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第3课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1928—1948) 训政
以“军政”统一全国后,需要在国民党的领导下,以“训政” 来开启民智,培养民众的民主意识。届时要实行约法,由政 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 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
(1948年国民政 府改组为总统府
宪政
“还政于民”的宪政民主时期
以后)
──毛泽东 《论人民民主专政》 ,载《毛泽东选集》第4卷
评价:为建立人民共和国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1.概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确立
2.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的政党政治
破
黄兴在挽联中写道:
坏
前年杀吴禄贞,去年杀张振武,今年又杀宋教仁; 你说是应桂馨,他说是赵秉钧,我说却是袁世凯。
共 (2)转折:“宋教仁案”
①国民党成立;
和 选举获胜,宋负 责组织责任内阁
②宋教仁 遇刺
③二次 革命
④袁就任 正式大总统 解散国民党
1912年
(2)措施:
①设立边区政府,作为民国地方政府……
②设置各级参议会,推行抗日民主制度,边区政 府委员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
③“三三制”
晋察冀边区 唐县选举 第一任 女县长 陈舜玉
抗日民主政府在工作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 即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和不左不右的中间分子 各占1/3.
P9“学思之窗”结合材料,谈谈你对“三三制”原则的认识。
评价: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尝试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作者:朱文奇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7月13日朱文奇教授:在1648年以前,国家之间老是打来打去,边界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所以最后这些国家都觉得老打下去不行。
因为一个国家的国力不可能永远强盛,像我刚才提到的荷兰,现在这么小,但是14、15世纪的时候是海上强国,那是侯它占领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们国家的领土——台湾,因此你看这些历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提出国家主权原则,这确实对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相当的作用。
这个原则提出到今天的360年来,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作用无可比拟。
但是你要看到整个国际形式在向前发展,但是1648年和现在最大的不同是没有联合国,而现在有了,有联合国,有安理会,它的作用是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但是如果你问我,我告诉你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为如果它不侵犯国家主权,又怎么能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呢?联合国安理会很厉害,大家对它的作用有所知道,国际法有时候被大家称为soft law,而你如果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就知道它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
为什么巴希尔被起诉?为什么卡拉季奇被抓住?为什么米洛舍维奇下台被审判?不就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就是因为国际刑法,不就是因为国际法吗?所以国际法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
Soft law也好,hard law也好,你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安理会是权威。
有些时候国家主权在安理会权威面前不得不低头。
举个例子,在世界上有些国家领导人是桀骜不逊的,原来有萨达姆,现在他不在了,还有一个——利比亚的卡扎菲。
卡扎菲对任何人都不低头,美国当时要打伊拉克,打完伊拉克把萨达姆抓住时,他正在参加非盟会议,会议上吵吵嚷嚷,他说,你们还在吵,我们的两个领导人被抓住了,一个是阿拉法特,另外一个是萨达姆。
国家都成这样了,还有什么好吵的?但就是这么一个桀骜不逊的人在联合国安理会,在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也不得不让步。
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的兴起与演进
61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EASTERN FORUM —JOURNAL OF QINGDAO UNr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No. 6,2020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的兴起与演进侯德形(青岛大学历史学院,山东青岛266071)摘 要:国家主权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它具有对 内最高、对外独立双重属性。
国家主权思想则是指是人们对国家主权的系统化、理论化认识。
国家主权思想最 早是在西欧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而产生、发展,并随着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 殖民扩张,向世界其他地区流布传播。
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从鸦片战争时期开始萌芽,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洋务运动期洋务派的挽利权思想;戊戌维新时期维新派的兴民权以维国权思想以及辛亥革命时期新知识界的 人民主权话语体系。
关键词:民族国家;国家主权;主权思想;人民主权中图分类号:K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20)06-0061-12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就狭义而言,主权即制定 或变更法律的权力。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对外主权)”。
它具有国内最高和对外独立双重属性。
就对内属性来说,主权基本和统治权同义,它“决定个人对国 家与政府关系的重要问题”;主权的对外属性则主要是由国际法来调整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意味 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①。
而国家主权思想则是指人们对国家主权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和话语体系。
鸦片战争后国家主权思想开始在中国兴起,纵观国家主权思想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和演变,大体经历 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洋务运动时期,国家主权思想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挽利权、树国威,代表人 物是洋务派,主要理论资源和概念工具是西方国际法,尤其是丁趙良所译《万国公法》。
论现当代国家主权的价值及维护途径
摘要:国家主权理论的构建是现当代国家内政和国际关系体系建立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也是现当代国家在全球转型中维护自身独立人格的前提。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货币的流通、文化的交流以及国际层面非国家行为体的发展都是对绝对国家主权的弱化和侵蚀。
但是从国际政治层面上来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使国家能够在国际关系体系中独立自主的生存与发展仍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
