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权力配置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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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权力配置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设立、训练、调配、指挥和监督警察机关(构)、警察力量和警务工作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则指警察机关(构)和人员依法从事警务工作的权力。警察权力配置,即将警察权力按照一定标准设定、分配、安排和调整,以满足国家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的过程。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现状和问题是:权力主体混乱,权力本体混淆,权力手段不完备、保障不充分,警察权及其配置的法律依据不足,从而导致警察权力错位、权力交叉、权力倒置和权力缺位等缺陷;其原因,包括对警察权的性质认识模糊、范围不清和分类简单等理论认识上的原因,以及由于历史承袭、前苏联的影响和国内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等制度文化上的原因关于警察权的界定,在国内现有有关警察学、公安学等论著中,涉及到警察权的概念表述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认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进行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的一种国家权力。”2、认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3、认为“警察权应该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赋予警察权限,领导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4、认为警察权“是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归纳我国警察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警察权力主体混乱,难以切实监督由上表可见,我国有权设置、管理警察(业务)的部门众多,且领导关系复杂。比如,国务院系统的警察机构中,除公安部门外,其他各部门的各级警察机关负责人,不是由各级政府而是由其本系统任命;即使公安部系统,各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名义上是同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但是其任命决定权实际上在党委。(二)警察权力本体混乱,权力运行成本加大,效率不高突出表现在警察行政权力与刑事权力的交叉:一是治安警、交通警、外事警、消防警等属于行政警察,但却均承担刑事案件的管辖任务;二是刑事技术工作归属于刑警部门,但实质上应属于行政职能。(三)警察权力手段不完备,权力保障不充分,发生权力功能障碍或阻滞,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权力的实现依赖于相应的手段。警察权力手段是警察权力的载体或媒介。警察权力手段不完备,必然妨碍警察权力功能的实现。权力的实现还必须有充分的保障,而目前我国警察权力在实际运行中缺少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体制保障,使现有警察权力的功能效益难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