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效挂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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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效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实行工效挂钩的范围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沙产业事业部、煤炭事业部及所属的分子公司(不包括参控股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工效挂钩的形式集团对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指标挂钩的办法。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1、股份公司、沙产业、煤炭事业部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销售收入挂钩;

2、金威建设集团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净利润挂钩;

3、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工资总额的增减为各经营实体工资增减比率的平均值。

2008年各经营实体的工资总额由任职资格评定结果和上述挂钩指标结合确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方式企业新财年工资总额基数=新财年预算指标*(上年实际工资总额/ 上年实际完成指标):

1、上年实际完成指标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经审计)为基础加以核定;

2、新财年预算指标以企业负责人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3、上年实际工资总额原则上以上年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实发的全部奖金。工资总额基数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核

定;

4、经济效益指标每年年初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各经营实体财务部门与总管理处(部)负责核定;

5、经核定后的人均工资不得超过上年的30%;超过30%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确定核定办法;

6、当市场消费水平和行业经济效益等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企业工资总额核定的方式。

第四条企业工效挂钩方式的调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均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公式进行提取。有以下情况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工效挂钩的办法:

1、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

2、由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所属企业经济影响较大时;

3、由集团公司决定出台新的工资政策,致使当年新增工资与历史缺乏延续的;

4、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工效挂钩方式核定工资总额的。

第五条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一)员工工资划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指公司每月给员工发放的固定工资,不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与员工的月度考勤有关;绩效工资是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个人绩效考

核挂钩的浮动工资,一线生产员工按月考核,按月发放;一般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按月评价,按季考核兑现;总裁年度考核兑现。

承担经济指标的企业绩效工资发放的比例为:一季度发放50%,二季度发放60%,三季度发放70%,四季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平衡后发放(一线人员除外)。

(二)不同岗位的人员,标准绩效工资所占比例不同:高管及中高管人员:基本工资占50%,绩效工资占50%;中层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占60%,绩效工资占40%;员工(管理类员工):基本工资占80%,绩效工资占20%。生产工人: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挂钩方式、比例,报集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年终奖金

当企业超额完成年终目标任务时,发放年终奖。具体奖金计提办法见各企业目标责任书。

发放年终奖金时,企业经营班子的奖金原则上由上级单位研究决定分配。其他人员的年终奖分配原则上由企业经营班子参照集团公司的奖金分配方案自主决定分配。

第七条对于未完成经济指标企业的处理

对于未完成年初所制定经济指标的企业,应按照工效挂钩核算方式扣减其绩效工资总额。由财务部门、督审委、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年度清算表,由总管理处(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

部门会同企业每年进行年终清算。

第八条工效挂钩的审批程序

工效挂钩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不突破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总管理处(部)牵头负责组织审批企业工效挂钩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审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及浮动比例。

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出本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报集团批准备案。

第九条报表制度

各分子公司必须按总管理处(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所设置的报表认真、如实填写,并及时上报。各企业财务、人力资源部门应通力合作,加强数字的核对工作,数字必须准确,若发现误报数据,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0 元;发现虚报数据,第一次罚款10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0元,第三次触电,主要负责人自动离职。

各经营实体于每月发工资前五天需将工资汇总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在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第十条实行工效挂钩的其他问题有些特殊岗位的人员,不能按照工效挂钩的考核办法发放薪酬的,可由企业根据工效挂钩的总体思想制定具体的薪酬考核办法,报集团公司研究批准。但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必须实行工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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