵魂”。
任何国家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制度,建立自己的政府,独立处理本国的对内事务和享有对外权利。
二、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关系(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理论关系1.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相对立(1)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最为根本的属性,在国际法上不同与其他权利而享有特殊的地位。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就认为:“主权这个词不仅用来表示一国之内上下级的关系,而且用以表示一国的统治者和国家本身对于他国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作者:徐璟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法中重要的理论问题。
国际人道主义的实质是人权的国际保护,而国家主权的特征则是对内的最高权威和对外的独立自主。
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会有一定的损害,但因为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人道主义干涉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本文指出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可以发现两者所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又要保证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建立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化制度,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解决国际问题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联合国宪章作者简介:徐璟航,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54-02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概念(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和实质国际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经过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或相关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的干涉行为。
其实这包含了《联合国宪章》授权下的集体干涉行为以及无授权下的单方干涉行为。
从这一角度出发,人道主义干涉的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以及在被干涉国未同意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而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且是有力的或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干预,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国对有关问题的控制。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正如同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的:“主权”是使国家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灵魂”。
任何国家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制度,建立自己的政府,独立处理本国的对内事务和享有对外权利。
二、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关系(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理论关系1.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相对立(1)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谈主权高于人权
谈主权高于人权[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 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人权与主权 资料
人权与主权资料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当前在人权问题上争议的焦点之一。
我个人认为,如果有真正适用于世界所有国家的人权标准,那么,人权当然应该高于主权。
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统一标准,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有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区别。
就国内关系而言,人权应该高于主权;但在处理国与国间的关系时,一般应坚持主权高于人权。
从国内法的角度看,人们成立国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在一国之内,国家的任何活动都只应该是本国公民人权(即满足每一个公民不断丰富自己的需要内容,提升自己的需要层次权利)的体现;离开了人权,任何国家权力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所以,任何与维护和发展本国公民基本人权相悖的活动,都是与国家主权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的。
但是,在解决国际上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问题时,就不宜完全照搬这一国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为什么不能将人权高于主权作为解决国与国之间有关人权争议的原则呢?除了联合国宪章和宗旨规定的国家独立、主权平等、民族自决、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这些国家间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外,我想讲三点原因。
第一,同自由一样,任何权利都以人可能的选择为实质内容。
所以,同任何权利一样,人权实质上也是一种自决权。
在国与国关系问题上强调主权高于人权,本身就是维护一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即一国人民自决权的体现。
道理很简单,如果人权的核心是自决权的话,那么这个权利当然也应该是一国人民自己决定本国人权的内容,自己判断本国人权状态的权利。
因此,强调国际上主权高于人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特别是用武装侵略的方式干涉他国的主权,本身就是维护一国基本人权的表现。
这里要声明的是,这个说法并不是我的观点,而是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分别在第1条明确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所有该条约的缔约国都“应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这种)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人道主义干涉
浅论人道主义干涉摘要:“人道主义干涉”一直是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主权和人权都是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的问题。
本文从界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和历史溯源入手,分析了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化的矛盾,论述了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性,并从规范化的角度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条件。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人权国际化;规范化中图分类号: d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6-0052-01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本文试从对国家主权和人权国际化的分析入手,结合有关国家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作一些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以及传统意义上“人道主义”的理论溯源和实践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或由其授权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居民以基本人权,例如自由从事宗教权利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随着欧美帝国主义列强对土耳其以及东欧国家的干涉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人权主权的关系
[Copy from Baidu.]1.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但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共有的自然性所产生的共同道德尊严,急需我们慎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保护人权与是否允许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过权力,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他国主权。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联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联合国宪章》、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都肯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权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二者并不互相对立。
