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反对民族分离主义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源自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当时,民族自决权在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少数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和奴役其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就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思想武器。
在20 世纪20 年代初,民族自决权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思想指导原则。
而令人难以预料的是,民族自决权后来又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
进入21 世纪后,民族自决权至今仍然是新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口号。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权。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政治原则自决权是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以及自由的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共同第1 条)。
1914 年列宁发表《论民族自决权》首次系统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主张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并将其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压迫和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有力武器。
列宁被认为是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坚持自决权应成为民族解放的一般标准的人。
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战后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
但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在于非殖民化。
威尔逊是将自决原则引向国际社会的另一领导人。
1918 年威尔逊在向美国国会联席会议宣布他的“十四点计划”中,就包括民族自决权原则,其思想是“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
他还提出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被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
二.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1948 年8 月,美苏两国签署了《大西洋宪章》。
第一次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自决权加以肯定。
1945 年6 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正式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是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族自决原则概念
民族自决原则概念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拥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到平等对待,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在实践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一方面,它适用于殖民地和附属国,这些国家的人民拥有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的权利。
另一方面,它也适用于各国国内的不同民族,确保他们拥有平等权利和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
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了民族自决原则的基本内容。
此外,联合国还通过了一系列相关决议和宣言,呼吁各国尊重和支持民族自决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族自决原则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一些国家内部的不同民族之间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难以实现平等和团结。
另一方面,一些外部势力干涉和利用民族问题,导致民族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实现和平稳定和共同发展。
总之,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利益、实现国际和平稳定和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克服各种挑战和困难,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推动各国实现和平稳定和共同发展。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训练试卷包括详细解答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训练试卷包括详细解答单选题(共20题)1. 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下列关于国际法中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决原则允许一国内的不同民族从该国分离出来以便建立独立的国家B.一国内不同民族的平等权利限于政治领域C.民族自决原则要求国际社会支持一国某民族为建立独立的国家而进行的活动D.殖民地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答案】 D2. 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答案】 B3. 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 D4. 张某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行人A撞成重伤,且把B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撞毁了。
张某因害怕承担责任在肇事后逃逸。
S区公安局在张某哥哥的协助下将张某抓获归案。
S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甲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A没有达成和解,而与B达成了和解,法院应当对张某从轻处罚B.B只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C.B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某与B达成和解,但张某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S区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和解书D.对张某哥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因为不是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可不予以审理【答案】 A5.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答案】 D6.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A.未成年人案件B.共同犯罪案件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答案】 C7.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A.应当用裁定改判B.应当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C.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D.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答案】 B8.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A.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公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所以说,学好国际公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一、正确理解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
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
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
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
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
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
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
[1](P。
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
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
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
