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非法性探讨

合集下载

论_人道主义干涉_的合法性_郜尔彬

论_人道主义干涉_的合法性_郜尔彬

贵州省社会学2009年年会交流论文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郜尔彬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的焦点问题。

它不但牵动着最敏感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也触及到正义与秩序这一对永恒矛盾的关系,历来为各派学者争论不已。

而某些国家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借口的军事行动也引起了全球性的关注。

本文基于客观广泛的分析,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其历史渊源和哲学价值;并通过定义、相关学说和国际法,论证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指出其文化与现实上的困境。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人道主义干涉行为顺利公正地实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本文提出了从原则和实践两个方面重建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建议。

以期联合国体制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能够成为维护 人权的有力保障,同时避免沦为别有用心者的工具。

[关键词] 人道主义干涉 合法性 合理性 制度重建The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bstract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theory and practice. It touches on not only the most sen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veinty and human rights but also the perennial contradicting relations between justice and order. It has long been hotly debated by all sorts of schools. At the same time, some country us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s an excuse to seek military actions has also attracted worldwide attention. Based on objective and extensive analysis,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its origin as well as philosophical values. It demonstrated the rationalization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l and points out its cultural and realistic difficulties through its definition、related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and fair practice of humanitarianintervention and to achieve its real value, this article comes up with suggestions on rebuild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ystem in the areas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 By doing that, the collectiv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under the system of the united nation will be able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and avoid becoming the tool of some interested group.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legality rationalization system reconstruc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概念的界定(一)何为干涉“人道主义干涉”一词的英文是“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化问题浅析

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化问题浅析

为 制止 某 国侵 害 其 国 民而 使 用 武力 的合 法 性 ,前 提 是 这种 侵 害 十分 野 蛮 而 且 规 模很 大 ,以 至 于震 惊 社 会 。然 而 ,这 个 原 则 如 今 却 极 大 地 被 滥 用 , 演 变 为 侵 略他 国 的借 口 ,性 质 上 属 于非 法 的人 道
第1 1 卷 第5 期
2 0 1 3 年 1 0 月
东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1 1 f 5 1 : 2 5  ̄ 2 9
0c t . 2 01 3
人道主 义干涉规 范化 问题浅析
柬远 光
(黑龙江 省投 资 总公 司 ,黑 龙江 哈 尔滨 1 5 0 0 9 0)
摘 要 :人道主义干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从实践来看 ,既便是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也存在诸 多漏洞 和缺陷,如公正性不足、有效性缺乏保障等。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给世界和平带来 了更大的威胁,在国际 人权保护被高度重视的今天,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规 范,不仅有利于对人权 的保护,还可以促进世界的和
平 与稳定 。
《 联 合 国宪 章》 第7 章规 定 了对 于威 胁 和平安 全
的应 对 办 法 。在 安 理会 的授 权 下 可 以采 取 一 系 列
的方 式 ,包 括 政 治 施 压 、经 济 制 裁 甚 至军 事 手 段 来 维 护 和平 。 因此 ,在 某 一 国家 发 生大 规 模 人 道 主义 危 机 时 ,联合 国授 权 的武 力 人 道 主义 干 涉 便
主义 干涉 。
H u m a n e o u s ( 人性 的) 演变而来 ,是指 承认人的价值 或尊严 ,要求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核心。这 种思 想体 系主张尊重人 、关爱人 、以人的价值作为最 根本 的 目的 ,反对 中世纪欧洲神学主义对人 性的 排斥 ,鼓励 自由的思想 ;主张不能 因为人与人之 间存在 种 族 、 国家和 宗教信 仰 的不 同而 差别 对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收稿日期:2002 05 21作者简介:王剑虹(1978-),女,湖北咸丰人,西南政法大学2000级硕士研究生。

对 人道主义干涉 的国际法思考兼论 人道主义干涉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王 剑 虹(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对 人道主义干涉 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0487(2003)01 0013 04The Observations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Debate on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WANG Jian -hong(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Chongqing 400031,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debates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points out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n t meet the standard of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and will bring more unstable fac -tors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can t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legitimacy;legality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郑军目录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 (2)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结语 (5)参考文献 (6)【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

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

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引言自二战之后,人类不断在寻找一种机制来应对侵犯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行为。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成为了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然而,这种“干涉”是否真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以及如何规制其行为是否能够避免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出发,探讨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与特点1.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其最初的定义是指“国际社会的一种干涉方式,依据该国或该地区内部危机和冲突,以及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对该国或该地区实行的一种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据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人道主义原则,即为了拯救人类遭受的苦难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原则是在国际战争和国内暴力事件中形成的,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法律秩序。

