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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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一)国家主权的概念⏹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

———【美】孔慈⏹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

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

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普遍管辖权管辖权jurisdiction:⏹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国际法知识点(二)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相关定义1.1、部分平等的概念一、平等的历史发展一、平等的历史发展平等是法的社会价值体现,是社会的历史现象,有其发展的历史轨迹。

在古希腊哲学中,正义观念代表人类秩序中的一个最高准则。

亚里士多德以平等为正义的核心,来发展其正义观。

4斯多葛学派则认为,”人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

由于性别、等级、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5。

这时的平等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但事实上,在古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远比任何平等受重视的多,自由民和奴隶之间,希腊人和外国人之间及男女之间根本不可能有平等的政治地位。

因此,这种平等,仅是希腊哲学中自然法上的平等,并未直接形成近代民主国家的人权思想。

经历17世纪的启蒙时代、18世纪的革命时代,经由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的提倡,平等与自由被宣布为人权,成为民主理论的两大基石。

这时的平等,已从政治上的理念转化为法律上的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特权的禁止。

较之于从前,这种平等否定封建身份的不合理歧视,要求平等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当然是历史的进步。

但其效力仅在拘束行政和司法,至于立法,并不在平等权之拘束范围内,因此,它至多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即主要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平等对待个人,全然没有考虑到现实中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与社会地位。

结果是有产者获得实际利益,无产者只能画饼充饥,平等越受保障,社会强者与弱者,富裕与贫穷之间的差距就越大。

因此,进入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叶之后,基于分配正义6的理念,人们开始追求实质的平等,即不再要求所有人皆须形式上平等地受对待,相反,国家应积极对经济上的弱者加以保护,改善现存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增进社会福祉。

实质的平等不仅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同时还承认合理的差别7,要求现代国家在合理差别的基础上积极地实施平等政策,并通过限制某些经济上的自由权来保障整个国家人民的生存权。

论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

论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

因此 主 权 与领 土 在 国际 法 的 意 义 上 是
。 。
,
合 二 为一 不 可 分 割 的

主权 原则 与 民族 自决 权 紧 密 联 系
列 宁不 仅
,
侵犯 他 国领 土 完 整 或 政 治独 立 的 原 则
;
;
(4
)不 干 涉
从 理论 上 说 明 了 民 族 自决 的 含 义 和 内容 而且 具 体 实践 了 民族 自决 的 原 则


的 53


,
一 主 权 及主权 平 等 原 则 的形 成 和 发展
在 国 家构 成 的 四 要 素 中 主 权具 有最重 要 的 意

。 ,
国家 已 基 本 形 成单 一 民 族 国家 并 迅速 成 为 欧 洲 的 强国

8 世 纪 中 后 期 欧 洲 资 产 阶 级 以 民 族 主义 1
, ,
19 1 7
维 护 民族 国 家 主 权 利 益 的宣 言 决议 和 公 约 并 把
国家 主 权 原 则 扩 展 到 经 济 方 面 即 不 仅 承 认 独 立
,
,
的 平等 权 利


,
1

2
权 平 等权 和 自卫 权 还 包括 承认 每 个 国 家 对 其 财

,
日共 同签 署 的 《 俄 罗 斯 各族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明确 指
,
,

二 国 家 领 土 主 权 和 民 族 自决权 原 则不
可 动摇
在 民 族 国 家 体 系 仍 然 是 国 际 政 治活 动基 础 的
年 联 大通 过 了 《 关 于 人 民 与 民 族 自决权 》 的 决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8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这一原则。

它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宪章》,还是其他国际法原则的文件均列有此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原则之首,由此可见,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相关历史发展)杨泽伟《国际法析论》P182-198
(一)含义:
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P20(律)
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二)“四要素”
1、各国在法律上平等;
2、每一国家所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
3、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
4、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

(三)成为国际法一项最重要原则有以下三个原因:
1、由国际社会的基本特点所决定;国家间的关系——平等
2、国家间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调整国家间的国际法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以此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3、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反之,其他原则又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
发展。