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入手,论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新时期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立场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66-01一、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以及遭到灭种的民族,享有决定其命运和地位,包括自由决定组建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权利;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而言,其所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可称为民族自治,即各民族有权独立处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对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重新认识
作者: 尚颖[1];张丽东[2]
作者机构: [1]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杭州;[2]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杭州
出版物刊名: 浙江社会科学
页码: 57-62页
主题词: 国际法;殖民主义;民族自决原则;对内自决
摘要:民族自决原则是反殖民主义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一项人权原则是适用于所有民族的,但并非所有民族都享有同样的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在殖民后时代,一般情况下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已不再拥有对外自决权,民族自决权的重心已由对外自决权转向对内决权,由政治自决权转向经济自决权;民族自决原则中的国际援助问题在霸权主义、新干涉主义日盛的今天更值得关注。
总之,重新认识国际法中的民族。
民族自决主义:理论、实践与争议
• 南斯拉夫的民族分裂和战争
• 波罗的海国家的独立运动
非洲民族自决运动的历史与实践
非洲民族自决运动的背景
• 受到殖民统治和种族歧视的影响
• 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
非洲民族自决运动的发展历程
• 二战后,非洲民族解放运动逐渐兴起
• 冷战时期,非洲民族自决运动受到东西方势力的影响
全球化对民族问题的影响
• 文化交流与民族认同的冲突
• 经济一体化与民族利益的分配
民族自决主义对全球化背景下民族问题的回应
• 尊重民族多样性: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
• 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利益
民族自决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与启示
民族自决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民族自决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启示
• 民族问题与国际政治的关联
• 尊重民族多样性:承认各民族的存在和价值
• 民族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 民族自决: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包括选择独立、加入其他国
家或保持现状
民族自决主义的理论溯源
民族自决主义的起源
• 可追溯到19世纪初的民族主义运动
• 随着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发展,民族矛盾日益尖锐
• 二战后,亚洲民族自决运动取得重大突破
• 冷战时期,亚洲民族自决运动受到东西方势力的影响
亚洲民族自决运动的案例
• 印度的印度教民族解放运动
• 中国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 越南的抗法战争和越南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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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民族自决主义的争议与批评
民族自决主义与国际法的关系
民族自决主义与国际法的原则
民族自决主义与国际法的争议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要考点:民族自决原则
司法考试中,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每章内容轮换出题进行考查,但题目难度不高,主要靠对知识点的准确记忆。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在这个原则的推动下,殖民主义体系已经崩溃瓦解,所有殖民地的政治独立已基本完成,正在努力实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真正平等。
《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必须注意对于国内各民族的平等与自由的权利,各国是通过其国内法及各项措施来增进和实现的。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全体人民的选择。
国际法明确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一、论述题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答:上述论断不合理。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
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
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
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者自由与其他独立国家结合或者合并。
国际法规定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部分种族、肤色和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民族自决权,然而民族自决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民族自决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一个国家甚至世界都将面临一场混乱。
民族自决原则的内容
民族自决原则的内容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各个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等重要事务的原则。
它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民族在特定地区内拥有自主权利的权益。
民族自决原则的出现与人类历史上各种民族斗争的兴起有着密切的关系。
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帝国主义国家解体,新兴国家和民族大众斗争愈发激烈。
为了平息动荡,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开始予以认可和尊重。
民族自决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平等、公正和自由。
它强调每个民族都应该有机会选择自己的未来,而不是被外部势力强加意志。
这意味着民族有权决定是否独立、归属何国家、建立或维持怎样的政治体制、保留自身的文化特色等重要决策。
在国际法上,民族自决原则被普遍承认,并得到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支持。
它被视为人权、平等和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一个国家内的一个或多个民族出现严重的冲突时,应该通过和平手段来解决,并允许民族通过公正的表决程序选择自己的政治命运。
然而,民族自决原则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中,它通常受到各种政治、历史、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如何平衡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问题。
有时候,在维护国家完整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民族自决原则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
总而言之,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则,它为各个民族的自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实施民族自决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寻求建立和平、包容、公正的政治机制。
通过遵循民族自决原则,我们或许能够在多元的世界中共创和平、繁荣与进步的未来。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
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
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
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
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
”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 名词解释
民族自决名词解释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的概念,初倡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但当时并不具备国际法的意义。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颁布的《和平法令》谴责帝国主义大国强制合并弱小民族,宣布破坏自决权的行为为非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普遍承认和迅速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将其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理论介绍民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自决的权利称为民族自决权,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则;但其并没有说明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或者自决后应该是什么样的结果:从原国家独立、与原国家组建联邦、成为保护国、某种程度上的自治亦或者与原国家完全同化。
也没有说明,民族之间的界限是什么,什么条件下才可以组成一个民族。
事实上,关于哪些种群有合法的权利实行自决权,现在的法律条文和定义仍然有着太多的矛盾。
