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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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对本国主权的维护。因此,国家主权是不容否定和削弱的。

二、人权基本含义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和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离开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平等就失去实际意义。因此,所谓人权,从本质上说,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三、人权与主权关系

中国《人民日报海外版》评论员在《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中》指出:“人权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利比亚战争之后,中国评论学者刘仰表示:“人权高于主权”是强盗的逻辑。”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普遍人权才是本质的,第一性的权利,不能屈从于任何国家的限制。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民族国家主权,才可能真正做到保证人权的普遍实现。”

个人认为,人权和国家主权本身不具有逻辑关系,在世界上所有国家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当下,现在所讨论的人权的概念首先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之上的,我们现在所谈的个人自由的权利必须从属于国家。中国人有中国人的人权,美国人有美国人的人权,利比亚人有利比亚人的人权。“人权”没有普适的意义,否则人权包括一个人选择自己国家的权利,利比亚人民为什么要经历战争,美国人民就可以享受高福利?美国政府应该不会同意大量利比亚人移民美国,因为这样本国人民的权利会收到影响,人权的提出首先有了界定词:国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祖国。”

我认为人权应该高于一切。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这个世界上是先有了人,才产生了国家,国家的责任就是保护国民的人权,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采用暴行对待自己的国民,个人认为作为旁观者,首先应该将焦点聚焦在该国国民的人权上而不是主权。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通过,

宪章在序言里开宗明义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遭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个人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国际法在以后很长时间多次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而中国的专家学者批判人权高于主权往往是纠缠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上,但并不是任何为了保护人权而进行侵犯主权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关键要看侵犯主权后所保护的人权利益是否大于侵犯前的人权利益。一直纠缠主权问题不放,最后买单的还是动乱国家民众的人权。

四、人道主义干涉

(一)基本内涵

人道主义干涉,原来是由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提出来的。他从当时西班牙的政治实践出发,认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自由从事宗教权利的国家,是可以进行干涉的。以后,特别是19世纪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实践,逐渐形成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惯例和理论。这种所谓“人道主义干涉”论,就其基本含意来说,指的是一个国家为了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从人道主义观点出发,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

《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是对人道主义干涉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人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一国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追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现代国际法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理论概念和确定的含义,国家习惯和国际条约也没有任何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规定或定义按照现有理论,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手段

近些年的人道主义干涉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发动战争,武力介入似乎成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代名词,仅仅依靠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暴制暴。以伊拉克战争为例,我们看到一方面是萨达姆对伊拉克人民的暴政,一方面是美国与萨达姆集团的战争对伊拉克人民造成的伤害,这就好比暴君剥削人民,拯救人民的超人用同样的方式对待暴君。再看科索沃,科索沃战争是由西方国家发动的维护人权的第一场战争,英国首相布莱尔称它为一场基于道德目的而进行干涉的正义的战争。北约轰炸机在大约500米高空轻易避开地面火力的反击,这种战术使北约人员无一人伤亡,地面部队没有派出制止塞族的杀人行为,轰炸机却因飞得太高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平民的伤亡。如果在一场战争中,一名士兵的性命比众多平民的性命宝贵的多,这场战争就是非正义的。塞族以国家统一的名义大开杀戒,而北约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狂轰乱炸。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从一个狂热的种族主义士兵手中射出的子弹,与人道主义干涉部队投下的精确制导炸弹,都是在杀人。人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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