因此需要现代国家重视国家主权价值,同时以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为前提,通过多种途径维护国家主权以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获取发展的空间。
一、国家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国家主权作为政治学中的重要概念其萌芽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萌芽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文明时期。
但是现代国家主权概念的系统阐述始于法国博丹的著作《国家六论》,博丹将主权定义为超越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最高权力。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概念成为国家构建和国际秩序建立的基础。
其后,荷兰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格劳秀斯在国家对外主权的系统阐述中对博丹的理论进行了发展;霍布斯的国家主权理论强化了国家的绝对权威是绝对主权论的拥护者;洛克的议会主权即有限主权论带有浓厚的“人民主权”的思想,是对绝对主权论的驳斥;卢梭奉行直接民主,他提出的人民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主权理论的极致发展。
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不仅代表了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下主权的特殊性,也表现出了国家主权价值的不断发展与丰富,在现代社会中“主权弱化论”、“人权高于主权论”、“人道主义干涉”等理论的出现正在侵蚀主权的概念和其价值,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国家主权在国家构建、延续和发展中的价值以及如果对其进行维护是当今各国在内政外交中应当重视的核心问题。
二、国家主权价值全面认识国家主权价值对一国国家的存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笔者将从国家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着手,分析国家主权价值及其理论基础以期对现代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维护国家主权提供一定的依据。
在全球化背景下,你认为国家主权的地位有何变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你认为国家主权的地位有何变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的格局和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过去,国家主权是国际社会不可侵犯的核心原则,但现在,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地位是否有所改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发展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享有完全的独立性和不受外部干涉的权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方面。
随着历史的演变,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发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基石。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已经明确规定,每个主权国家都享有完全的独立地位、平等地位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得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二、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推进,国家主权的地位也发生了很大改变。
全球化主要对国家主权产生了以下几个影响:1.国家主权在某些方面受到了限制,因为全球化使得国际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更加紧密,国家之间的互相依赖性也更加增强。
因此,在某些问题上,各国必须采取集体行动,而不能单方面采取行动。
例如,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和贸易政策等问题上,单个国家的行动不可能解决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
2.全球化使得国家主权在某些方面得到了加强,因为全球化加强了各国之间的竞争,使得国家必须更加强大和独立。
例如,全球化激发了各国之间的竞争,使得一些国家在科技、经济和军事上更加发达和强大。
3.全球化促进了国家主权在某些方面的转变,因为全球化促进了国际社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使得一些国家在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发生了转变。
例如,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一些非西方国家也逐渐接受了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的内部政治结构和社会制度。
三、结论和展望总的来说,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制约,也有促进。
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互相依存性更加加强,但是在某些问题上,国家只有通过更加紧密的协作和集体行动才能解决。
国家主权至上
葡萄牙:
同西班牙一样,葡萄 牙也是一个在“光复 运动”中诞生的、传 统因素过重的天主教 国度 不过,葡萄牙同卡斯 蒂利亚王国的政治斗 争,在客观上促进了 中产阶级一定程度的 成长,也激发了葡萄 牙的民族主义的情感
下图:若奥二 世(1481-1495 年在位),他 最终实现了葡 萄牙的统一
上图:阿丰索 一世,葡萄牙 第一位国王
图:1748年的欧洲
5. 七年战争(1756-1763)
内容: 奥地利、俄罗斯和法国企图瓜分新生的普鲁士 英法继续角逐世界霸权
结果: 根据1763年胡贝土斯堡和约,普鲁士对西里西 亚的所有权得到了最终确认 根据1763年巴黎和约,英国将法国的殖民势力 赶出了北美和印度
图:七年战争在北美 魁北克城和蒙特利尔分别于1759和1760年失陷,宣告了 法国美洲殖民帝国的终结
根据843年的凡尔登条约 ,查理曼帝国被一分为三,产 生了未来法、德、意三国的雏形
神圣罗马帝国(962 -1806): 既不“神圣”,也 不“罗马”,亦非 “帝国”(伏尔泰 语) 右图:1356年颁布 的《金玺诏书》, 从此皇帝就一直由 七大选侯遴选,而 且不许世袭
直到14世纪, 西欧才开始比 较确定性地出 现抑制割据、 强化王权的演 变趋势 导致这一变化 的根本动因是 中世纪中后期 西欧商品经济 的发展 图:中世纪贸 易路线
1721年尼斯塔特和约 (左图)--俄国终 于获得了波罗的海东 岸地区,瑞典的波罗 的海霸权宣告终结 北方战争最显见的欧 洲意义,就是它使俄 国从此以一个举足重 轻的大国的身分被正 式纳入了欧洲的政治 地图
4. 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1740-1748)
普鲁士国王弗里德利希二世即腓特烈大 帝为同奥地利争夺对德意志的领导权而 发动的战争 此战虽以普奥矛盾为起因,但在更大程 度上却是英法之间的斗争,而且主要是 为了争夺殖民地和海上霸权 亚琛和约(1748年)--特雷萨继承皇 位的权利得到承认,但是奥地利被普鲁 士夺去了富庶的西里西亚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浅析国际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
浅析国际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作者:张羽馨曾佳维郑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关键词国际环境保护国家主权经济全球化(一)国家主权和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主权概说。
主权,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国家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地区所拥有的最高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利,是对内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的重要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的一种力量和意志,即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权利。
