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管节混凝土指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制管节混凝土指标要求
一、混凝土
1、隧道顶管管节结构:C50混凝土,抗渗等级P12,现场浇筑方式为自卸,拟坍落度为140~180mm,另考虑冬季施工配合比。
2、洞门连接构造:C40微膨胀混凝土,抗渗等级P10;
二、混凝土及其配合比要求
1、管节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
2、混凝土的最大碱含量为3.0kg/m3;
3、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矿物掺合料、集料、外加剂、拌和水等)中引入的水溶氯离子总量,应不超过胶凝材料重的0.1%;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的防冻剂和其他外加剂。
4、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高性能混凝土的要求配制。
5、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混凝土配制,在满足施工和易性(必要的流动性)、强度等级的前提下,应以混凝土密实性、抗渗透性能、抗裂性能和抗碳化性能为主要控制指标。
6、引气混凝土含气量应达到5.5,平均气泡间距系数≤250μm。
7、顶管结构所接触的地下水中含有CL-和SO42-,所属环境作用等级为Ⅳ-C类和Ⅴ-C类,混凝土除满足强度需要外,还必须考虑抗渗和抗侵蚀的要求。
1、胶凝材料
为达到混凝土高性能、高耐久性的要求,混凝土配制时应选用优质的水泥,性能优良的矿粉、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材料,或者选用有上述二者复配形成的复合型胶凝材料;限制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的最低和最高用量,胶凝材料的技术性能要求如下:
1、水泥
宜选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的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必须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要求;碱含量小于0.60%,C3A含量不宜超过5%;水泥比表面积≤350m2/kg(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80µm方孔筛筛余≤10.0%;在确定最终水泥品种之前,应对水泥与所使用的掺和材料、外加剂等进行复配试验,以选用匹配的、性能优良的水泥。
2、粉煤灰
粉煤灰原材料必须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05)标准中规范的II级灰以上标准,且含碳量不宜大于2%。
3、矿粉
原材料必须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2005修订版)》(CCES01-2004)的要求。
4、综合要求
尽量减少胶凝材料中水泥的用量,掺和材料中对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比在不同季节宜作调整,优质粉煤灰、矿粉等矿物掺和料或矿物复合掺和料,掺量一般控制在30%~50%。
2、细骨料
不得使用碱活性细骨料,要求使用中砂,品质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11)的规定,细度模数2.5~2.9符合Ⅱ区颗粒级配。粒径0.63mm累计筛量不小于65%,粒径0.16mm累计筛量不小于95%,砂中含泥量≤1%。不得使用海砂、山砂及风化严重和多孔砂。
3、粗骨料
不得使用碱活性粗骨料,要求使用碎石,品质符合《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要求级配良好,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8mm,建议粒径5~25mm。碎石中氯离子含量≤0.2%,含泥量≤0.7%,泥块含量≤0.3%,吸水率≤1%,针片状含量≤8%。
4、混凝土拌和用水
混凝土拌和用水,应使用不含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硬化或促使钢筋锈蚀(Cl-含量<250mg/L)的饮用水,其品质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要求。
5、外加剂
1、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及相关规范规定。外加剂的使用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混凝土中采用的化学外加剂的氯离子含量应小于胶凝材料重量的0.2%。
2、可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合理选择减水剂,并且应与水泥、掺合料等胶凝材料的匹配性能良好。现浇混凝土砂浆减水率应不低于18%,现浇混凝土宜采用聚羧酸类减水剂。
7、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方法
(1)水泥碱含量(不大于0.6%),按现行水泥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执行。
(2)混凝土总碱含量(不大于3.0kg/m3),按照《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
下沉广场施工图中规定:本工程混凝土应采用高耐久性防水混凝土,地下水内氯离子和硫酸根离子对钢筋呈中度腐蚀,应添加具有抗腐蚀和防止钢筋锈蚀功能的防腐阻锈剂和纤膨胀抗裂剂,以减少控制混凝土的收缩裂缝,增强钢筋混凝土的抗侵蚀能力。混凝土外加剂各项性能应符合材料相关规范的各项性能,并应具有合格的检测
报告,防腐阻锈剂的掺量为胶凝材料的4%,纤维抗裂剂一般部位的掺量为混凝土胶凝材料的8~10%且不宜低于30k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