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之间关系的演化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论文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权原则之间竞争的前景摘要: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获得了主权和独立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矛盾并不意味着两者简单的竞争,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因此,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本文以南斯拉夫解体为例,剖析其解体的原因以及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以揭示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及未来前景。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矛盾,南斯拉夫引言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民族自决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但是,冷战结束后,世界殖民体系已土崩瓦解,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国家。
然而,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一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它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这两方面是关联而不可分的。
国家主权包括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两方面。
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反映,它具有相对性和变化性。
尽管西方学者与媒体大肆炒作“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和“全球市民社会”的概念,并不时出现“主权终结或主权消亡”之类的“高论”,但是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这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二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指的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1)
试论民族自决权摘要:本文简明介绍了民族自决权的来源与发展,并着重论述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即发展权。
与此同时,民族自决权亦成为一把双刃剑,其概念内涵和适用的模糊性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冲击着国家主权原则,使国际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的状态。
这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当今形势下如何界定和完善民族自决权。
关键字: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original and history of 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Focus on the point that it is given the new meaning in the new era, which means the development right during the peace and development time. At the same time,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became a double-edged sword. The ambiguity of its meaning and application are exploited be ethnic separatist forces. The impact it did on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make the world in the state of the turmoil and unrest. It was forced us to rethink the problemthat how to define and improve 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during this time.Key words: nation, self-determination,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national sovereignty一,民族自决权的概述㈠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关于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解释,综合起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
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拉夫解体的依据。
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
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
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
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
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
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
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
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
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
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
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
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
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
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
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权原则适应了当时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的需要,在历史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作者:朱文奇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7月13日朱文奇教授:在1648年以前,国家之间老是打来打去,边界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所以最后这些国家都觉得老打下去不行。
因为一个国家的国力不可能永远强盛,像我刚才提到的荷兰,现在这么小,但是14、15世纪的时候是海上强国,那是侯它占领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们国家的领土——台湾,因此你看这些历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提出国家主权原则,这确实对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相当的作用。
这个原则提出到今天的360年来,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作用无可比拟。
但是你要看到整个国际形式在向前发展,但是1648年和现在最大的不同是没有联合国,而现在有了,有联合国,有安理会,它的作用是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但是如果你问我,我告诉你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为如果它不侵犯国家主权,又怎么能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呢?联合国安理会很厉害,大家对它的作用有所知道,国际法有时候被大家称为so ft law,而你如果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就知道它不是s o ft law,而是hardlaw。
为什么巴希尔被起诉?为什么卡拉季奇被抓住?为什么米洛舍维奇下台被审判?不就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就是因为国际刑法,不就是因为国际法吗?所以国际法不是s oft law,而是hardlaw。
Soft law也好,hard law也好,你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安理会是权威。
有些时候国家主权在安理会权威面前不得不低头。
举个例子,在世界上有些国家领导人是桀骜不逊的,原来有萨达姆,现在他不在了,还有一个——利比亚的卡扎菲。
卡扎菲对任何人都不低头,美国当时要打伊拉克,打完伊拉克把萨达姆抓住时,他正在参加非盟会议,会议上吵吵嚷嚷,他说,你们还在吵,我们的两个领导人被抓住了,一个是阿拉法特,另外一个是萨达姆。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 (暨南大学 李 莉 刘花玲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内容提要〕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出发 ,阐述了由于民族自决权原始含义的影响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 影响 ,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运用对现代国家主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但主权国家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当今 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 ,因此 ,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
但二战后民族分裂主 义思潮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 ,重新认识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