(2)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是出于对人权和人类尊严的维护。

在国家内部出现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时,国际社会通常会考虑干涉,并对人权侵犯的国家进行制裁。

(3)干涉的非正式性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明确规定,其行为形式也常常是非正式的。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常常成为国际社会的争议点。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人道主义干涉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1. 联合国的角色联合国最初大力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但后来却不得不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带来的选择困境。

作为地区和全球稳定的守卫者,联合国在面临人道主义危机时会首先寻求和平解决危机,尽管这种干涉行为可能不战而决。

2. 国际红十字会的角色国际红十字会(简称ICRC)最初是为了提供红十字的服务,但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一个重要的角色。

它有权在任何国家中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恢复和改善受害者的生活水平。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作者:解楠楠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冲突不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事务中的显著现象。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不断地发展,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存在争议。

此外,富有争议的还在于安理会授权的程度和持续期限,已经出现了一系列模糊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

这些无疑给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旗帜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借口。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规范化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内涵迟德强(2008)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切以人道主义或保护人权为名而进行的干涉行为,包括一国为保护其本国国民在海外免受非法待遇而进行的干涉、为协助他国人民行使自决权而进行的干涉、为制止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而进行的干涉等等,“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则主要是指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特别是威胁到为数众多的人民的生命安全时,他国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干涉行动。

作者倾向于采用“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这更符合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内涵。

同时,William A.Boettcher III(2004)将人道主义干涉简单描述为“人道主义干涉为由一个或多个外来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采取或威胁采取军事力量,目的为(或至少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为)减轻人类苦难的行为。

”而Daniele Archibugi(2004)将其阐释为:在没有得到某地区合法政府的同意下,为了从该地区的大屠杀或者其他对于人权严重侵犯行为中拯救人们,由国外机构实施的军事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对于是否应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它的合法性,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见解:(一)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一些学者强烈反对这一行为。

例如王剑(2003)指出: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内容摘要]“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人权安理会执行行动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

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不干涉内政的视角看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现在的国际法条款虽然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但是至今仍然存在许多分歧。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发展的历史及其性质加以分析和研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很有必要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这个定义包含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要素:(一)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不包括经济、外交和舆论的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外国对一个国家的干涉,不包括一国国内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干涉。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即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不包括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干涉。

(四)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被干涉国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不包括被干涉国表示同意的干涉。

上述定义对人道主义干涉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首先,这个定义划清了人道主义干涉与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在其国内发生人道主义问题的国家所采取的非武力措施如经济措施、外交措施和舆论批评之间的界线。

根据现行国际法,对一个国家采取非武力措施,有时属于符合国际法的外交政策、对外经济政策和舆论自由,对所针对的国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与采取武力行动有重大区别。

我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它是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他主权国家施加的强制行动,甚至包括动用武力;这些国家无论是否真正出于保护被干涉国的人权的目的,就其本身而言,即违背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对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新解读_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路径

对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新解读_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路径

文章编号:1001-2397(2005)02-0175-06・评 论・收稿日期:2004-12-16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之关系研究(批准号:04CGJ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石慧(1977-),女,湖南衡阳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生。

对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新解读———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路径石 慧(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现象是客观存在于国际社会中的社会事实。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它的表征形式、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各不相同,所以,在评判人道主义干涉这一社会现象时,一定要结合它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来具体考察。

对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评判标准是现有的实在法体系;具体评判规则包括前提条件、主体要件、手段要求和效果原则。

据此,可以判断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的非正常性。

为进一步协调人道主义干涉和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必要强化其执行和制约功能,以使该制度趋于完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现象;历史考察;评判标准和规则;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F 0-052 文献标识码:A 人道主义干涉现象是当代国际法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国际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对它的探讨尤为激烈。

而运用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态度———将观察的视角定格在物的层面,抛开预断观念(p rae noti ones )①的前见———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客观理性地揭示它的本来面目并形成合理的评判标准和规则。

一、人道主义干涉现象作为社会事实(一)把握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要素人道主义干涉现象是社会事实,从表象上,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行为方式的描述将它分解成以下一些要素。

