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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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区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母婴同室工作常规

1、热情接待产妇和新生儿,介绍产后注意事项,按常规做好母婴的医疗及护理工作。

2、对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强化勤吸吮、早吸吮按需喂哺,开奶前不喂食,24小时母婴同室,严禁使用人工奶头、奶瓶及代用品喂哺婴儿。

3、定时巡视,观察产妇的宫缩、恶露、伤口、膀胱充盈等情况,做好新生儿的观察与护理。

4、强化责任护士职责,正确指导产妇喂奶及新生儿正确含接姿势,以便及时纠正。

5、对产妇进行乳房护理及宣教,做好异常乳房的处理及护理。

6、对新生儿的一些常见现象,如新生儿生理性体重下降、生理性黄疸、乳腺肿大、假月经、溢奶与吐奶、产瘤等进行广泛宣传。

7、产后第二天指导产妇做产后操,并解释每节体操的意义。

8、鼓励产妇进食富有营养足够热量和水分的食物,多进蛋白和多吃汤汁食物,适当补充维生素和铁剂,有条件时医院可增加二餐点心。

9、出院时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评价,以便出院前及时补课,并做好产褥保健、计划生育儿知识宣教,指导怎

样办理出院手续。

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

二、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三、无菌器械容器、器械敷料缸、持物钳等,要定期消毒、灭菌,消毒液定期更换,体温计用后要用消毒液浸泡。

四、病房应定时通风换气,每日空气消毒,拖洗地面,床头桌及椅子每日湿擦,抹布要专用,定期消毒。

五、换下的污衣被服,放于指定处,不随地乱丢,不在病房清点,便器每次用后清洗消毒。

六、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消毒备用,药杯、餐具必须消毒后再用,病人被褥要定期更换消毒。

七、有严重感染的手术病人,放单独病房,病室在事先进行消毒。

八、出院病人的床单元,必须做好终末处理,床、椅、桌及墙壁,应用消毒液擦洗,床垫被褥洗晒消毒,死亡病人的被褥应更换,用具应消毒。

九、传染病人按常规隔离,疑似传染病,应在观察室

隔离,病人的排泄物和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

十、凡厌氧菌、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的病人,应严格隔离。病人用过后的器械、被服、房间都要严格消毒处理,用过的敷料要烧毁。

十一、治疗室、处置室每天通风换气、清洁、用消毒液拖地,紫外线照射,或用消毒液喷雾消毒。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定期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抹布、拖把等用具应专用。进入治疗室、处置室应衣帽整洁、戴口罩。私人物品不准带入室内,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则。

十二、每天检查无菌物品是否过期,用过的物品与未用过的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产后访视常规

1、产妇出院前,经治医生再次告知产妇如何与有关随访组织联系,并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

2、产妇出院后“孕产妇保健手册”转交户口所在地或休养地的保健组织,由保健人员进行访视。

3、医院提供母乳喂养支持、咨询服务。

4、做好母乳喂养随访工作,及时了解母乳喂养情况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并加以指导,坚持做到纯母乳喂养4-6个月。

5、产妇出院3天内,第28天进行二次产后访视。

(1)了解产妇一般情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2)测血压、体温。

(3)检查乳头有无皲裂,泌乳是否通畅,乳房有无血肿、硬结,乳汁分泌量,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

(4)观察恶露及其性状,会阴伤口愈合情况,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症及指导避孕方法。

(5)宣传母乳喂养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6)了解和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

声、吸吮能力及大小便情况,测体温、称体重,进行全身检查:颜面、五官、皮肤、脐部等。指导新生儿护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农村孕妇应在13周前到户口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城区或外来常住人口到妇幼保健所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制度

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并转至县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流动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户口所在的乡

(镇),乡镇卫生完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反馈到其所在的村,以便随访。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或县、市、省三级转诊模式。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转诊时,转诊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家属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0分以上的孕妇,须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检、分娩。

3、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者市级默认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接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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