“《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赋予二者同等地位,那就是要促进和保护人权,也必须尊重国家主权,而尊重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在联合国体制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宪章)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他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因此,干涉,尤其是武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首先,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3人权的国内保护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共同构成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主权和人权
分析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在以和平与稳定为主旋律的当今世界,人权问题越来越为世界各主权国家所重视,然后有些西方国家,以人权问题为幌子,滥用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对他国的内政予以武力干涉,这显然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相符。
二战以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人权大规模地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便备受关注。
现在,人权仍然是某些西方国家推行自己的价值尺度、输出自己的意识形态、干涉别国内政而挥舞的大棒。
西方的某些人权理论与实践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挑战。
所以基于人权的理论与性质,正确分析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一) 人权的概念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
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至少不是同一种希望意义上的权利。
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的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
”(二) 国家主权的涵义一般概括为,主权指的是内政外交的最高权利。
从主权所包含的内容和冷战后的实际情况看,这还不够全面。
国际法中人权与主权关系刍议
国际法中人权与主权关系刍议作者:王建霞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人权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是一国内政问题,且当今时代国家主权原则系国际法根本原则并没有过时。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使其两者的论争从为停息。
本文从两者的本质属性出发进行探讨,并得出其系辩证统一的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主权原则;人道主义干涉;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30-01作者简介:王建霞(1990-),女,汉族,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从国际法理及现行国际法律文件来看,人权与主权都是内在统一的。
然而,随着事物的发展,矛盾也将逐渐凸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战争时有发生的时代,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须的时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引发武装冲突。
一、人权与主权的内涵纵观国际法律规范,其涉及人权问题的并不少,在主要的文件中都有规定,比如,联合国宪章将对人权的保护作为其宗旨之一列入其中。
尽管如此,“人权”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是属于一国内政还是允许他国干涉,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无定论。
对于人权的本质,法学界有诸多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及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其本质涵义都是指天赋人权,生而具有,死而失去,不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更不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为条件。
审视国家的产生,其使命是为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属于其人民。
审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最为根本的便是人权有对抗公权力的本质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人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一国内政。
然而,主权却以国家的存在而存在,是国家所固有,即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事物最高权力和对外完全独立不被干涉的统一。
[1]可以说,引起对两者关系持不同观点的原因主要系对人权这一主权之后的概念是否已超出国界的理解不同。
二、就其两者关系争论的焦点及原因国家主权被尊重且不被干涉一直都是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根本准则,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又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规定进联合国宪章。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浅析人道主义干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浅析人道主义干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摘要:从传统国际法角角度、《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来看,人权保护从本质上说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而人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以人道主义为名义,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既然人权保护已被国际法确认为国家主权范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因此任何国家不能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理由,干涉他国的人权保护问题,否则就是借人权之名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 人权; 主权; 内政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为了切实保障人权,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内政不容干涉的原则,在人权问题上始终奉行不干涉主义原则。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关注不断增大,人权国际化也日益深化,一些国家借助“人道主义”的名义干涉别国人权问题,使国家基于主权而负有的保护人权的责任界限受到挑战。
人权保护从本质上说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对内政的干涉,因此各国不能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干涉他国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人权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和内政范畴(一)传统国际法将人权视为国家主权范畴在近代国际法中,人权普遍被视为国家主权范畴,国际法文件几乎没有涉及到人权的规范问题。
人权概念最早是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中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口号被提出来的。
无论是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的“平等、自由、生命、财产方面的权利不可侵犯”,还是资产阶级革命者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都属于是资产阶级为夺取和巩固政权的政治口号和政治纲领,仍属于国内法的问题。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开始进入国际领域。
这主要表现在战后的一系列合约中规定了保护少数者的条款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劳工的公约。
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在人权问题上并未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人权问题仍然基本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即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主权、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约翰·文森特的国际社会观
作者: 吴征宇[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讲师
出版物刊名: 欧洲研究
页码: 89-100页
主题词: 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主权原则;人权;国际关系理论;不干涉原则;英国学派;国家;
发展;赫德
摘要:约翰·文森特是20世纪英国学派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其国际关系思想的立论基点是现代国际社会的“统一性”,并明显体现在他有关主权与人权的相互关系及有关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认识之中。
他承认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但又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违反其公民作为个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他认为国际社会甚至某个特定国家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
文森特的思想在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史上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他探讨的主题(即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更在于他能够在赫德利·布尔倡导的“多元主义”国际社会观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观。
