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汇编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汇编(2015年修订)目录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 (1)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1)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2)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2)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3)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3)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 (4)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5)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6)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 (6)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7)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7)妇幼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8)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1)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1)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2)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3)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14)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15)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17)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20)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21)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个10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
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本年度年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数、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
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派出所、火葬场、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妇幼保健机构各科室规章制度总汇编
目录制度篇笫一节社会保健工作制度 (5)一、社会保健科工作制度 (5)二、保健人员培训制度 (5)三、保健导临床人员轮转制度 (6)四、保健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6)五、爱婴医院管理制度 (6)六、母乳喂养培训、考核制度 (7)七、母婴同室工作制度 (8)八、母婴同室宣教制度 (8)九、母婴同室母乳喂养管理制度 (9)十、巩固爱婴医院长效管理制度. (9)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lO 第二节信息管理与基层指导工作制度 (13)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13)二、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14)三、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例会制度 (14)四、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14)五、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6)六、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16)七、基层指导工作制度 (17)八、基层培训工作制度 (18)九、基层例会制度 (18)第三节康教育工作制度 (18)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8)第四节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 (19)一、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 (19)二、女职工保健工作制度 (20)三、乳腺保健工作制度………………………………………………………………………………….20四、青春期保健工作制度 (20)五、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21)六、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21)七妇女保健健康教育制度 (21)八、妇女常见痫防治工作什制度 (22)九、优生遗传咨询门诊工作制度 (22)十、孕妇营养咨询门诊工作制度 (22)十一、生殖保健科工作制度 (23)十二、产后康复工作制度 (23)十三、理疗室工作制度 (23)十四、盆底康复室工作制度 (24)十五、乳腺病防治门诊工作制度 (24)十七、妇科病查治工作制度 (25)十八、婚前医学检套工作制度 (25)十九、婚前保健综合体检室工作制度 (26)二十、婚前保健咨询工作制度 (26)二十一、婚前保健逐级转诊制度 (26)二十二、婚前保健疾病随访制度 (27)二十三、婚前保健消毒卫生制度 (27)二十四、婿前保健资料信息管理制度 (27)二十五、新婚学校工作制度 (28)二十六、孕前保健工作制度 (28)二十七、孕期保键工作制度 (28)二十八、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29)二十九、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29)三十、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制度 (30)三十一、奁体中心工作制度 (31)第五节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31)一、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31)二、儿童生长发育门诊工作制度 (32)三、儿童营养门诊工作制度 (32)四、儿童智力测验工作制度 (33)五、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33)六、儿童眼保健工作制度 (33)七、儿童视力筛查门诊工作制度 (34)八、儿童口腔保键科工作制度 (34)九、口腔保健治疗室工作制度 (34)十、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35)十一、体弱儿管理工作制度 (35)十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36)十三、流动人口孕产妇及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36)十四、遗传代性疾病筛查工作制度 (37)十五、遗传代性疾病筛奁门诊工作制度 (37)十六、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37)十七、听力筛查转诊工作制度 (38)一八、听力筛查窒工作制度 (38)第六节母婴健康促进中心工作制度 (39)一、母婴健康促进中心工作制度 (39)二、产后访视工作制度 (39)三、婴儿洗浴中心工作制度 (40)四、婴儿早教室工作制度 (40)五、孕妇学校工作制度 (41)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41)第七节产前筛奄工作制度 (42)一、产前筛查办公室工作制度 (42)二、产前诊断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42)三、产前筛务质量管理制度 (43)五、产前筛查血样采集、递送管理制度 (44)六、产前诊断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45)七、产前筛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 (45)八、产前筛查疑难病例会诊制度 (46)九、产前筛查转诊及跟踪观察制度 (46)一、社会保健科工作职责 (47)二、社会保健科主任职责 (47)三、社会保健科工作人员职责 (48)四、母婴同室工作人员职责 (48)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职责 (49)六、妇幼信息管理科主任职责 (50)匕、妇幼信息管理科工作人员职责 (50)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50)九、基层指导主任职责 (53)十、基层指导工作人员职责 (54)卜一、健康教育委员会职责 (54)十二、健康教育科主任职责 (55)十三、健康教育科(群体保健)人员职责 (55)1一四、健康教育科(院保健)人员职责 (56)十五、健康教育科(基层指导)人员职责 (56)十六、妇女保健科主任职责 (56)十七、妇女保健科工作人员职责 (57)十八、产后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57)十九、理疗室工作人员职责 (58)二十、盆底康复室工作人员职责 (58)二十一、乳腺治疗室工作人员职责 (58)二卜二、妇科病奄治工作人员职责 (59)二十三、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人员职责 (59)二十四、婚前医学检查主检医师职责 (60)二十五、婚前保犍医师职责 (60)二十六、新婚学校工作人员职责 (61)二十七、女职工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1)二十八、乳腺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2)二十九、青春期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2)三十、更年期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3)三十一、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3)三十二、孕前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3)三十三、孕期保健医师职责 (64)三十四、生殖保健科职责 (64)三十五、营养保健医师岗位职责 (64)三十六、查体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65)三十七、儿童保犍科主任职责 (65)三十八、儿童保健医师职责 (66)三十九、儿童保健门诊护士职责 (66)四十、儿童生长发育门诊工作人员职责 (67)四十一、儿童营养门诊工作人员职责 (67)四十二、儿童智测门诊工作人员职责 (67)四十三、儿童心理卫生门诊人员职责 (68)四十四、儿童口腔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8)四十五、儿童眼保健工作人员职责 (68)四十六、儿童视力筛查门诊人员职责 (69)四十七、母婴健康促进中心主任职责 (69)四十八、产后访视工作人员职责 (70)四十九、婴儿洗浴护士工作职责 (70)五十、婴儿早教护士岗位职责 (70)五十一、孕妇学校工作人员职责....................................................................................7l 五十二、产前筛查办公室主任职责.................................................................................7l 五十三、产前筛查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7l 五十四、产前筛查办公室主治医师职责 (72)五十五、产前筛查质控员、采血员工作职责 (72)五十六、遗传代性疾病筛查中心各级质控员职责 (73)五十七、听力筛查主任职责 (74)五十八、听力筛查人员职责 (75)五十九、听功能检测室工作人员职责 (75)制度篇第一节社会保健科工作制度一、社会保健科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 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 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 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 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导言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1. 