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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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县妇幼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一、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
科室内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由死亡孕产妇的主管医生负责报送登记,详细登记报送人、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接收人、接收单位及孕产妇死亡简要信息等。

二、报送“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
报送方式为电子版和纸质并行;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医务科应于2日内上报电子版信息至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纸质报送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严格落实“死亡个案电话实时报送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由医务科立即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对于病情危重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应于出院当日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幼保健院保健科。

四、严格执行报送制度
科室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拒报、迟报的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信息安全
孕产妇死亡个案涉及个人隐私和健康信息,科室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安全。

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对由于信息管理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
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本、围产儿死亡登记本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及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并在2天内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科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保健部。

6、信息员在报表前必须对报送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

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市级质量监控,负责市级孕产妇死亡报告审核、统计分析、核实调查、现场培训和评审工作。

并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实地调查、评审和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本地户籍和外来流动人口),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孕产妇死亡前未住院或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一)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转诊单位和接诊单位负责各自住院期间的调查,死亡孕产妇居住地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同时承担孕产妇死亡的实地调查任务。

各单位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工作。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由接诊单位负责通知转诊单位。

(三)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确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孕产妇的死亡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情况,不仅对孕妇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打击,也对社会和医疗卫生工作者提出了重大挑战。

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许多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以便对可能的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通过改进医疗体系和政策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 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性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孕产妇因生理和社会原因而死亡。

这不仅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也对妇女和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

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高度重视孕产妇死亡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死亡率。

2.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意义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发生的情况和所涉及的医疗机构。

通过分析和评估死亡案例,可以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孕产妇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此外,制度还可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应对孕产妇死亡的联合力量。

3.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运作流程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运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数据收集与统计、案例讨论、问题分析、评估报告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收集和统计所有孕产妇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死亡原因、治疗过程等。

在案例讨论环节,专家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将对死亡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讨,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和漏洞。

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评估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汇报和交流。

最后,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4.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成功案例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英国建立了孕产妇死亡审查系统,通过对死亡案例的仔细研究和分析,成功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

澳大利亚则建立了国家孕产妇死亡和严重并发症审查委员会,通过持续的监测和报告,使死亡案例得到充分关注和处理。

这些成功案例为其他国家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参考。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改变,孕产妇与胎儿的健康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孕产妇的死亡与出生缺陷等问题难以解决,这种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孕妇的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了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并积极推行报告制度的实施,以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在孕产妇死亡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向当地有关单位、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孕期和分娩危险因素,分析死亡原因,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实行报告制度的现象,导致孕产妇的死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甚至出现遗漏或者隐瞒的情况。

以下是三个具体案例分析:案例一:2017年,四川崇州市发生死亡事件,一名孕妇因产道转移障碍而不幸身亡。

医疗机构未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事情被发现后才迅速采取处罚措施。

案例二:2018年,山东泰安市发生一起孕产妇死亡事件,孕妇因突发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而去世。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致使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孕妇生命的损失极为严重。

案例三:2019年,浙江省台州市发生一起严重的孕产妇死亡事件,一名怀孕7个月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多种原因去世。

当地医疗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按时报告,由此激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和缺失可能对孕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

如果制度得到充分执行并得到支持,那么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样的悲剧事件的发生,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

因此,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全面推广,对于改善孕产妇的卫生状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社会关怀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孕期和分娩危险因素,从而更好地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其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率、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赢得群众的信赖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涉及到母婴健康和生存权利等多个领域。

为了及时掌握和解决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讨论及报告制度,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本文将讨论孕产妇死亡的背景,介绍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并探讨如何在中国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的背景孕产妇死亡是指孕妇在怀孕和分娩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每年约有27万例孕产妇死亡,其中大多数发生在低收入国家。

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包括出血、感染、子宫破裂、高血压疾病等,这些因素都与孕妇的健康状况、生育环境和医疗服务等有关。

二、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国际经验为了及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并进行深入分析,各国纷纷建立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这种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收集各类死亡案例并进行分析,以便改善孕妇的生育环境和医疗服务质量。

