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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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反对民族分离主义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源自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当时,民族自决权在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少数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和奴役其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就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思想武器。

在20 世纪20 年代初,民族自决权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思想指导原则。

而令人难以预料的是,民族自决权后来又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

进入21 世纪后,民族自决权至今仍然是新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口号。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权。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政治原则自决权是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以及自由的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共同第1 条)。

1914 年列宁发表《论民族自决权》首次系统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主张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并将其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压迫和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有力武器。

列宁被认为是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坚持自决权应成为民族解放的一般标准的人。

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战后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

但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在于非殖民化。

威尔逊是将自决原则引向国际社会的另一领导人。

1918 年威尔逊在向美国国会联席会议宣布他的“十四点计划”中,就包括民族自决权原则,其思想是“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

他还提出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被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

二.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1948 年8 月,美苏两国签署了《大西洋宪章》。

第一次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自决权加以肯定。

1945 年6 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正式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是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族自决原则概念

民族自决原则概念

民族自决原则概念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拥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到平等对待,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在实践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一方面,它适用于殖民地和附属国,这些国家的人民拥有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的权利。

另一方面,它也适用于各国国内的不同民族,确保他们拥有平等权利和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

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了民族自决原则的基本内容。

此外,联合国还通过了一系列相关决议和宣言,呼吁各国尊重和支持民族自决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族自决原则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一些国家内部的不同民族之间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难以实现平等和团结。

另一方面,一些外部势力干涉和利用民族问题,导致民族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实现和平稳定和共同发展。

总之,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利益、实现国际和平稳定和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克服各种挑战和困难,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推动各国实现和平稳定和共同发展。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训练试卷包括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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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训练试卷包括详细解答单选题(共20题)1. 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下列关于国际法中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决原则允许一国内的不同民族从该国分离出来以便建立独立的国家B.一国内不同民族的平等权利限于政治领域C.民族自决原则要求国际社会支持一国某民族为建立独立的国家而进行的活动D.殖民地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答案】 D2. 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答案】 B3. 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 D4. 张某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行人A撞成重伤,且把B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撞毁了。

张某因害怕承担责任在肇事后逃逸。

S区公安局在张某哥哥的协助下将张某抓获归案。

S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甲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A没有达成和解,而与B达成了和解,法院应当对张某从轻处罚B.B只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C.B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某与B达成和解,但张某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S区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和解书D.对张某哥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因为不是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可不予以审理【答案】 A5.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答案】 D6.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A.未成年人案件B.共同犯罪案件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答案】 C7.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A.应当用裁定改判B.应当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C.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D.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答案】 B8.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A.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公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所以说,学好国际公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一、正确理解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

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

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

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

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

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

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

[1](P。

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

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

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

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入手,论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新时期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立场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66-01一、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以及遭到灭种的民族,享有决定其命运和地位,包括自由决定组建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权利;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而言,其所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可称为民族自治,即各民族有权独立处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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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作者:娄琳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4(29)
1.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 1987
2.列宁选集 1960
3.王英津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与"人民"[期刊论文]-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5)
4.张虎,龚得君,王霁民族自决权的时代意义[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5.于沄国际法之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探析[期刊论文]-社会科学辑刊 2010(1)
6.王英津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与"人民"[期刊论文]-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5)
7.慕亚平等当代国际法论 1998
8.张建试论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期刊论文]-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4)
9.吴玉娟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期刊论文]-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4)
10.刘文冬论民族自决权主体[期刊论文]-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9(6)
11.廉思;孙国华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引用本文格式:娄琳莉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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