报告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1. 学术交流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制定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法律监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建立也为法律监管提供了依据。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1. 宣传教育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宣传,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报告意识和自检自纠能力。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目录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3)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3)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4)孕产妇重症监护制度 (4)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5)急危重病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5)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报告制度 (6)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7)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制度 (8)临床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8)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10)业务培训制度 (11)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1)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11)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制度 (12)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1、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按各科室工作制度及各班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工作。
2、对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建立登记并进行随访。
3、及时了解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的住院治疗情况。
4、对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要尽早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制定进一步有效的治疗措施。
5、对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患者,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抢救。
6、督促检查会诊治疗方案的落实情况。
7、对疑难病例治疗效果仍不满意,需外院会诊者,及时联系外院会诊或转院事宜。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1、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2、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应转往上级医院。
3、转院前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4、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5、本县医疗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1、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
2、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作好记录,加盖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
3、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4、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5、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改善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各国纷纷建立了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就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讨论的重要性以及报告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大约有295,000名孕产妇死亡,同时,围产儿死亡率也相当高。
这表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孕妇在怀孕期间患有高血压疾病、心脏病等慢性病,孕期并发症的发生,以及分娩过程中的并发症等。
二、讨论的重要性讨论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对于改善该领域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通过讨论,可以找出导致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通过讨论,医务人员也能够互相分享治疗经验,提高治疗技能,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三、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掌握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发生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报告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医务人员需要在孕产妇死亡或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及时做出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到统一的数据库中。
这样一来,专家研究人员便能够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报告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重视隐私及保密性的问题。
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在报告时去除个人信息,保护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报告和调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和处理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报告制度的效果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多种积极作用。
首先,通过报告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的发生和存在。
其次,通过分析报告的数据,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进行有效的干预,减少死亡率。
此外,报告制度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然而,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务人员可能面临报告时的繁琐程序,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有可能降低他们的积极性。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xx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三网监测的相关定义
“三网监测”的相关定义
1、“三网监测”的定义:指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监测称为“三网监测”。
2、围产儿死亡的定义:包括死胎数、死产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
(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的死胎、死产数。
)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
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婴儿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
满1周岁的不计在内。
新生儿死亡数:指出生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数。
满28天的不计在内。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监测地区当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 X1000‰
4、育龄妇女的定义:15-49岁的妇女。
育龄妇女死亡的定义:15-49岁的妇女的死亡。
