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医院按月将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季将卡汇总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
2、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3、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4、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5、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24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青冈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村上报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上报到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保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院。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 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指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指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一、导言
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
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
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
1. 报告机制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
(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
(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
(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
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
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
1. 学术交流
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
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
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医疗机构应根据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
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
1. 孕产妇死亡报告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
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
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
(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
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
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
(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
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
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
1. 孕产妇死亡评审
(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
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
(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
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
(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院孕产妇死亡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制定了相应的讨论和报告制度。本文将对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
孕产妇死亡是一项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妇女和婴儿的生命安全。为了全面了解孕产妇死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应运而生。
二、讨论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是指医务人员针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专门的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的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多学科的参与和充分的讨论,深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讨论报告。
1.讨论会议组织
医院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讨论会议,一般以专科医生为主要参与者。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主持,以专题报告为主要内容,辅以现场讨论和经验分享。会议参与者应包括妇产科医生、产科护士、麻醉科医生等相关专业人员。
2.讨论内容
讨论内容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基本情况介绍、死亡原因分析、医疗服务质量评估、预防措施建议等。通过对每一例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预防孕产妇死亡。
3.讨论报告
根据讨论结果,编写孕产妇死亡讨论报告。报告应包括病历资料、讨论内容、问题分析、改进措施建议等内容,形式可以是文字报告或演示文稿。报告应由专业人员撰写,并予以公布和宣传,以便其他医疗机构借鉴和学习。
三、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报告、统计和分析的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情况,促进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
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
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
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
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
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
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
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
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
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
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
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
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
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
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
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
(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
(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
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
1. 评审程序:
(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
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
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孕产妇的死亡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情况,不仅对孕妇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打击,也对社会和医疗卫生工作者提出了重大挑战。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许多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以便对可能的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通过改进医疗体系和政策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 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性
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孕产妇因生理和社会原因而死亡。这不仅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也对妇女和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高度重视孕产妇死亡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死亡率。
2.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意义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发生的情况和所涉及的医疗机构。通过分析和评估死亡案例,可以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孕产妇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此外,制度还可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应对孕产妇死亡的联合力量。
3.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运作流程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运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数据收集与统计、案例讨论、问题分析、评估报告和改进措施的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收集和统计所有孕产妇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
人基本情况、死亡原因、治疗过程等。在案例讨论环节,专家和医疗
卫生工作者将对死亡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讨,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
和漏洞。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评估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汇
报和交流。最后,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各医疗卫生机
构落实。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精选2篇
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
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对于孕产妇及其家庭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悲剧。为了及时评估和监测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善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存状况。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包括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首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主动上报孕产妇死亡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死亡的基本资料,如年龄、孕周、孕次和分娩方式等,以及死亡的原因和情况。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报告,以便进行精确的数据分析和评估。
然后,专业的统计人员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便获取有关孕产妇死亡的全面信息。他们会统计和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背景的孕产妇死亡率,以查找其背后的潜在因素和趋势。这些分析结果将会被用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政策的科学依据。
最后,政府和相关机构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善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存状况。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充足的孕期保健服务,加强孕前优生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改善医疗设施和资源分配等。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意识提高,引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关注孕产期的风险和预防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提高孕产妇的健康状况
和生存率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政府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和趋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通过集中管理和分析相关数据,政府还能够评估和监测政策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市级评审,逐级评审。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
三、死亡报告
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
2.科室应在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报告医院,并做好死亡登记。
3.医院应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数据库,定期对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死亡调查
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每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与医疗护理工作的关系。
2.调查应在死亡后10天内完成,并向医院报告调查结果。
3.医院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调查内容
1.孕产妇、围产儿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籍贯、孕次、产次、分娩方式等。
2.孕产期保健情况:包括产前检查、孕期管理、分娩管理等。
3.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及过程:包括死亡时间、
地点、原因、死亡过程等。
4.医疗护理工作情况: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抢
救等。
六、调查方法
1.查阅病历、护理记录等资料。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等相关人员。
3.实地查看死亡现场和相关设施。
七、调查要求
1.调查应客观、公正、全面,不得隐瞒、谎报。
2.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
3.调查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调查质量。
八、结果处理
1.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对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对调查中发现的优秀事迹和经验,应加以总结和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涉及到母婴健康和生存权利等多个领域。为了及时掌握和解决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讨论及报告制度,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本文将讨论孕产妇死亡的背景,介绍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并探讨如何在中国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的背景
孕产妇死亡是指孕妇在怀孕和分娩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每年约有27万例孕产妇死亡,其中大多数发生在低收入国家。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包括出血、感染、子宫破裂、高血压疾病等,这些因素都与孕妇的健康状况、生育环境和医疗服务等有关。
二、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国际经验
为了及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并进行深入分析,各国纷纷建立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收集各类死亡案例并进行分析,以便改善孕妇的生育环境和医疗服务质量。下面是一些国际经验的总结:
1. 案例报告制度:某些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案例报告制度,要求医院或医生在发生孕产妇死亡后提交详细的报告。这种制度有助于了解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从而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2. 多学科讨论会议:另一种常见的制度是组织多学科的讨论会议,
邀请妇产科医生、公共卫生专家、心理学家等参与。这样的会议可以
通过对个案进行深入讨论,从多个角度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潜在
风险因素。
3. 数据分析和监测系统:一些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数据的分析和
监测系统,用于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这样的系统有助于及时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
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
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
1. 孕产妇死亡报告
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
(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
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一、死亡报告制度
(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
(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
(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
二、讨论制度
(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
(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行。
(四)讨论的内容:
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
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
(六)讨论流程
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
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
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
(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
1. 孕产妇死亡报告
(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
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
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
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
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
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
1. 评审组织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
(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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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1. 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我镇。
3.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县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的村级3天内上报乡级,乡级1天内上报妇幼保健所。
4.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及时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所。
5. 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