2.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彼此承认在其本国领域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的决定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的国际行为准则。
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在国家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时代,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家主权原则是处理国与国关系的主要原则,为国家之间的界限划分以及联系往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标准价值,是国家在国际环境中建设与發展的重要原则。
2.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国际环境保护是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提供国际保护,使其免遭污染和破坏的世界性社会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环境问题不仅是区域性问题,更是全球性问题,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相结合,在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
(一)早期的主权原则理论与国际环境保护以博丹、格老秀斯、黑格尔等人的主权理论为例,早期的主权理论都认为主权权利的载体是国家,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统治力,不论是对内对外,国家权力具有绝对性。
这个时期的对外关系具体到国际环境保护中,国际环境的保护不可侵犯主权,二者的关系在这个阶段明显表现出国家主权原则的权重比例大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环境保护的理念体系尚未形成。
(二)20世纪的主权原则理论与国际环境保护相对主权理论是指对于主权应当有所限制。
20世纪末期,相对主权理论在学术界到了较多的支持,绝对主权理论相对弱化。
2024年秋10月高教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试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高教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法国地方政府体制中最为古老的一级建制为______。
A.教区B.市镇C.省D.郡2、美国参议院议员现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州()。
A.两名B.三名C.四名D.六名3、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对元老院决定有否决权的行政官员是A.执政官B.保民官C.监察官D.行政长官4、西方国家议会内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是A.议会党团B.专门委员会C.议员D.特别委员会5、英国《牛津条例》规定,监督地方政府工作的是由每郡选出的______。
A.四名骑士B.四名市民代表C.两名骑士D.两名市民代表6、被马克思称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的国家机关是______。
A.行政机关B.代议机关C.司法机关D.国家元首7、美国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一半8、历史上,通过区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而对选民资格进行限制发生在______。
A.美国B.意大利C.法国D.德国9、在法国,市长议会制中的市长的产生方式是A.上级政府委任B.民众直选C.市议会选举D.公开招聘10、法国最基层的审判机关是______。
A.地方法院B.地区法院C.治安法院D.初审法院11、法国的第二审级法院是A.地区法院B.上诉法院C.巡回法院D.大审法院12、在二战后的德国,只在巴伐利亚州发展组织并开展活动的政党是()。
A.社会民主党B.基督教民主联盟C.基督教社会联盟D.自由民主党13、古罗马从氏族社会向国家的过渡发生在______。
A.王政时代B.共和国时代C.罗马帝国时代D.东罗马帝国时代14、党内派系林立且都以政策研究会作为正式派别组织的是()。
A.英国工党B.法国共产党C.美国共和党D.日本自民党15、国家基于政治的、行政的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设置的政府是______。
A.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B.市镇型地方政府C.民族区域型地方政府D.特殊型地方政府16、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的时期是在A.庇西特拉图执政时代B.梭伦执政时代C.克里斯梯尼执政时代D.伯里克利执政时代17、在德国,对谋反、叛国案等全国性刑事案件拥有初审权的是A.地方法院B.地区法院C.州高等法院D.联邦高等法院18、最早创立两党制的国家是()。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权力,它使得国家能够在自己的领土和国民内部自主行使权力,同时也确保国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首先,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每个独立的国家都拥有根据其自身利益自主决定其内政和对外关系的权力。
这个原则确保了国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同时也要求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这种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石。
其次,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还涉及到国家间的平等原则。
虽然国家在实力和影响力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意味着国家无论大小、贫富都应该被同样对待,并且有权利参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力对其他国家施加不平等对待或者强制行为。
而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家主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国家间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合作与相互依存增加,使得国家无法完全依仗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
例如,国家间的贸易协定和国际法规则限制了国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动的权力。
此外,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也迫使国家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
这种情况下,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受到了人权保护的挑战。
虽然国家主权保护了国家内部的自治权力,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国家主权使得国家有能力干涉国内事务,导致一些国家滥用国家主权对待自己国民。
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会对涉及无视人权的国家进行干涉,以保护人权和防止人道主义危机。
最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面临着全球治理中的挑战。
随着全球问题的增多,如全球贸易、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国家主权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
这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思考如何在保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这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和机制,以平衡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的需要。
