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之间关系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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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论文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论文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权原则之间竞争的前景摘要: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获得了主权和独立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矛盾并不意味着两者简单的竞争,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因此,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本文以南斯拉夫解体为例,剖析其解体的原因以及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以揭示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及未来前景。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矛盾,南斯拉夫引言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民族自决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但是,冷战结束后,世界殖民体系已土崩瓦解,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国家。

然而,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一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它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这两方面是关联而不可分的。

国家主权包括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两方面。

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反映,它具有相对性和变化性。

尽管西方学者与媒体大肆炒作“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和“全球市民社会”的概念,并不时出现“主权终结或主权消亡”之类的“高论”,但是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这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二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指的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1)

民族自决权(1)

试论民族自决权摘要:本文简明介绍了民族自决权的来源与发展,并着重论述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即发展权。

与此同时,民族自决权亦成为一把双刃剑,其概念内涵和适用的模糊性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冲击着国家主权原则,使国际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的状态。

这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当今形势下如何界定和完善民族自决权。

关键字: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original and history of 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Focus on the point that it is given the new meaning in the new era, which means the development right during the peace and development time. At the same time,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became a double-edged sword. The ambiguity of its meaning and application are exploited be ethnic separatist forces. The impact it did on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make the world in the state of the turmoil and unrest. It was forced us to rethink the problemthat how to define and improve 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during this time.Key words: nation, self-determination,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national sovereignty一,民族自决权的概述㈠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关于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解释,综合起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

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拉夫解体的依据。

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

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

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

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

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

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

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

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

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

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

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

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

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

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

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权原则适应了当时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的需要,在历史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作者:朱文奇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7‎月13日朱文奇教授:在1648年‎以前,国家之间老是‎打来打去,边界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所以最后这些‎国家都觉得老‎打下去不行。

因为一个国家‎的国力不可能‎永远强盛,像我刚才提到‎的荷兰,现在这么小,但是14、15世纪的时‎候是海上强国‎,那是侯它占领‎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们国家‎的领土——台湾,因此你看这些‎历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提出国家‎主权原则,这确实对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相当的‎作用。

这个原则提出‎到今天的36‎0年来,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作用无可‎比拟。

但是你要看到‎整个国际形式‎在向前发展,但是1648‎年和现在最大‎的不同是没有‎联合国,而现在有了,有联合国,有安理会,它的作用是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但是如果你问‎我,我告诉你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为如果它不‎侵犯国家主权‎,又怎么能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呢?联合国安理会‎很厉害,大家对它的作‎用有所知道,国际法有时候‎被大家称为s‎o ft law,而你如果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就知道它不是‎s o ft law,而是hard‎law。

为什么巴希尔‎被起诉?为什么卡拉季‎奇被抓住?为什么米洛舍‎维奇下台被审‎判?不就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就是因为国‎际刑法,不就是因为国‎际法吗?所以国际法不‎是s oft law,而是hard‎law。

Soft law也好,hard law也好,你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安理会是‎权威。

有些时候国家‎主权在安理会‎权威面前不得‎不低头。

举个例子,在世界上有些‎国家领导人是‎桀骜不逊的,原来有萨达姆‎,现在他不在了‎,还有一个——利比亚的卡扎‎菲。

卡扎菲对任何‎人都不低头,美国当时要打‎伊拉克,打完伊拉克把‎萨达姆抓住时‎,他正在参加非‎盟会议,会议上吵吵嚷‎嚷,他说,你们还在吵,我们的两个领‎导人被抓住了‎,一个是阿拉法‎特,另外一个是萨‎达姆。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 (暨南大学 李 莉 刘花玲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内容提要〕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出发 ,阐述了由于民族自决权原始含义的影响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 影响 ,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运用对现代国家主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但主权国家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当今 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 ,因此 ,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

但二战后民族分裂主 义思潮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 ,重新认识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

〔关 键 词〕 民族自决权 ;国家主权 ;关系〔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3637 (2004) 01 - 0129 - 03在现代国际社会中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 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 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 ,民族自决原则导致 了民族国家的产生 ,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 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

但是 ,冷战结束后 ,世界殖民体系 已土崩瓦解 ,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 国 家 ,民族自决权产生时被赋予的含义已不再具有现实的 意 义 。

然而 ,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 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 ,对国际法上的国家 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本文试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和发展出发 ,剖析其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以揭示出在新的历 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关系的意义 。

一 、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民族自决权理论 ,最初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一种反 映 ,源于 17 世纪至 18 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 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 。