1.从客观上看,表现为干涉行为。

作出干涉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对象是国家。

干涉的方式表现为不经干涉对象的同意,“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1〕。

干涉的途径是多样的,有的是以武力形式,有的是以政治或经济的强制形式。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作者:李佳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与否的问题,中外国际法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很难有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将其分为经过联合国授权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和未经授权的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前者是合法正当的;后者由于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而且存在严重的弊端,是非法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非法性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66-01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 [1]因此,要讨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与否的一个前提就是对这一个概念进行准确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第一次权威性的陈述是在“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致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

”奥本海《国际法》将人道主义干涉界定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应该具有以下特征:被干涉国存在普遍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干涉是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为主,但是不仅限于武力干涉的方式;干涉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未得到被干涉国的同意或者请求。

依据是否经过联合国的授权,这种干涉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又称集体人道主义干涉;二是未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又称单边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由于以“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作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遭到国际舆论的普遍否定。

然而,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发展及其自身实践的愈加丰富,“人道主义干涉”已不再局限于武力干涉行为。

并且,作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人道主义干涉”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而其正当性则需要国际法规制的保障,即应当通过国际法对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武力干涉行为;正当性;国际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08-04从历史上看,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如果一国对其国民和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明显违反国际法,则另一国为保护其国民或其他国家国民所从事的‘正义战争’则具有合法性”[1]的理论一度被认为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最早的权威声明”[2]28。

而国际人权法学者西奥多·默柔则支持著名国际法学家方廷尼关于13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理念观点,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3]110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理念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早期实践。

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包括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以及19世纪60年代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等。

从上述国际实践的共同特点来看,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单方面武力干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武力干涉的实践逐渐形成的;并且,每次干涉的动机亦是出于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的需要[4]230-231。

国际关系中的人道主义干预争议

国际关系中的人道主义干预争议

国际关系中的人道主义干预争议国际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其中人道主义干预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预是指一国或国际组织在发生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时,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关注,采取行动以缓解危机、维护和平、促进人权和保护平民。

然而,人道主义干预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包括是否应该干预、何时干预、如何干预以及干预的后果等问题。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争议分析、个人观点和结论四个方面来阐述国际关系中的人道主义干预争议。

一、背景介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预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海地和卢旺达。

在这些事件中,国际社会对当地发生的种族灭绝和饥荒反应迟钝,导致大量无辜生命的丧失。

自那时以来,人道主义干预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二、争议分析1.是否应该干预:一些人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手段,因为严重的灾难可能导致暴力和冲突的升级。

然而,另一些人则持相反观点,认为过度干预可能会侵犯他国主权,导致新的争端和不稳定。

2.何时干预:一些人主张在危机初期就进行干预,以防止事态恶化。

另一些人则认为,只有在危机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且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时才进行干预。

3.如何干预:如何实施人道主义干预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人主张通过提供援助和物资来缓解危机,而另一些人则主张采取军事手段来维护和平或执行国际法。

此外,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和关切也是一大挑战。

4.干预的后果:干预的后果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成功的干预可以促进和平、稳定和人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干预可能会导致新的问题和挑战,如战后重建、赔偿和裁决等问题。

三、个人观点我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人道主义干预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首先,当发生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时,如饥荒、战争或种族灭绝等,国际社会有责任采取行动以保护无辜的生命。

其次,成功的干预可以促进和平、稳定和合作,从而为全球带来长期利益。

然而,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干预的后果和潜在的风险。

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两分法

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两分法
法 学论坛 2 0 1 4年 1月 ( 中)
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两分法
韩坤
( 江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 1 4 1 2 2 )
摘要 :学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 法性 尚未达成共识 ,人道主义合法性问题的两分法给解决该 问题 带来新的思路 。两分法即分析人道主义的合法性,要分别解决 解决两个子问题 。其一人道主义是 否 - , q -  ̄ g 是合 法的,其二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需具备哪些要件。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 涉;合法性 ;价值基 点;构成要件
两个子问题。其一人道 主义是否可能是合法 的, 其二合法的人道 主义干涉需具备哪些要
件。