总之,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问题。
欧洲化——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主权问题
・世界历史进程中的民族国家・“欧洲化”、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主权问题王加丰内容提要 全球化过程是否正在造成主权的减少和消失?从历史的角度看,情况不是这样。
500多年来,西欧民族国家和主权的理论与实践就是从“欧洲化”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①。
主权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条件随时代和国家的发展水平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历史上一直存在。
主权在可预测的将来不会减弱,因为需要各国政府管理的事务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
发展中国家应该有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自己发展水平的主权理论。
关键词 “欧洲化” 民族国家 主权 变化关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西方近年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
一些人认为全球化将威胁主权和民族国家的生存,说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无国界的时代;但也有些人说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他们认为全球化只会造成我们关于主权看法的变化,它“不危及主权的安全,更精确地说全球化正在促使我们采取一种更精密的眼光来看主权问题”。
这些人还说,关于全球化使民族国家成为过时的论点“与象牙塔里的废话没有区别”。
还有人指出,为了促进整体的重大战略和使其他方面主权的最大化,主权的各个方面是可以“讨价还价”(bargain)的。
从这一意义上讲,“主权更可以看成是一套人们正在使用的准则和习俗,可以显示出变异和灵活性”②。
我们认为:西欧现代民族国家是在“欧洲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西欧各国一方面必①②本文的“欧洲”是一个地域概念,如当代的“全球化”中的“全球”一样;所以如果把16世纪以来因西欧资本主义发展造成的那种世界性的新现象称为全球化的开端,那么,“欧洲化”就是当时的全球化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
之所以这样称呼,主要是出于本文分析的方便,以便于说明我们想论证的问题;实际上,在全球化过程中,世界性的整合与地区性的整合是同时进行、互为影响的,但称为“欧洲化”可以着重从其地区整合的角度来看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问题。
此外,本文不想卷入关于全球化定义的争论,如果读者觉得16—19世纪之间的世界史不能称为全球化,那么我们仍可按马克思所说的这是世界史真正开始形成的意义上来理解;同样,世界联成整体也是在世界的层面上及地区的层面上同时进行的。
人民主权的含义
一、人民主权的含义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ie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
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到。
二、人民主权的特点:1.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有绝对、永恒、至高无上的特性,并由一个人格话的主体(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中掌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人民”与“主权”结合后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五个层面的内涵,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可能为非;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制约;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反对;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转让;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分割。
由于绝对主权获得了“公意”的支撑,因而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
2.认为由人民亲自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是人民主权原则最完善的实现方式。
既然主权被视为一项实体性权力,那么,仅仅宣布其归属于人民还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是更关键的方面便是这项权力应当如何行使,才能保证原则不至于形同虚设。
在卢梭看来,主权本质上由全体人民的“公意”构成,不可能由单一的个体或群体代表,唯有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才不至流失或僭越,依此逻辑,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就必须由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并决定公共事务。
从“德国诉意大利”案看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
从“德国诉意大利”案看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学号:***************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老师:***联系方式:188****5334从“德国诉意大利”案看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摘要:国家主权豁免与强行法的冲突一直以来为国际法学界所关注,2012年9月,国际法院对“德国诉意大利”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德国于二战期间入侵意大利,并对意大利公民所进行监禁和强制劳役的行为虽然触犯国际强行法,但因享有国家豁免权而最终不承担相应责任。
单从两个规则的法律位阶来看,二者之间似乎不应出现冲突,但是实践中无论是欧洲人权法院、还是国际法院所做出判决都最终认为违反强行法的行为不影响国家享有的主权豁免权。
此次国际法院也再次以其判例认定了“违反强行法不能作为国家主权豁免例外”的规则。
伴随着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国际法学界对于强行法的研究开始侧重于侵害基本人权的国际犯罪领域。
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呼吁建立新的习惯法规则,强调遵循国际法的规则体系。
为此,本文欲从“德国诉意大利”一案,探讨国家主权豁免和强行法的关系。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概念和本案相关案情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介绍强行法的法律地位和近年的发展;第三部分通过对本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探讨国家主权豁免对强行法的挑战。