下面是一些国际经验的总结:1. 案例报告制度:某些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案例报告制度,要求医院或医生在发生孕产妇死亡后提交详细的报告。

这种制度有助于了解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从而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2. 多学科讨论会议:另一种常见的制度是组织多学科的讨论会议,邀请妇产科医生、公共卫生专家、心理学家等参与。

这样的会议可以通过对个案进行深入讨论,从多个角度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潜在风险因素。

3. 数据分析和监测系统:一些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数据的分析和监测系统,用于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

这样的系统有助于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趋势和特点,并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探讨在中国,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设立专门机构:可以成立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并进行多学科的讨论和评估。

该机构可以由卫生部门、妇产科医院和公共卫生部门等共同组建。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宏康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二、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

三、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

四、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1. 孕产妇死亡报告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完善母婴保健政策、措施,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母婴保健工作。

四、利用和改进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孕产妇(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1)录入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人口的户籍地址、死亡病因,死亡事实及是否属于上报对象,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导入。

根据《安徽省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卫妇幼秘〔2017〕441 号)要求,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1个月全市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后)导入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

(四)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2)录入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事实,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5岁以下儿童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问题,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水平,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情况监测报告工作。

三、监测报告内容1.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孕产妇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3.孕产妇生育情况:妊娠次数、分娩次数、流产次数、剖宫产次数等。

4.孕产妇保健情况:产前检查次数、产后访视次数、母乳喂养情况等。

5.孕产妇疾病史和家族史:孕产妇既往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6.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调查表。

四、监测报告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3.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五、监测报告要求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提高报告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

六、监测报告结果运用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服务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改进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

七、监测报告制度管理与监督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2.定期对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个人或部门,实施问责,促使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二十六、持续教育与发展
1.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纳入持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2.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四、讨论及报告内容
1.病例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经过、诊疗措施、死亡时间及原因等;
2.死亡原因分析:从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死亡原因;
3.教训总结:针对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改进措施:根据教训总结,制定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包括优化诊疗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水平等;
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孕产妇死亡的高危因素和趋势,为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3.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决策支持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四、预防措施实施
1.根据孕产妇死亡讨论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计划;
2.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措施的实际效果;
3.根据质量控制指标的结果,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二十三、文化建设与宣传
1.医院应加强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的文化建设,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和改进氛围;
2.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孕产妇死亡讨论重要性的认识;
3.利用多种渠道对外宣传医院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提升医院社会形象。
3.根据评估结果,对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十、责任与处罚
1.对于在孕产妇死亡病例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的个人或团队,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一、指导思想本制度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贯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孕产妇死亡率为重要指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孕产妇死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负责本机构内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工作。

3. 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由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护理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孕产妇死亡相关问题。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管理与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发生的死亡。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并在当日内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孕产妇死亡审核: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妇幼保健院应在3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个案,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修改完善,重新完成填报审核。

4. 孕产妇死亡评审:医疗机构应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对每例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改进。

5. 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孕产妇死亡案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孕产妇死亡7天内组织开展。

3. 死亡病例讨论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4.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培训与宣传制度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高危孕产妇报告制度及流程

高危孕产妇报告制度及流程

高危孕产妇报告制度及流程一、目的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高危孕产妇定义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较高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

四、报告制度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应实行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

2.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应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筛查内容包括:年龄、体重、身高、孕次、产次、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生活习惯等。

3.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应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

评估分级标准参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指南》。

4.对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红色)、极高风险(紫色)的孕产妇,应立即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案管理。

5.对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中风险(黄色)的孕产妇,应加强随访和监测,必要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6.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应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高危孕产妇管理情况。

五、管理流程心(站)、村卫生室等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2.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建立专案管理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3.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

4.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5.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集中救治,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6.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心(站)、村卫生室等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和整改。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对违反本制度及流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危重妊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高危门诊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追踪随访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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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1. 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我镇。

3.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的村级3天内上报乡级,乡级1天内上报妇幼保健所。

4.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及时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所。

5. 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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