尤其是反映民族自决权 的思想 ———民族主义 ———更是早已存在 。

民族主义产生于 十五六世纪的欧洲 ,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 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①。

名族自决问题

名族自决问题

王斐(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河南郑州451191)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入手,论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新时期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立场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66-01一、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以及遭到灭种的民族,享有决定其命运和地位,包括自由决定组建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权利;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而言,其所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可称为民族自治,即各民族有权独立处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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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民族》2001年第2期简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之间关系的演化程人乾 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此后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化的复杂过程。

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显现出相对化的特征。

对于如何应对过度使用民族自决原则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本文也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国家主权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简要地说,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任何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原则。

同样,简要地说,民族自决原则,亦称民族自决权原则,是指每个民族都有权自由地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包括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的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以来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这两大原则,是民族国家得以产生和存在、国际关系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根本意义。

这两大原则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经历了产生、发展、演化的复杂过程。

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挑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一、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早在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初,主权原则就已得到了确认。

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时,“全民主权”的理念就被载入了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891年的法国宪法。

从此,各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观念逐步传播于世界,得到了愈来愈多的人们的认同,并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正是在上述历史文献中,在确认主权原则的同时,还提出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应是“独立“自由的”观念,从而产生了早期的民族自决理念。

“平等的”、的”、由上可知,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是结伴而生的,都是18世纪后期民族国家创建时的产物。

19世纪前期和中期,欧洲一批又一批民族,以这两大原则为武器和旗帜,创建了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形成了历史上民族自决的最初浪潮。

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和对外扩张的推行,欧洲大国的统治集团对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采取了实用主义的为我所用的双重标准。

尤其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国家大肆对外侵略扩张,把侵害别国主权、实施民族压迫从欧洲扩大到了亚洲、非洲、拉美,使之成为全球性现象。

帝国主义国家把世界上所有国家区分为两大类:帝国主义宗主国和附属国。

宗主国可以任意侵害和蹂躏附属国主权,为所欲为,干预别国内政,享有各种特权。

世界民族也随之区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

压迫民族可以君临一切,肆意宰割和奴役别的民族,甚至实行“炮舰政策”,以武力干预和控制别国。

这样,争取或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的要求,也随之越出欧洲,成为附属国和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的两大奋斗目标。

民族解放和国家主权毕竟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

20世纪初,列宁针对沙皇俄国是“各民族的牢狱”的现实,为了增强各族人民共同推翻沙皇专制统治的力量,并使各族人民真正从民族压迫的牢狱中解放出来,提出了“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的主张,并力排众议,把民族自决权载入了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纲第9条:“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

①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在《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等文献中一再重申民族自决权原则并付诸实践,允许波兰和芬兰等国独立,从而使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十四点原则”中大力倡导民族自决,尽管他并未直接使用这个词,但实际上,他认为赋予原德意志帝国、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受压迫民族以自决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并把这一原则予以推广,有助于建立战后和平和成立国际联盟。

②正是在民族自决原则指引下,一战后在中、东欧和巴尔干地区出现了一批新独立的民族国家。

列宁以及威尔逊的主张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民族自决理论,而且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实践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建立联合国时,在其宪章中正式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使这两大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并使这两个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从理论上说,联合国于1952年、1960年和1970年先后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自决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文件,进一步确认、阐释和发展了这两大原则,使其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为摧毁殖民体系提供了思想武器和国际法武器。

从实践上说,从20世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在高涨的民族解放运动浪潮中,先后有100多个国家高举这两大原则的旗帜,以革命或改良的方式,变革国际秩序,争取或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形成了新兴的第三世界。

二、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代遇到的挑战由上可知,从总体上说,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在历史上曾发挥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可是,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发生了深刻的变易。

具体来说,一方面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进展以及外来干涉从上面(超国家层面)或外面形成了对国家主权完整性的侵蚀。

欧盟国家在一体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南联盟科索沃问题就是这方面的明证。

另一方面是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从下面以“民族自决”的名义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性提出挑战,这有可能使国家陷入“碎片化”、“袖珍化”的险境,从而使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

波黑境内三族的纷争与内战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

由此,在当代,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都显现出相对化的特征。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8页。

①②参见齐世荣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现代史部分,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11页。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和解决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的对立和冲突?这是摆在当代多数国家面前的无法回避的难题。

对于如何解决全球化和区域化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侵蚀和挑战,欧盟国家进行了有益尝试。