人涉”一词 的理解有狭义与 广义之分 ,无论是 哪种对人道主义的定性 , 他们 的共 性包括 :1 、人道主义 干涉必须具 有人道主义的 目的 2 、有 实施人道 主义干 涉 的必要 3 、人道主义干涉实施 的主体是 国际 社会下文将具体论述这些特点 的实现 。 【 3 】 二、 人 道主 义干涉 合法 性与 国际 法 的 价 值基 点 在 对人道 主义 干涉 的具体 特点有 所认 识后 , 首先分析的是二分法中的第 一个子 问 题人 道主义干涉是否可能具有合法性 。对于 该 问题 的分析 现在学界 大多 数的关 注重 点 在 于其 中人权和主权的矛盾。而本文采用的 观点是人 道主 义干涉是 否与 国际法 的价 值 基点是否契合 , 假 如契合 , 则人道主义干涉 就可能具有合法性 。 具体的将从具体国际法 条文和抽 象国际法法理两个方 面探究。 ( 一) 具体 国际法条文 《 联合 国宪章 》 第4 2 条规定 :“ 安理会 如认为第 4 l 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 已经 证 明为不足 时 ,得采 取必要 之空 海陆 军行 动 ,以维持或恢复 国际和平及 安全。此项行 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 国之空海陆军示威 、 封 锁及其他军事举 动。 ”据此 , 《 联合 国宪章 》 赋予 了安理会采取 武力执行行动 的权力 。 安 理会所采取的行动如果涉及使用武力 ,必然 是适用第 4 2条的规定 。安理会都得 到的授 权, 是对人道主义干涉可行性 的具体认证 。 从 另一个角度来说 , 宪章肯定 了有 主体 可以 决 定实施类似行为 , 实际上也 是肯定 了实施 这种行为 的合法性。 ( 二 )抽象国际法法理 表 面上看 ,合法与否是判断一个 行为是 否具有社会认同度的重要标准 ,而对 法背后 的理念 和价值 基点 的追溯才 是法 本身成 为 这个标准 的原 因。 法这些理念和价值基点的 最终源 头应该 是 自然法 。【 4 】 国 际法也 是这 样, 国际法的产生 和发展源于对 国家和社会 组织关系的调整 。这种调 整是 直接 的 , 而国 际法最终是 为了对 “ 人” ,其 中包括 对人权 利的维护 , 人的价值实现的保 护。这与 自然 法对人 自然权利 的肯定是一致的。 格老秀斯在其 1 6 2 5年 出版 的 《 战争与 和平法 》中论述国家与 国民的关系时提 出指 出 ,“ 如果 一个 统治 者对 他 的 臣 民进行 迫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性问题和挑战,其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基本人权、缓解人道主义危机,而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国家进行强制性干涉。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分析其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实践、中国态度和未来展望。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在国际法中有着一定的法理基础。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主权国家可能会滥用其权力,侵犯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此时,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作为一种纠正手段,来保护受侵犯的人民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人道主义干涉可以通过制止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实践层面,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也不断涌现。

例如,1994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事件中,由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大量无辜平民得以幸存。

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动中也涉及到人道主义干涉,美国以推翻萨达姆政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进行了军事干涉。

虽然这一行动引发了争议,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伊拉克人民免受萨达姆政权的压迫。

中国在国际法上一直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同时也积极参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中国在实践中坚持保护人权的原则,并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解决人道主义危机。

例如,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叙利亚化学武器事件中的调查,并呼吁采取行动制止化学武器的使用。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非洲等地区的冲突和饥荒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很多挑战和争议。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人道主义干涉有时会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造成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分歧。

人道主义干涉还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势力利用,成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但不可或缺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李红云【关键词】国际法院司法判例人道主义干涉【全文】1999年3月24日,美国等北约国家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为由,开始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空中打击行动。

这是一次较典型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事件。

1999年4月29日,南联盟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对十个北约国家分别提起了诉讼,即“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案”(Legality of Useof Force)。

该案虽主要讨论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但与人道主义干涉有密切的关系。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因此,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分析,阐述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看法。

一、案情简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它依据作为《联合国宪章》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组成并履行职务。

其职责是按照国际法裁判国家提交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

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

按照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才可以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方。

这就排除了任何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法院作原告和被告的可能。

因此,南联盟这次提起的诉讼分别针对的是与空中打击行动有关的十个北约的成员国。

他们是: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美国。

1999年4月29日,南联盟向国际法院提交了分别以上述十国为被告的请求书。

并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要求每个实施空中打击的国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行动,并禁止任何针对南联盟的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临时措施程序是指法院在最终判决之前,发布命令,阻止争端各方继续采取使争端进一步恶化或扩大的行为,并且保护当事方合法权利的附带程序。

