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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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
(一)法的术语
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
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韩非子有“法者,国之权衡也”之语。
第二,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
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二)法的外部特征
法的外部特征就是表现为一般意义上讲的法律,法律有什么特征,法就有什么
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学上统称为规范。
规范总的
有两大类:技术规范、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
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反映着自然科学的成就,
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
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都属于社会规范。
第二,法律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认可就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虽是在创制新的规范,但也不
是凭空想出来的,往往是经验的总结,是带有一定预见性的经验总结。
第三,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
定社会关系的。
法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地关
于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四,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这是法律处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般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