(四)效果:
1、一国一票制
2、轮换签署制
3、国家行为主义
4、无歧视原则
5、排他管辖权。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国际及各国之间相互约束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国际社会部门共同遵守着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即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此外,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有其他国家干涉内政,也不允许其他国家扩大自己的政治或经济影响范围,确保各国主权平等。

其次,“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规定,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干预任何国家的内部事务,哪怕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也不得干涉他国的内政,因为内政归每个国家自行决定。

再次,国际法还提倡“和平共处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中以和平方式解决矛盾与分歧,国际交往要求国家价值、文化和利益的平等尊重,只以和平而不是武力解决矛盾与分歧。

最后,国际法还倡导“法治原则”,要求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的规定,遵循国家权力的法治原则从事所有国际关系过程,由国际法来统筹管理和监督国际关系。

总之,国际法具有确保国际社会务实、和谐和和平发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交往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治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它们旨在建立和维护国际局势的和平。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研究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研究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研究引言: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平等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家间合作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包括其起源、内涵、实践和挑战,并分析其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的重要意义。

一、主权平等原则的起源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法中的起源可追溯到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该条约结束了三十年战争并确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各国的主权平等。

这一原则随选举国家国王的实践发展,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主权平等的内涵主权平等原则意味着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

鉴于国家的独立性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

主权平等还要求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另外,主权平等原则还体现在国际组织中,要求国家在决策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主权平等原则的实践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它为国家间的和平共处提供了基础,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国际争端。

其次,主权平等原则为国际世界建立了一个平衡力量和互信机制,促进了国家间的合作和发展。

此外,它还推动了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

四、主权平等原则面临的挑战然而,主权平等原则在当今全球化时代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导致了国家间利益的交织,使得主权平等原则面临不同解读和操作的困难。

其次,大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和国际秩序的演变也给主权平等原则带来了压力。

此外,恐怖主义、人权和环境等跨国问题的涌现也对主权平等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主权平等原则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和平的基本原则。

其次,主权平等原则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最后,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法发展和国际关系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论: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家间合作的重要基石。

它的起源可追溯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内涵包括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同等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概念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概念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概念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即所有国家在法律和政治上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并且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个原则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之一,也是联合国宪章所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基本概念,即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实体,拥有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

它反对任何国家以大国优势压制其他国家,主张各个国家应以平等、和平、互利的原则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关系应该建立在互相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应该通过平等对话、协商和合作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端。

同时,国际法也保障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实施,规定了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义务。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维护自身利益和尊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治支持。

它对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各国关系的根本准则。

它既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又是国际社会交往的基础,是所有国际关系的基础,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基础,是维护国家及其经济利益的基础。

国家主权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历史渊源深远,体现在今日国际经济法中,成为一种制约国家及其经济利益的重要原则和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它确立了国家之间的独立性和自治权,遏制了国在另一国境内的行为,同时也确保了国家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竞争在合理的把握之内得以发展。

国家主权不是一个总的原则,而是一系列原则的总和,它在多种既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整和调节,它不仅包括了国家对其自身的完全主权,对外事务的完全主权,还包括了国家外交权和立法权、司法权以及其它的自治权。

国家主权原则又可分为“国家实质主权”、“行政主权”、治主权”和“外事主权”等。

“实质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的基本职权,具体表现为,国家可以以国家行为形式来行使其政治、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职权。

“行政主权”是指国家管理机构在其领土内的行政职权。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法学论文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系别:艺术系专业:环境艺术设计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4(环艺3班 )姓名:吴羽玲学号: 2010105060426任课老师:张艾妮指导教师:张艾妮日期: 2013年 11 月 16 日教务处制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班级:10艺术设计4班(10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摘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

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密切联系。

而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概述,发展、法律地位等多方面,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历史发展法律地位经济全球化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一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

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引言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它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本论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原则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适用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习惯国际法和通过国际协定等方式形成的条约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契约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无论其大小、财富或权力。