临时措施构成案件的一个单独阶段,法院应把它视为紧急事项较一切其他案件优先处理。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4.干涉违背了受干涉国的意愿。所谓干涉,必然为受干涉一方所抵制;如果某一国政府主动自愿邀请他国介入本国事务,则不构成干涉。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5]。
以上讨论虽涉及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几个重要特征,但尚不能完整地界定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在此仍有几个问题需提出:
3.干涉可采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方式。这一点在上述定义中,并未指明,但可由经验及常识推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方式自然是使用武力(事实上,使用武力也是最主要的干涉方式)。因为相比较而言,其他方式(如贸易制裁等)引起的争议较小,对于受干涉国的影响也不会太大;而使用武力则不同,该种方式直接在受干涉国的国内管辖范围(domesticjurisdiction)之内与该国政权发生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暂不论实质上是否如此)与联合国宪章有关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theUNCharterprohibitionontheuseofforce)相悖[4]。从此意义上言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要害,说到底就是是否允许他国以人道方面的理由对一国动武。
以上是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一般性介绍。在结束本部分之前,似有必要指出,“人道主义干涉”这一名称本身很可能就有问题——国际法上,“人道”主要是指在战时保护失去战斗能力的伤员及非战斗人员,而“人权”则重在保护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受政府的侵害[23]——从这个角度看,此类干涉称作“人权干涉”似乎更名副其实。当然,既已约定俗成,不见得有改的必要,但的确应强调干涉的目的应在于捍卫基本人权,亦即前所称的“制止非人道的事情”——其实说起来二者是有细微差别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之正当性问题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当然,合法行为的要素很多,正当性仅为其中之一,但可能是重要的一项。正当性是合法性(legality)的先导性要件,合法行为首先必须是正当的(反之则不然)。因此,在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之前,先考虑其正当性,这在逻辑上应是稳妥的——如果我们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是不正当的,则不必在证明其合法性;如果我们确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则还要进一步证明其不仅正当而且合法。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实质是少数国家借用人道
主义作为道德大旗帜进行扩张势力范围的行为, 而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往 往是不公平的,并且会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 难。
二、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 对策
1、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立场
2、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1、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立场
卢泽蓉 1合法性问题及其实
质 二、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一、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及其实质
1、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2、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3、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
1、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权威论述: 人道主义干涉可以界定为这么一种行动: 当一国国 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 而 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 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 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 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 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 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 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 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 他政治权力组织) 、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 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 行动。
2、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1)增强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影响
(2)坚持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反对“新干涉
主义” (3)努力构建和谐世界,反对单边的人道主 义干涉
结语:

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其理论实质还是实践历程,都 与西方国家的势力扩张分不开,西方国家从概念上 到实践上掌握着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话语权和解释 权,面对当前的“新干涉主义”,我们要在保护中 国自身利益的同时抵制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做 法,维护好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话语权。在和平崛 起的道路上,中国应努力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 象,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构建和谐世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2卷 第4期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 l 32No 42009年08月
Jo ur nal of Y ang tze U niversity(So cial Sciences)
A ug.2009
收稿日期:2009-04-20
作者简介:黄昀(1988 ),女,湖北荆州人,本科生。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非法性探讨
黄 昀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0)
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些合理性本身是有局限性的。

相反,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则显得更为突出。

因此,要切实改善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状况,将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纳入具体的国际法规制体系之中。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合理性;非法性
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2009)04-0382-0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
人道主义干涉除了在实践中被反复类似重演以外,在国际法学理论界也得到了众多支持。

人道主义干涉的背后暗含着一系列合理性因素。

然而,这些合理性因素是具有局限性的,并不能成为行为合法化的充分条件,更不能因为部分合理性的存在而主张超越法律或背弃法律。

第一,道德的合理先行。

必须承认的是,纯粹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采取的人道主义干涉是符合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观点和正义观点的。

可以说,纯粹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源自于人类的善意和怜悯心,以及对暴行的极端憎恶和痛恨。

然而,实际上,要想真正做到纯粹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一国政府往往首先对自己的内国国民负责。

而只有其对外所为的人道主义干涉能为该国带来切实的政治或经济利益的时候,才可能为其国民所支持和认可。

第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各国人权保护的程度、范围、方式可能不同。

如何具体提高各国的人权发展状况确实属于一国的 内政 。

然而,当人权状况恶化到国民的基本人权,诸如生存权、身体权都不能得到保障时,确实有将该人权保护纳入国际法管辖范围的必要。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权保护的不断深入,以前完全由国家管辖的部分人权问题,有可能也有必要进入国际
法调整的视野。