Abstract:It has been a concern am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about the confliction of Sovereign immunity with jus cogens. In September 2012,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entered a final judgment on the case, " Germany v. Italy". The court held that although Germany’s actions as invading Italy during World War II, putting Italiancitizens imprison and forcing people working violated international law, it did not need to assum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since Germany enjoyed State immunity.It seems there should not be a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part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hierarchy of the two rules, but in practice, whether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or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verdict, in their final acts, that violating jus cogens does not affect the countries’ privilege of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And in this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nce again cognizance the rule that a violation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not the exception of jus cogens in its preceden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began to study jus cogens focused on areas of international crime against basic human rights. More and more scholars have begun to call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rules of customary law and abiding by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wants 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law of sovereign immunity and jus cogens in the light of "Germany v. Italy" case.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 introduce to the basic concept of national sovereign immunity and the relevant facts in this case; the second part mainly discusses the legal status of jus cogens and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the third part will analyses the relationship of State sovereign Immunity and jus cogens from analyzing the preced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强行法德国诉意大利费里尼诉德国Key words: State sovereign immunity jus cogens Germany v. Italy Fellini v. Germany目录摘要 (2)绪论 (5)正文 (6)一、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6)(一)国家主权豁免的定义和性质 (6)(二)从“绝对主权豁免”到“相对主权豁免” (7)(三)“费里尼诉德国”案中,意大利宪法法院认定德国不享有主权豁免 (8)二、国际强行法的法律地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央集权的演变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演变:1、萌芽(战国):韩非子法家思想为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商鞅建立县制。
2、确立(秦朝):秦统一后,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建立。
政治上,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皇帝,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推行郡县制,颁布秦律;在文化上,书同文,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又规定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经济上,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纲纳税;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统一车轨修驰道。
3、巩固(西汉):①汉武帝颁布“推恩令”,推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
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专制。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隋文帝时创立,唐太宗时完善)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②科举制,(隋文帝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建立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太宗时增加考试科目,武则天时首创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5、加强(北宋):集中军权,设枢密院、行更戍法;集中行政权,分割宰相权,派文官担任地主高官,并设通判与之相牵制。
集中财政权和司法权,设转运使,集中财权;由中央派文官任地方司法官吏,集中司法权。
发展科举制(严格程序;完善方法;增加名额)6、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
在地方设“行省”,实行行省制度(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其他地方设置行省,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
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宣政院,统管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
7、强化衰落(明清):(1)明朝,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相互制约。
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进一步削弱地方势力,还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强化的突出表现。
(2)清朝,议政王大臣会议(由满族贵族组成,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皇权受到限制。
主权观念
主权观念主权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实践内容。
在近现代国际关系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
正确认识这种代际演变的内在逻辑,有助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给国家主权适当的定位。
主权观念的含义:主权观念是国际社会为了界定国家的最高地位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国际关系价值基点和国际法基本准则。
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而主权相对性的理论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从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历史、类型、特点、理论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国家不应固守主权绝对原则,而应在坚持国家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在适当的领域限制或让渡国家主权。
这种由国家主权相对化而引申出的主权让渡理论,不失为一种对国际法理论的新的发展。