文森特的国际关系思想对于当今国际社会其适用性虽具有一定限制,但却不失为一种有关当今及未来国际社会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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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
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
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
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
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
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
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
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
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对本国主权的维护。
因此,国家主权是不容否定和削弱的。
二、人权基本含义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和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离开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平等就失去实际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从本质上说,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三、人权与主权关系中国《人民日报海外版》评论员在《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中》指出:“人权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利比亚战争之后,中国评论学者刘仰表示:“人权高于主权”是强盗的逻辑。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普遍人权才是本质的,第一性的权利,不能屈从于任何国家的限制。
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民族国家主权,才可能真正做到保证人权的普遍实现。
”个人认为,人权和国家主权本身不具有逻辑关系,在世界上所有国家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当下,现在所讨论的人权的概念首先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之上的,我们现在所谈的个人自由的权利必须从属于国家。
中国人有中国人的人权,美国人有美国人的人权,利比亚人有利比亚人的人权。
“人权”没有普适的意义,否则人权包括一个人选择自己国家的权利,利比亚人民为什么要经历战争,美国人民就可以享受高福利?美国政府应该不会同意大量利比亚人移民美国,因为这样本国人民的权利会收到影响,人权的提出首先有了界定词:国家。
本杰明•富兰克林:“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祖国。
”我认为人权应该高于一切。
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这个世界上是先有了人,才产生了国家,国家的责任就是保护国民的人权,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采用暴行对待自己的国民,个人认为作为旁观者,首先应该将焦点聚焦在该国国民的人权上而不是主权。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通过,宪章在序言里开宗明义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遭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个人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国际法在以后很长时间多次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而中国的专家学者批判人权高于主权往往是纠缠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上,但并不是任何为了保护人权而进行侵犯主权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关键要看侵犯主权后所保护的人权利益是否大于侵犯前的人权利益。
一直纠缠主权问题不放,最后买单的还是动乱国家民众的人权。
四、人道主义干涉(一)基本内涵人道主义干涉,原来是由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提出来的。
他从当时西班牙的政治实践出发,认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自由从事宗教权利的国家,是可以进行干涉的。
以后,特别是19世纪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实践,逐渐形成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惯例和理论。
这种所谓“人道主义干涉”论,就其基本含意来说,指的是一个国家为了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从人道主义观点出发,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
《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是对人道主义干涉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人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一国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追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现代国际法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理论概念和确定的含义,国家习惯和国际条约也没有任何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规定或定义按照现有理论,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手段近些年的人道主义干涉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发动战争,武力介入似乎成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代名词,仅仅依靠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暴制暴。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我们看到一方面是萨达姆对伊拉克人民的暴政,一方面是美国与萨达姆集团的战争对伊拉克人民造成的伤害,这就好比暴君剥削人民,拯救人民的超人用同样的方式对待暴君。
再看科索沃,科索沃战争是由西方国家发动的维护人权的第一场战争,英国首相布莱尔称它为一场基于道德目的而进行干涉的正义的战争。
北约轰炸机在大约500米高空轻易避开地面火力的反击,这种战术使北约人员无一人伤亡,地面部队没有派出制止塞族的杀人行为,轰炸机却因飞得太高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平民的伤亡。
如果在一场战争中,一名士兵的性命比众多平民的性命宝贵的多,这场战争就是非正义的。
塞族以国家统一的名义大开杀戒,而北约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狂轰乱炸。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从一个狂热的种族主义士兵手中射出的子弹,与人道主义干涉部队投下的精确制导炸弹,都是在杀人。
人道主义的概念由西方发起,西方哲学认为人道主义是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但是武力介入的结果是更多平民的死亡,人道主义干涉最基本的应该是保障人民的生命,没有了生命,人权又从何谈起。
五、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当前,在一些西方国家日益把人权外交奉为其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把人权问题当作建立他们所谓世界新秩序的基石,借口人权问题侵犯和损害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干涉它们的内政,借以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强加于人的时候,人权和主权及其相互关系诸方面,成了一个迫切需要阐明和澄清的问题。
借着人道主义干涉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侵害别国利益是很常见的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是相矛盾的。
第一,人道主义干涉破坏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任何可超国家的权威。
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而人道主义干涉使得被干涉国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主权受到限制。
第二,人道主义干涉破坏了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联合国宪章》规定可以看出,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而明确受到国际法的禁止,人道主义干涉无疑是对这一禁止性规定的破坏。
第三,人道主义破坏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
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别国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实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联合国宪章》规定表明,在现代的国家法中,除国家根据协议而产生的相应国际义务的那些事项外,各国可以根据主权自由处理本国的一切事项,彼此不得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破坏了这项原则。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一致性。
第一,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
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就明确主张,利用国家法限制主权。
可见,国家主权一开始就不是绝对的,具有相对性。
国家主权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而不是一个无节制的不负责的强权。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有如自由的相对性,是可以肯定的。
随着国际社会的相互依赖的不断加深,国家主权受限制也必然会加深。
第二,《联合国宪章》对禁止使用武力有例外规定的情况。
《联合国宪章》第五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