国际法的平等性体现了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的契约性表明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协定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始于十七世纪的欧洲。

《威斯特法伦条约》是国际法的首个国际协定,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随后,天主教教宗提出了“正当战争”和“正义战争”等概念,为战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通过多边协定和国际法院的成立推动了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战后,国际法得到了更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体系。

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非干涉原则、国际人权原则和国际人道法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武力来威胁或攻击其他国家。

非干涉原则指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际人权原则强调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际人道法原则则主要涉及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贸易与经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领域。

它通过条约和多边协定来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国际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缺乏强制执行机制是国际法的一大局限性,使得国际法主要依赖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自愿遵守。

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 国家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独立权力和管辖权。

每个国家都应享有完全而不受干涉的内部事务处理权,其他国家应尊重和不干涉这种主权。

2. 平等:平等是指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其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体制如何,都应被视为平等的合作伙伴。

3. 非干涉原则: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之间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内政,并遵守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应干涉一个国家内部事务,包括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等。

4. 和平共处:主权平等原则强调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冲突,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通过对话、协商和合作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

5. 互利合作: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来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合作应以平等、互信和互利为基础,促进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这些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它们是国际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基石。

每个国家都应尊重并遵守这一原则,以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共同发展。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要考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要考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指尊重各国主权或各国相互尊重主权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国际法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家主权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其他原则均以此为基础。

(一)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

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只是对国家这种最基本属性的一种宣示和确认。

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

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第二,对外独立权。

国家在对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第三,自保权。

其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

由最早法国博丹提出的君主作为主权者的主权说,到卢梭从宪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权观,以及当今政治法律中的主权理论,主权的概念在国内政治和法律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概念由格劳秀斯首先引入,以后瓦泰尔在1758年基于自然法和人民主权理论系统论述了国家主权原理,指出国家从产生起就是独立和自主的,除非国家自己表示服从,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来说它都是自由的和完全独立存在的。

自从主权观念提出后,几百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主权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充实发展。

但是,主权国家仍是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这一性质没有根本改变。

国际实践证明,主权仍然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

因此,国际法上,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仍然是主权的最基本特征和表现,虽然主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任何企图取消国家主权的理论或做法或是脱离国际社会现实的,或目的在于削弱别国主权而强化自身的主权。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在国际法中,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权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主权平等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国际人权保护则是指国际社会致力于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法中的关系以及其对全球治理的意义。

一、主权平等的概念与原则主权平等是国际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不论国家的大小、国力的强弱,都应该被其他国家平等对待。

主权平等的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之一,也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原则之一。

主权平等的概念不仅仅涉及政治和法律层面,还关系到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

它确保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平等是处理争端和解决冲突的基础,也是国际法规范国家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国际人权保护则致力于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尊严、平等和公正等方面的权利。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现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和合作,而主权平等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决策和行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这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条件。

国家在保护本国人权的同时,也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国内事务。

同时,国际人权保护也有利于促进主权平等的实现。

通过促进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福祉,国际人权保护可以缩小各国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更加平等的国际秩序。

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实现了主权平等的目标。

三、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对全球治理的意义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权保护对于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球治理需要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平等,遵循多边主义的原则,推动各国间的平等对话和合作。

主权平等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平等的作用,避免了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存在。

论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

论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

On the state sovereignt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作者: 吴嘉蓉
作者机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四川,成都,610071
出版物刊名: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53-56页
主题词: 主权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的弱化 主权观念
摘要:国家主权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由君主主权演变为民族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是近代国际法的基础,在联合国宪章中被确立为当代国际关系的最重要和最基本原则.当前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既有国家为生存与发展的利益需要而对主权的传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在客观上出现了弱化主权的趋势;也有西方国家以人权的国际保护为由行霸权主义之实,导致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的难度增大.应当顺应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从绝对的主权观念向相对的主权观念转变.。

国际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国际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国际社会中,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国际法律关系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国际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运而生。