5、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的死亡,不论妊娠的时间和部位,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率= 当年内孕产妇死亡人数
当年活产数 X10万/10万
6、活产数:指孕期满28周的,胎儿娩出后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
7、出生缺陷:指出生时就存在的人类胎儿在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的异常,往往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和婴儿夭折的重要原因,存活的畸形儿不仅本人痛苦,给家庭和社会也造成负担。
出生缺陷漏报率=(出生缺陷漏报数/出生缺陷上报数+出生缺陷漏报数)X100% 8、0-4岁的儿童死亡:指5岁以下儿童死亡。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
三、死亡报告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
2.科室应在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报告医院,并做好死亡登记。
3.医院应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数据库,定期对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死亡调查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每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与医疗护理工作的关系。
2.调查应在死亡后10天内完成,并向医院报告调查结果。
3.医院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调查内容1.孕产妇、围产儿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籍贯、孕次、产次、分娩方式等。
2.孕产期保健情况:包括产前检查、孕期管理、分娩管理等。
3.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及过程:包括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亡过程等。
4.医疗护理工作情况: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抢救等。
六、调查方法1.查阅病历、护理记录等资料。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等相关人员。
3.实地查看死亡现场和相关设施。
七、调查要求1.调查应客观、公正、全面,不得隐瞒、谎报。
2.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
3.调查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调查质量。
八、结果处理1.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对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对调查中发现的优秀事迹和经验,应加以总结和推广。
九、报告和调查制度的修订1.本制度每五年修订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修订后的制度应经过医院审批,并向相关人员公布。
十、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是为了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而制定的。
通过严格的死亡报告和调查程序,查找影响死亡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保障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健康与安全。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XX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市孕产妇死亡情况,为政府提供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
主要是收集、统计、审核、分析和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并组织对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供病例资料和协助调查。
四、建立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7天内报XX市妇幼保健院,15天内由XX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二)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死亡后15天内上交至贵港市级妇幼保健院。
(三)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XX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五、XX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
XX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保存。
XX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按自然年分行政村建立儿童花名册。
二、监测单位填写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活产数及5岁儿童死亡数至XX市妇幼保健院。
三、XX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经审核、汇总后填报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一)及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2日前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死亡评审程序,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评审制度。
(二)原则上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14个工作日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三)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关要求,规范开展。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的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多部门包括: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交通、公安、财政、妇女儿童主管部门和民政等部门;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和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要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负担。
为了有效防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讨论制度。
本文将探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目标和实施情况。
一、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以促进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的深入了解和研究。
通过对每个个案的细致分析,可以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医疗条件、医疗技术、管理水平等,从而为改进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和风险评估。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细致研究和交流,可以有效评估医疗纠纷的风险,并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通过集体讨论,医务人员可以分享经验和教训,改进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此外,讨论过程中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是多方面的。
首先,目标是及时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和风险,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讨论,可以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围产儿死亡的发生。
其次,目标是完善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标准和指南。
讨论过程中可以发现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不足之处,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护理标准和医疗指南,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最后,目标是减少医疗纠纷和提高满意度。
通过及时的讨论和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患者和家属的满意度,增强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
三、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实施情况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以专家组织、多学科协作为核心,采取定期讨论、案例讨论、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区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母婴同室工作常规1、热情接待产妇和新生儿,介绍产后注意事项,按常规做好母婴的医疗及护理工作。
2、对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强化勤吸吮、早吸吮按需喂哺,开奶前不喂食,24小时母婴同室,严禁使用人工奶头、奶瓶及代用品喂哺婴儿。
3、定时巡视,观察产妇的宫缩、恶露、伤口、膀胱充盈等情况,做好新生儿的观察与护理。
4、强化责任护士职责,正确指导产妇喂奶及新生儿正确含接姿势,以便及时纠正。
5、对产妇进行乳房护理及宣教,做好异常乳房的处理及护理。
6、对新生儿的一些常见现象,如新生儿生理性体重下降、生理性黄疸、乳腺肿大、假月经、溢奶与吐奶、产瘤等进行广泛宣传。
7、产后第二天指导产妇做产后操,并解释每节体操的意义。
8、鼓励产妇进食富有营养足够热量和水分的食物,多进蛋白和多吃汤汁食物,适当补充维生素和铁剂,有条件时医院可增加二餐点心。
9、出院时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评价,以便出院前及时补课,并做好产褥保健、计划生育儿知识宣教,指导怎样办理出院手续。
消毒隔离制度一、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
二、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
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