〔关 键 词〕 民族自决权 ;国家主权 ;关系〔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3637 (2004) 01 - 0129 - 03在现代国际社会中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 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 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 ,民族自决原则导致 了民族国家的产生 ,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 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
但是 ,冷战结束后 ,世界殖民体系 已土崩瓦解 ,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 国 家 ,民族自决权产生时被赋予的含义已不再具有现实的 意 义 。
然而 ,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 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 ,对国际法上的国家 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本文试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和发展出发 ,剖析其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以揭示出在新的历 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关系的意义 。
一 、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民族自决权理论 ,最初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一种反 映 ,源于 17 世纪至 18 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 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 。
尤其是反映民族自决权 的思想 ———民族主义 ———更是早已存在 。
民族主义产生于 十五六世纪的欧洲 ,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 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①。
名族自决问题
王斐(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河南郑州451191)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入手,论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新时期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立场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66-01一、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以及遭到灭种的民族,享有决定其命运和地位,包括自由决定组建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权利;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而言,其所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可称为民族自治,即各民族有权独立处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一致性与矛盾性
1999年第2期第36卷(总192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PEKIN G UN IV ERSIT Y(Humanities and S ocial Sciences)No.2,1999G eneral No.192Vol.36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一致性与矛盾性孙建中 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对于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巩固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因而成为国际政治中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国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主权国家布满整个世界的现实,进一步突出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民族自决权原则自然与国家主权原则相矛盾,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主权国家的稳定与统一。
西方大国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的。
因此,必须重新界定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使之与国家主权原则协调起来,以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国家主权 国家民族 民族自决权 前民族自决权 后民族自决权在历史上,是民族自决权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是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两大原则不论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还是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都曾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理论并将主权与国家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法国学者博丹(1530-1596)。
他在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集》一书中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①。
博丹提出国家主权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国内封建割据势力和来自国外罗马教廷、神圣罗马帝国皇室的干涉,强化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即君主专制,维护法兰西民族和国家的统一。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老秀斯(1583-1645)则将国家主权原则从国内推向国际社会,他在1625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强调:“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②,这意味着主权在其相互关系中是平等的。
浅析民族自决对我国的启示
从克里米亚独立申请加入俄罗斯——浅析民族自决对我国的启示第15组:茹俊胡国俊顾棚伟摘要:民族自决是世界反殖民主义的产物,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族自决思想反映了人们对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的向往和追求,在历史上对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建立民族国家和20世纪在世界范围内的反殖民化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克里米亚问题由来已久,民族问题的解决是关键;北京时间3月21日晚7点30分,普京在克里姆林宫正式签署了克里米亚入俄条约。
相关法律文件在22日俄官方报纸“俄罗斯报”上公布,并正式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正式加入俄罗斯;关于克里米亚问题,各国态度不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是国家不可忽视的问题,克里米亚的独立与申请加入俄罗斯,对我国的民族问题的解决产生了巨大的启示。
关键词:民族自决国家主权民族问题民族政策民族分裂国家统一一、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历史发展(一)民族自决的概念与渊源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指一切民族都有决定自己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的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思想的渊源是欧洲的启蒙思想,18世界欧洲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一个永恒的、统一的自然法则,人们要通过理性去认识这一法则,并在该法则的支配下去安排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
德国伟大思想家康德认为自由、平等是一种道德法则。
道德应服从于一个普遍性的法则,这个普遍的法则存在于我们自身而非现象世界因此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必须认识并服从于道德法则,只要人们的意志依据这种内在的法则行动,就能获得自由。
德国哲学家约翰.哥特利博.费希特认为,个人的完全自决最终要求民族的自决。
因为个体要证明自己的存在,就要通过整体中占有一个位置来实现,通过这样的逻辑顺序推演下去,这样的整体应该包含整个人类。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
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
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标签:适用;民族;主权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
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
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一)狭义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
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
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
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
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
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
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
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
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
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
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
”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简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之间关系的演化