这一原则在世界上也有诸多争议,如有反对者称此原则容易造成国家分裂、民族仇恨等,甚至可能会造成1990年代在克罗地亚战争中对塞尔维亚人的种族清洗。
甚至有研究者认为,如果人民内部的观点不一致,那么自决是造成国内冲突的根源。
经过升华淬炼后,于50年代,该原则多倾向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一个民族先维护独立主权,才能强调人权。
60年代,15届联合国大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70年代,《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殖民地国家以自决为理念基础进行了全民公决,从而获得了国家独立,但是自第三波民主浪潮,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民族自决运动开始危及到一些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如印度北部的克什米尔独立运动),有的主权国家甚至爆发内战,进入分裂状态(如南斯拉夫内战),原有的主权也随之而失效,同时,这也造成了诸多武装冲突或种族清洗(如卢旺达大屠杀)和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XX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民族自决原则被广泛运用的例子
民族自决原则被广泛运用的例子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各个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原则。
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和现实中。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族自决原则被广泛运用的例子。
1. 苏联解体:苏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组成。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各个加盟共和国纷纷宣布独立。
这是民族自决原则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例子,各个民族通过公投等方式决定了自己的政治地位。
2. 南斯拉夫解体:南斯拉夫是一个由六个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国家,包括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黑、马其顿和黑山。
20世纪90年代初,南斯拉夫解体,各个共和国相继宣布独立。
这也是民族自决原则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例子。
3. 英国苏格兰独立公投:2014年,苏格兰举行了一次独立公投,决定是否独立于英国。
尽管最终苏格兰选择留在英国,但这次公投体现了民族自决原则的运用。
4. 加拿大魁北克独立运动: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一直存在着独立运动,主张魁北克独立于加拿大。
虽然至今尚未实现独立,但这一运动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个例子。
5. 科西嘉岛独立运动:科西嘉岛是法国的一个海外领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着独立运动,主张科西嘉岛独立于法国。
虽然至今尚未实现独立,但这一运动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个例子。
6. 巴勒斯坦问题:巴勒斯坦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地区,巴勒斯坦人民一直主张建立一个独立的巴勒斯坦国。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族自决原则的运用。
7. 英国北爱尔兰问题:英国的北爱尔兰一直存在着独立运动,主张北爱尔兰独立于英国。
虽然至今尚未实现独立,但这一运动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个例子。
8.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2017年,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地区举行了一次独立公投,决定是否独立于西班牙。
尽管最终西班牙政府不承认这次公投的合法性,但这次公投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个例子。
以上是一些民族自决原则被广泛运用的例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对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般来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第一个需要各国公认,第二个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三个是要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第四个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些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为大家带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第四、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
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
第五、和平共处原则。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第六、民族自决原则。
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发表时间:2018-07-16T17:11:49.45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上作者:任啸[导读] 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20世纪在国际关系史上被广泛援引的法律原则,现在却经常成为分离主义分子为其分裂国家的行为所提供的辩护理由,导致一些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分裂、瓦解的威胁。
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十分彰显的口号。
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模糊性、争议性极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演化及困境等作一些必要的了解。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国家1.民族自决全的提出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的。
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民族自决权的早期思想从追求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开始逐渐转变为追求具体意义上的主权。
在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开始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率先在西欧建立起来。
到19世纪末,西欧的政治版图上基本都是民族国家了。
2.民族自觉自决原则的确立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列强为获得原料产地和资本输出地而奴役其他民族,在海外大肆掠夺殖民地。
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把民族压迫扩大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问题再也不局限于欧洲,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
在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其民族自决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则从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出发关注自决问题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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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作者:娄琳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4(29)
1.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 1987
2.列宁选集 1960
3.王英津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与"人民"[期刊论文]-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5)
4.张虎,龚得君,王霁民族自决权的时代意义[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5.于沄国际法之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探析[期刊论文]-社会科学辑刊 2010(1)
6.王英津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与"人民"[期刊论文]-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5)
7.慕亚平等当代国际法论 1998
8.张建试论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期刊论文]-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4)
9.吴玉娟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期刊论文]-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4)
10.刘文冬论民族自决权主体[期刊论文]-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9(6)
11.廉思;孙国华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引用本文格式:娄琳莉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