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在国际社会中,人们谈论的最多的也许也是这两个概念。
然而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
在此,本文将浅析二者的关系问题。
从二者的概念入手,逐步过渡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然后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最后给出中西方关于二者的一些普遍观点。
关键字:主权人权关系方法正文: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论主权的最新发展及其与人权的关系

都应 该承担 “ 保护 的责任” 。
2 0 0 5 年, 在第 5 9届联 合 国大会上 , 安 南作 了题 为 《 大 自由:
到 了 国际社 会的普 遍承 认 。 1 6 4 8 年, 法国、 西班牙 、 德 意志 诸侯 实现人与 人共享 的发展 、 安全 和人权》 的报 告, 对上述 两份报 告给 等 欧洲 国家 签署 的 《 威斯特 伐 利亚 合约》 第 一次 确认 了国家 主权 予了肯定, 他指出保护的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 因为国家存在 原 则 。这对 于 以国家主 权 为基 础 的现代 国 际法 的发 展 有着划 时 的首要理 由及职 责就是 保护本 国人 民, 但如果 一 国当局 不 能或 不
题。 在全 球 化进程 日益 加剧 的今 天 , 国家无论 大 小 , 不 分 穷富 , 都 权 威 , 不可 分割 、 不 可让 与 。《 奥本海 国际法 》 指 出: “ 主权 主要 是 越 来越 难 以回避主 权与 人权 的 问题 。 笔者认 为 , 有必 要对 国家主 国 内宪法 权力和 权威 的问题 , 这 种权力 和权威被 认 为是 国 内最 高
历 史彻 底落 幕 。
事 务。所 谓 “ 对 外独立 权” , 是 指 国家 在 国际关 系上是 最高 的权
其间, 联合 国安 理会 就利 比亚 连续通 过 了两 个决议 , 这使得 威 , 在 国家之 上, 再没 有超 国家的权威 , 国家 在行使 国家权力 时完
北 约武 装 力量得 以按照 安理 会决 议框架 在 利 比亚开 辟空 中禁 飞 全 自主 , 不 受任 何外 来的干 涉 。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
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
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
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
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
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
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
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
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
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论主权与人权之关系

。高校讲坛O
S INC CE E&T C N L GYIF R T O EHOO N O MA I N
20 0 9年
第 2 期 1
论主权与人权之关系
赵 泽 宇
( 中南 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长 沙
【 摘
401) 1 0 2
要】 主权 与人权 问题不仅是 国际关 系理论的 两个主要 范畴 , 是给 当今 国际社会现 实生活 带来 巨大影响的热点 , 也 引起 了世 界范围 内
国 而 国家 还 等 都 在 教 会 的 控制 之 下 . 兴 的 贵 族 和 封 建地 主 阶 级 的利 益 受 到 严 重 不 仅 直 接 制 定 国内 人 权 法 . 家 还参 与 制定 国 际人 权 法 , 且 , 新 而 的侵害 . 主权 理 论 也 就 由此 而 :其 目的是 巩 固 和扩 张 t权 。 国 学 者 承 担 着 将 国 际 人 权 法 转 化 为 国 内法 的 义务 。 国家 要 达 到保 护人 权 的 f. 法 就 否则 , 何 的保 证 都 将 成 为 不 能 实 任 博 丹 和 英 国学 者霍 布 斯 是 主 权 理 论 的 先 驱 者 , 霍布 斯 认 为 绝 对 王 权 是 目 的 . 必 须 拥 有 不 受 f涉 的 主 权 ,
主权 和 人 权 两 个 词 都 是 源 于 l 方 的法 律 概 念 , 们 都 经 历 了一 定 行 规 则 相 抵 触 : 两 它 23从 人权 的 实现 方 式 及 主体 上 来 说 , 家 是 实现 人 权 的 关 键 。 . 国 人 人 主 权 观念 最 早 出现 于 欧 洲 中 扯 纪 的 未 期 , f 其时 的政 治 、 济 、 化 权 的 保 护 主 体 是 国 家 . 权 和 人权 保 护 任 何 时 候 均 离 不 开 国家 。 国家 经 文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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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学生姓名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准考证号指导教师完成时间年月日所属地区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内容摘要:时代的进步,人权问题在国际问题中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的。
关键词:主权人权关系目录一主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二)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二人权的概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一)人权是主权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二)人权是主权的合法性基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三)主权是人权的保护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如何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协调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结束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参考文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一主权(一)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
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
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
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二)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
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1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
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
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
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
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2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
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
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
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
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权的概念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
人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
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
从理论上讲,只要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人人如此。
第二,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
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目标。
从人权的角度讲,自由就是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
平等就是使人享有相同的地位、权利和尊严。
在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中,人权的规定都是指向自由和平等的,都是对人的存在和价值的普遍肯定。
简单地讲,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之所以是人权,因为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
离开了人权,人类就无法有尊严地生活。
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
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一)人权是主权的来源正是人民让渡了自己的权利方才产生了那个凌驾个人之上的主权,如果没有人权,那么主权也将是不复存在的。
同样,主权的大小强弱从根本上也是由让渡自己权利的个人决定的,主权决不能自由扩张,以侵犯到个人的人权。
人权是主权的目的。
人们之所以让渡自己的权利,牺牲自己的自由,唯一的目的就是保障自己的权利,扩大自己的自由,追求自己的幸福。
人们不能产生新的其他的力量,为了自存与发展只有结合已有的力量。
(二)人权是主权的合法性基础既然人权是主权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主权设立的必要性所在,那么人权也就成为主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不能保障人权,主权也就不符合它的设立目的,它本身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主权是人权的保护工具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个人权利往往难以保障,于是订立社会契约。
主权成为捍卫人权的重要工具。
然而主权也只是人权保护的诸多工具之一。
既是工具,主权也就具有暂时性,况且主权本身具有扩张性,时刻可能成为人权的敌人,即使没有成为人权的敌人,个人为主权运行付出的代价也是惊人的。
因此,主权不过是人们为了保障自己权利而权宜选择的工具。
(四)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人权的保护主体是国家,人权和人权保护任何时候均离不开国家。
国家不仅直接制定国内人权法,国家还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而且,国家还承担着将国际人权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
首先,国内人权法是由国家直接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国内人权的实现,是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结果。
其次,国际人权法同样也是由国家集体参与制定,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保证其得以实现,国际人权条约,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人权条约规定的国际人权和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合作履行国际法义务的结果。
再次,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必须经过国家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保证在国内得以贯彻和实现。
因此,没有主权国家的参与,任何个人和集体或民族均不可能直接享受到国际人权的保护。
可见,人权及其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法上的其它义务一样,是主权国家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为行为规范,自觉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
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人权公约,是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间相互承担这些条约的义务,是实现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方式。
国家要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就不可能没有主权。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欧洲国家被德国法西斯占领,整个欧洲处于白色恐怖之中。
德国法西斯大肆杀害和虐待无辜平民,人民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和健康根本得不到保障。
在国家主权被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根本无法实现。
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际人权才得以遵守和实施;也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内人权也才能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