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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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见义勇为
一、申请: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负责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
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做出确认的结论;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作出不确认的结论,并说明理由。民政部门难以判断,需要根据公安或者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确认结论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二、确认:
确认见义勇为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根据规定,具体确认工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见义勇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2、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3、区、县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三、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
根据规定,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四、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根据规定,下列材料经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1、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五、权利:
在见义勇为确认过程中,行为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区、县民政部门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的权利。民政部门对行为人的确认申请明确表示不予确认,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确认结论的,行为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民政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为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为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行为人有权自己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也有权要求民政部门向知情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
3、对民政部门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行为人对区、县民政部门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为人也可以不经
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义务:
行为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民政部门有关具体规定。
2、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通过伪造、变造有关虚假材料或者以隐匿、毁坏真实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见义勇为的确认,是无效的。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宣布无效,撤销或收回行为人的一切荣誉;行为构成犯罪的,民政部门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要求行为人如实提供材料,并不是要求行为人提供的材料绝对准确无误。
七、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通知哪些单位: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下列单位:
1、见义勇为人员所在的单位;
2、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3、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