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合集下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不管其户口所在地)。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24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青冈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妇幼保健院。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村上报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上报到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保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院。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 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指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指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按月将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季将卡汇总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

2、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3、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4、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5、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
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

二、报告流程: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

2.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
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

3.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
内完成。

4.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
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

三、院级评审:
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

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

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

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按月将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季将卡汇总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

2、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3、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4、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5、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死亡报告制度(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

(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

(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

二、讨论制度(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

(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

(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行。

(四)讨论的内容: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

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

(六)讨论流程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

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

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

(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

(八)相关资料、讨论经过与结论严禁对外泄露。

(九)每月30号前,妇幼办审核死亡原因报告卡,同时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妇幼办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结果,再次分析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落实改进。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2.定期对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个人或部门,实施问责,促使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二十六、持续教育与发展
1.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纳入持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2.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四、讨论及报告内容
1.病例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经过、诊疗措施、死亡时间及原因等;
2.死亡原因分析:从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死亡原因;
3.教训总结:针对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改进措施:根据教训总结,制定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包括优化诊疗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水平等;
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孕产妇死亡的高危因素和趋势,为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3.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决策支持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四、预防措施实施
1.根据孕产妇死亡讨论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计划;
2.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措施的实际效果;
3.根据质量控制指标的结果,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二十三、文化建设与宣传
1.医院应加强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的文化建设,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和改进氛围;
2.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孕产妇死亡讨论重要性的认识;
3.利用多种渠道对外宣传医院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提升医院社会形象。
3.根据评估结果,对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十、责任与处罚
1.对于在孕产妇死亡病例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的个人或团队,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1. 引言孕产妇死亡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并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建立和实施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并讨论其在改善孕产妇健康状况方面的重要性。

2.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2.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病例的相关信息,以便确定死亡原因、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进孕产妇健康保健服务。

2.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2.1 报告流程: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的报告流程,包括死亡病例的收集、调查和报告环节,以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

2.2.2 信息要求:界定孕产妇死亡病例信息的要求,包括死亡原因、个人特征、就医过程和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2.2.3 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定数据收集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2.2.4 专业评审:设立专业评审机构,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2.5 报告和使用:及时发布孕产妇死亡报告,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政策制定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3. 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促进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的学习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2.1 讨论组成:确定组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成员,包括相关专家、医生和护理人员等,以确保多学科和全面性。

3.2.2 讨论程序: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包括讨论前的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和讨论内容等。

3.2.3 问题分析: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问题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护人员行为、医疗设备和资源等方面的问题。

3.2.4 改进措施:根据讨论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改善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医护人员培训和提高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措施。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与约谈制度是中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的定义、作用、实施过程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为制定母婴安全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报告内容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死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新生儿情况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分类等。

(4)死亡前医疗救治情况:就诊医院、就诊科室、治疗措施、转诊情况等。

(5)死亡调查情况:调查时间、调查人员、调查结果、原因分析等。

2.报告流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流程如下:(1)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死亡发生后15日内完成个案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死亡发生后30日内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发布孕产妇死亡情况报告。

二、约谈制度约谈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分析和改进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查找原因、压实责任、改进工作,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

2.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孕产妇死亡个案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

(2)医疗机构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

(3)医务人员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责任。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报告和调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深入分析造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以便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死亡事件的发生。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通常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发生孕产妇死亡个案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进行详细的案件调查和分析。

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发生地点、处理情况等。

调查分析内容包括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服务流程、设备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对可能存在的失误、疏忽、管理问题等的查找。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情况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现有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减少孕产妇死亡率。

此外,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供学术研究、政策制定和公众监督使用,推动社会各界对孕产妇健康关注的提升。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和分析孕产妇、婴儿和新生儿的死亡情况,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从而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减少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风险。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孕产妇的生育史、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孕产妇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手术史等;(5)其他可能与孕产妇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婴儿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婴儿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婴儿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婴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婴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婴儿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婴儿的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疾病史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婴儿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等;(5)其他可能与婴儿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婴儿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2)《婴儿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婴儿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汇报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管妊娠各期和部位,包含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含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疗死因,立即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置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具体统计。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收教训。

五、上报孕产妇死亡要具体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记录表》。

六、汇报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汇报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汇报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二十四小时内电话汇报区妇幼保健院。

八、汇报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纪、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立即间、死亡地点立即间、死亡初步诊疗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汇报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胎儿及新生儿,不包含计划生育要求引产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疗死因,立即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置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具体统计。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收教训。

五、上报围产儿死亡要具体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记录表》。

六、汇报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汇报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二十四小时内电话汇报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应立即电话汇报区妇幼保健院。

八、汇报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纪、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立即间、死亡地点立即间、死亡初步诊疗等。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明确报送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保障信息畅通和准确。

(二)报告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孕产妇死亡是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

(三)各医疗机构要2个工作日内将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加强信息数据的质控和指导,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管理、数据质控、分析利用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在出院当日通报本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若属于流动孕产妇,医疗机构所在的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孕产妇户口(或常住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跟踪收集个案信息。

(五)在医疗卫生机构外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发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六)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人到与孕产妇死亡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地方,核查确认属于孕产妇死亡情况的,填写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并于当月内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告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

(七)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八)各地要加强孕产妇死亡信息数据质控,省级、市级每个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数据质控工作,县级每个月开展数据质控工作,确保孕产妇死亡信息数据报送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九)建立孕产妇死亡信息报送质量通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收集工作,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漏报、瞒报孕产妇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孕产妇死亡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写相关报表并在四天内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开展死亡信息录入和审核。

三、认真填报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

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等,妥善保管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四、妇幼卫生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至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级妇幼保健院。

五、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按各月报、季报和年报的要求时间和方式上报。

六、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除了加强对数据的逐级审核,还应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检查。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息,由医务科审核后,上报辖区的区级妇幼保健院。

(六)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登记表: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七)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定期上报筛查和确诊的相关资料。

(八)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各级婚前保健、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报表(季报表)及确诊HIV阳性病例个案卡。

具体操作可根据《福建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书实施工作指南》,各种信息上报时间见其附件《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一览表》。

三、信息报告的管理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认真核实后按规定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填报资料的保存、管理,接受上级检查。

篇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XX年修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年版)》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附件1)(一)孕早期(孕12+6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孕12+6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即外卡,以下简称“孕管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即内卡)。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二)孕中期(孕13-27+6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

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篇三:妇幼管理工作制度汇编妇幼管理工作制度汇编(XX年修订)目录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 (1)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1)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2)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2)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3)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3)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 (4)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5)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6)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 (6)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7)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7)妇幼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8)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1)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1)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2)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3)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14)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15)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17)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20)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21)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个10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

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本年度年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数、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

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派出所、火葬场、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