《世界民族》2001年第2期简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之间关系的演化程人乾 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此后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化的复杂过程。
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显现出相对化的特征。
对于如何应对过度使用民族自决原则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本文也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国家主权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简要地说,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任何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原则。
同样,简要地说,民族自决原则,亦称民族自决权原则,是指每个民族都有权自由地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包括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的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以来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这两大原则,是民族国家得以产生和存在、国际关系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根本意义。
这两大原则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经历了产生、发展、演化的复杂过程。
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挑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一、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早在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初,主权原则就已得到了确认。
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时,“全民主权”的理念就被载入了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891年的法国宪法。
从此,各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观念逐步传播于世界,得到了愈来愈多的人们的认同,并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正是在上述历史文献中,在确认主权原则的同时,还提出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应是“独立“自由的”观念,从而产生了早期的民族自决理念。
“平等的”、的”、由上可知,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是结伴而生的,都是18世纪后期民族国家创建时的产物。
19世纪前期和中期,欧洲一批又一批民族,以这两大原则为武器和旗帜,创建了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形成了历史上民族自决的最初浪潮。
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和对外扩张的推行,欧洲大国的统治集团对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采取了实用主义的为我所用的双重标准。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总第118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杨泽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如何正确认识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之间既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彼此制约的关系。
在未来的国家实践中,我们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又要客观、慎重地对待民族自决原则。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影响Abstract:how to accurately recog nize t 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an impor tant task of contempor ar y interna-tional law.T he nat 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s related w ith state sovereignty and conditions eachot her.In the future state pract ice,not only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 ver eignty should be maintainedbut also t he natur al self-deter mination should be handled objectively and discreetly.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state sovereignty;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influence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307(2002)03-0039-(13)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民族自决0(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与/国家主权0(State Sovereig nty)在现代国际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族自决原则的演变与困境_以全民公决制度为视角的分析
民族自决原则的演变与困境———以全民公决制度为视角的分析廉 思 潘 维 摘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民族自决”为理念基础的全民公决运动使得许多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
20世纪90年代,随着第三波民主浪潮的出现,全民公决运动又使许多国家分崩离析。
目前,要求“自决”和“独立”的全民公决运动仍在继续,并危及到许多独立主权国家的存亡。
从全民公决的视角对民族自决理论进行反思,对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住民自决的适用范围等多个国际政治重大问题进行法理探讨,很有必要。
关键词:民族自决;全民公决;住民自决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5833(2008)0620032208作者简介:廉 思,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后;潘 维,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北京 100871)民族自决①一词源自德语“Selbstbest immungsrecht”,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②。
按照《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的解释,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受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国家的权利,也泛指各国人民都有不受外族统治和干涉、自由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③。
自决,最早是一个国内政治哲学领域中的概念,它与民族主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当时的民族自决主要是被用作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畴。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后,列宁提出并主张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并把民族自决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的思想武器。
正是在列宁和威尔逊等政治家的推动和倡导下,民族自决的概念才从国内政治领域逐步走向了国际政治领域。
在这个过程中,自决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由内部自决的含义引申出了外部自决的含义,即脱离“异族的统治”。
然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苏联等国家的努力下,民族自决原则被写进《联合国宪章》并逐渐演变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不断得以发展。
《国家主权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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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或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 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自主的处理其内外 事务的统治权力。
主权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内最高权。 第二,对外权。 主权是一个历史和开展的概念。
合法的战争权 作战手段的限制 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 1928?百里安-凯洛哥公约?〔?巴黎非战公
约?〕
〔二〕联合国集体平安体制的建立
二战与国际联盟失败的教训 集体平安体制的设想 集体平安体制的缺陷
二、该原那么的含义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 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
〔1〕各国有义务在国际合作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 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并促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
〔2〕实行各国之间的合作,应不问其政治、经济、社 会制度的差异如何;
〔3〕各国应按照主权平等及不干预内政原那么,处理 其在经济、贸易、社会、文化、教育、技术方面的合 作关系;