这些原则旨在解决国际法律适用中的争议,维护国际法治的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七个方面阐述国际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适用法律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在国际法律适用中,主权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法律地位平等:各国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

2. 国家主权独立: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和适用法律,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3. 国家权利义务平等:各国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

三、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国际法治的实现,防止各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国际条约优先:各国在签订国际条约时,应遵守国际法规定,将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依据。

2.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国际法优先: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四、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在履行国际义务时,应本着诚信、善意和公平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具体要求如下:1. 尊重国际法规定:各国在履行国际义务时,应遵守国际法规定,不得违反国际法。

2. 积极履行义务:各国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3. 诚实守信:各国在履行国际义务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误导或隐瞒事实。

五、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律不得溯及以前的行为。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正文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正文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摘要:国家主权平等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不但在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中得以阐明,而且也被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

国宝主权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

由于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体系.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涵义法律效果适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却是国际社会重申得最多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之一。

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

因此,深入研究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由来、内涵及其法律效果,对于剖析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探讨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及其涵义(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1.有关的国际法学说平等本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政治学上的一个基本要素。

近代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将这一政治学中所主张的自然状态适用到国际法上。

普芬多夫所阐述的国家平等的法律思想,在18世纪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赞同。

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指出:“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

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

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国家彼此之间也是天生平等的。

”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在18世纪中叶出版的名著《万国法》中,根据自然法的观点阐明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他说:“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

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

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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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摘要:国家主权平等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不但在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中得以阐明,而且也被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

国宝主权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

由于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体系.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涵义法律效果适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却是国际社会重申得最多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之一。

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

因此,深入研究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由来、内涵及其法律效果,对于剖析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探讨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及其涵义(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1.有关的国际法学说平等本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政治学上的一个基本要素。

近代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将这一政治学中所主张的自然状态适用到国际法上。

普芬多夫所阐述的国家平等的法律思想,在18世纪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赞同。

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指出:“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

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

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国家彼此之间也是天生平等的。

”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在18世纪中叶出版的名著《万国法》中,根据自然法的观点阐明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他说:“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

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

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

由于平等的必要的结果,凡一个国家被允许做的事,一切其他国家也被允许做,而凡一个国家不被允许做的事,其他国家也不被允许做。

”19世纪末,实在法学派的学者里维尔提出,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个主权国家以同样的名分行使其从它的主权和它的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派生出来的所有权利,只要符合它同其他国家的协定的关系。

这就是国际法实践上普遍承认的而在国际法学说中一般地承认的国家平等原则的意义。

2.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早在联合国的筹建过程中,在1943年10月的莫斯科会议上,国家主权平等就被认定为一项原则。

中、苏、英、美四国政府在《普遍安全宣言》中承认: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

通过《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确认和保障。

宪章的序言庄严地宣布“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1条确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宗旨;特别在第2条第1项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7项声明“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第78条再次肯定:“联合国会员国之间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

”可见,《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国家主权与平等,并把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基本组织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还得到许多区域性国际文件的确认,如《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和《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等。

同时,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涵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不但国际法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看法,而且一些法律文件的解释也存在着差异。

1.《联合国宪章》的历史文件的解释在起草和制订《联合国宪章》的过程中,按照旧金山会议第一委员会第一专门委员会的起草报告,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各项要素:(1)各会员国在法律上是平等的;(2)各会员国享有完整主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3)各会员国的法律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4)根据国际法,各会员国应当诚实履行自己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都是平等的,对内完全自主,对外完全独立。

有专家指出:宪章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有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意义,也起约束联合国行动的作用”。

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起草的《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中指出:“每个国家都有权与其他各个国家在法律上平等”。

该委员会在其评注中进一步说明:“本条来自于巴拿马草案第6条。

它表明,按照国际法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主权平等’的含义体现在按照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所作的解释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中。

”2.《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负责研究起草“关于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的联合国专门委员会,于1964年在墨西哥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就主权平等原则这一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具体内涵进行了审议,并达成了一致。