对于是否实行和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而推进政治联合,即以主权共享的方式来实行国家部分主权的让渡,欧盟各国普遍采取了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来表达民意,这是新形势下的“全民主权”原则的再现,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民族自决”原则的运用,而且取得了成功,推进了欧盟经济的发展与货币联盟的形成。

因此,可以认为,欧盟国家为当代世界各国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区域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作出了某种示范。

事实上,在世纪之交,各种形式的共同体、贸易联盟纷纷出现并正在发展。

这是因为,各国都深深懂得,优先发展经济是国家利益的最根本体现。

对中、小国家来说,为了发展经济,最佳方式是采取集团竞争的形式,可以优势互补,实现规模效益。

为此,许多中、小国家结成区域集团并以此形式参与国际竞争,以集体力量更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捍卫本国的民族利益。

这就是说,一些国家正在仿效欧盟国家的某些做法,只是其发展程度稍有逊色而已。

一些西方学者和政治家依据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遭到某种侵蚀和上移现象,提出了“民族国家过时”即“主权过时”的论调。

例如,美国学者阿・托夫勒在其名著《第三次浪潮》中断言:“民族国家已遭到了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毁灭性打击。

”因为,“对于国家规模和经济来说,民族国家曾是必要的政治容器。

今天这些容器不仅已经有了漏洞,而且……过时了”。

因此,“民族国家在这个世界上,已成为一个危险的时代错误”。

由此,“我们不得不去发明,以全新的政治形式和‘容器’,把秩序的新装带给世界”。

①这里应该强调指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如果付诸实践是危险的。

因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是一个历史时代的产物,在当前和可预见的将来,都没有任何“新的政治形式”或“容器”可以替代民族国家的职能,国家主权平等仍是国际关系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

由此,国际社会要走向和平与发展,国家间必须遵照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行事,舍此别无他途。

主权的某种让渡仅是局部的,而且必须以自愿和互利的方式进行。

在当代,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另一种侵蚀形式是外来干涉。

一些国家,主要是西方大国,往往以民族冲突、宗教自由、人权侵害等为借口,破坏主权原则和主权平等原则,肆意干涉别国内政,甚至诉诸武力。

这种做法不仅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而且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如南联盟的科索沃问题就是如此。

如果国家主权原则可以任意侵犯,国际秩序势必无法维持,天下大乱就是必然归宿。

三、关于民族自决原则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对于如何应对过度使用“民族自决”原则从而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当代世界各国似乎尚无良策,但我们不妨从理论和理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些分析。

首先,民族自决原则从来不是绝对的,“一族一国”并不是必然的。

当代世界现存的180多个国家中,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已足以证明这一点。

由此,不能允许以“一族一国”为借口随心所欲地搞民族分离活动。

其次,实践表明,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代的运用应是有条件的:一是民族本身的条件,即该民①〔美〕阿・托夫勒著、朱志焱等译:《第三次浪潮》,三联书店,1984年,第426、425、429页。

族的民族发育是否确已臻于成熟,是否确已具备了独立生存能力。

进一步说,即使民族发育确已臻于成熟,其民族自决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独立建国,也可以以民族自治或区域自治等形式存在于联邦国家或其他政体的国家内,不能一说民族自决就必须独立建国。

独立建国是民族自决的最高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

二是政治环境条件,即该民族所在国家的民族不平等的严重性是否确已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以和平调整的方法予以解决的可能性是否已不存在。

而且,判断该国民族矛盾究竟处于何种状态,理应由有关民族的多数民众以各种自由表达的方式来断定,而不应由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个别头目或外国干预者越俎代庖,作为代言人或代理人来表达。

第三,从当代的现实来看,许多地区和国家之所以出现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引发的动乱,往往是外来势力插手和干预的结果。

本来,某些地区和国家确有一些在历史上形成的民族、种族、部族、地方之间的积怨和仇恨,它们或潜伏或时隐时现;在世界格局转换、国际社会无序和动荡之际,美国和一些西方大国往往打出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想乘机把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加紧输出和向他国渗透,以抢占意识形态和权力真空,扩大自己的力量和“引爆”当地的历史积怨。

科索沃危影响,,于是,它们想方设法“点燃”、机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黑非洲之所以出现大范围的、把40个国家卷入的动乱,也是西方鼓吹和煽动的“民主化”、“多元化”引发的。

由上可知,“民族自决原则”一旦成为西方大国影响、干涉和操纵他国内政的工具的时候,民族自决原则就变味了、变形了,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而走向了它的反面,这就不再是探讨如何认识民族自决权原则本身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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