〔4〕各国应当加强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开展中 国家的经济增长;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 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 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 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 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 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惧或武装活动, 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三、西方国家的干预理论
〔1〕依据权利的干预,即根据条约所规定的 权利而对他国所实施的干预,主要用于保护侨 民过程中,本国政府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压制对 方承受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
论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The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The Right to Self-
determination
作者: 谢晓娟
作者机构: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出版物刊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7-120页
主题词: 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民族自治权
摘要:冷战后的今天,民族自决权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的理论依据,并对国家主权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的两大基本原则,两者相伴而生,是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的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矛盾并不意味着两者简单的对抗.在绝大多数国家获得了主权和独立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行使也要受到限制.。
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论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作者:娄琳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作为国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权利内容以及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正因为国际法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内容没有做出系统的规定,才使得一些国家或地区利用民族自决权挑起一国内部或他国的民族纷争和民族矛盾,对国家主权构成严重的威胁。
所以,有必要厘清民族自决原则的一些关键问题,以维护现代国家社会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民族自决原则主体全民公投国家主权作者简介:娄琳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2-03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
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
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
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作者:石晨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作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法中一项重要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关系到主权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以及整个世界的安全与和平。
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必须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主次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抑制极端的民族主义,保持国际社会持久的安全与和平。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关系一、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提出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利不能转移,除受上帝和自然法律以外,它不受任何限制。
博丹的主权学说,对于铲除中世纪末期的贵族割据势力,反对教会特权,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主权说越来越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于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便应运而生。
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旧的民族国家已经阻碍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本的扩张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于是否定和弱化国家主权的理论开始抬头。
19世纪末,德国甚至出现了一种极端的国家主权说,宣称国家只服从自己的意志,而可以无视国际法,这就为德国这样的新兴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提供了理论。
这种理论曾被德国法西斯所利用,给人类带来了惨重的灾难。
联合国成立之后,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民族自决权的由来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产物。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天赋人权”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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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民族》2001年第2期简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之间关系的演化程人乾 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此后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化的复杂过程。
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显现出相对化的特征。
对于如何应对过度使用民族自决原则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本文也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国家主权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简要地说,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任何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原则。
同样,简要地说,民族自决原则,亦称民族自决权原则,是指每个民族都有权自由地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包括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的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以来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这两大原则,是民族国家得以产生和存在、国际关系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根本意义。
这两大原则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经历了产生、发展、演化的复杂过程。
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挑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一、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早在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初,主权原则就已得到了确认。
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时,“全民主权”的理念就被载入了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891年的法国宪法。
从此,各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观念逐步传播于世界,得到了愈来愈多的人们的认同,并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正是在上述历史文献中,在确认主权原则的同时,还提出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应是“独立“自由的”观念,从而产生了早期的民族自决理念。
“平等的”、的”、由上可知,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是结伴而生的,都是18世纪后期民族国家创建时的产物。
19世纪前期和中期,欧洲一批又一批民族,以这两大原则为武器和旗帜,创建了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形成了历史上民族自决的最初浪潮。
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和对外扩张的推行,欧洲大国的统治集团对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采取了实用主义的为我所用的双重标准。
尤其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国家大肆对外侵略扩张,把侵害别国主权、实施民族压迫从欧洲扩大到了亚洲、非洲、拉美,使之成为全球性现象。
帝国主义国家把世界上所有国家区分为两大类:帝国主义宗主国和附属国。
宗主国可以任意侵害和蹂躏附属国主权,为所欲为,干预别国内政,享有各种特权。
世界民族也随之区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
压迫民族可以君临一切,肆意宰割和奴役别的民族,甚至实行“炮舰政策”,以武力干预和控制别国。
这样,争取或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的要求,也随之越出欧洲,成为附属国和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的两大奋斗目标。
民族解放和国家主权毕竟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