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1)第一个系统阐述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学者让?布丹,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其后,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又出现了多种学说,较具代表性的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确认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绝对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个原则,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
(2)在国际法上,1684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权利,规定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
此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特性。
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主权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享有主权的国家并不一定受国际法的约束,它甚至可以为实现本国意志而诉诸战争。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际法给国家主权以更为具体全面的确认和维护:它在确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等范围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3)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等。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与绝对性(行政管理091班肖枫)摘要国家主权具有不可剥夺性、完整性、独立性、平等性等绝对性特点,同时国家主权在其基本内容、行使方式等方面又具有可变更性、差异性和有限性等相对性特点,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寓于相对性之中,通过相对性得到体现。
分析国家主权的绝对性、相对性以及二者的辫证关系,有利于客观认识主权原则。
关键词国家主权相对性绝对性国家主权即保护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力,包括对内部事务的管辖权及对外维护本国安全的各项权力。
国家主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辨证统一,绝对性反映了主权的普遍性,相对性反映了主权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1、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国家主权具有绝对性的一面,主要表现为国家主权的不可剥夺性、完整性、独立性、平等性等特点。
1.1主权的不可剥夺性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属于该民族国家,任何外部势力都不能取代该国行使主权,这是主权绝对性的一个最重要的表现,也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
历史上,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最早阐述了这一思想。
他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拥有最高权,不从属于其他权力。
布丹强调国家拥有最高权,事实上是在强调主权的国家属性,即国家拥有不可剥夺的主权。
“国家必须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主权’,只有当主权得到普遍的承认时,一个国家才算是真正地建立起来”。
可见,布丹主权论的核心就是强调,作为国家必须具有主权,而这种意义上的主权的确立,也是受到限制的封建国家向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过渡的重要一步。
主权论正是随着它的到来应运而生,这将是布丹永远的贡献。
1.2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平等性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首次阐释了主权完整性、独立性与平等性的思想。
格劳秀斯认为,一个国家的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甚至包括部分转移给跨国机构的主权,都被视为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
他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政治体制的演化与转变
政治体制的演化与转变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对权力的需求,政治体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演化与转变。
本文将从历史、经济、社会等多个维度探讨政治体制的演化与转变,并分析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下的政治体制演化在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体制经历了漫长的演化过程。
古代的政治体制主要以封建制度为主导,国王拥有绝对权力,决策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兴起,民主思想逐渐兴起,启蒙运动的影响使得政治体制朝向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转变。
例如,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等标志性文件确立了权力制衡和公民权利的原则。
二、经济因素对政治体制的影响无论是封建时代还是现代社会,经济因素都是影响政治体制演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政治体制来保护权益和提供稳定的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转变,以及私有制的确立使得政治体制向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使得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计划经济,政治体制也在逐渐向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转变。
三、社会变革对政治体制的影响社会的变革往往伴随着政治体制的变革。
社会各阶层的觉醒和力量的触发往往成为改革和变革的动力。
例如,19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起义迫使政治体制向着民主制度变革。
社会的变革常常伴随着政治体制的变革,政治体制的变革又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
四、全球化与政治体制的演变全球化的浪潮和国际关系的变化也对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国家之间的互相依存加深,政治体制需要更加开放和合作以适应全球化的挑战。
同时,全球化也带来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国家主权的重新定义,进一步影响和改变了政治体制的面貌。
综上所述,政治体制的演化与转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受到历史、经济、社会和全球化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政治体制也将继续发生变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和挑战。
政治体制的优化和完善,将为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好的治理和发展。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
但由于瑞典的宰相李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
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 Tai.”意为:“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2000年国际关系史试题及参考答案