这种一致意见,也反映在1970年10月联大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

按照该宣言的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2)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第一,各国法律地位平等;第二,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第三,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第四,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第五,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第六,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可见,该宣言除了重申上述旧金山会议所提出的四个要素外,还特别强调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一般认为,根据国际法和习惯规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一)一国一票制在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中,每一个参加国应该享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如果出现某一事项需要各国的共同同意才能决定的情况,那么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投票权,而且,除另有约定外,每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投票权。

况且,在投票的法律效力方面,不论是小国还是大国、弱国还是强国,它们的投票是具有同等分量、同等价值的,另有约定者除外。

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与一国一票原则相反的现象,对这些现象的解释涉及如何理解国家主全平等原则。

1.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对于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及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拥有否决权。

由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双重否决权”,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国际实践否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最有力的例证。

应该承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的决策过程中其参与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因为各国的情况迥异,既有大小的不同,更有实力的强弱。

可以说,会员国“要求绝对的平等是超现实的,也是难以做到的”。

其实,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确立是有它特殊的政治背景的,即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前夕东西方国家既矛盾又合作的、妥协的产物。

一方面,就当时的美国而言,凭借其已有的各方面的优势,建立起能由其控制的有限度的否决权正是它所希望的;另一方面,对当时的苏联来说,由于西方国家占绝大多数,一项广泛的否决权正好是对抗英、美等国的有效武器;而在中小国家看来,各大国是不会接受没有否决权的联合国的。

有鉴于此,我们不能用这种特殊的战时政治安排,来否定在法律上的各个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况且,按照宪章的规定,大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这意味着,大国比广大的中小国家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国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这正如在1945年6月旧金山会议上正式发表的《四发起国政府代表团关于安全理事会投票程序的声明》所指出的:“五大常任理事国既然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那么就不可能期望一个常任理事国有可能轻易同意按照一项它所不同意的决定在维持和平与安全这种严重问题上担负起行动的义务。

”2.加权表决制在一些联合国专门机构,主要是经济、金融等领域的机构中,还出现了另外一种决策规则——“加权表决制”。

加权表决制是一种根据成员国实力的大小、责任和贡献的多少以及利害关系的轻重等因素来分配投票权的一种表决方法。

加权表决的具体办法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以各国经济利益和人口因素作为加权的标准;有的则把成员国的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重投票权;另外还有把所有成员国分为各种利益集团而分配投票权的情况;等等。

加权表决制是一种与一国一票制相对立的表决方式。

虽然这种决策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各国之间的真实权力关系,较真实地反映了各成员国之间在人口数量、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以及对组织的贡献等方面的差异,但它与现代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因为这种投票制使少数发达国家在有关国际机构中处于控制或垄断地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则没有很好地被反映。

(注:例如,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中,仅美国一个国家的投票权就占到了全部投票权的20%以上,而整个发展中国家的投票权则只占总投票权的1/3左右。

)因此,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一直呼吁要改变这一状况,充分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现有关决策的民主化。

3.“微型国家”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非殖民化运动的推动下,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纷纷取得了独立。

其中,一些领土面积很小、人口很少的小国,不但获得了独立,而且还成为了联合国的会员国。

由于这些小国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联合国大会的权力结构、表决效果,从而就引发了“微型国家”的问题。

由于“微型国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很好地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因此美、英两国就提议,对这些国家在联合国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如放弃在大会的投票权等。

英、美两国的这种排除一国一票制的建议,不但遭到了“微型国家”的反对,而且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与《联合国宪章》的有关精神根本对立的。

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如果不修改宪章,美国和英国的建议是不可能在联合国的框架内付诸实施的。

”(二)排他管辖原则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原则,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

一国非经由本身明示或默示同意,不受新的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任何通过胁迫等手段使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的行为或强迫一国服从国际法规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

1825年,在安特勒普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马歇尔法官就指出:“基于国家平等,没有一个国家有权为他国制定法律……每一个国家为自己立法,但它的立法仅对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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