20世纪初,列宁针对沙皇俄国是“各民族的牢狱”的现实,为了增强各族人民共同推翻沙皇专制统治的力量,并使各族人民真正从民族压迫的牢狱中解放出来,提出了“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的主张,并力排众议,把民族自决权载入了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纲第9条:“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
①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在《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等文献中一再重申民族自决权原则并付诸实践,允许波兰和芬兰等国独立,从而使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十四点原则”中大力倡导民族自决,尽管他并未直接使用这个词,但实际上,他认为赋予原德意志帝国、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受压迫民族以自决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并把这一原则予以推广,有助于建立战后和平和成立国际联盟。
②正是在民族自决原则指引下,一战后在中、东欧和巴尔干地区出现了一批新独立的民族国家。
列宁以及威尔逊的主张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民族自决理论,而且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实践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建立联合国时,在其宪章中正式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使这两大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并使这两个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从理论上说,联合国于1952年、1960年和1970年先后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自决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文件,进一步确认、阐释和发展了这两大原则,使其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为摧毁殖民体系提供了思想武器和国际法武器。
从实践上说,从20世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在高涨的民族解放运动浪潮中,先后有100多个国家高举这两大原则的旗帜,以革命或改良的方式,变革国际秩序,争取或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形成了新兴的第三世界。
二、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代遇到的挑战由上可知,从总体上说,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在历史上曾发挥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可是,在当代,这两大原则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发生了深刻的变易。
具体来说,一方面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进展以及外来干涉从上面(超国家层面)或外面形成了对国家主权完整性的侵蚀。
欧盟国家在一体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南联盟科索沃问题就是这方面的明证。
另一方面是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从下面以“民族自决”的名义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性提出挑战,这有可能使国家陷入“碎片化”、“袖珍化”的险境,从而使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
波黑境内三族的纷争与内战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
由此,在当代,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都显现出相对化的特征。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8页。
①②参见齐世荣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现代史部分,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11页。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和解决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的对立和冲突?这是摆在当代多数国家面前的无法回避的难题。
对于如何解决全球化和区域化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侵蚀和挑战,欧盟国家进行了有益尝试。
对于是否实行和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而推进政治联合,即以主权共享的方式来实行国家部分主权的让渡,欧盟各国普遍采取了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来表达民意,这是新形势下的“全民主权”原则的再现,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民族自决”原则的运用,而且取得了成功,推进了欧盟经济的发展与货币联盟的形成。
因此,可以认为,欧盟国家为当代世界各国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区域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作出了某种示范。
事实上,在世纪之交,各种形式的共同体、贸易联盟纷纷出现并正在发展。
这是因为,各国都深深懂得,优先发展经济是国家利益的最根本体现。
对中、小国家来说,为了发展经济,最佳方式是采取集团竞争的形式,可以优势互补,实现规模效益。
为此,许多中、小国家结成区域集团并以此形式参与国际竞争,以集体力量更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捍卫本国的民族利益。
这就是说,一些国家正在仿效欧盟国家的某些做法,只是其发展程度稍有逊色而已。
一些西方学者和政治家依据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遭到某种侵蚀和上移现象,提出了“民族国家过时”即“主权过时”的论调。
例如,美国学者阿・托夫勒在其名著《第三次浪潮》中断言:“民族国家已遭到了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毁灭性打击。
”因为,“对于国家规模和经济来说,民族国家曾是必要的政治容器。
今天这些容器不仅已经有了漏洞,而且……过时了”。
因此,“民族国家在这个世界上,已成为一个危险的时代错误”。
由此,“我们不得不去发明,以全新的政治形式和‘容器’,把秩序的新装带给世界”。
①这里应该强调指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如果付诸实践是危险的。
因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是一个历史时代的产物,在当前和可预见的将来,都没有任何“新的政治形式”或“容器”可以替代民族国家的职能,国家主权平等仍是国际关系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
由此,国际社会要走向和平与发展,国家间必须遵照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行事,舍此别无他途。
主权的某种让渡仅是局部的,而且必须以自愿和互利的方式进行。
在当代,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另一种侵蚀形式是外来干涉。
一些国家,主要是西方大国,往往以民族冲突、宗教自由、人权侵害等为借口,破坏主权原则和主权平等原则,肆意干涉别国内政,甚至诉诸武力。
这种做法不仅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而且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如南联盟的科索沃问题就是如此。
如果国家主权原则可以任意侵犯,国际秩序势必无法维持,天下大乱就是必然归宿。
三、关于民族自决原则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对于如何应对过度使用“民族自决”原则从而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当代世界各国似乎尚无良策,但我们不妨从理论和理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些分析。
首先,民族自决原则从来不是绝对的,“一族一国”并不是必然的。
当代世界现存的180多个国家中,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已足以证明这一点。
由此,不能允许以“一族一国”为借口随心所欲地搞民族分离活动。
其次,实践表明,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代的运用应是有条件的:一是民族本身的条件,即该民①〔美〕阿・托夫勒著、朱志焱等译:《第三次浪潮》,三联书店,1984年,第426、425、429页。
族的民族发育是否确已臻于成熟,是否确已具备了独立生存能力。
进一步说,即使民族发育确已臻于成熟,其民族自决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独立建国,也可以以民族自治或区域自治等形式存在于联邦国家或其他政体的国家内,不能一说民族自决就必须独立建国。
独立建国是民族自决的最高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
二是政治环境条件,即该民族所在国家的民族不平等的严重性是否确已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以和平调整的方法予以解决的可能性是否已不存在。
而且,判断该国民族矛盾究竟处于何种状态,理应由有关民族的多数民众以各种自由表达的方式来断定,而不应由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个别头目或外国干预者越俎代庖,作为代言人或代理人来表达。
第三,从当代的现实来看,许多地区和国家之所以出现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引发的动乱,往往是外来势力插手和干预的结果。
本来,某些地区和国家确有一些在历史上形成的民族、种族、部族、地方之间的积怨和仇恨,它们或潜伏或时隐时现;在世界格局转换、国际社会无序和动荡之际,美国和一些西方大国往往打出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想乘机把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加紧输出和向他国渗透,以抢占意识形态和权力真空,扩大自己的力量和“引爆”当地的历史积怨。
科索沃危影响,,于是,它们想方设法“点燃”、机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黑非洲之所以出现大范围的、把40个国家卷入的动乱,也是西方鼓吹和煽动的“民主化”、“多元化”引发的。
由上可知,“民族自决原则”一旦成为西方大国影响、干涉和操纵他国内政的工具的时候,民族自决原则就变味了、变形了,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而走向了它的反面,这就不再是探讨如何认识民族自决权原则本身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