然而,将人权问题纳入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并不意味着将解决人权问题的权利和职责转交给国外,更不等于以干涉国国内的法律为依据决定被干涉国的人权状况是否达到了需要国际干预的程度。

相反,要想真正改善人权状况,主要应当依靠的还是作为主权国家的被干涉国,因为只有被干涉国才可能对本国的人权问题给予持久性、权威性、全面性的关注。

第三,国家主权的合理限制。

国家主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主权国家,不仅是权利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因此,国家主权必须受到对其国民进行基本人权保护的义务的合理限制。

作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我们不得不承认主权国家在具体行使主权时必然会受到外在的限制,然而这些限制本身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经主权国家所同意或认可。

这些限制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等,并不包括未得到普遍认可的人道主义干涉。

第四,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不足。

一方面,世界范围内人权状况的恶化要求联合国采取更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另一方面,联合国决策过程缓慢,缺乏充分的地区代表性,五大常任理事国对在自己国家内的干涉的排斥使得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经常呈现出不作为的状态。

然而,要解决联合国及安理会措施的不力,应当且只能对联合国及安理会的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而不能跨越联合国及安理会去
第32卷第4期黄昀: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非法性探讨
诉诸于单个的主权国家。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
第一, 人权高于主权 在国际法上没有法理依据,人道主义干涉侵犯了国家主权原则。

虽然 联合国宪章 和其他相关的人权公约高度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尤其在 联合国宪章 的序言中明确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1],但这并不能作为 人权高于主权 的证明。

相反,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法的基石和核心。

同时,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维持国际秩序的必然要求。

如果允许超越国家主权而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则会为大国所滥用,成为大国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工具,使现有的国际秩序陷入弱肉强食的无序状态。

而所谓的 人权高于主权 的论断,旨在取代国家主权原则,但它不可能引申出具体的规则体系,也不可能推导出更为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的途径,因此,不可能成为代替 国家主权原则 的新的国际法原则。

第二, 联合国宪章 是绝对禁止人道主义干涉的,人道主义干涉违反了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可能适用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条款只能是宪章第2条第4款。

此条款发展了传统国际法关于战争非法性的规定,将禁止的国家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战争扩大到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然而对该条款一直存在着两种解释,一种是限制性解释,另一种是广义性解释。

广义解释为多数学者所支持[2],而且为有关的国际法院判例和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证明。

尽管第2条第4款在文字上存在着歧义,但这种歧义可通过解释条约加以消除, 联合国宪章 是绝对禁止未经联合国授权而采取人道主义干涉的。

第三,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构成国际习惯法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二是被各国认可,有法律约束力。

人道主义干涉显然不满足这样的条件。

首先,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并未被各国类似重复。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不可能达到成为国际习惯法所需的实践范围广泛性的要求。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绝大多数国家并不承认其法律约束力。

尤其是广大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人权状况往往受到谴责和质疑,一旦承认人道主义干涉,很可能成为干涉的牺牲品。

因而这些国家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坚决的反抗和抵制。

三、完善对违反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
规制
在否认了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前提下,要把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纳入国际法的规制之下就必须强调联合国及安理会集体安全机制的作用。

从实践来看,各国对于强化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资格也是支持的。

完善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集体安全机制,有几个问题必须解决。

首先,要完善对人权问题的调查程序。

目前的 联合国宪章 第34条仅对国际争端的调查做出了规定,并未涉及对人权问题的调查,须另行具体规定。

其次,完善采取集体人道主义干涉的通过程序。

再次,现行国际法文件的一些基本概念缺乏明确的规定,为一些国家实现自己的政治企图提供了方便。

因此,应当加强有关宪章、条约、决议的相关概念和条文的解释,从而确保上述法律执行中的一致性,减少国际摩擦和纠纷。

此外,在决定不采取集体人道主义干涉的情况下,也应该保证人道主义援助的落实,切实促使各个国家的人权状况都处于发展和改善的态势。

同时,也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以及推进人权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法律上确认对全人类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尽管当今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国家权利为一些国家所主张,也得到了不少国际法学者的支持,然而综合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被滥用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与现行的国际法规则,我们仍旧可以清晰地看到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

要想切实改善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状况,联合国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将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纳入具体的国际法规制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李寿平. 保护的责任 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J].政法论坛,2006
(3).
[2]Bruno Simma.Th e Charter of th e U nited Nations:A C om men-
tary[M].Oxford U niver sity Press,1995.
责任编辑叶利荣
38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