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高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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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权高于人权”

10级法律系

胡鑫

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国内法所确定的。即使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内容也要经过主权国家批准加入,使之成为国内法形式或赋予其国内法效力后,才能为个人所享有。同时,人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采取具体的法制措施,使得人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也是由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来具体实施的。国内法为人权内容的实现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条件,使个人享有人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无论是在人权遭到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还是在对侵犯人权的罪犯的惩处上,都必须依赖国内法来实现,这充分体现了“主权高于人权”。在欧洲近代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国际法,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否认国家主权原则就是否认现

代国际法的基石。没有主权国家,国际法就无立足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实施。现行国际人权公约把国家主权放在优先地位,是实施人权的前提。

从法律形式或法权关系上讲,应是先有主权国家并形成国家主权原则后,才在主权国际间通过协议从法律上逐步确立人权原则,可以说没有主权和主权国家,就谈不上国际法中的人权原则。

所以我认为主权高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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