2000年国际关系史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1、门罗主义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向国会发表语文中提出的一种美国对外政策。
主要内容有:美国承认(新近成立的)美洲国家独立;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美国不干涉欧洲国家的事务,但也不允许欧洲国家将新独立的美洲国家视为殖民的对象;任何欧洲国家对美洲国家事务的干涉,都将视为对美国利益的挑战,美国只有加以反对;提出了美国与美洲各国加强合作的愿望。
门罗主义是美国企图独霸美洲的侵略扩张政策。
2、朴资芬斯和约1904年2月,日俄战争爆发,1905年俄国战败。
日本由于得到英美的纵容和支持,迫使俄国做出巨大让步。
1905年9月5日,签订和约,即《朴资茅斯和约》,全文共15条。
另有补充条款2点。
主要内容有:1、俄将从中国夺得的旅顺,大连的租权让予日本;2、俄将长春到旅顺口之间的铁路及其支线的经营权让于日本;3、俄国承认日本吞并朝鲜;4、俄将库页岛南部割让给日本。
3、蒙特勒会议1923年《洛桑条约》和《海峡合约》签订后,战舰在平时可随便进出海峡,黑海中立化等条款对黑海沿岸国家非常不利。
土耳其等国一直呼吁进行修改,但一直遭到英国拒绝。
至1936年意大利侵略埃塞俄比亚期间,英国与土、希等国达成一项君子协定:若有潜艇袭击英国舰只,土、希等国立即予以援助,英国同意修改公约。
于是1936年,原《洛桑条约》和《海峡公约》缔约国在蒙特勒召开会议,会上英国与苏联尖锐对立。
但仍然达成协议,那就是《蒙特勒合约》。
内容:(l)商船无论平时还是战时都可自由通过,而战舰在平时,黑海国家舰只可自由通过,而非黑海国家则受到舰位总吨数,停留时间等限制。
在战时,如果土耳其中立,那么战舰不能通过,如果土耳其为参战国,则由土尔其决定是否放行。
(2)撤销黑海中立化的条款。
(3)撤销由欧洲列强组成的管理黑海委员会,交海峡交给土耳其政府管理。
《公约》比23年<公约>有很大改进,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比如:战时如土尔其中立,不许军舰进出,而实际上在二战中,土尔其多次违反公约将德国军舰放进黑海,给苏联带来很大麻烦。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与绝对性(行政管理091班肖枫)摘要国家主权具有不可剥夺性、完整性、独立性、平等性等绝对性特点,同时国家主权在其基本内容、行使方式等方面又具有可变更性、差异性和有限性等相对性特点,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寓于相对性之中,通过相对性得到体现。
分析国家主权的绝对性、相对性以及二者的辫证关系,有利于客观认识主权原则。
关键词国家主权相对性绝对性国家主权即保护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力,包括对内部事务的管辖权及对外维护本国安全的各项权力。
国家主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辨证统一,绝对性反映了主权的普遍性,相对性反映了主权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1、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国家主权具有绝对性的一面,主要表现为国家主权的不可剥夺性、完整性、独立性、平等性等特点。
1.1主权的不可剥夺性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属于该民族国家,任何外部势力都不能取代该国行使主权,这是主权绝对性的一个最重要的表现,也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
历史上,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最早阐述了这一思想。
他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拥有最高权,不从属于其他权力。
布丹强调国家拥有最高权,事实上是在强调主权的国家属性,即国家拥有不可剥夺的主权。
“国家必须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主权’,只有当主权得到普遍的承认时,一个国家才算是真正地建立起来”。
可见,布丹主权论的核心就是强调,作为国家必须具有主权,而这种意义上的主权的确立,也是受到限制的封建国家向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过渡的重要一步。
主权论正是随着它的到来应运而生,这将是布丹永远的贡献。
1.2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平等性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首次阐释了主权完整性、独立性与平等性的思想。
格劳秀斯认为,一个国家的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甚至包括部分转移给跨国机构的主权,都被视为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
他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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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作者:朱文奇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7月13日朱文奇教授:在1648年以前,国家之间老是打来打去,边界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所以最后这些国家都觉得老打下去不行。
因为一个国家的国力不可能永远强盛,像我刚才提到的荷兰,现在这么小,但是14、15世纪的时候是海上强国,那是侯它占领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们国家的领土——台湾,因此你看这些历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提出国家主权原则,这确实对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相当的作用。
这个原则提出到今天的360年来,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作用无可比拟。
但是你要看到整个国际形式在向前发展,但是1648年和现在最大的不同是没有联合国,而现在有了,有联合国,有安理会,它的作用是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但是如果你问我,我告诉你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为如果它不侵犯国家主权,又怎么能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呢?联合国安理会很厉害,大家对它的作用有所知道,国际法有时候被大家称为soft law,而你如果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就知道它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
为什么巴希尔被起诉?为什么卡拉季奇被抓住?为什么米洛舍维奇下台被审判?不就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就是因为国际刑法,不就是因为国际法吗?所以国际法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
Soft law也好,hard law也好,你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安理会是权威。
有些时候国家主权在安理会权威面前不得不低头。
举个例子,在世界上有些国家领导人是桀骜不逊的,原来有萨达姆,现在他不在了,还有一个——利比亚的卡扎菲。
卡扎菲对任何人都不低头,美国当时要打伊拉克,打完伊拉克把萨达姆抓住时,他正在参加非盟会议,会议上吵吵嚷嚷,他说,你们还在吵,我们的两个领导人被抓住了,一个是阿拉法特,另外一个是萨达姆。
国家都成这样了,还有什么好吵的?但就是这么一个桀骜不逊的人在联合国安理会,在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也不得不让步。
举个例子,1988年,洛克比空难,12月,一架泛美航空公司飞机从巴黎起飞到美国,飞过英国时,爆炸解体,飞机坠毁。
包括空中服务人员在内的253人,没有一个人生还。
但是,残骸落下的时候砸到了民房,17个平民被炸死,总共是270人。
展开时候调查,所有的残骸被搜集起来送到机库,并进行组合,结果发现一件衣服被炸得最烂,并且研究了其他物品,发现有树胶,于是他们继续查询,疑点集中到两个利比亚的特工身上。
在座的同学都学过“国家责任”——国家犯有不法行为所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体,所以这里有一个component,其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就是国家机关人员,而这当然包括特工。
1999年美国飞机炸中国领事馆,美国政府当然承担责任,那么利比亚飞机当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卡扎菲一口否认,美国当局向他要人,他说,不要说他们不是嫌疑犯,即使他们是这些嫌疑犯,根据利比亚本国宪法自己的国民不能交出去,否则就违反自己的宪法,因此他拒绝交出。
那怎么办呢?美国和英国把这个事情提交安理会处理,联合国1992年决定制裁利比亚。
决议通过生效的那一天,美国和英国组成的战斗机机群马上飞到利比亚边境,把所有支援利比亚的军队都挡回去。
而所有从利比亚出来的飞机都堵回去,更要命的是它的石油也出不来,如果你仔细看看利比亚的经济结构可以发现,它主要的经济来源是石油。
卡扎菲开始很硬啊,但是硬了13年就硬不下去了。
这犯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国际法上讲国家主权原则是为了什么呢?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如果老是坚持国家主权使得国家利益受到伤害,为什么还要坚持呢?所以到2004年,卡扎菲改变看法,要求安理会解除制裁。
美国同意,但是要求利比亚赔偿,而且这成为人类空难史上最高的赔偿——1个人1000万美元,270个人就是27亿美元。
这相当于整个非洲大陆53个国家一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
于是有人问卡扎菲,为什么要让步呢?卡扎菲说我不让步能行吗?13年啊!因为制裁,因为石油利比亚每年损失数以10亿的美元,13年总共是700多亿的美元!当然在洛克比空难中,还有很多事情是和国家主权相关的,值得反思。
比如,你让步以后,就要对这两个特工进行惩罚,卡扎菲又提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道理。
如果要惩罚不能由美国惩罚,因为美国报纸宣传了很多,几乎所有人在判决前都认为他们有罪。
所以一定要有一个第三方参与。
另外,在英美法体系下是adversary system也就是对抗。
而利比亚属于大陆法系,叫inquisitorial。
就是法官询问后同意在第三国,而且不完全适用当地的法律。
此时,荷兰出来作这个第三方国家。
荷兰是一个思路很开阔的国家,比如其他国家都禁赌,它不禁止。
因为禁止赌博以后大家就有好奇心,很多都是因为好奇,比如吸毒。
所以如果把毒品分为hard drug和soft drug,让你知道他们的味道是一样的,这样就没有好奇心了。
所以全世界只有荷兰的药店里面soft drug可以公开出卖。
全世界国家都禁止卖淫,荷兰不禁止,因为女性是弱者,总要找一个依靠,如果不禁止了,这样靠国家不更好吗?因此你到荷兰的每一个城市去看,卖淫很规范,这是一份工作,国家来保护你,而不是黑社会。
卖淫也要缴税,也有自己的工会。
所以这样思路放开以后,国家的主权就不一样了。
因此,荷兰找出一块原来是美国的北约基地,后来撤走了,让他们来审。
并且荷兰还说,如果你来这里审,一天不结束,就有一天的豁免权。
也就是说,这个地方发生的事情,无论是杀人还是防火,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没有管辖权。
如果你想“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能这样吗?但是如果你从国家主权发展的角度来看,你又能理解,为什么呢?因为国家主权原则最主要是稳定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
如果现在为了世界和平和发展,需要国家主权进行相应的变动,那国家主权应该作相应的变动,而不是按照传统意义去理解。
比如洛克比案子,他们的罪行是恐怖罪,而恐怖分子犯的罪是针对整个社会的,现在到北京去看看,保安措施相当严格。
比如鸟巢周围,到处封锁,为了安全,需要绕一个大圈。
还有,我的一个搞国际法的同事,没带身份证,开车到外地去了一天,回不来了,怎么办呢?他把车开到北京边界,请河北的农民开摩托车抄小路把他送进北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罪行,每一个国家都有责任,从另一个方面分析你可以发现:国家主权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很多看似是一国内政的事情,都要作相应的变通。
比如朝鲜在2004年10月,在自己境内进行核试验,如果按照传统的观念理解,这是朝鲜的内政,因为它已经退出了“核不扩散”条约,它没有任何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朝鲜也没有和任何国家签订相应的双边协议。
朝鲜在自己的国家内作国际法没有禁止的事情,如果用传统的国际法主权理论理解是没有错误的。
但是这次核试验之后几个小时,联合国安理会马上通过决议,谴责朝鲜,并且进行相应制裁,这其中包括中国,大家可知道中国和朝鲜是用鲜血练就的“同志加兄弟”!这个友谊是从1950年之后中国第一次在朝鲜核试验以后提出抗议,为什么?尽管符合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但是它对国际性的和平和安全造成了威胁。
如果朝鲜有核武器了,韩国怎么办?韩国有核武器了,日本怎么办?还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东南两个国家——巴基斯坦核印度都是核国家,并且美国的核武器打到中国也是很容易的。
如果像朝鲜这样一个人可以作决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是很可怕的,况且核试验的图门江离鸭绿江只有200公里!而中国核试验在新疆罗布泊——60万平方公里!而朝鲜半岛的面积只有22万平方公里!朝鲜是以这个为价码和美国谈判。
因此,国家主权要总体来看,这样视角也会不一样。
朝鲜核试验就是一个例子,中方马上介入,在核试验以后启动三方会谈、六方会谈,因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利益都在其中。
这种外交叫“穿梭外交”——中国在这个事情上第一次穿梭。
韩国、日本、俄罗斯、中国这些受核试验影响最大的国家和美国一起谈,中国继续穿梭,告诉朝鲜来北京“双边谈判”,再告诉美国到北京来“多边谈判”——那么我们先双边,再多边。
大家都知道,单边,单双,已经是多边了。
所以第一次关于朝核问题是三方会谈,再是六方会谈。
第一天,大家讲完了客套话后就休息,于是,朝鲜迫不及待地告诉美国谈判代表说已经有核武器了。
于是后来的六方会谈,武大伟建议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但是刚一说完,朝鲜代表认为这是帝国主义的语言,要求用自己国家的语言。
六方会谈的时候,一句话的讲完了需要六种语言,如果其中一种翻译错了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这就是“穿梭”——这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穿梭”。
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到现在有相当的变化,在座的同学都知道刚改革开放时的一个案子——“湖广铁路债券案”,那时,我们绝对地坚持国家主权,怎么会告我国家呢?我不去。
所以第一次美国判阿拉巴马州缺席判决,法官是中立的,如果一方缺席,另一方肯定胜诉,而且列席一方的所有的诉求都能满足。
涉及国家利益,我们着急,美国也着急,当时美国总统里根四次派人到中国来介绍美国三权分立,告诉中国,法庭政府不能操控,国家主权重要,但是还是要出庭,这样美国政府才能帮助。
后来,关于管辖权变更这个问题,我们再上诉的时候美国政府帮助了我们。
2007年还有一个类似的案子,纽约州的一个××搜集了一些债券,这些债券利息加起来几百亿美元,现在布什就不像里根了,这时我们也不像那个时候,积极应诉,并且聘请了美国之声的法律专家出庭,所以这个案子最后我们也赢了,主要是赢在时效。
这些债券是1923年,袁世凯那个年代发行的,纽约州的时效一共才6年。
大家还关注四川大地震,中国政府表现出来很强的决策力,这说明国家主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外的医疗队,军用飞机直接进来,飞抵四川,这和当年唐山地震相比,消息都封锁,联合国、美国、日本等国的援助中国都不要,当时都是自己扛着。
这说明国家主权的观念都在发生变化,人权并不是一方的专利,我们也讲人权,以人为本,整个理念都发生变化,大家结合实际看了就知道国家主权对于国际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是“国家主权”绝对不是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地震就是出于国家同意,但是,如果大家看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草案可以看到六个例外,其中一个例外是国家同意。
所以,我希望大家把思路放开,国际法是一个moving law,大家脑子也要moving,我们说和中央保持一致,主要是政治上,而学术还是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所以大家要“与时俱进”,把握它的演变与发展。
(编辑:聂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